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18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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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2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2004 年 3 月 18 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 。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第二条 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
2、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第三条 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第四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第
3、五条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第六条 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第七条 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
4、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借法官或者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馈赠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向法官请客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送礼、行贿;不得为法官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出资邀请法官进行娱乐、旅游活动;不得为法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法官出借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第八条 法官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律师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得假借法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九条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
5、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法官和律师均不得借故延迟开庭。法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开庭,或者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不影响案件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另行安排开庭时间,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第十条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意见。律师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权威,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第十一条 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礼仪,保持良好的仪表,举止文明。第十二条 律师对于法官有
6、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自行或者通过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向有关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提出追究违纪法官党纪、政纪或者法律责任的意见。法官对于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人民法院向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提出给予行业处分、行政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司法建议。第十三条 当事人、案外人发现法官或者律师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或者署名举报。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对于法官、律师违反本规定的,应当视其情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对法官和律
7、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的纪律约束,按照本规定执行。对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和律师辅助人员的纪律约束,参照本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对上述规定的意义及其目的进行分析。2 案情:被告人章某,男,汉族1963 年 12 月生。1993 年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1998 年 7 月刑满释放。现为某市一酒店承包人。章某所承包的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主意。经考察,章某选定了本市个体户吴甲之子吴乙 (7 岁) 为绑架对象,并对吴乙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2年 9 月 14 日上午,章某对本
8、酒店的服务员王某(女,1984 年 12 月生)说:有人欠债不还,咱们去把他孩子带来扣押, 逼其还债。王某同意。当日下午,王某将吴乙骗出。章某与工某一起将吴乙带回酒店,将吴乙关押于贮藏室内,16 时许,章某打电话给李某(女,1985 年 5 月生,系章某外甥女),告诉她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她帮助自己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并告知李某吴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 51)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并表示事成之后必有好处。李某同意。随后一个多小时内,李某共 3 次打电话给吴家勒索财物:次日,章某赶到李某住处,再次要求李某继续打电话向吴家勒索;李某予以拒绝。而此时王某也发现章某在欺骗自己,于是跑到当地派
9、出所告发章某的罪行,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民警询问得知详情后,迅速包围了酒店,但是章某负隅顽抗,后将吴乙杀害。最后章某被逮捕?问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基本原理,分析本案如何定罪和量刑(量刑只需说明主要原则)。3 吴某在经过 A 地时被 A 地国家税务局,以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为由,扣留人身 24 小时。经查明,王某在 6 年前确实有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行为。吴某被解除人身扣留后,回住所地 B 市,吴某不服 A 地国家税务局的人身扣留欲向法院起诉。问题:3 对于王某的违法行为,能否需要给予处罚?为什么? 4 吴某想先就 A 地该国家税务局的这一行为申请复议,其应当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
10、请? 5 如果经复议机关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其决定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 6 如果经复议机关复议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该行为违法,其是否可以就该行为提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7 甲为国家公务员,在国家建设项目上有一定职权。乙为其妻,无业。丙、丁、戊三人经常与乙“ 聚会” ,为了拿到项目,丙、丁、戊三人先后向乙支付“活动费”68万元。问题:请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分析乙的行为。7 2008 年 9 月 19 日,招远公司(买方)与虹彤纺织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毛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毛呢一等品 1000 件。卖方在运输过程中,不慎遇火,
