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76-2006 Cycle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for young children《儿童自行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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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ICS 97.190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S12411497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5 2 月 24 日 月日 兒童自行車 Cycles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bicycles for young children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座墊最大高在 435 mm 以上,未滿 635 mm,憑藉後驅動兒童自( 以下簡稱童) 之件在設計、裝配和測試方面的安全、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 備考 1. 本標準也對兒童騎乘自時之使用和維護提出指導準則。 2. 本標準適用於進特技騎乘之兒童自。 2. 用語釋義:本標準所用主要用語之意
2、義如下。 2.1 自:僅藉騎乘者的人,以踏板驅動的輛。 2.2 二:二個的自。 2.3 座墊高:從地平面到座墊面的高。測時,座墊處於水平位置、座墊豎桿應調節到最少插入深的位置。 2.4 煞:煞時,阻止轉動沿胎線方向之。 2.5 踏板面:位於( 騎乘者) 腳下的踏板表面。 2.6 最大充氣壓:由製造廠商所提出之能達到安全和發揮有效性能的最大胎壓。 2.7 輔助:可取下的輔助,裝上後有助於騎乘者保持平衡。 2.8 突出物:係指佔有一定的位置和具有剛性的突出物,在正常騎乘時,因突發事故,或騎乘者與它之間發生碰撞,或騎乘者跌倒在上,進而造成對騎乘者傷害之物。 (共 20 頁 )印月 95 2 月 本標
3、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2 CNS 14976, S 1241 3.1 一般要求 3.1.1 銳邊:凡騎乘者的身體部分 (如手和腿) ,可能觸及的外邊緣,均應有銳邊。 3.1.2 突出物 3.1.2.1 突出物:除下各項外,童經組裝後,凡長在 8 mm 以上的剛性突出物( 如圖 1 之 L 尺) ,其尾端均應倒圓,倒圓半徑 R應在 6.3 mm 以上。這突出物的長邊尺 A 應在 12.7 mm 以上,短邊尺 B 應在 3.2 mm 以上,如圖 1。 (1) 大齒盤上的前變速器; (2) 後下叉下面的後變速器; (3) 前、後上的圈煞; (4) 頭管上裝有的燈架; (5) 反光片; (6) 定趾器
4、和定趾束帶。 3.1.2.2 突出、突出物限制區和釘:童在座墊前方 300 mm 以內處的上管上應有突出物,但直徑在 6.4 mm 以下的控制鋼繩套管及材厚在 4.8 mm 以下的套管夾得繫結在上管上。作為保護作用的發泡緩衝襯墊允許繫結在架上,如除去緩衝襯墊後,童仍應符合相關突出物的要求。釘與內紋結件,其突出長應限制爲釘的大徑尺。 3.1.2.3 突出物:以如圖 2 所示的測試圓柱( 用以模擬騎乘者肢體) 確定是否為突出物。以測試圓柱嘗試接觸童上的任何剛性突出物,測試圓柱中間 50 mm 長的部分與任何突出物相碰,則該突出物視為突出物。圖 3 所示為測試突出物是否應符合第 3.1.2.1 節之
