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商法(综合)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
《[考研类试卷]商法(综合)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考研类试卷]商法(综合)模拟试卷2及答案与解析.doc(27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2 及答案与解析1 试述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之间的关系。2 试述公司目的范围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影响。3 试述公司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间的关系。4 试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5 试述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的变迁及其原因。6 结合相关公司法文献。分析我国新公司法究竟采取的是何种类型的公司资本制。7 新公司法第 27 条第 1 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结合相关文献。分析该法条的具体内涵。并分析我国公司出资形式的变革取向
2、。8 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9 结合相关公司法文献,分析股东派生诉权的制度价值及其行使要求。10 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11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制。12 试述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及其发展取向。13 结合我国公司法的具体规定,分析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股东会中心主义还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这种立法选择的依据如何?应否变革以及未来应如何变革?14 试述表决权的代理行使中的法律规制。15 试述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规范是否隐含了董事资格的积极条件的规定,其内容如何?16 与董事会相比较,分析监事会的独立地位与独立职权的制度价值。17 分析公司
3、合并与分立程序的本质差异及其原因。18 试述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19 试述清算人的职权。20 试比较股票与债券的关系。21 试比较美国证券法体系、英国证券法体系与法国证券法体系。22 试比较自律性管理体制和集中型管理体制的优缺点。23 我国新证券法删去了原有的“证券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 的内容。试述作此修改的原因与价值。24 试述我国证券法对证券公司的负债所作限制及其立法原因。25 试述对证券公司违规操作的监管措施。26 试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来源及其管理措施。27 试述律师事务所何以成为特殊的证券服务机构。28 试述公司债券发行核准制与股票发行核准制的区别。并分析其立法原因。29 简述建立
4、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30 简述预披露制度的价值。31 试分析证券代销、证券助销、证券包销和承销团承销的联系与区别。商法(综合)模拟试卷 2 答案与解析1 【正确答案】 公司独立人格性,说明它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公司人格的否认被形象地概括为“揭穿公司的面纱” ,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具体分析如下:(1)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人格否认的基本前提。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表明了法律的这样一种价值取向,即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
5、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公司人格独立,是公司主体资格正常的、当然的状态,也是公司存在与经营的基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基本前提也必须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公司,否则根本无否认之说。(2)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的个案的、具体的、暂时性的否定。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而不是对公司人格普遍性、永久性的否定。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具有上述情形的个案中适用,同时也只是用于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股东,而非全体股东。(3)公司人格否认是公司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本质要求,也是人格独立制度的必要补充和根本保障。法律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
6、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同时,又不能容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始终是,也只能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有益而必要的补充。正是二者的功能互补,才使法人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才张扬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综上所述,公司人格独立与公司人格否认是一个极具哲理性的命题,在这一对关系中不仅包含着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追求,而且还蕴含着对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的价值判断,应当联结考察、辩证分析,方能悟出其中所包含的均衡、和谐的思想。但是,无论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如何重要,它只能是公司人格独立原则的补充。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要慎用
7、公司人格否认原则,决不能本末倒置,导致对法人制度的破坏。【知识模块】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2 【正确答案】 公司权利能力,即公司法人作为商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目的范围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1)历史上两大法系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曾在原则上抽象地认为,公司权利能力应受其目的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曾经确立了“越权行为” 原则,认为公司只能在其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范围内活动,如超出此范围(例如订立合同),其行为无效(无权利能力)。(2)世界各国现行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严格限制公司能力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所以对这种理论的解释也逐
8、渐放宽,到现在已经完全放弃了该理论。例如,在意大利、瑞士、土耳其以及泰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已明确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外,法人的权利能力完全与自然人相同,法人目的事业范围根本不构成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立法,相继废止了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因此,公司章程中所定的公司目的和营业范围,不能再认为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知识模块】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3 【正确答案】 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公司与自然人都享有行为能力,但是公司行为能力与自然人行为能力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具体分析如下:(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
9、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并非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3)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
10、,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知识模块】 公司的人格与能力4 【正确答案】 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要求过高,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
11、本维持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1)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 第 36 条规定: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 第 92 条规定: “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公司法 第 201 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2)亏损必先弥补公司法第 167 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
