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4797-3-2004 Safety of toys (Safety aspects related to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玩具安全(物理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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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97.200.50 Z7066-34797-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6 年 12 月 23 日 93 年 7 月 6 日 (共 46 頁 )玩具安全(物理性) Safety of toys (Safety aspects related to mechanical and physical properti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玩具結構特性的要求,如形狀、尺度、輪廓、空間 (如搖鈴、小物件、銳角及銳邊、樞鈕間隙等 ),以及對特定玩具的要求 (如非彈
2、性尖端拋射物的最大動能、騎乘玩具的最小傾角 )。 備考: 本標準適用於 14 歲以下兒童及嬰兒所使用之各類型玩具之物理性安全要求;但不適用本標準之玩具產品列於 CNS 4797玩具安全 (一般要求 )第 2節中。 2. 用語釋義 2.1 可觸及 (Accessible):指玩具或其零件之任何部位可被第 4.7 節中可觸及探針之環管前端任何部分接觸到。 2.2 水上玩具 (Aquatic toy):無論是否充氣 ,於淺水區可供承載兒童體重及供玩耍之器具。 備考:浴室中洗澡時玩耍之玩具及沙灘球不屬於水上玩具。 2.3 球狀物:供拋擲、打擊、踢、滾、掉落或猛撞等的球形、卵形或橢圓形物體。 備考 1.
3、 本標準所定義之球狀物包括以細繩、彈性繩或類似繩鏈等附 著於玩具上,或是以多個平面連接形成一卵形體或橢圓體形狀之物體。 2. 此定義不包括骰子及永久嵌入彈珠 機器、迷宮或類似具有外容器之彈珠或球狀物。而所謂永久嵌入之球狀物係指依第 4.24 節合理可預見之濫用試驗後,球狀物不能自外層容器移出。 2.4 背襯 (Backing):黏著於可撓性塑膠薄片的材料。 2.5 電池玩具 (Battery-operated toy):至少有一功能須以電池驅動之玩具。 2.6 毛口 (Burr):指玩具或其配件之邊緣或接頭處,未經整修之粗糙溢料。 2.7 崩塌 (Collapse):結構突然或不預期的倒塌。
4、2.8 繩索 (Cord):細長可撓曲的材 料,如單纖維絲、梭織纏繞索、繩、塑膠織帶、緞帶及各種纖維材質的線。 2.9 壓碎 (Crushing):因兩剛性面的壓縮造成物體損毀而分離。 2.10 發射機構 (Discharge mechanism):具有推出並推動拋射體之作動機構。 2.11 驅動機構 (Driving mechanism):由玩具中的組件 (如齒輪、皮帶、捲動機構等 )連結組成,其中至少有一組件之動作不靠兒童而由電力或機械驅動。 2 CNS 4797-3, Z 7066-3 2.12 邊緣 (Edge):在兩平面連接所形成長度超過 2.0 mm 的線。 2.12.1 捲邊 (
5、Curled edge):指一薄底板靠近邊緣部分,呈現與底面小於 90之角度回捲,如圖 1 所示。 圖 1 捲邊 單位: mm a:尺度不規定 2.12.2 摺邊 (Hemmed edge):指一薄底板靠近邊緣部分,以接近 180之角度向後回摺,並與靠近邊緣部分之底板大致平行,如圖圖 2 摺2.12. 滾邊 (Rolled edge):在鄰接底板邊緣部分,彎曲成一圓弧狀並與原底板形成 120角度之邊緣,如圖 3 所示。圖 3 滾a2.13 膨脹材料 (Expanding material):遇水會造成體積膨脹的材料。2.14 固定物 (Fastener):可將兩個以上元件連結一起的機械裝置,如
6、螺釘、鉚釘、型釘等。 2.15 斜切 (Feathering):由切剪或裁斷物料使邊緣厚度縮減呈斜角者。2.16 壓擠溢料 (Flash):指於壓鑄、射出過程中,因模具間之間隙所溢出之剩餘物料。2.17 摺疊機構 (Folding mechanism):在操作時可能造成壓傷、剪絞鏈、樞軸、摺疊或滑動組件,如玩具燙衣板、玩具手推車。a2 所示。 邊 單位: mm 90邊 單位: mm 1 a 0.5aa傷、夾傷或切傷之 3 CNS 4797-3, Z 7066-3 2.18 功能性玩具 (Functional toy):使用方式及功能用途常與成人用之物件、產品相同,而縮小尺寸之玩具,如具有加熱特
