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类试卷]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187及答案与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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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87 及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下列关于意思表示的说法错误的是(A)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无关(B)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C)所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D)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2 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A)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B)本代理和再代理(C)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D)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3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
2、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A)视为共同共有(B)视为按份共有(C)不视为共有(D)视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4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100 万元,乙公司在 20 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 6 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 8 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B)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C)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D)甲公司和小区业主均无权请求乙
3、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5 下列关于质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B)质权的客体是动产或者权利(C)质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D)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6 某诗人署名“ 漫动的音符 ”,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乙出版社的现代诗集收录该诗,丙教材编写单位将该诗作为范文编入语文教材,丁文学网站转载了该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该诗人在甲网站署名方式不合法(B) “天堂向左” 在现代诗集中被正式发表(C)丙可以不经该诗人同意使用“天堂向左”,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D)丁网站未经该诗人和甲网站同意而转载,构成侵权行为7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
4、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属于种类之债(B)属于选择之债(C)属于连带之债(D)属于劳务之债8 甲、乙因合伙经商向丙借款 3 万元,甲于约定时间携带 3 万元现金前往丙家还款,丙因忘却此事而外出,甲还款未果。甲返回途中,将装有现金的布袋夹放在自行车后座,路经闹市时被人抢夺,不知所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 3 万元借款(B)丙丧失请求甲、乙偿还 3 万元借款的权利(C)丙无权请求乙偿还 3 万元借款(D)甲、乙有权要求丙承担此款被抢夺的损失9 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
5、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 10 万元(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 10 万元(C)如黄某偿还了 10 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 10 万元(D)如唐某偿还了 10 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 5 万元10 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 60 万元赔款。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 20 万元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60 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
6、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11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多项选择题第 51-55 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1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两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多选、少选或错选均不得分。12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是(A)甲受乙胁迫购买了 10 吨变质粮食(B)个子矮小的 10 岁小学生丙购买新华字典的行为(C)教育公司丁和戊签订合伙办学协议(D)戌
7、妻患重病住院急需一笔钱,已乘机以低于合理价格一半的价格购买戌的房屋的行为13 某公司因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咨询律师。关于律师的答复,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当事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B)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C)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二审期间不能提出该抗辩(D)诉讼时效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意思表示的,不得再以时效届满为由进行抗辩14 一般人格权包括(A)人格平等(B)人格独立(C)人格自由(D)人格尊严15 以标的物的支配内容上的差异为标准可以将定限物
8、权分为(A)用益物权(B)动产物权(C)担保物权(D)不动产物权16 甲发现去年丢失的电动自行车被路人乙推行,便上前询问,乙称从朋友丙处购买,并出示了丙出具的付款收条。如甲想追回该自行车,下列选项中,可以作为其理由来支持其请求的有(A)甲丢失该自行车被丙拾得(B)丙从甲处偷了该自行车(C)乙明知道该自行车是丙从甲处偷来的仍然购买(D)乙向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17 甲以自有房屋向乙银行抵押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因甲欠钱不还,强行进入该房屋居住。借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债务。该房屋由于丙的非法居住,难以拍卖,甲怠于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下列权利中乙银行可以行使的有(A)请求甲行使对丙的返还请
9、求权,防止抵押财产价值的减少(B)请求甲将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自己(C)可以代位行使对丙的返还请求权(D)可以依据抵押权直接对丙行使返还请求权18 甲公司生产“ 美多” 牌薰衣草保健枕, “美多”为注册商标,薰衣草为该枕头的主要原料之一。其产品广告和包装上均突出宣传“薰衣草” ,致使“薰衣草”保健枕被消费者熟知,其他厂商也推出“薰衣草” 保健枕。后“薰衣草”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可在一种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件商标(B)甲公司对“美多” 享有商标专用权,对“ 薰衣草” 不享有商标专用权(C)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可写入判决主文(D)“薰衣草 ”叙述了该商品的主要原料,不能
10、申请注册19 关于合同的解除,说法正确的有(A)合同解除的方式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B)情势变更可以成为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C)法定解除不必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但需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D)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20 某律 9 币事务所指派吴律师担任某案件的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第一次开庭后,吴律师感觉案件复杂,本人和该事务所均难以胜任,建议不再继续代理。但该事务所坚持代理。一审判决委托人败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律师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
