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2866-2004 Method of test for elevator escalator and dumbwaiter《升降机、升降阶梯及升降送货机检查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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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53.020 B7042286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59 年 5 月 29 日 93 年 7 月 22 日 (共 22 頁 )升降機、升降階梯及升降送貨機檢查方法 Method of test for elevator escalator and dumbwaiter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及 結構物之鋼索式升降機( Elevator),升降階梯( Escalator)及升降送貨機( Dumbwaiter)之安全檢查事項。 2. 檢查項目:檢查
2、項目如下。 2.1 竣工檢查:檢查是否與設計書或規範書內記載各項相符,試車時車廂內不得異常振動現象同時並按第 4 節規定全部檢查之,並依附錄升降機檢驗記錄表作成紀錄。 2.2 定期檢查:定期保養檢查,除負載試驗外按第 4 節規定全部檢查之,且依附錄升降機安全檢查報告作成紀錄,每年舉辦一次。 3. 檢查工具 3.1 絕緣電組之測定,使用 500V, 100M高阻計或第 3.2 節所規定之電壓計,但IC 電子控制電路者可用 3V 之高阻計。 3.2 負荷試驗使用下列規定之電流計,電壓計及轉速計。 (1) 電流計及電壓計之精確度須為 1.0 級以上者。 (2) 轉速計須為瞬間式者。 3.3 其他各項
3、檢查使用折尺及下列規定之捲尺、卡尺、單面鎚及水平器等。 (1) 捲尺應為纖維質帶狀或鋼皮尺,長度為 5m 以上者。 (2) 依 CNS 4175游標卡尺之規定。 (3) 單面鎚須符合國家標準者。 (4) 水平儀須依 CNS 8190精密方形水平儀或 CNS 8191精密水平儀之規定。 4. 檢查方法及要求 4.1 升降機 4.1.1 機械室之構造檢查 (1) 牽引機、電動機及控制盤須離開柱及牆壁,最少應於 30cm 以上以利管理保養,但無阻礙管理保養時,不在此限。 (2) 機械室內除必須設備外,不得設置或支持任何物體。 (3) 機械室內應設有照明及通風設備,以利管理檢查,照度應在 100 lx
4、(米燭光)以上,通風設備應能使室內溫度保持在 40C 以下。 (4) 機械室之出入口應加鎖,其裝置應良好。 (5) 由機械室至走廊,樓梯間應便於通行,樓梯應加裝扶手,其與水平面之傾斜角度,應不超過 60 度。 (6) 機械室高度,不得低於 2.0m。 2 CNS 2866, B 7042 (7) 機房面積,不得少於升降路投影面積之二倍,但不妨礙保養、檢查及管理者,不在此限。 (8) 其通路或裝置後之間隔,須能允許機械及其他設備,進入並容納之。 (9) 每一機械室底板,須能防火(不小於二小時之防火時效) ,房頂須堅固,且能耐火(不小於二小時之防火時效)。 (10) 機械室出入門之構造,應有下述裝
5、置 a. 能自動關閉者。 b. 有彈簧鎖或其類似裝置,以便室內不用鎖匙而能開門。 c. 除屋頂開口部分以外,機械室牆壁,應能耐火 (二小時防火時效)。 (11) 任一機械室內,若其底板之高度,相差超過 60cm 時,在不平之處,須裝適當之護欄或梯子。 (12) 底吊型 (Basement type),側吊型 (Side traction type)升降機之頂部小屋(Portroom)或類似之房間,其應能容納轉向輪 (Pulleys)或類似機械之裝置其淨高不得少於 1.2m,應有安全與方便之進出口及適當之照明。 備考:無機房式升降機得免適用第 4.1.1(1)節 4.1.1(12)節之規定。 (