7、性之火爐等。 2.19 絨毛 (Fuzz):可由玩具的絨毛狀表面取下的微小纖維狀材料。 2.20 玻璃 (Glass):以熔融方式製成之硬、脆且非結晶形之物質,通常含有可互熔之二氧化矽及含有碳酸氫鈉及石灰之矽酸塩。 2.21 傷害 (Harm):對人體健康、財產或環境造成之損傷或損害。 2.22 危害 (Hazard):具有傷害能力的潛在來源。 備考: 危害一詞可界定為可預期傷害之起 因或本質,如電擊、壓碎、割傷危害、毒性傷害、灼傷、溺水等。 2.23 危害突出物 (Hazardous projection):因材料本身或構造或二者造成的突出物,若兒童踏上或掉落到上面時,可能出現穿刺危害。 2
8、.24 危害銳邊 (Hazardous sharp edge):玩具可觸及之銳邊,若正當使用及可預期的濫用時,可能產生受傷的意外。 2.25 危害尖端 (Hazardous sharp point):玩具可觸及之尖端,若正當使用及可預期的濫用時,可能產生受傷的意外。 2.26 絞鏈間隙 (Hinge-line clearance):指玩具或玩具之配件,鄰近或銜接絞鏈機構者,其固定部分與活動部分間之距離。如圖 4 所示,以有蓋盒子為例, l部分即為絞鏈間隙。 圖 4 絞鏈間隙 1:絞鏈 2:盒蓋 3:盒子 l:絞鏈間隙 ll 4 CNS 4797-3, Z 7066-3 2.27 預期用途 (I
9、ntended use):依供應者提供之資訊使用產品、操作或服務。 2.28 搭接 (Lap joint):指一物體之邊緣與另一平行平面重疊,但此重疊部分無須完全接合,如圖 5 所示。 圖 5 搭接方式之範例 單位: mm 2.29 大型玩具 (Large and bulky toy):具有底座面積大於 0.26m2或體積大於0.08m3(小附件不計 )的玩具。 備考:具有附裝固定支柱玩具之底 座面積,係由連結每根支柱周邊最外緣直線所包圍面積計算測得。 2.30 彈珠:由硬質材料如玻璃、瑪瑙、 大理石或塑膠所製成的球狀物。在許多兒童遊戲中使用,通常當作玩耍物、記號或記數等。 2.31 金屬:由
10、金屬元素或合金所構成的材料。 2.32 正當使用 (Normal use):玩具的正當使用指符合玩具隨附之使用說明之玩耍方式,而該方式係由傳統或習俗或由檢查玩具時所認知而建立者。 2.33 包裝:玩具在銷售、陳列或運送時 ,為保持其價值及原狀,以適當之材料、容器等予以包裹並隨同玩具銷售,但本身不具玩耍的功能。 2.34 玩具用紙或紙板:市場上所出售基重為 400 g/m2以下之紙或紙板材料。 2.35 玩具家具 (Play furniture):指供兒童使用且預期或可能承載兒童體重的家具。 2.36 絨毛球 (Pompom):纖維、紗或線之股線在中心被夾住或繫緊, 並整飾成球形。 備考 1.
11、本項定義包含由填充材料做成之球狀附屬物,如圖 6(A)。 2. 長股穗狀不被視為絨毛球,如圖 6(B)。 a 0.5a 5 CNS 4797-3, Z 7066-3 圖 6 (A) 通常型式之絨毛球 (B) 長股穗狀 2.37 拋射體 (Projectile):可被發射到空中自由飛行或軌道飛行之物體。 2.38 具儲存能量之拋射體玩具 (Projectile toy with stored energy):由可儲存及釋放能量的發射機構驅動之拋射體玩具。 2.39 無儲存能量之拋射體玩具 (Projectile toy without stored energy):由兒童自行賦與能量發射之拋射體
12、。 2.40 保護蓋 (Protective cap or cover):附於危害銳邊或突出物上以減少傷害風險之組件。 2.41 拖行玩具 (Pull toy):設計在地板或地面拖行之玩具。 備考:供 36 個月以上年齡之兒童使用玩具,不可當作拖行玩具。 2.42 合理可預見之濫用 (Reasonably foreseeable abuse):不依供應者所建議之目的或條件使用玩具,但可能經兒童一般 行為下所誘發之誤用,如蓄意拆卸、掉落或不依指定之使用玩具。 備考:合理可預見之濫用之模擬試驗,請參照第 4.24 節。 2.43 可分離配件 (Removable component):不使用工 具
