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类试卷]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3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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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3 及答案与解析一、分析题0 (2015 年)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 1 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自己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说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心甲将房屋卖与他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自己,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 5 日内将购房款的 i 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他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
2、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 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认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自己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说,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 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为什么?2 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
3、承担什么责任?3 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 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5 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可以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如何?6 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是否可以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 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7 (2016 年)案例:自然人甲与乙订立借款合同,其中约定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作为担保物让与给乙。借款合同订立后,甲向乙交付了汽车并办理了车辆的登记过户手续。乙向甲提供了约定的 5
4、0 万元借款。一个月后,乙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汽车卖给对前述事实不知情的丙公司并实际交付给了丙公司,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丙公司仅支付了一半购车款。某天,丙公司将该汽车停放在停车场时,该车被丁盗走。丁很快就将汽车出租给不知该车来历的自然人戊,戊在使用过程中因汽车故障送到己公司修理。己公司以戊上次来修另一辆汽车时未付修理费为由扣留该汽车。汽车扣留期间,己公司的修理人员庚偷开上路,违章驾驶撞伤行人辛,辛为此花去医药费 2000 元。现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问题:8 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给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9 甲主张乙
5、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合同无效。该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10 丙公司请求乙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11 丁与戊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丁获得的租金属于什么性质 ?12 己公司是否有权扣留汽车并享有留置权?为什么?13 如不考虑交强险责任。辛的 2000 元损失有权向谁请求损害赔偿?为什么?14 丙公司与乙之间的财产诉讼管辖应如何确定?法院受理丙公司破产申请后。乙能否就其债权对丙公司另行起诉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申请执行?14 (2012 年)案情:2009 年 1 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6、该公司注册资本 2000 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 260 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 12 月 18 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如超出 100 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2010 年 12 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
7、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 200 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2011 年 5 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 50 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2011 年 9 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 3000 万元,但负债已高达 3 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2012 年 1 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15 2009 年 12 月 18 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16
8、 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17 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18 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19 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19 (2013 年)案情:2012 年 5 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在大昌公司筹建阶段,兴平公司董事长马玮被指定为设立负责人,全面负责设立事务,马玮又委托甲协助处理公司设立事务。2012 年 5 月 25 日,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以戊的房屋作为大昌公司将来的登记住
9、所。2012 年 6 月 5 日,大昌公司登记成立,马玮为公司董事长,甲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兴平公司以一栋厂房出资;甲的出资是一套设备(未经评估验资,甲申报其价值为 150 万元)与现金 100 万元。2013 年 2 月,在马玮知情的情况下,甲伪造丙、丁的签名,将丙、丁的全部股权转让至乙的名下,并办理了登记变更手续。乙随后于 2013 年 5 月,在马玮、甲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将登记在其名下的全部股权作价 300 万元,转让给不知情的吴耕,也办理了登记变更等手续。现查明:第一,兴平公司所出资的厂房,其所有权原属于马玮父亲;2011 年 5月,马玮在其父去世后,以伪
10、造遗嘱的方式取得所有权,并于同年 8 月,以该厂房投资设立兴平公司,马玮占股 80。而马父遗产的真正继承人,是马玮的弟弟马袆。第二,甲的 100 万元现金出资,系由其朋友满钺代垫,且在 2012 年 6 月 10 日,甲将该 100 万元自公司账户转到自己账户,随即按约还给满钺。第三,甲出资的设备,在 2012 年 6 月初,时值 130 万元;在 2013 年 1 月,时值 80 万元。问题:20 甲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与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其效力如何?为什么?21 在 2013 年 1 月,丙、丁能否主张甲设备出资的实际出资额仅为 80 万元,进而要求甲承担相应的补足出资责任?为什么?22
11、 在甲不能补足其 1 00 万元现金出资时,满钺是否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什么?23 马袆能否要求大昌公司返还厂房?为什么?24 乙能否取得丙、丁的股权?为什么?25 吴耕能否取得乙转让的全部股权?为什么?25 (2014 年)案情:2012 年 4 月,陈明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 200 万元。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 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公司
12、变更登记等手续。2012 年 11 月 5 日,陈明最终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300 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 100 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3 年 3 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2014 年 6 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法院所指定的管理人查明:第一,陈明尚有 50 万元的出资未
13、实际缴付;第二,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 2014 年 1 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 4 万元。问题:26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前,张巡是否可向公司以及陈明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 ?27 在法院受理公司破产申请后,张巡是否可向管理人主张权利。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28 李贝能否以自己并非真正股东为由。主张对潘龙的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为什么?29 刘宝可主张哪些法律救济?为什么?30 陈明能否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 50 万元出资的缴付?为什么?31 就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管理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历年真题试卷汇编 13 答案与