12、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公司法第 128 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我国公司法第 143 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13、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也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公司法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因公司合并或因对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公
14、司的资本制度5 【正确答案】 作为公司资本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最低资本额不仅涉及公司是否有效成立,且直接关系到公司设立的目的能否实现和债权人的债权有无保障。(1)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经历了如下变迁: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大都采取法定资本制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一般对公司最低资本额都有明确的规定。其立法的共性是:鉴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点及其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的现实,一般对有限责任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要求不高;而对具有资合性特点并可成为大企业形态的股份有限公司,往往均规定大大高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要求不严在 20 世纪 60 年代前,美国各州的法律普遍规定公司
15、必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资金方可开业。后来逐步取消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同时也取消了一些相类似的规定。尽管如此,在美国仍有一些州的法律保留了有关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最低资本额的规定原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偏高,人为地抬高了公司设立的门槛,不利于公司的设立,2005 年公司法修订后,大幅度地降低了各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2)公司最低资本额制度变迁的原因最低资本额制度并没有很好的发挥保障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最低资本额仅为公司成立时一个抽象的财务数字,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公司资本是不断变化而缺乏有效的监控途径。因此,最低资本并不能保证在债权清偿时的担保作用。最低资本额制度
16、提高了公众投资的门槛和难度,不利于鼓励投资,提高资本和资源的利用效率。资本具有高度的流动性,资本的竞争实质上是资本制度的竞争,吸引资本的竞争压力促使各国逐渐放宽对最低资本额制度的限制。【知识模块】 公司的资本制度6 【正确答案】 经过长期的实践,西方国家公司法已经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三种公司资本制,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1)三种公司资本制的内涵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缴,否则公司即不能成立。授权资本制,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缴,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中的一部
17、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认定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之。折中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是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新的公司资本制度,是两种制度的有机结合。(2)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公司法第 2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同时规定了公司分期缴纳制度、首次出资比例、缴纳期限和最低限额。第 81 条,针对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就前述事项做出了类似的规定。从以上规定,可以确认我国新公司法采用的是法定资本制,理由如下:注册资本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全部认缴或认购(股份公司发起设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
18、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可见并不存在所谓的授权资本,因而新公司法采用的并非授权资本制。允许股东分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这完全符合法定资本制的一般做法,改变了原公司法不允许分期交付的规定,因而新公司法的公司资本制度并非原公司法的沿用。法定资本制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既切合实际又便于操作。【知识模块】 公司的资本制度7 【正确答案】 (1)对该法条的具体内涵分析如下:新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形式在立法技术上采取了列举和概括相结合方式,即将实践中常用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形式加以列举的同时,以抽象的出资标准对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进行概括,以适应发展的需要。根
19、据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该具备以下条件:可估价性,即可用货币估价,具有价值性;具有可转让性;没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即应具有合法性。这不仅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明确了股东出资范围的边界,而且能够灵活地适应现实生活中新的财产形式的产生和旧有财产形式的变化,便于实际操作,亦可化解因股东出资范围所产生的纠纷。(2)我国公司出资形式的变革取向出资形式的逐渐多样化。从规定来看,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放宽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三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取代了原来固化的全面列
20、举式规定。扩大了公司的出资种类,实质上使出资的种类具有了非法定化特征。出资种类的意思自治。该条规定表明,出资种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非货币财产只要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当事人就可以约定并认可为出资,法律对此不予干涉,这体现了出资种类的意思自治。【知识模块】 公司的资本制度8 【正确答案】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28 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违约责任。我国 公司法 第 28 条第 2 款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
21、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31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a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b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 95 条第 3 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不能
22、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a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b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知识模块】 公司的资本制度9 【正确答案】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他人,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之名义为公司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我国公司法第 152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23、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
24、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对股东派生诉权的制度价值分析如下:股东派生诉权,有利于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在我国特殊的国情下赋予股东诉权,特别是赋予国有股东以派生诉权,可以有效地遏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从而实现对国有股权的保护。同样,赋予股东诉权,对于保护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当大股东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时,他们同样可以通过诉权的行使,来切实维护自己的股权。股东派生诉权,有利于强化公司的治理结构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定的公司治理结构还难以实现预期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2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考研 试卷 商法 综合 模拟 答案 解析 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