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4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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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甲省 A 县大力公司与乙省 B 县铁成公司,在丙省 C 县签订煤炭买卖合同,由大力公司向铁成公司出售 3,000 吨煤炭,交货地点为 C 县。双方约定,因合同所生纠纷,由 A 县法院或 C 县法院管辖。合同履行中,为便于装船运输,铁成公司电话告知大力公司交货地点改为丁省 D 县,大力公司同意。大力公司经海运向铁成公司发运 2,000 吨煤炭,存放干铁成公司在 D 县码头的货场。大力公司依约要求铁成公司支付已发煤款遭拒,遂决定暂停发运剩余 1,000 吨煤炭。在与铁成公司协商无果情况下,大力公司向 D 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2、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审理中,铁成公司辩称并未收到 2,000 吨煤炭,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大力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铁成公司员工季某(季某是铁成公司业务代表题)向大力公司出具的收货确认书,但该确认书是季某以长远公司业务代表名义出具的。经查,长远公司并不存在,季某承认长远公司为其杜撰。据此,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铁成公司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季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铁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大力公司、季某均未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送达后第
3、10天,大力公司负责该业务的黎某在其手机中偶然发现,自己存有与季某关于2,000 吨煤炭验收、付款及剩余煤炭发运等事宜的谈话录音,明确记录了季某代表铁成公司负责此项煤炭买卖的有关情况,大力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再审,坚持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的请求。(卷四 2010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 本案哪个(些) 法院有管辖权? 为什么?2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什么错误?为什么?3 分析二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4 二审法院的判决有何错误?为什么?5 大力公司可以向哪个(些)法院申请再审?6 法院对大力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如何处理?为什么?6 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
4、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 岁题),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卷四 2011 年真题试卷第 4 题)问题:
5、7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 为什么?8 原告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制作的王某办公室损坏设备登记表、对损坏设备拍摄的照片、律师尚某调查江乙的录音资料。上述材料能否作为本案证据?如果能,分别属于法律规定的何种证据?9 甲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委托律师尚某代理诉讼的授权委托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 字样,尚某根据此授权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为什么?10 一审法院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1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黎某解决甲公司拖欠工资问题的途径有哪些?11 案情:居住在甲市 A 区的王某驾车以 60 公
6、里时速在甲市 B 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 C 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 B 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 B 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题)、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题)、处方(复印件题)、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 1 米左右。王某以该
7、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 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综合各种证据,
8、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人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卷四 2012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2 对刘某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13 本案所列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中的哪种证据?属于理论上的哪类证据?14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15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二、论述题15 案情:2006 年 5 月 24 日,受雇于刘某(车主题)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
9、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 2007 年 1 月 25 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 135 万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 15 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而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
10、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 年 3 月 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 8 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2007 年 3 月 29 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 2007年 4 月 5 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2007 年7 月 3 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
11、失费共计 45 万元。(卷四 2007 年真题试卷第 6 题)问题:16 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17 小刘的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18 请评价二审法院的判决,并说明理由。18 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 2006 年 12 月 17 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事原岗位的工作,予 2007 年 4 月 9 日解除了与肖某的劳动合同。因与公司协商无果,肖某最终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向甲公司所在地的某省 A 市 B 区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工作、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
12、养费、护理费、住院期间公司减发的工资、公司 2006 年三季度优秀员工奖奖金等共计 36 万元。B 区法院受理了此案。之后,肖某向与其同住一小区的 B 区法院法官赵某进行咨询。赵某对案件谈了几点意见,同时为肖某推荐律师李某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并向肖某提供了本案承办法官刘某的手机号码。肖某的律师李某联系了承办法官刘某。刘某在居住的小区花园,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法律观点,并表示其一定会依法审理此案。两天后,肖某来到法院找刘某说明案件的其他情况,刘某在法院的谈话室接待了肖某,并让书记员对他们的谈话内容进行了记录。本案经审理,一审判决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肖某以各项费用判决数额偏低为由提起上诉
13、。二审开庭审理时,由于一名合议庭成员突发急病住院,法院安排法官周某临时代替其参加庭审。在二审审理中,肖某提出了先予执行的申请。2008 年 5 月 12 日,二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该判决由原合议庭成员署名。履行期届满后,甲公司未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肖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甲公司则向法院申请再审。(卷四 2008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9 纠纷发生后,肖某与甲公司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20 诉讼中,肖某与甲公司分别应当对本案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21 二审中,肖某依法可以对哪些请求事项申请先予执行?对该申请应当由哪个法院审查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该裁定应当由哪个
