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4797-1-2007 Safety of toys (Flammability)《玩具安全(耐燃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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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月96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97.200.50 Z7066-14797-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56月16日 9610月24日 (共5頁)玩具安全(耐燃性) Safety of toys (Flammability)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各類玩具在生產製造中被禁止使用之可燃性材料,及某些玩具在接觸小火源時之耐燃性要求。 備考 1. 依第 4 節中所描述之試驗方法,係被用以測定玩具在所規定之特定試驗條件下之耐燃性。此時特定試驗條件下所獲得之試驗結果不可視為此玩具本身或其材料遭受其他火源時潛在性危險之所有表
2、現。 2. 本標準包括所有玩具之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下列玩具被認為會呈現最大危險之試驗方法。 (1) 鬍鬚、髭、假髮、 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 (2) 戲服,包括搭配於衣服上之頭飾及玩具。 (3) 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 (例如玩具帳蓬、木偶劇場、印第安茅屋 )。 (4) 具有絨毛表面或紡織品表面之軟質填充玩具,但具有全部由非紡織品聚合材料製成的洋娃娃頭部及四肢則不在此範圍內。 2. 用語釋義 2.1 耐燃性:在特定試驗條件下,材料或產品隨火焰燃燒之難易性。 2.2 燃燒碎片 (flaming debris):在燃燒試驗過程中從代表性試樣上掉落之著火的物質。 2.3
3、自熄性 (self-extinguishing):當代表性試樣被點燃,隨後在第二根棉線被燒斷前即熄滅之情形。 2.4 代表性試樣 (representative sample):單一玩具上之 任何個別部分,見第 4.1 節。 2.5 毛髮:包含設計用來代表頭髮之材料。 2.6 軟質填充玩具 (filled soft toy):泛指所有表面為紡織品 材料或絨毛材料之玩具。其內部填充柔軟材料 (例如聚苯乙烯發泡粒、聚酯纖維或聚胺酯發泡體等 ),可被用手容易壓縮玩具本體者,此種玩具包括穿著或不穿著衣服者。 2.7 表面閃火現象 (surface flash):指火焰快速燃燒過產品表面的現象,但並未燃
4、及基部之情形。 2 CNS 4797-1, Z 7066-1 3. 品質 3.1 一般要求 3.1.1 下列材料不得使用於製造玩具 (1) 硝化纖維素 (賽璐璐 )及具如同賽璐璐燃燒情況之其他材料,但作為清漆塗料者除外。 (2) 當接近火焰時會呈現表面閃火現象的絨毛表面材料。 3.1.2 玩具本身不得含有可燃性氣體、 易燃性液體,高度易燃性液體,可燃性液體及可燃性固體。但若為下列情形時,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1) 將可燃性之液體密閉於個別容器內,且容器之最大容積不超過 15 mL。 (2) 將高度易燃性液體及可燃性液體完全保留於書寫工具內。 (3) 動力黏度大於 26010-6 m2/s 之
5、可燃性液體,即相當於使用容量 100 mL流出孔徑為 6 mm之流出杯黏度計測量所得之流動時間大於 38 秒之可燃性液體。 3.2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 3.2.1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 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若其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突出產品表面 50 mm 以上者,當依第4.5 節試驗時,在移開試驗火焰後,其發焰燃燒之持續時間不得超過 2s。而且若有著火現象時,其燃燒後殘留之部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若原來長度為 150 mm 以上時,不得少於最大原長度的 50 %。 (2) 若原來長度未滿 150 mm 時,
6、不得少於最大原長度的 25 %。對於波浪毛髮,應測定經拉直後之長度。此類產品應於被使用及最嚴苛的條件下試驗。 3.2.2 鬍鬚、髭、假髮、面具及具有絨 毛、毛髮或其他附著材料而戴在頭上之產品,突出產品表面小於 50 mm 者,當依第 4.6 節試驗時,在移開試驗火焰後,其發焰燃燒之持續期間不得超過 2 秒,且由試驗火焰點火點量測時,燃燒範圍之最大尺度不得大於 70 mm。對於未具絨毛、毛髮或其他附著物 (非綁玩具者 )之紙板製 局部面具則不須進行試驗。但若面具上之雙眼中心點到面具頂端間之距離大於 130 mm 時則須進行試驗。 3.3 戲服 (不包含第 3.2 節所述之產品 ):當此類之產品依
7、第 4.7 節所述方法試驗後,火焰之燃燒速率應為 30 mm/s 以下。若火焰之燃燒速率介於 10 mm/s 及 30 mm/s之間時,則玩具本身及其包裝上應標示著警語警告!遠離火源。 3.4 兒童可以進入之玩具 (1) 當此類玩具之具代表性試樣依第 4.7 節所述方法試驗後,其火焰燃燒速率應在 30 mm/s 以下。 (2) 若燃燒速率大於 20 mm/s 時,則於試驗過程中不得有燃燒碎片自試驗試樣上掉落。 (3) 若測試試樣於試驗過程中有自熄性之現象發生,則被視為符合要求。 (4) 若燃燒速率介於 10 mm/s 與 30 mm/s 之間,則玩具本身及其包裝上應標示著警語:警告!遠離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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