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39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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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39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试述公平正义对社会主义法治工作的意义。2 案情:肖某为了骗取保险金,花 1 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杨某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 20 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肖某找来赵某(男,15 岁),给赵某 5000 元报酬,请赵某将停在肖某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赵某问为什么,肖某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赵某说没问题,10 天以内解决。赵某拿钱后带上同学吴某(男,15 岁)一起吃喝、上网吧。吴某问赵某哪来的这么多钱,赵某告以实情,并请吴某帮忙,吴某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赵某家
2、,准备点火用。此间,肖某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赵某放弃烧车,并让赵某将 5000 元钱退回。赵某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吴某就在当晚行动。吴某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赵某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吴某因害怕未去。赵某久等吴某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赵某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赵某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赵某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临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事后,肖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
3、派杨某核定险损事故。杨某明知肖某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肖某 20 万元保险金。案发后,杨某在审讯期间主动交代:在 3 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 5 万元赔款,据为己有。问题:根据有关刑法规定及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3 案情:雷某与洪某因为一些小事而结仇。一日,洪某趁雷某上班之际来到雷某家,雷某刚满 10 周岁的儿子独自一人在家,洪某冲进去将雷某家的电视机砸坏,雷某之子上去阻拦,洪某即持匕首向其刺去,正值扭打之时,雷某下班回家,见状惊恐万分,为使儿子免遭不测,顺手拿起一根
4、铁棍,追过去将洪某打倒在地,洪某当即昏迷,经送医院抢救,虽保住性命但受重伤。本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决定对雷某取保候审,雷某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了保证金,并由其公司总经理李某担任保证人。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雷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于是做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洪某不服,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以未经申诉为由拒绝受理。雷某对该不起诉决定也不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第 9 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仍然维持了不起诉的决定。问题: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3 案情:甲演出公司与乙服装公
5、司订立合同一份,约定由甲公司提供布料,乙公司为甲公司加工一批服装。完工后,由乙公司送货上门。乙公司完成加工任务后,委托丙运输公司为其送货。两辆送货的卡车在送货途中,遭受雷击。其中一辆卡车幸免逃脱。另一辆起火燃烧,车毁人亡。事后,甲演出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补齐其定作的全部服装,并承担迟延交货的责任;乙服装公司则主张甲演出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加工费,服装损失则应由丙运输公司承担;而丙运输公司要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并分担部分汽车损失责任。各方争执不下,纷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假设各方均未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下:4 请列举出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几种民事法律关系?5 甲演出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
6、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6 乙服装公司可否向甲演出公司请求支付全部加工费?为什么?7 丙运输公司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支付全部运费?可否请求乙服装公司分担毁损汽车的部分损失? 为什么?7 案情:甲、乙、丙分别于 2010 年 11 月与 A 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乙于 2011 年 9 月向黄河市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 A 公司返还甲、乙各自所交的保证金 2 万元,退还所交学费及各种其他费用 1 万元,并要求赔偿损失 3 万元。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追加丙为共同原告,经过法庭调查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辩论,在公开合议的基础上当庭宣判合同无效
7、,并判令被告分别返还三原告保证金各 2 万元,学费及其他费用 1 万元。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中级人民法院将三原告作为上诉人,A 公司作为被上诉人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甲、乙、丙认为A 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擅自使用他们三人的照片,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失 5 万元。二审法院对此与上诉请求进行合并审理,并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因擅自使用甲、乙、丙的照片,向三人各赔偿 4000 元精神损失。判决生效后,A 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8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9 如何评价法院一审判决,为什么?10 请指出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8、,并说明理由。11 如果省高院裁定再审此案,可以由哪些法院对此案件进行再审?11 案情: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 7 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永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发公司) 。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是: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 12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 以上的董事或 12 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2009 年 3 月,永发公司依法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 1 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 1200 万元;乙出资 2400 万
9、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2009 年 5 月,永发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格。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 1 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10 年 5 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拟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 1 亿元增加到 15 亿元。增资方案提交到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 7 家股东赞成增资。7 家股东出资总额为583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583;有 2 家股东不
10、赞成增资,2 家股东出资总额为 4170 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 417。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0 年 3 月,永发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上海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约被诉至法院。对方以永发公司是上海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永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上述事实,请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2 永发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13 永发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14 永发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5 永发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
11、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16 永发公司是否应承担上海分公司的违约责任?说明理由。二、论述题17 案例(一) : 2006 年 7 月 7 日,南宁青年梁某用网名在南宁时空网发帖,召集网友报名到广西武鸣县两江镇赵江进行户外探险。骆某跟帖回应参加。7 月 8 日上午,骆某等 13 名“ 驴友” 在以 AA 制形式每人交给梁某 60 元活动费用后,一同前往赵江河谷进行户外探险活动。7 月 9 日早上近 7 时,赵江河谷突发山洪,“驴友” 们在河谷中安扎的帐篷被山洪冲走,骆某亦被卷走。12 名“驴友” 在混乱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离危险后。发现骆某已失踪,遂打电话报警。随后,搜救队在赵江下游河谷的石缝中找到
12、了骆某的遗体。 事发后不久,骆某父母将“驴头” 梁某及其他“驴友”共 12 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 35 万余元。2006 年 11 月 16 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要求“驴头”梁某个人赔偿死者父母 16 万余元,其余 11 名“驴友” 共赔偿 48 万余元。梁某等12 人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 年 3 月,这一“ 中国驴友索赔第一案 ”第二审宣判。二审法院认为 12 位自助游“驴友”对本案受害人骆某的死亡已尽必要的救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因而适用无过错情形下之公平责任原则,每人酌情给予受害人家属适当补偿:梁某 3000元、余者各 2000 元,共计 2500
13、0 元。案例(二) : 2005 年,利源公司以注册商标“ 百家湖 风情国度”进行商品房的宣传和销售,并投人大量宣传资金。其后,利源公司发现被告金兰湾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使用“百家湖花园 ”进行广告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在宣传中同样使用“百家湖”字样会误导消费者,侵犯了其商标权,遂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并赔偿其损失 100 万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 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销售者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地名来标注商品房的地理位置,没有造成公众对商品房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不构成
1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遂驳回了利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其后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但再审推翻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请运用相关法理学知识,谈谈你对上述两个判决的看法。答题要求:1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运用法学知识阐述你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清楚,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字数不少于 500 字,不必重复案情。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 139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一) 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涵盖了其原有的朴素意蕴。并使之法律化,通过法治实践活动,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和合理诉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
15、表达和体现,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维护,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实现和满足。2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不同社会条件下,公平正义的实际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和手段具有重要差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既借鉴了人类社会在追求公平正义实践中所形成的某些共同经验,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反映公平正义精神的内容确定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原则,同时又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实际状况出发,对公平正义的含义作出自己的理解和诠释,体现了人类文明、理性与中国国情的高度统一,体现了个体特殊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统一,体现了社会价值追求过程中理想与现实的高度统一。3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事业
16、的价值基础:(1)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倡导和维护的主流价值。(2)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与迫切要求。(3)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4)公平正义是树立和强化法治权威的必要前提与保证。4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1)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二)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
17、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 ”或 “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2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
18、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 ,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 ”观念和做法。3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如果执法者在法治活动中拖延推诿,贻误怠慢,使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或实现,同样是对人民群众的不公正。4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律是全社会平等适用的普遍性社会规范,维护法律及其实施的普遍性,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必要前提。为此,必须强调法制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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