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及答案与解析.doc
《[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及答案与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3及答案与解析.doc(10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案情:2007 年 2 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题)。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 500 万元;持股比例各 20;甲、乙各以 100 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 100 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 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 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 2010 年 9 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公司为
2、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 100 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 1,000 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 300 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 王五说: “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戊不幸于 2008 年 5 月地震中遇难,其 13 岁的儿子幸存下来。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
3、 200 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10 年 5 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2010 年 7 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 120 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 150 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 100 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卷四2010 年真题试卷第 6 题)问题:1 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2 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对公司的设立产生怎样的后果?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
4、丁向公司借款 100 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4 北陵公司于 2010 年 8 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什么?5 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6 戊 13 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7 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 200 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为什么?8 乙向甲转让股份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为什么?9 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 为什么 ?9 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
5、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题),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6、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卷四
7、 2012 年真题试卷第 4 题)问题:10 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1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2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13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14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已的权益?二、论述题14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 60 万元和 240 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题),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题)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 50 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
8、司达成协议约定:若 3 个月后仍不能还敖,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 20给自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 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
9、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卷四 2007 年真题试卷第 5 题)问题:15 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16 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17 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18 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19 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3 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有效。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的分
10、配方法。2 【正确答案】 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 【正确答案】 不构成。经过股东会决议,签订了借款合同,形成丁对公司的债务。4 【正确答案】 未超过。因为丁作为债务人一直在履行债务。5 【正确答案】 无权。因保证合同是甲与银行之间的合同。6 【正确答案】 能够。因为公司法并未要求股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7 【正确答案】 能够。设备抵押可以不办理登记。8 【正确答案】 不享有。因为不是对外转让。9 【正确答案】 有效。万水公司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捐赠行为,因其不履行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损害了万水公司的利益,符合合同法关于债的保全撤销权的条件。【试题解析】 1公司法第 3
11、5 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利润作出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方法,故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有效。2公司法第 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12、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作为丙的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丙应当向其他已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已经完成了设立登记,丙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并不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32005 年修订公司法前,禁止公司向他人借贷修订后的公司法删去了这一禁止性规定,公司可以向包括股东在内的他人借贷。本题中公司向丁借款 100 万元已经经过股东会决议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公司和丁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这一借款行为并不是暗中将丁的出资撤回,所以不构成抽逃出资。4民法通则第 135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140 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
13、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题中丁于 2007 年 3 月向北陵公司借款,借期 6 个月,即丁应于 2007 年 9 月偿还借款。虽然直到 2010 年 9 月丁仍未偿还借款本金,但是丁每个月都向北陵公司支付利息,该行为表示丁承认并愿意履行还款义务,这一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丁每一次支付利息的行为均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由于丁每个月都向北陵公司支付利息,所以北陵公司的请求权并未超过诉讼时效。5公司法第 149 条第 1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14、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第 2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由此可知,董事、高管实施了公司法第 149 条规定的禁止行为,行为产生的收益归于公司,行为本身有效。本题中甲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千山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效,如果甲在该行为中有收入,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所以北陵公司无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6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并未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人作特殊限制性规定,公司法也未要求股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本题中戊的儿子虽然只有 13 岁,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
15、继承戊的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股东。7。根据物权法第 188 条的规定,以生产设备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北陵公司以设备抵押借款,抵押合同生效时农业银行的抵押权即设立,登记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是生效要件,所以北陵公司如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借款,银行能够行使抵押权。8公司法第 72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试卷 国家 司法考试 历年 汇编 答案 解析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