[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导论和清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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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导论和清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概念与范围。2 简述中国早期法制的发展概况。3 简述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发展概况。4 大清会典5 迁徙6 发遣7 立决8 监候9 理事厅10 天朝田亩制度11 资政新篇12 简述清代的立法思想。13 清律在经济立法方面有何特色?14 清律与唐明律相比,在刑罚适用原则上有哪些发展变化?15 简述清代中央三法司的职权。16 简述清朝地方司法体制。17 简述清代对旗人案件的司法管辖。18 清朝是如何执行刺字刑的?19 简述太平天国经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色。20 简述太平天国刑事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色。21 简述
2、太平天国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色。22 康熙二年,经刑部议复直督苗澄疏,卢氏等叩阍各款审虚,应将管从福、管从周兄弟二人并拟边戍。缘管从福兄弟有母王氏,年老无人侍养,请将管从福、管从周仍拟充发,奉旨依议在案。康熙五十九年九月内,礼部会奏朝鲜国人杀害上国人等因具题,奉旨:这事情依议前审事章京奏,朝鲜国犯罪内有亲兄弟三四人等语。本朝例,兄弟俱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将此交部,咨行朝鲜国王。钦遵于雍正三年律例馆修,以兄弟俱拟正法应存留养亲,原非止为朝鲜国人定例,因纂如后例,以便遵行:凡犯罪有兄弟俱拟正法者,存留一人养亲,仍照律奏闻,请旨定夺。请说明这两个案例是如何完善清朝的存留养亲制度的。二、论述题2
3、3 试论述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脉络、基本内容与突出特色。24 试述中国古代法制中封建法制的发展概况。25 大清律例在刑罚制度上有哪些发展变化?26 试论述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与局限性。27 试述清朝文字狱的特点。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导论和清代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历史概念使用,一是作为学科概念使用。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
4、时还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基础学科。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个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2)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在这一点上使其与集中研究中国历史上各学术流派、各重要思想家法律思想的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相区别。具体说来,中国法制史学科的研究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从时间和地域的角度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包括自中国国家和法形成至研究者所处年代期间,在中国地域内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除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全国性政权的法律制度以外,一些在局部地区实施较长时间统治的
5、政治集团所建立的有一定影响和价值的法律制度,也应纳入中国法制史研究的视野之内。从内容上看,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包括立法体制、立法活动及其社会背景、立法根据、立法技术以及由立法而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法律规范。第二,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包括各种类型政权的司法机关、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诉讼原则、狱政管理、具体的司法活动,以及与司法密切相关的司法设施。第三,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包括宏观立法情况、立法与司法的联系、法律的执行情况、法制的整体社会效益等。第四,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
6、学说,特别是与具体法律制度的形成、发展、演变密切相关的思想因素,都应是中国法制史着重研究探讨的问题。第五,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文化传统。【知识模块】 导论2 【正确答案】 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奴隶制时代的法律制度。中国早期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1)夏、商是奠基时期。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2)西周是鼎盛时期。在西周政权存续的 5 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
7、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 、“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3)春秋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前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 、要
8、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沛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 、邓析著“竹刑”及晋国“ 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知识模块】 导论3 【正确答案】 从公元 1840 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社会开始遭受西方列强的一连串的侵略和欺凌,在内忧外患之中,中国社会也开始了艰难地转变。从法律上看,这种转变的突出特征是,存在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体制、法制观念开始瓦解,而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土地上艰难地生长。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变迁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清末变法修律。在这段历史时期内,虽然清代政府表面上继续维持着对中国大部分地域的统治,但在一些沿海地区和通商口岸,实际