14、法院执行?22 若执行中甲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采取哪些与金钱相关的执行措施?对甲公司及其负责人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23 根据案情,甲公司可以根据何种理由申请再审?可以向何法院申请再审? 甲公司申请再审时,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如何处理?24 本案中,有关法官的哪些行为违反了法官职业道德?24 案情:甲市 A 县的刘某与乙市 B 区的何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何某位于丙市 C 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的一切纠纷,应提交设立于甲市的 M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之后,刘某与何某又达成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发生纠纷后也可以向乙市 B 区法院起诉。刘某按约定先行支付了部分房款,何
15、某却迟迟不接约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双方发生纠纷。刘某向 M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何某履行交房义务,M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庭人员组成期间,刘某、何某各选择一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一名仲裁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合议庭。第一次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对何某选择的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刘某申请理由成立,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另行指定一名仲裁员参加审理。第二次开庭审理,刘某请求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则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主张仲裁协议无效,请求驳回刘某的仲裁申请。经审查,仲裁庭认为刘某申请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何某主张仲裁协议无效理由均不成立。仲裁庭继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何某在 30
16、 日内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因何某在义务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侧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卷四2009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25 刘某、何某发生纠纷后依法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解决纠纷?理由是什么?26 刘某提出的回避申请和重新进行仲裁程序的申请,何某提出的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分别应由谁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裁定?27 如何评价仲裁庭(委) 在本案审理中的做法? 理由是什么?28 刘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何某可以向哪个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对于刘某、何某的申请,法院在程序上如何操作?理由是什么?29 如法院认为本案可以重新仲裁,应当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17、30 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刘某、何某可以通过什么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理由是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4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B 县和 D 县法院有管辖权。当事人双方约定了两个法院,管辖协议无效。本案为合同纠纷,属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管辖。2 【正确答案】 一审法院追加季某为被告是错误的,因为本案并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一审法院漏判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是错误的,因为判决应针对当事人请求作出。3 【正确答案】 本案中,上诉人为铁成公司;被上诉人为大力公司;季某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4 【正确答案】 二审法院对一审漏审的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判决是错
18、误的。对这一请求二审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5 【正确答案】 大力公司可以向丁省高院申请再审。6 【正确答案】 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因当事人有新证据;法院应当就解除合同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试题解析】 1民事诉讼法第 34 条规定:“合同或者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诉意见第 24 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
19、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另外,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大力公司和铁成公司协议选择“由 A 县法院或者C 县法院管辖”,这种选择并不是明确、唯一的,协议管辖无效。所以,本案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 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B县是被告住所地,故 B 县法院享有管辖权。另外,尽管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 C 县为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用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了约定的交货地点,合同履行地变更为丁省
20、D 县,故 D 县法院也享有管辖权。2民诉意见第 42 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在本题中,季某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因季某的职务行为发生的诉讼,铁成公司是当事人,不能追加季某为被告。另外,大力公司在起诉时提出要求铁成公司支付货款并请求解除合同,但法院只对铁成公司支付货款作出了判决,对解除合同没有作出处理,所以,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3民诉意见第 177 条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的,按下列情况处理:(1)该上诉是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
21、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2)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3)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在本案中,铁成公司要求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责令自己向大力公司支付货款的内容,显然是对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并不涉及季某的利益,因此,对方当事人大力公司为被上诉人,没有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季某依原审地位列明。4民诉意见第 182 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
22、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在本案中,一审法院并未就“解除合同”这一诉讼请求作出判决,二审法院不应直接判决解除合同,而是应该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5民事诉讼法第 199 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行。”在本案中,大力公司可以向二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即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6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 10 条规定:“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
23、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在本案中,黎某的证据属于庭审结束前已经客观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法院可以根
24、据民事诉讼法第 200 条的规定进行再审。另外,民诉意见第 210 条规定:“人民法院提审或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原一、二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可分别情况处理:(1)认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起诉。(2)具有本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意见第 181 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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