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4797-2007 Safety of toys (General requirements)《玩具安全(一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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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200.50 Z70664797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68 4 月 6 日 96 10 月 24 日 (共 8 頁 )玩具安全(一般要求) Safety of toys (General requirements) 1. 目的:本標準之制定目的在對於使用玩具者年齡、性別、性向之發展、使用之技術之不同,而設計出各種不同玩具,提供必要指示,俾便於製造及選擇玩具時能謹慎,考慮上述各項之教育心理問題,並保障幼兒及兒童在意外情況下,甚至於濫用情形下之安全。本標準並未消除父母及教師
2、對兒童玩具之選擇與照顧責任。玩具之安全問題須不斷小心注意,是以本標準於每發現一新危險因素 (Danger factor)時,即予修訂,以使在適用中之標準能儘量臻於至善。 2.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 14 歲以下兒童及嬰兒所使用之各類型玩具之安全要求;惟文具若具有玩具之功能者,應符合本標準之規定,但不包括下列之產品。 (1) 自行車 (車座高度 435 mm 以上者 )。 (2) 彈弓。 (3) 金屬頭飛鏢。 (4) 公司、遊樂場設備。 (5) 以壓縮空氣或瓦斯操作的槍械。惟水槍仍屬玩具。 (6) 特技風箏。 (7) 模型組件、嗜好品及手工藝品等原來即不具玩耍價值之成品。 (8) 運動物品及器
3、材、露營用品、競賽用 品、樂器和家具。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 (9) 以內燃引擎為動力的模型航空器、火 箭、船舶及陸上車輛,包括引擎本身和備用零件。惟具該等物品之相似功能者,仍屬玩具。 (10) 非供 14 歲以下兒童使用的收藏品。 (11) 主要以裝飾為目的之假日節慶用裝飾品。 (12) 深水用水上運動設備。 (13) 專家用超過 500 片或無圖案的拼圖。 (14) 煙火及雷管。 (15) 在成人監督下使用之教學用加熱組件。 (16) 蒸汽引擎。 (17) 可連接映像螢幕且在大於 24 V 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視遊樂器。 (18) 嬰兒安撫奶嘴。 (19) 逼真的槍砲仿製品以
4、及可發射金屬或子彈的玩具槍砲。 (20) 在大於 24 V 之正常電壓下操作的電烤箱、電熨斗或其他功能性產品。 (21) 鬆弛時總長超過 120 cm 之弓箭術用弓。 2 CNS 4797, Z 7066 3. 特性要求:玩具及其配件之使用材料、包裝及標示項目等,除應符合本標準第 5 節第 7 節之一般性規定外,其他安全要求應依下列之規定。 (1) 耐燃性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1玩具安全 (耐燃性 )之規定。 (2) 化學性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2玩具安全 (特定元素之遷移 )之規定。 (3) 物理性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3玩具安全 (物理性 )之規定
5、。 (4) 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之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4玩具安全 (化學或相關科學實驗套組 )之規定。 (5) 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之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4797-5玩具安全 (非實驗套組之化學玩具套組 )之規定。 (6) 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應符合 CNS 14276電驅動玩具之安全要求 之規定。 (7) 可塑劑之安全要求:依 CNS 15138塑膠玩具中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檢驗法之規定,玩具及嬰幼兒產品中所含可塑劑,鄰苯二甲酸雙 -2-乙基己酯 (DEH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 (DBP)、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 (BBP)、鄰苯二甲酸二異壬酯(DINP)、鄰苯二甲