9、上丧失了国家领土主权或是行政司法管辖权。西方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就是中国社会半殖民地化的一个法律表现。同时,1840 年以后,特别是在清政府存在的最后十年中,清政府被迫进行了范围广泛的法律改革,大量引进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与法律制度,对清代原有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改造。从此,中国的法制踏上了近代化之路。(2)南京临时政府时期。辛亥革命后,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宣告成立,在以孙中山为核心的革命党人的领导下,南京临时政府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了一系列立法活动,初步奠定了民国时期法制的基础。(3)北洋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是军阀政权,为应付各种需要,北洋政府也曾进行了立法活动。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为以
10、后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制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有利条件。(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以后,也曾进行了广泛地立法,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令以及判例、解释例,形成了“六法体系” 。但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即便在立法上比较完善,在普通领域比较规范,但在司法上极为黑暗,特别是在政治领域,采用的是赤裸裸的暴政。(5)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法制。1921 年以后,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建的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国成立以及的法制发展,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各个革命根据地创造性发进行了一系列立法建制的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法制成果,同时也留下了
11、很多深刻的教训。【知识模块】 导论4 【正确答案】 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它是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个朝代所修会典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活动,提高行政效能。康熙会典仿明会典修订,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 的编纂体例。它按中央各行政机关分卷,在每个行政机关之下,具体规定该机关的职掌、职官设置、处理政务的程序方法等,这构成了会典的正文。在正文之末又附有与机关相关的则例,作为正文的补充。乾隆会典采取“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用” 的原则,将典例分别编纂的新体例。改变的原因在于典与例的性质不同,典经久不变,例因时损益。大清会典详细记述了清代从开国到清末的行政法规和各种事例,反映了封建行政体制
12、的高度完备。到光绪会典编定时其正文共有一百卷,事例一千二百二十卷,附图二百七十卷,总计达一千五百九十卷。大清会典五朝首尾相连,内容详实繁富,体例严谨,在我国古代乃至世界都是最为完备的行政法典。【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迁徙刑明代就存在,清代将它进一步规范化,成为法定刑。迁徙就是将罪犯本人及其家属迁出千里之外安置,不得返回原地居住。它类似于流刑,又不同于流刑。【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发遣是清代独创的一种刑罚,也是清朝的法定刑之一。它是将罪犯发配到边远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清代在死刑的执
13、行上有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立决包括斩立决和绞立决两种,主要是针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严重犯罪,对罪犯处死决不等时。【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清朝在死刑的执行方式上有立决与监候两种方式。监候包括斩监候与绞监候两种。适用于那些虽构成死罪,但所犯并非罪大恶极,对他们可以先行拘押,等到秋后复核之后,再决定是否执行死刑。故凡被判处监候的案犯在复核程序中有免死的机会。【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理事厅是兼理地方旗人民刑案件的机构。理事厅是各府(州)理事同知或通判的办事机构。理事同知(或通判)专门负责联络八旗军与当地政权关系和处理有关旗人事务,都由旗人担任,审理旗人的民刑案
14、件是其主要职责之一。理事厅对旗人的司法管辖权,大体上相当于州县对于一般民人的司法管辖权,即仅管辖民事案件和笞杖罪的刑事案件。如罪至徒流死,则由该旗都统将军题奏皇帝请旨。旗人命盗案件,由理事厅会同州县审理,州县官无权对旗人单独做出判决。若是仅系民事案件,旗人也可单诉之于州县官审理,无需理事厅会审,但地方州县官不能动用刑具罚责旗人。【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天朝田亩制度是以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政治纲领,也是太平天国的土地法制通则。它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劳动方式、财产分配等一系列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基本制度是土地平均占有,共同参加劳动,财产圣
15、库所有,平均分配。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废除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真正实现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它反映了长期在经济上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农民对于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也表现了将“均贫富” 的极端小农思想变为政治、经济纲领的政策,但由于这一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因而成为缺少现实基础的空想社会蓝图,虽以法典的方式正式颁布,但未能有效实施。【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资政新篇为太平天国革命后期重要领导人洪仁歼所著。其核心思想是健全太平天国的政权体制,加强国家与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并通过法律手段,推行具有资本主