11、担赔偿责任(B)律师事务所在委托人一审败诉后不能单方解除合同(C)即使一审胜诉,委托人也可解除委托合同,但须承担赔偿责任(D)只有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该律师事务所才对败诉承担赔偿责任简答题第 56-57 小题,每小题 6 分。共 12 分。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1 简述民法解释的必要性。22 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23 简述监护人的职责。24 简述营利法人的出资责任。法条分析题第 59 小题,10 分。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24 侵权责任法第 7 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
12、定。”请分析:25 该条规定的是何种归责原则?其含义是什么?26 其适用范围是什么?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模拟试卷 187 答案与解析单项选择题第 31-5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 20 分。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1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换句话说,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否无关。原因在于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都是合法行为,业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要想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行
13、为人合格;(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形式合法。但是不能反过来说所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都是真实的,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若未合法行使撤销权,该法律行为就始终有效。所以本题的答案选 C。【知识模块】 民事法律行为2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根据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的不同可以将代理分为本代理和再代理。根据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是否明示被代理人的名义可以将代理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根据是否有代理权可以将代理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事实上,无权代理不是民法上的代理,本质上属
14、于侵权行为(表见代理除外)和无效行为,“被代理人”对所谓的代理行为不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代理人”对此行为予以追认,则会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故本题选 A。【知识模块】 代 理3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共有的概念和特征。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对同一项财产都享有所有权的公民或法人称为财产共有人。这项财产称为共有财产。各共有人因为财产共有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称为共有关系。共有不是一个独立的所有权类型,而是相同或不同的所有权的结合。共有包含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法第 103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
15、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所有权4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地役权一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本题中,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地役权,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地役权随之转移,由全体业主享有,故小区业主有权请求乙公司拆除超过 6 米的建筑。本题选 A。【知识模块】
16、 用益物权5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质权概念、特征。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或控制,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特征表现在:首先,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其次,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或者权利。最后,质权是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客体不包括不动产。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担保物权6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著作权。作者享有署名权,这是著作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题中,某诗人在甲网站发表题为“天堂向左”的诗作
17、,署名“漫动的音符”,这种符合法律的自主署名不违法。A 选项错误。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可能再次发表。B 选项错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C 选项正确。丁网站转载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不需要取得甲网站的同意,D 选项错
18、误。故本题选 C。【知识模块】 知识产权7 【正确答案】 B【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债的种类。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的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多数人之债可以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债权或者分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中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债,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有数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履行的债。以债的
19、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债可以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种类物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属于特定物,而非种类物。A 选项错误。甲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可见,债的标的有两种,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故属于选择之债。甲乙之间属于单一之债,而非多数人之债,因而也不可能是连带之债。C 选项铠误。而 D 选项中,劳务之债,顾名思义是指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而本题中,可能给付的是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属于给付财物而非劳务。D 选项错误。故本题选 B。【知识模块】 债法概述8 【正确答案】 A【试题解析】 本
20、题考点为转移财产权的合同。甲乙之间属于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见,借款合同中,贷款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题中,客观的结果是甲并未成功还款。因此,丙仍有权请求甲、乙偿还 3 万元借款。至于丙没有依约受领甲乙的还款不能成为甲乙免除还款责任的事由,但可以要求丙支付因此而多支出的路费、误工费等。A 选项正确,其余选项均错误。故本题选 A。本题难度较大,提醒考生注意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规则。如合同法第 142 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
21、 143 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第146 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这些规则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而不适用买卖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的合同。【知识模块】 合同法分论9 【正确答案】 C【试题解析】 本题考点为离婚的法律后果。某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从两个方面去考量。一是时间性,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又并非都
22、是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据此,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 10 万元用于购买婚房,这 10 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既可以选择要求唐某偿还 10 万元,也能要求黄某偿还 10 万元。A、B 选项错误。因离婚协议载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在当事人之间是有效的。如黄某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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