13、便可從玩具卸下之零件或組件。 2.44 剛性 (Rigidity):依 CNS 3555硫化或熱塑性橡膠硬度試驗法之規定所測定材料之硬度超過 Durometer A 型試驗機 A70/S 者。 2.45 風險 (Risk):結合傷害發生的機率及該傷害的嚴重性。 2.46 模擬防護裝置 (Simulated protective equipment):設計模擬對穿戴者有身體保護功能的玩具,如防護頭盔、面罩。 2.47 軟質填充玩具 (Soft-filled toy / stuffed toy):無論有無被覆,具柔軟本體表面並用軟質材料充填,可輕易用手壓擠主體之玩具。 2.48 刺 (Splint
14、er):具尖銳點的微小部分。 6 CNS 4797-3, Z 7066-3 2.49 彈簧 2.49.1 螺旋彈簧 (Helical spring):成螺旋狀之彈簧,見圖 7。 2.49.1.1 壓縮彈簧 (Compression spring):壓縮後原則上可回復到原來狀態之螺旋彈簧。 2.49.1.2 拉伸彈簧 (Extension spring):拉伸釋放後原則上可回復到原來狀態之螺旋彈簧。 2.49.2 渦旋彈簧 (Spiral spring):發條型之彈簧,見圖 8。 圖 7 螺旋彈簧 圖 8 渦旋彈簧 2.50 固齒玩具 (Teether):主要設計給欲減輕兒童因牙齒發育造成不舒服
15、之口咬玩具。 2.51 工具 (Tool):螺旋起子、銅板或其他物件可用來操作螺絲、夾子或其他固定玩具用器具。 2.52 玩具: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均稱之為玩具。 2.53 玩具自行車 (Toy bicycle):不論有無穩定裝置,車椅最大高度為 435mm,且僅可由兒童肌肉力量經由踏板推進的兩輪車輛。 2.54 玩具箱 (Toy chest):體積超過 0.03m3,具有絞鏈裝置的蓋,特別設計供儲存玩具的容器。 3. 品質要求 3.1 正當使用:玩具應依模擬合理且可預見的正當使用方式施行測驗,以確保不會因正常的磨損和 (或 )劣化而產生危害。標示可
16、洗濯的玩具,應依第 4.23 節予以洗濯。在試驗後,玩具仍應符合相關之品質要求。 3.2 合理可預見之濫用:所有玩具均須依第 4.1 4.23 節相關正當使用試驗施行試驗。在正當使用試驗之後,除另有聲明,供 9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必須依第 4.24 節進行合理可預見之濫用試驗。在試驗後,玩具仍應符合相關之品質要求。 備考:相關之補充說明請參考附錄 A。 7 CNS 4797-3, Z 7066-3 3.3 材料 3.3.1 材料品質:在目視下,所有材 料須乾淨且無蟲害,但不可使用輔助工具如放大鏡予以檢視。 3.3.2 膨脹材料:依第 4.2 節小物件試驗時,可完全置入小物件測試筒的玩具和
17、玩具配件,再依第 4.21 節膨脹材料試驗時,其任何方向尺度之膨脹均不得超過 50%。但本項品質要求不適用於生長盒之種子。 3.4 小物件 3.4.1 供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玩具 3.4.1.1 供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玩具中具有可拆卸之配件或進行第 4.24 節合理可預見之濫用試驗後產生之脫離組件,依第 4.2 節試驗時,其任何方向均不得完全置入小物件測試筒。 3.4.1.2 此項要求也適用於玩具的碎片,包含如擠壓餘料、塑膠破片及泡棉或鉋屑之碎片等。 3.4.1.3 下列物品不須依第 4 節進行試驗。 (1) 紙書和其他以紙質或紙片製成之物件。 (2) 書寫用材料,如蠟筆、粉筆、鉛
18、筆及筆類等。 (3) 塑型黏土及類似產品。 (4) 指畫、水彩、油畫組及畫筆。 (5) 絨毛。 (6) 氣球。 (7) 紡織品。 (8) 紗線 (9) 鬆緊帶和細繩。 3.4.2 供超過 36 個月到 72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玩具:具有可拆卸之配件或進行第 4.24 節合理可預見之濫用試驗後產生之脫離組件,依第 4.2 節試驗時,若具可完全置入小物件測試筒者,在玩具本體或其包裝上應依 CNS 4797第 7.2.3 節及第 7.4(1)節之規定附加警語。 3.5 特定玩具的形狀、尺度和強度 3.5.1 擠壓玩具、嗄嗄作響之玩具及其他特定玩具 3.5.1.1 除了軟質填充玩具之軟質填充組件或布質
19、組件外,下列型式玩具之品質應符合第 3.5.1.3 節之要求。 (1) 供 18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擠壓玩具。 (2) 嗄嗄作響玩具。 (3) 口啣玩具和可供口咬之玩具。 (4) 嬰兒運動用品的腳。 8 CNS 4797-3, Z 7066-3 3.5.1.2 質量小於 0.5 kg,且供無法自行坐起之幼兒使用玩具之品質應符合第3.5.1.3 節之要求。 (1)在嬰兒床、圍欄或嬰兒車上的玩具,其配件或可拆卸組件。 (2)兒童運動用品之可拆卸組件。 3.5.1.3 品質要求 (1) 依第 4.3 節進行試驗時,玩具及其組件之任何部分均不能完全伸入中空規 A 凹處。 (2) 近似球形、半球形或喇叭