5、要求。 圖 1 突出物的最小尺示 備考:圖中之長 L 在 8 mm 以上時,應符合上述之尺要求。 3 CNS 14976, S 1241 圖 2 突出物測試圓柱 單位:mm 圖 3 突出物示 圖 3 突出物示 (a) 必須符合第 3.1.2.1 節之要求 (b) 無須符合第 3.1.2.1 節之要求 測試圓柱測試圓柱 4 CNS 14976, S 1241 3.1.3 固緊件的固緊和強 3.1.3.1 釘的固緊:用於支承系統的裝配釘,或者用於摩擦發電機、煞機構、擋板與架、前叉或手把的接釘,應具有鎖緊裝置( 即鎖緊墊圈、鎖緊帽、加強帽) 。 3.1.3.2 最小破扭矩:用於固緊手把、手把管、內張
6、桿、座墊和座管的栓,其最小破扭矩至少要比製造廠商推薦的旋緊扭矩大 50 %。 3.2 煞 3.2.1 煞系統 3.2.1.1 最大座墊高在 560 mm 以上之童:最大座墊高在 560 mm 以上之童,是否裝有固定傳動之驅動裝置,都應裝有個獨的煞系統,一個前煞,一個後煞。 3.2.1.2 最大座墊高未滿 560 mm 之童:最大座墊高未滿 560 mm 之童,是否裝有固定傳動之驅動裝置,應至少裝有一個煞系統。如果只裝有一個煞系統,該煞系統可用以煞住前,亦可用以煞住後。 3.2.2 手煞 3.2.2.1 煞握把的位置:前、後煞握把應安裝在手把側的位置。 3.2.2.2 煞握把尺:煞握把和手把者的
7、外表面之間,如果手把裝有手把套或其他覆蓋物,則手把套或覆蓋物的外表面之間的最大煞握把尺(d) ,在 A 點和 B 點之間應在 60 mm 以下,在 B 點和 C點之間應在 75 mm 以下,如圖 4。煞握把可調節,則應調節到這些尺。 圖 4 手煞握把尺 單位:mm AL=80 5 CNS 14976, S 1241 3.2.2.3 煞鋼組件:煞系統應操縱活、無阻滯。依明書安裝時,固緊煞線的釘應割壞煞線的股線。鋼繩應予以保護,以免內部銹蝕,如對套管加裝合適的密封襯墊。煞鋼末端應裝有一個能承受 20 N 之防護套。 3.2.2.4 煞皮和煞夾器組件:煞皮應固地安裝在煞夾器上,依第4.2 節之規定試
8、驗,煞皮和煞夾器件應無損壞。試驗後,煞系統應能符合第 3.2.5 節煞性能之要求。 3.2.2.5 煞調整:煞皮磨損到依製造廠明書中建議需要換的程前,煞應能調整到有效的操縱位置。煞經正確調整後,煞皮除指定的受煞表面外,能與其他部位相碰。 3.2.3 腳煞:腳煞應在騎乘者以腳對踏板施以與驅動方向相反的時得以煞。煞機構應獨有效,與驅動齒位置或調整無關。曲柄的驅動位置和煞位置之間的角差應大於 60(測時,對曲柄每個位置施加的扭矩應爲 14 Nm)。 3.2.4 煞系統的強 3.2.4.1 手煞:依第 4.3.1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煞系統及其任何件均得有損壞現象。 3.2.4.2 腳煞:依第 4.3.
9、2 節之規定試驗時,腳煞系統及其任何件均得有損壞現象。 3.2.5 煞性能 3.2.5.1 手煞性能試驗:依第 4.4 節進手煞試驗時,握把施由 50 N增大至 90 N 時,手煞裝置的平均煞應逐增。前煞施予表 1中的各握把施時,其最大與最小煞應符合其規定;後煞施予表 1 中的各握把施時,其最小煞應符合其規定。 表 1 煞握把上的施和胎上的煞 單位:N 胎上的煞 煞握把上的施 最小 最大( 僅對前煞) 50 90 40 60 120 200 3.2.5.2 腳煞性能試驗:依第 4.5 節進腳煞試驗時,踏板施由 20N 增大到 100 N 時,腳煞系統傳遞到後上的平均煞應逐增。踏板施對於煞的比應
10、大於 2。 備考: 上,童和騎乘者的總質爲 30 kg,速爲 10 km/h 時,與 46.3 N 的煞相當的煞距將小於 2.5 m。 6 CNS 14976, S 1241 3.3 手把之操作 3.3.1 手把:手把的總寬應在 300 mm 550 mm 之間。處於最高位置時手把的手把套上端面至處於最低位置時的座墊面之間的垂直距應超過 250 mm。 3.3.2 手把的手把套:手把的端應裝有手把套,並能承受 70 N的脫。手把套應由彈性材製成並應具有擴大而閉合之尾端(1)。手把的手把套應妨礙煞握把的操作。 將裝有手把套的手把浸沒在室溫的水中 1 h,然後再將手把置入凍室內,直至手把的溫低於