6、13) 與升降機有關之每一機器轉向輪 調速機及類似之設備,須有防止鬆動移位之設施。 4.1.2 受電盤、控制盤、配管及配線 (1) 受電盤主開關應設於機械室出入口附近,須易於操作而且安全。 (2) 控制機件應確實裝緊,所有電路須匯集機房配電盤內,配電盤內各種開關接點,均應動作良好而無異狀。 備考:無機房式升降機得免適用第 4.1.2(1)節第 4.1.2(2)節之規定。 (3) 各電路間之絕緣電阻均應符合表 1 之規定。 表 1 電 路 別 電 壓 電 路 絕緣電阻 備 考 300V 以下 0.2M以上電動機主電路 超過 300V 0.4M以上電動機主電路之絕緣電阻,以控制盤之各無熔線斷路器在
7、開路之狀態下檢查之。 150V 以下 0.1M以上控制電路 信號電路 照明電路 超過 150 至 300V 以下 0.2M以上控制電路之絕緣電阻,以關閉各開關,於各無熔線斷路器開路之狀態下檢查之。 備考:含有半導體,電解電容器,電子管等之電子組件電路,得使用 3V 以上絕緣電阻計或電壓計測量由下式求出其絕緣電阻。 3 CNS 2866, B 7042 絕緣電阻 (M)= 6m10)ER((xee 1) 式內, Rm=相當於所用電壓計 1V 之電阻值 () E =所用電壓計之當時測定範圍 (V) e =測定電路之常用操作電源之電壓 (V) ex=被測定部位之電壓計指示值 ( V) 此時將電源 (
8、)極接地,電源 (+)極接電壓計 (+)端子,被測定部位接電壓計 ()端子。 (4) 緊急用升降機時,應設有預備電源。 (5) 緊急用升降機,供緊急使用時,應不受其他升降機之影響。 4.1.3 原動機、制動機及牽引機 (1) 原動機安裝應確實,運轉情況須良好。 (2) 制動機安裝應確實,電源終止時應能使車廂安全減速後停止之。 (3) 牽引機安裝應確實,驅動輪應無裂痕,自動停止輪與主索間不得產生顯著之滑移。升降機如設有減速裝置者,齒厚必須為裝設時之厚度 7/8 以上。 4.1.4 負載試驗:負載試驗須在下述 三種情況下分別測定其額定電壓及額定頻率時之速率及電流,須符合表 2 之規範。同時尚需測定
9、 25%, 50%及 75%負載時之速率及電流一併記錄之。 (1) 無負載時。 (2) 100%負載時。 (3) 110%負載時。 表 2 項 目 無負載時及 110%負載時 100%負載時 速 率 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之速率之 125%以下上昇速率為設計書或規範書記載速率之 90%以上, 105%以下 電 流 原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20%以下 原動機之額定電流值之 110%以下4.1.5 調速機之動作狀態:以轉速計測定其動作速度須符合表 3 之規定。如果升降機無法達成超速運轉時,則 單獨驅動調速機,使與升降機之速度異常增大之相同情況下測定之。 4 CNS 2866, B 7042 表 3 種
10、類 額定速率 (1)為 45m/min 以下者 額定速率 (1)超過 45m/min 者 超速開關 63m/min 以下時須能扳斷 額定速率之 1.3 倍以下時須能扳斷阻擋器 應在超速開關切斷之同時或以後發生動作,而且在下降速度尚未超過 68m/min 以前應動作。 應在超速開關扳斷後發生動作而且在下降速度尚未超過額定速度之 1.4 倍前應能動作。 註 (1) 額定速率及設計書或規範書所記載之速率,亦即 100%負載時升降機每分鐘上升之最高速率。 備考:配重 (Counter weight):配重應確實固定,並得設置安全裝置,該裝置如由調速機控制時則 配重側之調速機與車廂側之調速機兩者間,配重
11、用調速機之動作速度不可低於車廂側調速機之動作速度。 4.1.6 安全裝置之動作狀:完工檢查時,使車廂載重 100%,高速運轉按 (1)至 (3)各項規定檢查之,如事先已由工廠試驗等方式而確認其安全性時可省略之。 實施定期檢查時,原則上車廂載重為 65kg 並以最低速度按 (1)及 (2)兩項規定檢查之。 (1) 車廂下降中,以手試動調速機之阻擋器,車廂一旦停止後,再開牽引機以便車廂下降。車廂如不繼續下降而牽引機仍繼續轉動時,即表示安全裝置已發生作用。如果該安全裝置係未設調速機方式者則使安全裝置發生動作之同時把配重吊起,如車廂主索有鬆弛現象則可確定安全裝置業已動作。 (2) 使安全裝置在動作情況