20、狀尾端之玩具,依第 4.3 節進行試驗時,玩具尾端不能完全伸入輔助中空規 B 凹處。 3.5.2 小球:依第 4.4 節進行試驗時,可完全通過中空規 C 的球,稱為小球。 (1) 供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玩具,不得具有小球或含可拆卸之小球。 (2) 供超過 36 個月到 9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玩具,若玩具具有小球或含可拆卸之小球或依第 4.24 節試驗後產生脫離之小球,應依 CNS 4797 第7.4 節之規定附加警語。 3.5.3 絨毛球:供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具絨毛球玩具,依第 4.24.6.3 節進行試驗,所試驗產生之脫離絨毛球應依第 4.5 節進行試驗時,其不得完全通過中空
21、規 C。在扭力或拉力試驗中,自絨毛球脫離之組件、片段或線束不須進行第 4.5 節試驗。 3.5.4 學齡前玩偶:除了以織物製柔軟玩偶外,符合下列條件且供 36 個月以下學齡前兒童玩耍之玩偶須依第 4.6 節學齡前玩偶試驗,試驗時圓形末端不能穿過中空規 B 凹處。此項要求亦適用於仍保留於圓形末端之附件,如帽子或頭髮。 (1) 圓形、球形或半球形末端具有連接斜頸於簡單及無附肢之圓柱體外形; (2) 全長不超過 64 mm,見圖 9 玩偶範例。 圖 9 玩偶範例 9 CNS 4797-3, Z 7066-3 3.5.5 玩具奶嘴:附在或隨附玩具出售供 36 個月以下兒童玩耍用的玩具奶嘴,其奶嘴長度不
22、得超過 16mm。奶嘴長度之量測為奶嘴邊緣至奶嘴尾端之距離。 3.5.6 氣球:由乳膠等材料製成的氣球在包裝上必須附有如下警語: 警告:未滿 96 個月兒童可能遭未充氣或破損的氣球噎死或悶死。必須由成年人監督。未充氣之氣球應 置於兒童無法取得的地方。破損的氣球應立即丟棄。 3.5.7 彈珠:在彈珠和含有可卸下彈珠或經依第 4.24 節合理可預見之濫用試驗後有彈珠脫離的玩具的包裝上必須附有如下警語。 警告:本玩具是一彈珠,有致窒息的危險,不適合未滿 36 個月兒童使用。或 警告:本玩具內含彈珠,有致窒息的危險,不適合未滿 36 個月兒童。 3.6 邊緣 3.6.1 玻璃或金屬片之可觸及銳邊 (1
23、) 供 9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玩具上之邊緣經第 4.8 節銳邊試驗時不應有玻璃或金屬片之危害銳邊。若玩具上之邊緣無法通過第 4.8 節試驗,則要評估玩具在可預期使用的情況下是否會出現不當受傷的風險,同時必須將玩具可預期的使用方式和適用的年齡層納入考量。 (2) 若玩具上之銳邊鄰接 (如搭接或摺邊 )在測試樣品表面上,且鄰接之間隙在 0.5mm 以下,則此銳邊不被視為可觸及銳邊。 (3) 導電體上之金屬片和顯微鏡上之蓋玻片邊緣,被視為功能性邊緣,不需標示警語。 3.6.2 功能性銳邊 (1)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不應具有可觸及的功能性銳邊。 (2) 超過 36 個月到 96 個月以下兒
24、童使用之玩具,因具功能性而含有銳邊 (如功能性玩具剪刀、功能性玩具工具組等 ),應在包裝上附適當之警語或說明。 警告:本玩具有銳邊或尖端。;或警告:本玩具有銳邊及尖端。 3.6.3 金屬玩具之邊緣:供 9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玩具,若具有可觸及的金屬玩具邊緣,含洞孔及窄槽等,則 此玩具邊緣應不得具有毛邊及斜切邊;或應以摺邊、滾邊、捲邊或永久性 的保護裝置加以覆蓋或加工處理。此玩具邊緣無論作任何之覆蓋或加工處理,均應依第 4.8 節進行銳邊試驗。 3.6.4 模型玩具之邊緣:供 9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之模型玩具,其邊緣、彎角處或合模處不應有毛口及壓擠溢料 所產生之銳邊;或應加以保護裝置使銳邊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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