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1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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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宋刑统2 编例3 条法事类4 庆元条法事类5 折杖法6 刺配7 凌迟8 客户9 主户10 以敕代律11 翻异别勘制12 洗冤集录13 治契丹及诸夷之法14 重熙新定条制15 泰和律义16 札撒17 大札撒18 至元新格19 大元通制20 元典章21 至正条格22 肃政廉访使23 行御史台24 警迹人25 编敕26 简述宋代的立法思想。27 简述宋朝刑罚制度。28 宋代民事法规有哪些发展和变化?29 简答宋朝商事类法律的主要内容。30 宋朝职官管理法主要有哪些制度?31 宋朝中央与地方的司法机关是如何设置的,其分工
2、如何?32 宋代的刑事证据主要有哪几种?法律对各种证据有何规定?33 简述辽代的立法概况。34 简述金朝的立法概况。35 元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什么?36 简述元代的五刑体制有何变化?37 简述元代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和职掌。38 简述元代的监察体制。39 (宋朝 )寿州有人杀妻之父母兄弟数口,州司以为不道,缘坐妻子。刑曹驳曰:殴妻之父母,即是义绝,况于谋杀乎?不当复坐其妻。请解释这样判决的理由是什么?40 (宋朝 )待制马宗元少时,父麟殴人,被系守辜。而伤者死,将抵法。宗元推殴时在限外四刻。因诉之郡,得原父死。请结合宋朝的有关法律分析之。41 (元朝 )王拜驴等于贺二地内掘得埋藏之物,拟令得物之
3、人与地主停分。案经中书省批准,并定例:今后若有于官地内掘得埋藏之物,于所得物内一半没官,一半付得物之人。于他人地内得物者,依上于地主停分。若租佃官私田宅者,例同业主。如得古器珍宝奇异之物,随即申官进献,约量给价。如有诈伪隐匿其物,全追没官,更得断罪。请对该案进行分析,并说明中书省如此定例的目的何在。二、论述题42 宋刑统与前朝法律相比,有哪些发展变化?43 宋朝在援法而治上有何特色?44 元代的法律制度是如何体现民族歧视与压迫的?国际司法考试卷四(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模拟试卷 1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建隆重详定刑统。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
4、其“科条繁浩,或有未明” ,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建隆四年(963 年) 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共三十一卷,分为二百一十三门。其中律有十二篇,五百零二条,令格式一百七十七条,起请三十二条。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但原篇首回顾历史沿革的文字仍删去不录。宋刑统与唐律相比,在形式上的变化主要是其称刑统而不称律,编排体例上分门,新增了起请条,并在名例律后附有“ 余条准此”的类推性质条文。就内容而言,一是创建了 “折杖法
5、”,二是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 【正确答案】 宋朝的例是由汉唐的比、例发展而来的。根据所调整的对象的不同,例分为断例和事例。断例是可以作为断罪定案的成例事例又称为“指挥” ,其中有属于特旨的“ 内批指挥”和尚书省各部对下级官署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方面的指示。把对审判具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如熙宁法寺断例、元符刑名断例等。两宋均对断例进行过专门性的编修。南宋时对事例进行了专门的编修。例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3 【正确答案】 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
6、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申明” 即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淳熙年间。当时因敕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遂将敕令分类编排。淳熙七年(1180 年)首次编成淳熙条法事类,凡四百二十卷,总门三十三,别门四百二十。次年颁行。其后,宁宗朝编有庆元条法事类,理宗朝编有淳祐条法事类。现除庆元条法事类有残卷外,余皆散佚。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4 【正确答案】 庆元条法事类是南宋的法律汇编。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 年)谢深甫等
