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类试卷]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总论)章节练习2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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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总论)章节练习 2 及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某公司业务人员张某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其配偶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张某的父母户籍所在地为北京。2010 年 6 月张某受其所在公司指派,到深圳开拓市场,张某在深圳无经常居住地。此时,自然人张某在民法意义上的住所是( )。(A)深圳(B)北京(C)上海(D)广州2 甲村公民李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到乙村,在还未落到乙村时,经朋友劝说,往深圳打工。10 个月之后,因工地上出现事故受伤,被送往北京某大医院治疗,现已达 1 年零 4 个月。依法孙某应以( )为住所地。(A)甲村(B)乙村(C)深圳(D)北京3 以下关于
2、民事权利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正在监狱服刑的犯人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B)实际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C)任何人无权限制或剥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D)自然人本人可以放弃民事权利能力4 下列哪项不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 )。(A)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C)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D)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其是否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仍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A)被
3、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B)被宣告失踪人的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C)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D)被宣告失踪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6 自然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死亡前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 ) 。(A)是否有效由法院裁定(B)以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为准(C)以宣告死亡后实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为准(D)只有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才有效7 甲乙为兄弟,父母双亡,甲已参加工作,乙 12 岁,乙在父母死后暂居叔父家,现在甲和叔父都不愿意监护乙,依据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是( )。(A)甲(B)叔父(C)甲或者叔父(D)乙所在的村
4、民委员会8 甲 17 岁,以个人积蓄 1000 元在慈善拍卖会拍得明星乙表演用过的道具,市价约100 元。事后,甲觉得道具价值与其价格很不相称,颇为后悔。关于这一买卖,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显失公平,甲有权要求撤销(B)买卖存在重大误解,甲有权要求撤销(C)买卖无效,甲为限制行为能力人(D)买卖有效9 法人是独立的( ) 。(A)国家机关(B)社会组织(C)社团组织(D)群众团体10 法人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包括( )。(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C)有自己的先进设备和专利技术(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1 下列关于法人民事责任的判断正确的是( )。(A)法人以其注册
5、资本承担无限责任(B)法人以其实有资本承担无限责任(C)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D)出资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1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A)筹备法人设立的工作开始(B)法人开始营业(C)法人的成立(D)法人的注册资金到位13 下列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与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享有的时间一致(B)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一致(C)由法人机关或代表人实现(D)不受法人的经营范围限制14 下列关于企业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正确的是( )。(A)仅对其合法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B)仅对其符合法人章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C)仅对
6、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D)仅对其符合法人登记经营范围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5 甲公司董事长张某与乙汽车制造厂订立一份汽车买卖合同,价格 50 万元。乙厂如约将汽车运至甲公司所在地时,甲公司其他董事及股东以公司章程中“因公司规模较小,每名董事对外所签订合同,如标的额超过 20 万元的,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为由认为张某擅自订立购车合同属于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收货拒付货款。乙厂对甲公司章程规定并不知晓。则张某所订合同的效力为( )。(A)有效(B)无效(C)效力未定(D)可撤销16 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分立成丙公司和丁公司,双方约定原欠乙公司 100 万
7、元的债务由丙公司负责偿还。后因丙公司无力偿还,发生纠纷,该笔债务应如何偿还?( )。(A)由丙公司偿还(B)由丁公司偿还(C)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负连带偿还责任(D)由丙公司和丁公司偿还负按份责任17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进行清算时,企业法人( )。(A)主体资格消灭,不能进行民事活动(B)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民事活动(C)主体资格不消灭,仍然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D)主体资格不消灭,但不能进行清算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二、简答题18 宣告失踪应具备哪些条件?19 简述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三、案例分析题20 王明只有 17 岁,在本镇的纸箱厂做临时工,每月有 1200
8、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王明未与其父母商量,欲从镇里农民李某手中买来一辆二手摩托车,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王明还是买了下来。同年 10 月,王明因意外事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推走摩托车。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20 农民孙某于 2004 年外出打工,杳元音信,一直未归。2009 年其妻赵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孙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孙甲、孙乙,孙某夫妇有房屋 6间,三轮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孙某留下的遗产依法由其继承人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赵某和孙甲、孙乙继承。此后,赵某生活十分困难,2
9、010 年,赵某将三轮车卖给了同村的钱某。后迫于生活压力,赵某又将孙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并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孙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孙甲的监护人,理由是赵某作为孙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11 年,孙某回来了。请回答下列问题:21 孙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孙甲的监护权?为什么?22 孙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23 孙某是否有权要求钱某返还三轮车?为什么?24 如果赵某对孙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孙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25 孙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孙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25 2006 年,甲、
10、乙、丙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同城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60 万元。章程中载明三人的出资分别是 25 万元、10 万元和 25 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有交足,总共只有价值 20 万元的生产设备和 5 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甲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运营正常,也与其他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赢利。2007 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 50 万元的债务,后起诉到法院。请问:26 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7 公司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28
11、某建筑安装公司从邻省的安电设备制造厂购进了 2000 只电源开关,但后来经过检测,发现有三分之一质量不合格。经双方协商,安电制造厂同意全部退货。但建筑安装公司却一直没有收到 2000 只电源开关的退货款,几经催讨都没有结果,于是建筑安装公司以安电设备制造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但此时安电设备制造厂已经被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兼并,成为其分公司。原制造厂领导以制造厂已经不存在为由,不归还欠款,而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认为,此债务属原制造厂,与公司业务没有任何关系,也拒绝承担责任。请问: 建筑安装公司应该以谁为被告?此债务应该由谁来承担?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 本科类(总论)章节练习 2 答案与解析一、单项选
12、择题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自然人的住所地问题。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则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具体到本题,张某的户籍所在地为上海,其虽被公司派往深圳,但在深圳并无经常居住地,因此此时其住所地仍为其户籍所在地即上海,至于其配偶和父母的户籍所在地与其住所并无直接联系。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自然人的住所地问题。一般情况下,自然人的住所地为其户籍所在地;但是如果经常居住地不在户籍所在地,则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
13、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 1 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治疗的除外。同时,民通意见还规定,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具体到本题,李某将其户口从甲村迁出,欲落户乙村但并未实际将其户口迁入乙村,在此期间其在深圳居住不满 1 年,因此此时深圳并不视为其经常居住地,同时其在北京一年多是住院治病,所以北京也不能作为他的经常居住地,故此时李某的住所地仍为甲村。3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民事权利能力的相关问题。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
14、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无论自然人是否具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依法被判处刑罚,均不影响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民事权利能力作为自然人的一种资格,本人无权放弃,他人也无权任意剥夺。4 【正确答案】 D【试题解析】 本题考查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民法通则第 11 条规定,18 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法第 12 条规定,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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