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9909-2006 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s《中密度纤维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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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5 8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79.060.20 O1026990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2 1 月 12 日 95 8 月 24 日 (共 12 頁 )中密度纖維板 Medium density fiberboard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以植物纖維為主原料製成,密度 350 kg/m3以上,未滿 800 kg/m3之中密度纖維板。 2. 種類:中密度纖維板依抗彎強度、膠合劑種類、甲醛釋出量及耐燃性等區分如下。 2.1 依抗彎強度區分:依抗彎強度區分之標準,如表 1 所示。 表 1 種類 標示記
2、號 抗彎強度 (N/mm2) 30型 30 30以上 25型 25 25以上 15型 15 15以上 5型 5 5以上 2.2 依膠合劑種類區分:依膠合劑種類區分標準,如表 2 所示。 表 2 種類 標示記號 膠合劑 主要用途 U型 U 使用膠合劑為 尿素樹脂系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家具、櫥櫃類等。 M型 M 使用膠合劑為尿素 /三聚氰胺共縮合樹脂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建築襯底 (地板、內壁、屋頂 )材料、裝修材料。P型 P 使用膠合劑為 酚樹脂系或同等以上性能者。 建築襯底 (地板、內壁、屋頂 )材料。 2.3 依甲醛釋出量區分:依甲醛釋出量區分標準,如表 3 所示。 2 CNS 9909, O
3、 1026 表 3 標示記號 甲醛釋出量平均值(mg/L) 甲醛釋出量最大值(mg/L) F10.3以下 0.4以下 F20.5以下 0.7以下 F31.5以下 2.1以下 2.4 依耐燃性區分:依 CNS6532建築物室內裝修材料之耐燃性試驗法區分之標準,如表 4 所示。 表 4 種類 標示記號 耐燃 2級 耐燃 2 耐燃 3級 耐燃 3 普通 3. 形狀、尺度及許可差:形狀、尺度及許可差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但訂製品之尺度得由買賣雙方協議訂定之,有關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應符合表 5 之規定。 3.1 厚度:尺度可分為 3 mm、 7 mm、 9 mm、 12 mm、 15 mm、 18 mm
4、、 21 mm、 24mm及 30 mm 等 9 種。 3.2 長度及寬度:長度及寬度之尺度如圖 1 所示。 3.3 直角偏差:中密度纖維板的切斷面必 須良好,側面和表面保持直角;但為特殊目的而將側面加工者不在此限。 3.4 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尺度之許可差及直角偏差應符合表 5 之規定。 表 5 單位: mm 厚度許可差 厚度 無研磨板 研磨板 長度及寬度許可差 直角偏差 未滿 7 0.5 7以上,未滿 15 1.0 15以上 1.5 0.3 3 2以下 3 CNS 9909, O 1026 圖 1 長度及寬度之尺度 單位: mm 4. 外觀及品質 4.1 外觀:中密度纖維板的表面不能有
5、嚴 重的凹凸不平、污染、剝離等,且不得有妨礙操作之扭淚、反翹。 4.2 品質:應符合表 6 之規定。 表 6 種類 密度 kg/m3含水率 % 抗彎強度 N/mm2濕潤抗彎強度 N/mm2吸水厚度膨脹率 % 內聚強度N/mm2木螺釘保持力 N 甲醛釋出量平均值 mg/L 甲醛釋出量最大值mg/L 抗彎彈性係數N/mm2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30型 F3型 30.0 以上 15.0 以上 0.5 以上 5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2500 以上 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25型 F3型 25.0 以上 12.5 以上 0.4
