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2952-2005 Sampling of pulps for testing《试验用纸浆之取样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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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85.040 P3022295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8 年 6 月 4 日 94 年 4 月 19 日 (共 4 頁 )試驗用紙漿之取樣法 Sampling of pulps for test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從一批紙漿中採 取具有代表性,且可供試驗目的樣本之方法。本標準適用所有不同形式之紙漿,如包或卷筒。 2. 用語釋義 2.1 批( Lot):係指代表紙漿種類或等級之數量。 2.2 取樣包(或卷筒):供取樣的一包(或卷筒)紙漿。 2.3
2、樣品( Specimen):從取樣包(或卷筒)採取相當數量之紙漿。 2.4 總樣本( Gross sample):從一批紙漿中取得樣品之總和。 3. 原則:從一批紙漿中以隨機取樣之方式來採取數包或卷筒紙漿,再從中取得相同數目之試樣。 備考:取樣之最小包數視一批之大小而定。 4. 取樣包(或卷筒):取樣包(或卷筒)須以隨機取樣方式選出具代表該批紙漿之樣品。取樣包須完整無缺或受損盡量少,為了取得具有代表性之樣品,則整批應可供取樣;當整批不能提供取樣時,則所選取之包數應由買賣雙方協議。當沒有任何其他協議時,可供取樣之紙漿量不應少於整批紙漿之一半。 表 1 取樣包(或卷筒)之數量 一批紙漿中之總包(或
3、總卷筒)數量 N 最少取樣包(或卷筒)數量 n 100 以下 10 101 200 15 201 300 18 301 400 20 401 500 23 501 600 25 601 700 27 701 800 29 801 900 30 901 1000 32 超過 1000 32 備考:上表所列之 n 值,原則上不應小於 N 之平方根;亦不論整批紙漿數量多寡,最少取樣包(或卷筒)之數量不應超過 32。 2 CNS 2952, P 3022 5. 步驟:從每一取樣包(或卷筒)選取一樣品,記錄被取樣包(或卷筒)之批號,所有樣品應包含等量之乾漿板或漿塊,量之大小視欲測試之項目而異,通常每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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