6、酸二異癸酯 (DID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 (DNOP)等 6 種鄰苯二甲酸酯類可塑劑 (Plasticizer)及其混合物含量 總和不得超過 0.1%(重量比)。 4. 用語釋義:除依各相關標準之用語釋義外,另定義如下。 4.1 玩具:凡設計、製造、銷售、陳列或標示供 14 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產品均稱之為玩具。 4.2 包裝:玩具在銷售、陳列或運送時, 為保持其價值及原狀,以適當之材料、容器等予以包裹並隨同玩具銷售,但本身不具玩耍的功能。 5. 材料:玩具或玩具配件之材料應以無毒之材料製成。 6. 包裝 6.1 供消費者自行拆卸之包裝,應依下列之規定。 (1) 不得在包裝袋之袋口附有可收
7、縮之繩索或類似功能之物品。 (2) 不得使用別針、大頭針、訂書針 (1)或類似之危險物品將玩具固定於包裝上。 註 (1)若使用訂書針時,須依第 7.1 節之規定附加警告標示。 6.2 包裝用薄膜:包裹玩具之軟質塑膠袋或塑膠薄膜,應依下列規定。 (1) 消費者打開時,應即可破壞銷毀。 (2) 袋口張開至最大限度時,其周邊小於 360 mm,或周邊大於 360 mm 而周邊長度加上袋子高度小於 540 mm,則薄膜之厚度應在 0.04 mm 以上。 (3) 袋口周邊大於 360 mm,且周邊長度加上袋子高度大於 540 mm,則薄膜之厚度應大於 0.03 mm,且必須附加下述之標示內容。 注意 為
8、避免嬰兒或兒童產生窒息之危 險,請於拆卸後立即將此塑膠袋銷毀或遠離嬰兒及兒童。 備考: 本項規定在於避免兒童將塑膠袋視為玩具而罩於臉上玩耍,尤以厚度小於 0.03 mm 之塑膠薄膜,極易因兒童吸氣而黏著於鼻嘴上而產生窒息之危險。 3 CNS 4797, Z 7066 7. 標示:玩具或其包裝上應具備之中文標示或附中文說明書,以指引消費者作正確之選擇,其規定如下。 7.1 商品標示:在玩具或其主要零配件之本體或包裝上,應標示下列事項。 (1) 玩具名稱。 (2) 製造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若為進口者,應標示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之名稱、地址、電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原始製造廠
9、商之名稱、地址及原始製造國。如主管機關對本項標示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主要成分或材質。 (4) 適用之年齡。 (5) 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 (6) 有危害使用者之安全或健康之虞者,應標明警告標示或特殊警告標示。 7.2 年齡標示:在玩具本體或包裝上,應以顯明之文字標示玩具之適用年齡 (參考表 1)。 表 1 年齡別玩具參考標準 小 學項目 六歲五歲四歲三十六個月二十四個月十二個月七個月初小高小國中以上花捧兒、手握響鈴 填充玩具、洋娃娃及配件 桌上鋼琴、木琴、口琴、鼓 黑板、算術遊戲 電話機、買賣遊戲、家家酒 玩砂、水玩具 步行器、推車玩具 球類、擲圈玩具、騎乘玩具 手珠球、陀螺、溜冰
10、玩具、跳繩 保齡球、棒球、桌球、羽毛球等玩具活動物體、塑膠、木製車等玩具 電動汽車玩具、發條汽車玩具 積木玩具 (木製或塑膠製 ) 折紙、黏土 模型、塑膠模特兒 運動遊戲 沙包 望遠鏡、顯微鏡、照相機 迷你車、軌道汽車 (火車 )、電車玩具 無線電操作汽車 備考 1. 上表得視兒童之性格、能力或原始設計之需求變更。 2. 初小為七至九歲兒童,高小為十至十二歲兒童,國中以上為十三歲以上兒童。 4 CNS 4797, Z 7066 7.2.1 若玩具具有特定之使用對象,不 適合於某年齡兒童使用時,則應以文字或類似標誌予以標示。 例:不適於 5 歲以下兒童使用時,標示如下。 警告:本玩具不適合 5
11、歲以下兒童使用。 7.2.2 若玩具不適合 36 個月以下兒童使用者,應特別以文字或標誌標示;標誌如示意圖所示,標誌之繪製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圓圈及斜線必須為紅色。 (2) 襯底必須為白色。 (3) 不適用之年齡範圍和兒童圖樣之標示必須為黑色。 (4) 標誌直徑應為 10 mm 以上。 (5) 斜線左下方標示不適用之年齡範圍,右上方標示兒童圖樣。 示意圖:年齡標誌 7.2.3 警語:本產品不適於 3 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7.3 使用說明:玩具內必須附有適用年齡 之兒童易看懂或瞭解之圖解或文字之使用說明。 7.4 警告標示:各種警告標示,均須置於 玩具或包裝主要展示面之明顯處,使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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