6、以上 4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2000 以上 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15型 F3型 15.0 以上 7.5 以上 厚度 7 mm以下者為17以下; 厚度超過 7 mm, 15 mm以下者為12以下; 厚度超過15 mm者為10以下 0.3 以上 3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1300 以上 F1型0.3以下 0.4以下F2型0.5以下 0.7以下5型 F3型 350以上 未滿 800 5以上 13以下 5.0 以上 0.2 以上 200 以上1.5以下 2.1以下800 以上 寬長 4 CNS 9909, O 1026 5. 試驗 5.1 取樣:
7、依表 7 規定隨機取試樣中密度纖維板之張數,再從試樣中密度纖維板之近中央部位,依表 8 所規定之尺度及數目截取各試驗項目之試片。 5.2 試片調製:將試片置於通風良好之室內 7 天以上,予以氣乾或置於溫度 (20 2)及相對溼度 (65 5)%的條件下,達恆量後試驗。所 謂試片恆量狀態,係指試片之質量在 24 小時內,相差不超過 0.1%者。 表 7 每批量中密度纖維板張數 取樣之張數 l000張以下 4 1001張以上, 2000張以下 6 2001張以上, 3000張以下 8 3001張以上 10 進行再試驗時,採取左邊取樣張數之 2倍試樣。 表 8 試驗項目 尺度 (mm) 一張試樣截取
8、之試片數目 密度 100100 1 含水率 100100 1 吸水厚度膨脹率 5050 1 內聚強度 5050 1 抗彎強度 寬度 50長 (跨距 (2)+50) 縱方向 1,橫方向 1 濕潤時抗彎強度 寬度 50長 (跨距 (2)+50) 縱方向 1,橫方向 1 木螺釘保持力 50100 1 耐燃性 220220 1 甲醛釋出量 50150 試片全表面積約 1800 cm2之張數 2組 註 (2) 跨距為試片厚度之 15 倍,且在 150 mm 以上。 備考:尺度及直角偏差測定試片為試片截取前之原板尺度。 5.3 試驗結果之判定:從每批中密度纖維 板所採取試樣中密度纖維板之試片中,達到該項試
9、驗合格標準之試片數目如為全數之 90 %以上時,則視為該批中密度纖維板該項試驗合格;若合格試片數目未滿 70 %,則視為該批中密度纖維板該項試驗不合格;若合格試片數目在 70 %以上,未滿 90 %時,則必須再取 2 倍之試樣中密度纖維板重複該項試驗,再試驗時,試驗結果須為試片合格率在 90 %以上始為合格,否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5 CNS 9909, O 1026 6. 試驗方法 6.1 尺度及直角偏差 6.1.1 厚度:如圖 2 所示,從試樣周緣內側 20 mm 以上部位 4 點為測點,以精確度1/20 mm 以上之測定器測定,取其 4 點之平均值。測定器和試樣表面接觸部分之圓板直徑為 6
10、 mm 以上。為達化粧之目的而於其加工面有凹凸者,選測其凸部。 6.1.2 長度及寬度:如圖 3 所示,測定寬度及長度時使用測定器之精確度為 1 mm以上。寬度及長度之測定位置,從試樣周緣內側約 100 mm 之部位,於寬度方向及長度方向分別各測 2 個部位,且各求其平均值。 6.1.3 直角偏差 (1) 直角偏差之測定如圖 4 所示,將試樣與符合 CNS 7343角尺規定之角尺接觸,測定從角到 1000 mm 位置之角尺與試樣的間隙 (),間隙測定器之精確度在 0.5 mm 以上,並且測定 4 個角。 (2) 試樣之邊長 (L)未滿 1000 mm 時,只測定試樣實際邊長與角尺之間的間隙 (
11、),並以下式求出換算間隙,以換算間隙作為直角偏差。 換算間隙 (mm)L1000= 式中, L:試樣之實際邊長 (mm) :試樣之邊緣與角尺之間隙 (mm) 圖 2 厚度測定 單位: mm :厚度之測定位置 (a,b,c,d 4 個測點 ) 6 CNS 9909, O 1026 圖 3 長度及寬度測定 單位: mm 圖 4 直角偏差測定 單位: mm 6.2 密度:於圖 5 所示測定位置測定其長、寬及厚度,求出各個平均值,當作試片之長、寬及厚度並求出其體積 (V),隨即測定其質量 (m1),並依下式計算試片密度。厚度測定至 0.05 mm,長度及寬度測定至 0.1 mm,質量測定至 0.1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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