11、使毛呢损坏 200 余件。对于该受损货物,买方拒不接收,并以质量不符合标准为由,拒付货款。双方发生争议,后经协商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事后,卖方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买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被法院判决不予受理。后该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买方辩称,卖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仲裁协议,未经买方同意,请求仲裁委员会决定该仲裁协议无效。问题:8 本案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该案?9 招远公司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为什么?10 若仅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双方各自向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请问由何机构进行管辖?11 若仲裁委员会确定仲裁协议有效,买方不服,欲
12、请求人民法院重新对该协议效力进行确认,可否?二、论述题12 宋某系某大学一名在校学生,因涉嫌盗窃被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该检察机关认为宋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而且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也较好,决定对宋某暂缓起诉,若宋某在暂缓起诉期间内表现良好,就不起诉。此决定一经作出,就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反映。其后,又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采取的暂缓起诉。对此措施,有人赞成,有人反对,反对的主要理由是: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是一种新的“刑不上大夫思想 ”;违反了有罪必罚原则,放纵了犯罪。请你谈谈对该检察机关所采取的暂缓起诉的认识。答题要求: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分,逻辑严
13、谨,语言流畅,表述准确;3答题文体不限,字数要求 8001000 字。三、选答题13 由于司法是以法律规则为标准的对人的行为的判断,所以,一般情况下,依据规范性的法律进行思维是法官正当的思维方式。但鉴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立法的滞后性、局限性以及不完备性等因素,使得法官对社会冲突的解决,往往存在着规范性法律的适用效果与社会共同认知之间的不和谐,其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要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实现判决与公众接受的一致,司法裁判的价值地位就显得特别重要。问题 1说明民意和诉讼法上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原则之间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从司法的原则的角度阐述应当如何处理民意与司法的关系。
14、3从法的渊源的角度阐述非正式法源作为司法裁判依据的必要性。答题要求 1在上述 3 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字数不少于 500 字。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考试 182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1若干规定打破目前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非正常的关系,破除一些法官和律师之间存在的“亲密关系” ,在两者之间形成 “隔音空间”,使得法官和律师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2在法官与律师之间,应当建立起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共同促进司法公
15、正,维护司法权威。然而,目前法官与律师间关系之现状却令人忧虑;法官与律师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个别法官、律师受利益驱动,不遵守职业道德,存在着一些非正常关系或者说“幕后交易” ,有的甚至存在着行贿受贿、枉法裁判等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深了法官与律师间的互相利用与互相损贬,更弱化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的尊重与信任。若干规定,规范了法官与律师双方的行为,有利于解决法官、律师间存在的问题。3法官与律师都是法律职业共体的成员,双方地位平等、职责不同。这个规定将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摆在保证司法公正的高度,说明律师与法官地位是平等的,同等重要,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现在当事人打官
16、司最看重的就是律师与法官是否有“关系”,至于律师水平可以忽略不计,使律师执业相当艰难。这个规定如果确能实施,也给律师松了绑,免除了律师搞“关系” 之苦,踏踏实实做律师业务。4要纯洁法官与律师的关系,决不仅仅是律师、法官个人职业道德、法律素养范围内的事情,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公众、法院、司法行政部门、法官、律师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5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权利常常受到侵害等,但法官的权利很少受到侵害,最起码律师很难侵害法官的权利。在规定中没有提及律师在诉讼中权利受到侵害怎么办的问题,而这个问题是法官与律师的关系中重要的一环。2 【正确答案】 章某构成绑架罪,王某构成
17、非法拘禁罪,李某构成绑架罪。就共同犯罪而言,章某和王某不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因为章某并没有告诉王某拘禁吴乙的真实目的,故他们的犯罪故意之内容并不相同,不能作为共犯处理。章某和李某则构成故意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二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行为(分工行为) ,故章某与李某属于共同犯罪情形,其中章某属于该绑架罪的主犯李某属于绑架罪的从犯。就犯罪的形态而言,章某与李某的绑架罪均属于既遂。李某虽然后来拒绝了章某的要求,由于绑架罪是行为犯,一旦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并将被害人实际控制起来,就构成既遂,至于是否实现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影响本罪的既遂。而干某的非法拘禁罪也属于既遂。原闲在于非法
18、拘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门法拘禁的行为即是既遂。同时,王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中止,原因在于王某的非法拘禁罪已经既遂。但是王某的该行为可以作为自首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2就量刑原则而言章其在刑满释放之后的 5 年内犯绑架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章某在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中是主犯;章某在绑架中杀害人质,依法应判处死刑。李某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依法匝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属于绑架罪共犯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王某犯罪时不满18 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自动去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工某协助司法机关
19、抓获犯绑架罪行的章某,由于王某和张某不构成共同犯罪,故王某揭发章某绑架罪行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张某的行为是立功,且章某的罪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之上,故是重大立功。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 【正确答案】 不能予以处罚,因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 5 年内没有发现不再给子行政处罚。【试题解析】 法条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 29 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86 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20、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4 【正确答案】 向 A 地国家税务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1 分,答出本级人民政府的,本小题一律不给分)国税属于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对他们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试题解析】 行政复议法第 12 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5 【正确答案】 A 地国家税务局所在地、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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