14、解析一、分析题1 【正确答案】 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 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 94 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试题解析】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约与本约相对应,但是预约与本约有着不同的订约目的和法律效力:预约也是一种合同但是预约合同的成
15、立和生效,只是使当事人负有将来按预约规定的条件订立主合同的义务而不负履行本约的义务。因此在本题中,甲、乙签订的房屋预购合同为预约,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2 条的规定,甲不履行预约合同的,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而不能请求甲强制履行。2 【正确答案】 甲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违约责任中。【试题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 150 条的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现甲出卖给乙的房屋已经出租给了张某,张某对甲享有租赁权,因此甲违反了权利瑕
16、疵担保责任,应对乙承担违约责任。3 【正确答案】 按照我国物权法第 20 条,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试题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 20 条第 l 款规定,预告登记期间,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不动产权利人无权处分不动产。因此甲在预告登记后处分房屋,不产生物权效力。乙作为预告登记权利人,其对甲的交付房屋的请求权具有优先性,可以对抗所有未登记的购买人。4 【正确答案】 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试题解析】 虽然在预告登记期
17、间,甲对房屋不享有处分权,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第 2 款的规定,出卖人即使不享有处分权,其与买受人订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因此甲在预告登记后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甲的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5 【正确答案】 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丙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丙还是丁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丙、丁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丙或者丁)承担一半的份额)【试题解析】 在甲的债务上存在丙的保证和丁的房屋抵押,既存在物保,又存在人的担保,这就是混合担保的问题了。根据物权法第 176 条的规定,乙可以选择就丁的房屋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丙承
18、担保证责任,丁或者丙承担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甲追偿,或者要另一方担保人承担一半的份额。6 【正确答案】 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丙不得主张无效。【试题解析】 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甲未经妻子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属无权处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第 1 款的规定,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仍为有效,因此甲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对于房屋过户登记的效力:根据物权法第 106 条第 1 款的规定,善意的丙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善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李某不可主张过户登记无效或者撤销登记。7 【正确答案】 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
19、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试题解析】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 11 条第 2 款的规定,李某有权请求甲进行损害赔偿,而甲不得对李某的请求进行时效抗辩,因为根据民法理论认为,夫妻之间或者家庭成员之间的请求权,因夫妻关系或者家庭关系不能行使,时效中止,待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消灭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甲不可进行时效抗辩。8 【正确答案】 有效。因为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规定这种让与担保方式,但并无禁止性规定。通过合同约定,再转移所有权的方式达到担保目的,是不违反法律的,也符合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对于乙对汽车享有什么权利
20、,答案一: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享有担保权。答案二: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试题解析】 (1)甲与乙关于将汽车让与债权人乙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能够发生债权效力。甲与乙之间的约定实质上是通过设立买卖合同让与汽车为甲的借款设定担保,这种方式属于让与担保,由于让与担保违反物权法定的原则,且具有流质契约的性质(流质契约无效) ,甲与乙的让与担保的约定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具有债权效力。司法部给出的答案中说道,对于让与担保我国“并无禁止性规定”,此说法值得商榷,因为根据物权法第 5 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不
21、得自行创设一种以转移所有权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2)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但若甲不履行还款义务,乙对汽车享有申请拍卖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所以虽然乙对汽车不享有物权,但是乙在甲不履行义务时,可以申请拍卖汽车偿还债务。司法部给出两个开放性的答案,但是两个答案都值得商榷,答案一认为乙享有的不是所有权,而是以所有
22、权人的名义享有的担保权。该答案最大的漏洞就是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创设了一种新型担保物权,而能否根据物权法第 5 条规定的物权法定主义作出这样的理解,有待后续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证实。答案二认为由于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乙享有所有权。该答案更加无厘头,对于汽车这种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取交付主义,也即汽车交付就发生物权变动,而汽车是否过户登记与物权是否变动没有必然关系,因此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为理由认为乙享有汽车所有权是因果关系的不正确。9 【正确答案】 不能成立。答案一:乙对汽车享有所有权,其有权处分该汽车。没有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因素。答案二:虽然乙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对甲也是违约
23、行为。但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法律并不要求出卖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试题解析】 乙对汽车不享有所有权,其将汽车出卖给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是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 3 条规定,无权处分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有效。因此,虽然乙没有处分权,但是其与丙订立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甲主张该合同无效不成立。司法部是按照第 1 问的两个开放性答案对第二问进行的解答,但是本书在上述解析第一问时已经否定了乙享有汽车所有权的论述,因此本书支持司法部答案二的观点。10 【正确答案】 有法律依据。因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属于特殊动产,交付即转移所有权,登记只是产生对外的效力,不登记不具有对抗第
24、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因为汽车已经交付,丙公司已取得汽车所有权。【试题解析】 答案一:从物权方面看,丙公司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道乙无权处分的事实,且乙已经对丙公司完成了交付,但对于丙公司是否支付对价,题中并没有交待,根据一般原理可推知丙公司是以市价购得汽车,因此丙公司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丙公司可善意取得汽车的所有权。基于此,丙公司可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请求乙协助将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答案二:从债权方面看,根据合同法第 60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由第 2 问分析可知,乙、丙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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