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81-2-1-2007 Switches for appliances - Part 2-1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ord switches《家用电器开关-第2-1部:电线开关之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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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3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9.120.40 C4495-2-1 14981-2-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6 3 月 7 日 月日 (共 14 頁 )家用電器開關第 2-1 部:電線開關之個別規定 Switches for appliances Part 2-1: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ord switches 1. 適用範圍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 家用電器開關第 1 部:通則 第 1 節。 1.1 取代 本標準適用
2、於以手、腳或其他肢體 動作來致動,在電器或家用和類似用途之設備其內部、其上方或與其一同使用,額定電壓在 250V 以下,且額定電流在 16A以下之電線開關 (cord switches)。 1.2 追加 本標準適用於連接至可撓性電纜之開關。 備考 1. 用於炎熱環境下之開關,可就需求另加規定。 2. 應注意電器或設備的標準中可能包含對開關之追加或替代性要求。 3. 本標準中電器 (appliance)一詞意指電器或設備 (equipment)。 4. 測試電線開關時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對於其他型式之電線開關,例如對電子式開關進行試驗時,本標準與相關之 個別標
3、準一體適用。 5. 除另有說明外,本標準中開關 (switch)一詞意指電線開關。 6. 本標準中可撓性電纜一詞意指可撓性電纜或電線。 1.3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3 節本標準不適用。 2. 參考標準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2 節。 2.1 追加 IEC 60227 Polyvinyl chloride insulated cables of related voltages up to and including 450/750V CNS 14796(IEC 60245) 額定電壓 450/750 V 以下
4、橡膠絕緣電纜之系列標準 CNS 14335(IEC 60598-1) 燈具安全通則 3. 用語釋義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3 節。 3.3 關於不同型式開關之用語釋義 追加用語釋義 3.3.101 電線開關 (cord switch):以電線連接至電源及 /或電器或設備之個別封閉式開關。 備考:電線可自外殼任一方向引入,亦可與外殼相接。 2 CNS 14981-2-1, C 4495-2-1 3.5 關於開關連接線之用語釋義 追加用語釋義 3.5.101 可更換電線式開關 (rewirable switch):具有端子 (terminal)或電
5、線連接裝置,可更換外部導線之開關。 3.5.102 不可更換電線式開關 (non-rewirable switch):其結構在連接導線 與組裝完成後形成完整單元,在不破壞開關結構下無法更換外部導線之開關。 4. 一般要求 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4 節。 5. 試驗時一般規定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5 節。 追加 5.101 對於不可更換電線式開關,第 16 節及第 17 節之試驗可能須提供額外的試驗樣品,第 12.3.101 節及第 12.3.102 節之試驗則須提供 3 件均已使用過之試驗樣品。 6. 定額
6、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6 節。 6.1 取代 最大額定電壓為 250V。 備考:建議值為 50V、 130V 及 250V。容許額定電壓與建議值不同。 6.3 取代 最大額定電流為 16A。 7. 分類 7.1.10 取代 7.1.101 依開關之接線方式 7.1.101.1 可更換電線式開關。 7.1.101.2 不可更換電線式開關。 7.1.102 依懸置方式 7.1.102.1 有懸置裝置。 7.1.102.2 無懸置裝置。 第 7.1.103 節相關節次之內容由以下列取代。 7.1.103 依開關適用的可撓性電纜型式。 7.1.103
7、.1 適用連接可撓性電纜之開關。 7.1.103.2 僅適用連接。 7.1.103.3 同時適用連接可撓性電纜及扁平電纜之開關。 8. 標示及文件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8 節。 追加 3 CNS 14981-2-1, C 4495-2-1 表 2 開關資訊 資訊之型式 項次 特性 節次 通用型 C.T. 專用型 U.T. 5 端子 /導體 5.101 若為不可更換電線開關,應載於文件中。 7.1.101.2 Do Do 5.102 若開關僅適用扁平電線,應載於文件中。 7.1.103.2 Do Do 10 開關類別 10.101 依 CNS
