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3765-28-2005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ewing machines《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的安全-第2部:缝纫机的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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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印行年月94年10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3.120;61.080;97.180 C4125-283765-28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年3月25日 年月日 (共7頁)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產品的安全 第 2 部:縫紉機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sewing machines 目 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用語釋義- 3 3.一般規定
2、- 3 4.一般試驗條件- 3 5.空白- 3 6.分類- 3 7.標示與說明- 3 8.防電擊之保護- 4 9.電動器具的起動- 4 10.消耗功率與電流- 4 11.溫升- 4 12.空白- 5 13.在操作溫度下之電器絕緣耐電壓及洩漏電流- 5 14.空白- 5 15.耐濕性- 5 16.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 5 17.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5 18.耐久性- 5 19.異常操作- 5 20.穩定性與機構上之危險- 5 21.機械強度- 5 22.構造- 5 23.內部配線- 6 24.零組件- 6 25.電源線及其連接方法- 6 26.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 6 27.接地-
3、6 2 CNS 3765-28, C 4125-28 28.螺釘與連接- 6 29.沿面距離、空間距離與絕緣厚度- 6 30.耐熱、耐燃與耐電弧軌跡- 6 31.耐蝕- 6 32.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6 附錄- 7 3 CNS 3765-28, C 4125-28 1. 適用範圍 CNS 3765第1節本標準由下列取代。 本標準適用於家用和類似用途之電動縫紉機(electrical sewing machines)安全標準,單相電器額定電壓(rated voltage)為250V以下,其它電器為480V。 拷克車(overlock machines)與電氣套組在本標準適用範圍內。 非一般
4、家庭使用,但可能對公眾造成危險的電器,例如欲在商店、小型工廠、農場等場所由非專業人員使用之電器,亦在本標準範圍內。 本標準已考慮在家庭裡及其周圍人員可能遭遇到由電器所產生的共通性危險。 本標準未考慮: 在無人看顧下,孩童或無行為能力者(infirm persons)使用電器; 孩童嬉玩電器。 備考1.應注意下列事項: 使用於車輛、船舶、飛機上之電器,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2.本標準不適用於: 工業用縫紉機; 使用在特殊場所,諸如存有腐蝕性或爆炸性物質(灰塵、蒸氣或瓦斯)環境下之電器。 2. 用語釋義 除下列所述,CNS 3765第2節本標準適用。 2.2.9 取代 正常操作(normal ope
5、ration):縫紉機於壓布腳(presser foot)舉起位置且繞線裝置放開而不裝線及紡織物之情況下操作。將縫補(stitch)長度及鋸齒形縫補寬度調整至最高負載。 備考:通常將縫補長度及鋸齒形縫補寬度調至最大值可達到最高負載。 2.101 電氣套組(electrical set):由電動機及其控制裝置裝設於非電動縫紉機上之配件。 備考:電氣套組可包含燈泡(管)。 2.102 拷克車(overlock machines):具有1個以上的針頭並裝有剪裁布料裝置的縫紉機。 3. 一般規定 CNS 3765第3節本標準適用。 4. 一般試驗條件 除下列所述,CNS 3765第4節本標準適用。 4
6、.101 依使用說明書之規定將電氣套組安裝於縫紉機上以得到最不利之情況。 4.102 置於桌上使用之縫紉機依攜帶型電器(portable appliances)進行試驗。 5. 空白 6. 分類 CNS 3765第6節本標準適用。 7. 標示與說明 除下列所述,CNS 3765第7節本標準適用。 4 CNS 3765-28, C 4125-28 7.1 追加 電器應在燈座上或其鄰近位置標示可替換照明燈泡(管)之最大消耗功率,如下所示: “燈泡(管) 最大W” 或 “ 最大W” 若指示燈泡(管)之額定電壓低於縫紉機之額定電壓,則必須加以標示。 電氣套組必須標示下列資訊: 額定電壓以V表示; 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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