16、义性质的商业、贸易和生产。洪仁歼认为,国家的强盛与衰弱和法律制度是否健全密切相关。他主张仿效英美的法律体系,使整个社会规范化、有序化。在此体系下,国家应建立正常的官民沟通机制,确立新闻官、确立官员民选制度。在经济上,洪仁歼主张学习西方,兴办实业,要发展铁路、公路、轮船,开办银行、矿业,实施专利制度、保险制度。虽然对太平天国来说,资政新篇提出的法治方针与经济政策是空想,但其在促进中国社会近代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清代的立法思想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 。这是针对清人关前的简陋法制而确立的指导思想。清人关前的法律制度相对
17、简陋,早期的立法多系在汉族成文法的影响下对原有习惯法的记录与整理。皇太极时树立了“参汉酌金,渐就中国之制” 的立法思想。“参汉”就是引进或借用汉族 (明代)法制,“酌金”就是适当整理记录提炼后金原有的习惯法驻旧法令,二者结合起来要实现的目标就是向汉族地主政权的先进法制靠拢。清入关之初,由于法制未及完善,因此在制颁大清律集解附例之前,多次下令暂用明律。二是“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这是顺治三年大清律集解附例 序文对立法原则的阐述。“详译明律 ”即是详细推导演绎和借鉴 大明律 ,并以之为蓝本。“参以国制”就是适当参考保留入关前的旧有典章制度。这种思想指导了此后清代的立法活动。清律历经顺治、康熙、雍
18、正、乾隆近百年,有过三四次大的修律活动,至乾隆初期律文基本定型,此后不再修改,仅定期增修附例。【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案】 清作为封建末代王朝,不允许资本主义经济因素在体制内的发展,故通过制定重法,极力扼制工商业。其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阻挠沿海对外贸易。清初即颁布禁海令和迁海令,从而完全阻绝了海外贸易。康熙时再申禁海之令,沉重地打击了刚刚兴起的对外贸易和沿海工商业。鸦片战争之前,广州之外的所有口岸均奉令关闭。大清律及相关条例对违禁下海者及进行海外贸易者予以严惩。第二,限制采矿业的发展。清朝法律对开采矿产严加限制。如采矿商人须于地方官处登记,取具甘结后方可开采。若私自
19、开采或采得铁矿擅卖,严加治罪。为控制云南采铜业,清政府规定了官借工本,官收余铜的政策,有私相买卖者,铜没收,人治罪。第三,重征商税以抑制民间商业。清政府广设“钞关”( 税卡),重征商税。有偷越关卡及偷漏税者,客商依律严惩,地方官一并议处。由于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促使税务局吏增额课税,肆意苛求。在关税外,征收名目繁多的商税。第四,实行官营制度。清政府将盐茶等最有利润的商业收归官方垄断,禁止民间私卖。违者科以严刑。清还实行官营手工业制度,许多日用品只准官营工场作坊生产,由官府销售。官营制度极大地打击了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清律刑罚适用原则在继承
20、唐明律的基础上,有着相当丰富完备的规定,同时也与时俱进,有所发展与变化。主要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1)自首原则。其变化主要在于扩大了自首免罪的适用范围。康熙时督捕条例规定逃走三次的“ 逃人”“自回自首”者,仍可免罪。嘉庆年间规定脱逃犯 “自行投归”者,照原犯罪名各减一等发落。(2)共犯的处理原则。清律与明律一样,取消了唐律本有的若干规定,对官吏共犯责任有所减轻,对侵犯国家政治的共犯处罚有所加重。对家人共犯,定有专例并有所加重。名例律规定家人共犯以尊长为首,而专例则规定凡属家人共犯奸盗杀伤之罪,一律以首犯论处。(3)公罪私罪区别对待原则。清承明制,在大清律中规定,官吏犯公罪者,罪止杖一百降四级调
21、用,犯私罪者,罪止杖一百革职离任,对私罪的处罚明显比公罪为重。(4)严格限制类推。清朝实行自唐律以来一以贯之的依法定罪、依法量刑原则。不仅如此,清承明制,规定了比唐律限制更多、更严格的类推制度。依唐律,断罪无正条时,官司可以依“ 出罪者举重明轻,入罪者举轻明重” 的原则自行类推适用相近条文,而明清律规定,要议定奏闻,上报皇帝审批,不得擅自断决。(5)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唐律规定“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明清律对此作了重大更改;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这一规定导致如下三点变化:一是以清律作为处断所有涉外案件的依据,排除了外国法适用的可能;二是化外
22、人仅为“来降者” 和归化者,在中国经商求学旅历的外侨不在考虑之列,故该条文在主体适用范围上有所缩小。【知识模块】 清代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清承明制,入关以后建立起一整套司法制度,并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在中央,中央三法司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刑部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其权力远甚于明代。刑部的实际权限,具体来说有三个方面:一是在皇帝的统率下行使全国最高审判权,包括核拟死刑上报皇帝最后批准,批结全国军流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现审案件及中央官吏犯罪案件。二是司法行政职权,如造办黄册(人命盗贼重案囚犯统计册及秋审等事宜的统计册等),狱政管理、赃款罚没之管理等。三是立法方面的职权,主要是负
23、责律例馆的工作,主持修订律例,平时积累例案,开馆时纂修定拟。大理寺在清时地位大大下降,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拟判的死刑案件。如发现刑部定拟不当,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不过,大理寺在复核死刑、参与秋审朝审只是陪衬而已。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法纪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谏议。都察院参与司法事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参与会谳。即各省死刑案件在刑部核拟后,送都察院,都察院列署其意见转大理寺;大理寺副署意见后退回刑部,办理题奏。对京师发生的死刑案,参与会审。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三法司之中,刑部主审判,都察院监察,大理寺复核,但实际上,刑部权限较重,院寺并无司法审判实权。【知识模块】
24、清代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清代的地方司法体制为省督抚、省按察司、府、县(州、厅)四级。(1)县(厅、州)为第一审级。州县官有权审决笞、杖、徒刑案件。流刑、死刑案件只能预审后转呈府衙判决。州县之知州知县为唯一法官,并设佐贰官辅助审判。州设吏目、县设典史为捕官,专司缉捕和监狱,但无权受理词讼。(2)府(直隶厅、州)为第二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及不服州县判决而上诉申诉的案件。直隶厅州也辖理一审案件,因其与府平级,故呈送道台为第二审。州县上报刑事案件(流罪以上案件),府复审后提出判决意见,再上报省按察司。(3)省按察司 (即提刑按察使司) 为第三审级。按察司对府(直隶厅州)上报的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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