7、人所撰,次年七月颁布。因其奉诏于庆元年间而颁行于嘉泰年间,故兼称庆元条法事类、嘉泰条法事类,凡四百三十七卷。所收为南宋初年(1127年)至庆元年间(1195 1200 年)敕、令、格、式和随敕申明,分职制、选举、文书、榷禁、财用、库务、赋役、农桑、道释、公吏、刑狱、当赎、服制、蛮夷、畜产、杂门共十六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5 【正确答案】 折杖法为宋朝初年所定。分杖臀、杖脊两种。宋刑统规定:徒刑改为杖脊,流刑除更为配役一年外,改为杖脊,杖刑改为臀杖,减少杖数,笞刑改为臀杖。折杖法适用于一般刑事犯,不适用于反逆、强盗等重大犯罪。不适用于死刑。折杖法的适用,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
8、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是宋初慎刑思想刑罚制度上的体现。【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6 【正确答案】 刺配是一种混合刑,将决杖、刺面和流配三种刑罚同时适用于罪犯。宋朝最初将这种刑罚只适用于杂犯死罪者,作为减死之刑,后来随着治安形势的恶化,凡是犯贼盗罪被流放的罪犯,都要决杖、刺面、流配,从而使刺配成为一种加重惩治盗贼的刑罚。【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7 【正确答案】 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 ,即先用脔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 肢解脔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 后,“身具白骨,
9、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8 【正确答案】 宋代以有无不动产为标准,将户口分为主户和客户。客户是指向地主租佃土地的下层农户。由于租佃制占支配地位,客户不再是地主的私属附庸,而是封建国家的编户齐民。客户的法律地位比以前有所提高,享有较大的人身自由,他们与地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租佃、退佃等行为都受宋代法律保护。【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9 【正确答案】 宋代以有无不动产为标准,将户口分为主户与客户。主户是
10、指具有一定数量土地的地主或自耕农,他们承担国家赋役,分为五等。四五等是自耕农,二三等是中小地主,一等是大地主。但是随着土地私有化和财富流转的加快,有产者之间的士庶界限逐渐被打破。【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0 【正确答案】 以敕代律是宋代自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神宗前,宋代立法律敕并行,神宗之后,为及时推行新法,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改唐以来律、令、格、式并存为敕、令、格、式并存,使得“ 律恒存于敕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实际上成为空文,其地位为敕所取代。变法失败后,以敕代律的做法也被沿用。以敕代律促进了变法,但也破坏了法制,其使封建法制成为名符其实的帝王御用
11、的工具。【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1 【正确答案】 翻异,指的是犯人推翻原来的口供;别勘,又称别推、别鞫、移推,指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翻异别勘制就是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重审的制度。宋代,当犯人不服判决临刑称冤,或家属代为申冤时,则改由另一个司法机关重审或监司另派官员复审。凡州县死刑犯人或犯罪品官,业已结案,但未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推翻原来的口供,或其家属诉冤,则移送提刑司重新审判;如果已经本路提刑司录问而翻供、诉冤,则由提刑司审察,改换审判官重审;如果死刑犯人临赴刑事时喊冤,由本路无干碍监司重审,或者移送邻路提刑司审理。按法律之规定,翻异可三至五次。妄行翻异叫冤者,别推时加重刑罚。这
12、种制度就其实质来说,是司法机关自动复审,虽有时会因多次翻异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审判效率,但从总体上来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是宋朝统治者慎刑精神的表现。【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2 【正确答案】 洗冤集录是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一部法医学专著,该书在总结前人办案经验的基础上,把实践中获得的药理、人体解剖、外科、骨科、检验等多方面的知识汇集成书。洗冤集录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不仅指导了宋朝及其后世的司法实践,同时还对世界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数百年来,该书被译成荷兰、英、法、德等国文字,被中外奉为法医学的经典。【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3 【正确答