8、14335(IEC 60598-1)燈具型式之類別及可能採用之開關。 Do Do 追加 8.101 專用於控制燈具之電線開關,毋須 “OFF” 之標示。 9. 防電擊保護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9 節。 9.1 追加 電線開關裝配表 3 所規定之最大或最小標稱截面積之電線,擇其較不利者進行試驗。 追加 9.101 不可更換電線式開關連同製造廠商裝配之可撓性電纜來進行試驗。 10. 接地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0 節。 10.1 追加 若端子以基本絕緣與帶電部件隔離並以補充絕緣與可觸及金屬部件隔
9、離時,容許供作連續性接地 (earthing continuity)之用。 備考:連續性接地絕緣系統之範例,如圖 105 所示。 10.3 不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0.3 節。 11. 端子及端埠 (terminations)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1 節。 取代 4 CNS 14981-2-1, C 4495-2-1 表 3 端子及其所對應未經處理之導線承載的電阻性電流 可撓性導線 端子所承載之電阻性電流 A 截面積 mm2端子號數 大於 以下 小 中 大 3 6 3 6 16 0.5 0.75 0.5
10、 0.75 1.0 0.75 1.0 1.5 0 1 11.1.2 可更換電線開關不適用。 12. 構造 除下列所述外,適用 CNS 14981-1(IEC 61058-1)第 12 節。 12.1.2 追加 當端子螺釘鬆脫,短硬導線 (short rigid wires)仍留在原位時,視為其不易自端子脫落。 追加 12.1.101 依第 7.2.13 節分類之焊接端子 (solder terminals),須提供固定導線之額外規定。 12.3.101 電線開關應具有電線固定座,使導 線不受包括扭力等張力之影響,在導線連接至端子時,能保護其外被不受磨損並使其保持於定位。 12.3.102 應明
11、確指示如何免除張力,並防止扭力產生之預期性影響。 12.3.103 應不得使用諸如將可撓性電纜以打 結方式連結,或以繩索繫住其末端來連結等臨時性處理之方法。 12.3.104 電線開關之電線固定座應為絕緣材 質,若為金屬材質應以符合補充絕緣規定之絕緣材料,與可觸及金屬部件或可觸及絕緣表面隔離。 12.3.105 可更換電線開關之電線固定座應設 計為,即使開關未裝配可撓性電纜,當開關之外蓋移去後零件亦不致掉出。 12.3.106 電線固定座應設計為: 對任何連接方法,可撓 性電纜不得以穿透絕緣層之方式固定,此法將撕裂可撓性電纜之絕緣層或造成顯著之損傷。 備考: 可撓性電纜之絕 緣層在未被撕裂或無
12、明顯損傷下,容許絕緣層輕微變形。 若螺釘可觸及或與可觸 及金屬部件間有電性連接時,可撓性電纜不得接觸電線固定座之夾緊螺釘 (clamping screw)。 除螺釘為絕緣材質外,可撓性電纜不得以直接與其接觸之螺釘夾緊。 可更換電線式開關至少有一個部分緊密固定於開關上。 可更換電線式開關更換可撓性電纜時毋須使用特殊之工具。 可更換電線式開關,能適合連接不同但可能裝配型式之可撓性電纜。 5 CNS 14981-2-1, C 4495-2-1 12.3.107 可更換電線式開關之可撓性電纜固 定座應加以設計並配置,使電線易於更換。 以檢驗及圖 101 所示之類似裝置來進行拉力試驗,隨後以圖 104
13、所示之類似裝置進行扭轉試驗來檢查是否符合第 12.3.101 節至第 12.3.107 節之要求。 不可更換電線式開關與 提交之可撓性電纜來進行試驗,試驗時以額外 3 件新的試驗樣品來進行。 以 3 個新的可更換電線式開關與表 102 所規定具有最小及最大截面積之 PVC 絕緣被覆電纜來進行試驗,在進行試驗前,電纜之自由長度截至 (150 5)mm。 具有特別設計用於連接 PVC 絕緣之扁平可撓性電纜 (60227 IEC 52)的引入口之開關,僅與扁平可撓性電纜進行試驗。 表 101 電阻性負載之額定電流及電線之對應型式 外徑 電阻器承載之額定電流心線數 標稱截面積mm2IEC 60227中
14、可撓性電纜之型式 (fl:扁平電線 )最小 mm 最大 mm 0.5 52 4.8 6.0 2 0.75 52 52(fl) 5.2 3.25.2 6.4 3.96.4 0.5 52 5.0 6.2 大於 0.2A 3A以下 3 0.75 52 5.4 6.8 2 0.75 52 52(fl) 53 53(fl) 5.2 3.25.2 6.0 3.86.0 6.4 3.96.4 7.6 5.27.6 3 0.75 52 53 5.4 6.4 6.8 8.0 大於 3A 6A以下 4 1.0 53 7.6 9.4 0.75 52 52(fl) 53 53(fl) 5.2 3.25.2 6.0 3
15、.86.0 6.4 3.96.4 7.6 5.27.6 1.0 53 6.4 8.0 2 1.5 53 7.4 9.0 0.75 52 53 5.4 6.4 6.8 8.0 1.0 53 6.8 8.4 3 1.5 53 8.0 9.8 1.0 53 7.6 9.4 大於 6A 16A以下 4 1.5 53 9.0 11.0 6 CNS 14981-2-1, C 4495-2-1 將可撓性電纜之導體插 入端子中,鎖緊端子之金屬螺釘至正足以防止導體能易於改變其位置之程度。 電線固定座於正常情況下,金屬材質之夾緊螺釘以第 19.2 節規定之扭矩的三分之二 鎖緊,絕緣材質螺釘則以表 103 規定之扭
16、矩的三分之二鎖緊。在開關重組後,其 組件之各元件應裝配妥適,且在可察覺的範圍內應無將電線擠入開關之情況。 開關首先固定於圖 101 所示之試驗裝置,使可撓性電纜之軸線與試驗樣品之引入口垂直。隨後對電纜施加 60N 之拉力 100 次。拉力施加時不得猛然施力,每次施力 1 秒。 經此試驗後,隨即以圖 104 所示之類似裝置,對可撓性電纜施加下列扭矩 1 分鐘。 標稱截面積 0.75 mm2以下之可撓性電纜施加 0.15 Nm 之扭矩; 標稱截面積為 1 mm2及 1.5 mm2之可撓性電纜施加 0.25 Nm 之扭矩。 儘可能靠近開關來施加扭矩。 在試驗期間,可撓性電 纜應不致受損。經試驗後,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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