11、5。將手把取出,讓它溫升到 5 ,然後在手把套鬆脫的方向上施加 70 N 的,保持該直至手把的溫達到+5 。 註 (1) 擴大的尾端可減低任何可能對騎乘者造成穿透性的傷害。 3.3.3 手把管:手把管上應有一永久性標記,清楚地指示手把管插入前叉管中的最小深,或者採用一個可靠的永久性裝置保證其最小插入深。插入標記或插入深,從手把管底端起應小於 2.5 倍的管徑長,且在其下方至少應有超過管徑尺一倍之管材。 3.3.4 手把穩定性:手把經正確調整後,應在正前方位置的左右側至少各60的範圍內轉向活,軸承處經正確調整後應出現緊點或鬆弛現象。當騎乘者坐在座墊上,雙手握住手把之手把套,座墊和騎乘者儘處於後靠
12、位置時,整和騎乘者的總質至少應有 25 %是作用在前上。 3.3.5 手把件的強 3.3.5.1 手把管:依第 4.6.1.1 節及第 4.6.1.2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把管應破,或每 100 mm 長的手把管,永久變形應在 20 mm以下。 3.3.5.2 手把:依第 4.6.2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把相對於手把管應無轉動。依第 4.6.3 節之規定試驗時,手把相對於前叉管應無轉動。 3.4 架/ 前叉組件 3.4.1 衝擊試驗( 錘) :依第 4.7.1 節規定試驗,架/ 前叉組件應破,或試驗前後( 軸) 中心線間之永久變形應在 10 mm 以下。 3.4.2 衝擊試驗( 架/ 前叉組件前倒
13、) :依第 4.7.2 節規定試驗,架/ 前叉組件應破,試驗前後( 軸) 中心線間之永久變形應在 10 mm 以下。 3.5 前叉:前叉上安裝前軸的槽口或其他的前軸定位裝置應為當前軸或軸檔緊貼在槽口的頂部時,前應位於前叉的正中位置。 7 CNS 14976, S 1241 3.6 3.6.1 轉動精 3.6.1.1 圈偏轉公差:偏轉公差係代表組合完成後,在沒有軸向位移情況下轉動一周,圈位置的最大允許偏差( 即指示器的最大動程) 。 3.6.1.2 徑向偏轉公差:在圈上的適當一點沿圈作徑向測時,其偏轉應在 2 mm 以下。 3.6.1.3 軸向偏轉公差:在圈上的適當一點沿圈作軸向測時,其偏轉應在
14、 2 mm 以下。 3.6.2 間距:件應予對準,使胎與架、前叉、擋板或擋板附件之間的間距應在 6 mm 以上。 3.6.3 靜載重試驗:組裝完成後的依第 4.8 節之規定試驗時,其任何組件應損壞,圈上掛重點的永久變形應在 1.5 mm 以下。 3.6.4 夾持 3.6.4.1 總則:應用帽固緊在架和前叉上,並依製造廠推薦的方法經調整後,應符合第 3.6.4.2 節及第 3.6.4.3 節之要求。軸帽的最小拆卸扭矩應爲製造廠推薦的旋緊扭矩的 70 %。 3.6.4.2 前夾持:沿前的拆卸方向,在前軸側對稱地施加一個 500 N 的,爲時 30 s,前軸和前叉之間應無相對位移。 3.6.4.3
15、後夾持:沿後的拆卸方向,在後軸側對稱地施加一個 1000 N 的,維持 30 s,後軸和架之間應無相對位移。 3.7 外胎和內胎 3.7.1 最大充氣壓:製造廠推薦的最大充氣壓值應永久性地標記在外胎的側面,胎裝上後應於被看到。非充氣胎無此要求。 3.7.2 充氣胎和圈的配合:外胎和內胎應與圈的設計 相匹配,將胎充氣到製造廠推薦的最大充氣壓的 110 %時, 5 分鐘後,外胎仍應包合在圈上。 3.8 踏板和踏板/ 曲柄組件 3.8.1 踏板面 3.8.1.1 踏板之腳踏面在安裝後,得晃動。踏板應能繞踏板軸轉動自如。 3.8.1.2 踏板的上下二面應都有腳踏面或有一個認定的腳踏面,且腳踏面能在騎乘
16、者的腳下自動地翻轉。 3.8.2 踏板間距 3.8.2.1 地間距 (1) 童上無載重,卸下輔助後,一踏板處於其最低 位置且腳踏面與地面平( 如果只有一個腳踏面,則該腳踏面應朝上 ),童應能由垂直位置向一側傾斜 20而踏板碰地。 (2) 如果裝有後避震器之童,應將童直並在座墊上加質 30 kg的載重使彈簧壓縮,固定後避震器在此一位置上,移 除載重,測踏板之地間距, 其測得之地間距應符合第 3.8.2.1(1)節之要 8 CNS 14976, S 1241 求。 3.8.2.2 足尖間距:童的踏板和前胎或前擋板( 在轉到任意位置時) 間的間距應在 89 mm 以上。間距的測方法應從任一踏板中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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