13、案】 治契丹及诸夷之法为辽太祖耶律阿保机时期制定,是契丹人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它是将契丹诸部落的习惯法进行了统一的编纂及整理。它反映了辽代初期的一些基本的法制特征:一是指导思想上“因俗而治” ;二是法律中有未规定之处,则依照唐律处断,这表明契丹社会正在向文化先进的中原汉人学习;三是实行民族间的不平等,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同罪异罚现象极为明显。【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4 【正确答案】 重熙新定条制是辽国的主要法典。辽兴宗耶律宗真重熙五年(1036 年 )诏令耶律庶成等修订辽太祖以来历代法律,参酌唐律,编定条制五百四十七条,称新定条制,颁行国内,史称重熙条制。它是辽国的基本法典。规定
14、契丹人犯大罪,依十恶惩治。而贵族则享受“八议” 特权。刑罚分死、流、杖、徒四种。死刑有绞、斩、凌迟;流刑指罪犯流放到边城或境外,杖刑仍沿用传统的刑罚方法(以沙袋、木剑、铁骨朵行刑);徒刑分终身、五年、一年半三等。【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5 【正确答案】 泰和律义是金朝法制建设中最具成就的一部法典。它是金章宗时期制定的,以唐律疏议为蓝本,并取宋刑统的疏议加以诠释,其篇目与唐律相同,共十二篇三十卷,但内容有所不同。它是金代常行的法典,但由于金代战事频繁,法律在实际生活中并未很好的贯彻执行。【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6 【正确答案】 札撒是元朝建立之前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札撒
15、是古代蒙古部落首领对民众发布的命令。它来源于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蒙古建国之前,铁木真(成吉思汗)于 1203 年召集大会,制定了一个“优良而稳定的札撒”。1219 年,成吉思汗又一次召集大会,重新规定了训令、札撒和原有习惯,并用文字记载下来。1225 年再次颁布札撒和训令,史称大札撒或札撒大全。【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7 【正确答案】 札撒是古代蒙古部落对众人发布的命令。它来源于蒙古社会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种种社会习惯或行为规范。为适应开疆拓土的需要,成吉思汗十分重视法律风纪的作用。大札撒即是成吉思汗召集制定的,其内容主要为成吉思汗的训言及蒙古社会的习
16、惯,如关于不同身份人之间关系、行为规范、蒙古族自己的民族习惯和迷信禁忌等,其中有一些游牧经济和社会秩序的条款。作为蒙古部族初创期的法律规范,它既不完备也不系统。大札撒的特点之一是刑罚严酷,大量使用死刑,二是具有原始性,生活习惯与迷信禁忌在法律中占有重要地位。大札撒原文今已佚失,其部分条文散见于中外各种史籍。【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8 【正确答案】 至元新格是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间颁行的一部诸法合体的综合性法典。至元二十八年(1291 年),中书右丞何荣祖以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编为一书,名曰至元新格,被元世祖采纳而刻版颁行。至元新格共五百多条,以行政法为主兼有其他法律条文。因
17、其内容过于单薄,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19 【正确答案】 大元通制是元英宗至治年间成书的一部法律集成,是在至元新格等法规法令的基础上,汇编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而成。大元通制共 2539 条,由诏制(相当于编敕)、条格(由皇帝裁定,或中枢机关颁发至下属机关的政令)、断例( 因事立法,断一事而立一例)、别类四部分组成,共 20 篇,其篇目体系和条文的具体内容都沿袭了唐宋法典,也承袭了唐宋法典的基本精神,但在行文体裁上缺乏一般法典所具有的系统划一的形式。【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0 【正确答案】 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全称为
18、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元朝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等资料的汇编。元典章分前集与新集。前集六十卷,列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十项。其下还有分目。新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项,其下亦分各门目。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是明律以六部分篇的滥觞。【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1 【正确答案】 至正条格是在对大元通制进行删修的基础上制定的。自大元通制颁布以后,由于朝廷仍续降诏令,加之司法引用格例,官吏任意解释与取舍,致使法令前后抵牾。故元顺帝至元四年,对旧条格重新整理,对大元通制进行删修制典,到至正六年(1346 年)编成