12、下,按 (a)及 (b)各項規定檢查之。 (a) 機械裝置及調速機鋼索不得有任何損傷。 (b) 緊急煞車(安全裝置)左右兩側作用平均,以水平器測量車廂床面之水平度,任何部位均應在 1/30 以內。 (3) 安全裝置自動作開始至完全停止之距離:漸進式安全裝置之停止距離得由軌道面上取四點痕跡測定之,平均值須在圖 1 所示之範圍內。 5 CNS 2866, B 7042 圖 1 4.1.7 必須設置負載防止及 警報裝置,該裝置在 100% 110%之負載狀態時,應能發生動作。 4.1.8 車廂內部檢查 (1) 車廂內緊急救出口 (2) 表示用途載重及最大容量之銘牌須張貼於顯明易見之處,記載內容須確實
13、。 (3) 門開關之動作性能應無異狀。 (4) 操作配件之裝置其動作狀態應良好。把手必須自動復歸運轉 停止之位置,安全開關之動作狀況應良好。 (5) 與外部聯絡緊急叫呼裝置及通訊裝備應良好。 (6) 無異常噪音,通風情形良好。 (7) 操作說明及緊急聯絡說明,應貼於易見之處。 (8) 平均每個人之重量,以 65kg 計算之。 (9) 車廂門與所有出入口門應確保完全關閉,否則車廂不能運轉,或保持運轉。 (10) 任一升降機車廂,出入口淨高,不得少於 2m,淨寬不得少於 70cm。 (11) 通訊或信號、緊急照明電源,應由電池或其他緊急電源供應。 (12) 緊急停止按鈕或停止開關其動作 應確實良好
14、,如為露出式者應與緊急呼叫裝置連接。 (13) 須裝置與緊急出口相聯繫之有效 裝備,以確保此門或其覆蓋物已完全關閉。 (14) 車廂內部明顯處,應貼妥升降機保養負責單位及編號銘牌。 阻擋器動作時之車廂及配重下降速度100%負載下以高速檢查時停止距離之最小值 100%負載下以高速檢查時停止距離之最大值 停止距離 (軌道上四點痕跡之平均值 )(m) (m/min) 600550500450400350300200 100 250 150 500 1.0 2.0 3.04.0 5.0 6.0 7.0 8.0 6 CNS 2866, B 7042 4.1.9 車廂上部檢查 (1) 緊急救出口在車廂外部
15、須能以簡單操作方法即可開啟。 (2) 門開關之安裝須確實。 (3) 車廂上部之安全開關之動作情況應無異狀。 (4) 設有轉向滑車者,裝置應良好,主體部分應無裂紋。 (5) 調速器鋼索之裝置應確實。 (6) 安全裝置之連桿機構,動作須確實。 (7) 上部極限開關類之安裝應堅固,確實在動作安裝位置,其動作情況應良好。 (8) 主索及調速器鋼索在車廂上部,使車廂徐緩升降檢查之,在車廂上部不能檢查部分,得在機械室及升降坑內檢查之,均應符合 (a)至 (c)之規定。 (a) 主鋼索頭灌鑄巴氏合金時,頭部應留出少許,以便易於查明鋼索是否確以分股折彎。 (b) 主鋼索之端頭配件需用雙重螺帽鎖緊,並須加裝開尾
16、梢。 (c) 所有主鋼索其所受拉力大致均應相等。 (9) 導軌及托架之安裝應堅固,不得有變形及過度磨損等情形。 (10) 升降機出入門之連鎖裝置及開關之動作情況均應良好。 (11) 升降路內不得設置與升降機無關之配管及配線。 (12) 各出入口門檻下部,進出期間應具有不被夾住之危險構造。 (13) 緊急用升降機,其車廂上部之各電氣裝置須設置除水蓋及排水孔等。 (14) 緊急用升降機,其電線管,盒類等須為不積水之構造。 4.1.10 升降路及機坑檢查 (1) 坑內應不漏水且須清潔。 (2) 下部極限開關類之裝置應堅固,並確實安裝在動作位置,其動作狀態應良好。 (3) 車廂水平停於最下層時,車廂與
17、緩衝器間之距離加上緩衝器之衝程數值,應小於配重頂部之間隙值。 (4) 緩衝器之安裝應堅固,並須保持其良好機能,如係彈簧式緩衝器時不得有生鏽腐蝕等缺點;油壓式緩衝器時應注意油量是否適當。 (5) 車廂水平停於最上層時配重底部與緩衝器 間之距離及車廂水平停於最下層時,車廂底部與緩衝器間之距離,應符合表 4 之規定。 7 CNS 2866, B 7042 表 4 最小距離 (mm) 最大距離 (mm)額定速度 (m/min) 交流升降機 直流升降機 配重側 車廂側彈簧式緩衝器 7.5 以下 超過 7.5 至 15 以下超過 15 至 30 以下超過 30 75150225300150 油壓式緩衝器:
18、不規定 900 600 備考:油壓式緩衝器當高速升降機之速度超過 120m/min 以上時,車廂底部與緩衝器間之距離為 150 300mm,配重器與緩衝器之距離為 250500mm。 (6) 下部之終點開關 (2)於車廂到達緩衝器以前須能動作。如緩衝器為彈簧復歸式油壓型者,則衝程之 1/2 以內,下部終點開關 (2)能發生動作時,則車廂水平停於最下層時,壓縮至衝程之 1/4 以內亦無妨礙。 註 (2)自動制止車廂下降之極限開關。 (7) 移動電纜應無損傷之虞。 (8) 調速器鋼索及其他之拉力裝置應能確實發生作用。 (9) 每一升降路全程,每樓出入口之四隅,機器室及其他任何與升降機有關設備之房間
19、,必須予以適當清理,以確保設備之清潔與運轉上之安全。 (10) 車廂完全壓縮緩衝器上時,廂底最低 部分(包括任何凸出車廂底之最凸出部分)與機坑底板之間隙,不得少於 60cm。但導鞋或導輪,安全擎子組和車台護板、安全裝置或 其他設備,設置於距車台底板側邊向內成水平距離 305mm 以內者除外。 (11) 機坑之底板,應能承受滿載車廂或配 重,當其中任一以調速機之額定跳脫速度時或因緊急安全裝置,由 於調速機拉動而動作時之衝擊能力亦皆能承受,如果無調速機者,其速度以額定速度之 125%計算之。 (12)升降路及機坑內壁,應平坦光滑不得有突出物。 (13) 任一升降路內,不得超過四部之升降機。 (14
20、) 除出入口與通風設備之開口以外,每一升降路,皆需完全封閉。 (15) 上述門與通風設備,不得任意打開, 若被啟開時,須能有立刻制止升降機行駛之聯鎖關閉裝置。 (16) 每一導軌托架 (Guides bracket)之間隔,不得超過 3.6m,並須埋入構成升降路之壁內,或以基礎螺樁埋入此壁內,再以螺帽固定之。 (17) 在升降路壁之開口部,即進入車廂之 進出口部,必須有門之設備, 8 CNS 2866, B 7042 且須耐火,不少於一小時之防火時效。 (18) 在緊急時,不論車廂是否停止於開門 區域須能用特殊鎖匙啟開之特定樓門。 (19) 每一機坑,須有適當之照明並附開關 及一個停止開關,進
21、入機坑時能易於操作。 (20) 機坑深度,如超過 1.4m 時,必須設一固定而垂直之金屬梯子。 (21) 任一升降路下部之任何部分,供人使 用或類似使用時,配重側比照車廂,同樣必須裝設緊急安全裝置。 (22) 同一升降路有一部以上電梯,而機坑底板,水平高低,相差 30cm 以上時,應設適當之隔欄,其高度以距底板 30cm 至 180cm,如有補償索、鏈者,得不設隔欄。 (23) 導軌 (Guides)係用於引導車廂或配重,在其升降行程內,作垂直往復升降,故每一導軌,必須具有足夠之 硬度,平坦光滑之導滑面,且連接或固定在導軌托架上,在正常條件下,每 5m 之撓曲,不超過6mm。 4.1.11 搭
22、乘場出入門檢查 (1) 檢查搭乘場出入門之開關及關鎖之情形時,先關閉車廂門並將操作裝置接通運轉狀態,使各階層搭乘場之出入門漸漸接近全閉位置,當車廂開始啟動時測出出入門與 出入門框或與其他門之最前緣間之距離,此時該距離必須符合下列 (a)或 (b)之規定。 (a) 上下開閉式門及中央開閉式門者,當門關閉至 5cm 以內時車廂始得啟動,並且由搭乘場無法打開 5cm 以上。 (b) 前項以外之門者,當門關閉至 2cm 以下時,車廂始得啟動,並且由搭乘場無法打開 2cm 以上。但如僅由車廂內始能運轉者之升降機且其車廂門與搭乘場出入門均同時由動力開閉者 ,依下列 (I)及(II)之規定。 (I) 關閉至
23、 5cm 以下時,始得啟動,並且由搭乘場無法打開 5cm 以上。 (II) 搭乘場出入門設有鎖閉裝置並且出入門作動至將要關合時,即使由搭乘場欲打開亦無法打開 10cm 以上者,出入門關至 10cm以下時車廂始得啟動。 (2) 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其與機廂地板面邊之間隙不得大於 4cm。 (3) 特定階層之門,不論車廂在何位置,須具有能以特殊鎖匙打開之構造。 (4) 手拉門式者應按裝有鎖緊開關。 (5) 手拉式伸縮門之鋼條(鋼板壓製)與鋼條間之距離,應在 100mm 以下。 (6) 手拉式伸縮門頂面之滑輪,應使用滾珠軸承。 9 CNS 2866, B 704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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