19、至元新格,颁行于世。其内容包括制诏 150 条,条格 1700 条,断例 1059 条,共 2909 条。【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2 【正确答案】 肃政廉访使是元朝司法官吏,分管地方各道监察和司法审判事务。其职责主要有两大方面,其一是对地方各级官吏的纠察、督促,视其行为检点与否及其政治得失,以促使他们恪尽职守。其二是分巡、按复各路已结案件。对各路的监察,每年八月开始,次年四月结束,凡遇重大案件,须当面复审查实,然后移送文本至本路结案,再向刑部申请执行。另外它有权断决六品以下官吏轻罪,复审地方断的有关死刑案件。【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3 【正确答案】 行御史台为元朝官
20、署名。为加强监察力度,元在离中央较远的江南和陕西两地设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行御史台。行御史台虽为区域性监察机构,但设官品秩与职权皆与御史台相同,其职权是加强对肃政廉访使的领导,即对监察官员进行监督。【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4 【正确答案】 元朝规定盗窃犯在服刑完毕后,发付原籍充“警迹人” 。在其家门首立红泥粉壁,在其上开具姓名、犯事情由,由邻居监督其行止,且每半个月面见官府接受督察。五年不犯者除籍,再犯者终身拘籍。【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5 【正确答案】 敕是皇帝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决定。宋代编敕,是将多年的散敕分门别类地加以整理,删去重复,选取可以长期行用的敕文,编纂成
21、书,加以颁布,这一立法活动,叫做编敕,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编敕是两宋最经常、最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编敕在两宋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宋代编敕均已失传。【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6 【正确答案】 宋代十分强调法律的作用,立法思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从“立法严,用法恕”至“立法贵乎中”。宋初在立法与司法上的宽严并不一致,即以重典治理为立法导向,但皇帝在亲自折狱虑囚时,又以“忠厚为本” ,即在司法上以宽仁为治。太祖、太宗两朝之后,在立法上大抵以宽猛得中为准则。尽管有这个变化,
22、宋代的立法也呈现出复杂情形。太祖虽用重典,但开国之初就制定了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后来强调“法用中典” ,但在法律的某些方面一直是重典治理,如在惩治盗贼方面就有重法地法。(2)“上下相维,轻重相制”。“上下相维,轻重相制”即是在加强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并在各部门之间形成牵制与制约,消除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太祖时,收回了节镇兵权、敛其财权和司法上的刑杀权,太宗时设置提点刑狱公事监督州县司法,设审刑院以加强自己对司法的控制,使中央集权和皇帝控制权得以加强。同时编敕地位的提高、参知政事与宰相分割相权、枢密院与“三衙” 分掌发兵与领兵权、三司共掌财权、台谏合一的监察体制、通判监督知州的连署
23、制等,都是“上下相维,轻重相制 ”思路的展开。(3)“政丰”“理财” ,“ 通商惠工 ”。由于宋朝统治者重视“政丰之术” ,强调治国须先“理财”,因而使经济立法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以 “通商惠工“为宗旨,出台了一系列开放市场和禁止勒索商人的法律条规,如王安石变法期间颁布的市易法及专门调整海外贸易的市舶条法。【知识模块】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27 【正确答案】 与唐朝相比,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是创制了折杖法,出现并广泛适用刺配刑,凌迟成为法定刑种。(1)折杖法。宋初即定折杖之制。具体执行办法是:流刑四等自加役流至流三千里、流二千五百里、流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配役三年,或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
24、,均配役一年,免去流远;徒刑五等自徒三年至徒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后释放,免去徒役;杖刑五等自杖一百至杖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至十三后释放;笞刑五等自笞五十至笞十,分别决臀杖十下、八下、七下后释放。折杖法使“ 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2)刺配。起初刺配刑是为了宽贷杂犯死罪而采用的,即先刺面、配流且杖脊,是对特予免死犯人的一种代用刑。后渐成为常用刑种之一。太宗之后有关刺配的编敕渐渐增多。刺配不仅适用于盗贼徒以上犯罪,也适用于军士犯罪。(3)凌迟。凌迟,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 ,即先用脔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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