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59-2005 Limits for exposuring to time-varying electric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up to 300 GHz)《时变电场、磁场及电磁场曝露之限制值(300GHZ以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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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2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7.220.99 C642814959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12 月 5 日 年月日 (共 13 頁 )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曝露之限制值 (300 GHz 以 )Limits for exposuring to time-varying electric,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up to 300 GHz)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曝露於時變電場、磁場及電磁場之限制值,包含基本限制及參考位準。
2、本標準主要目的在於制定各類標準,限制電磁場曝露,防止各種不利於健康之影響。不良健康影響會造成曝露個體及其後代之健康受到可檢測到之損害,但生物效應,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對健康産生不利影響。 2. 用語釋義 2.1 基本限制 (basic restrictions):直接依據設定的健康效應而制定之曝露於時變的電場、磁場和電磁場曝露之限制值。根據各種場的頻 率之不同,用以指定此類限制值之物理量包括電流密度 (J)、比吸收率 (SAR)以及功率密度 (S)。其中只 有空中之功率密度在曝露個體身體之外能夠隨時測量之。 2.2 參考位準 (reference levels):這些參考位準特別用以評估實際的曝
3、露情況,進而確定是否可能超出基本限制。某些參考位準透過相關 的基本限制進行確定,這類基本限制採用測量及 /或計算技巧得以實現,而某些位準則根據感應以及曝露於電磁場 (EMF)中所産生之不利間接效果而定。參考位準之物理量 包括電場強度 (E)、磁場強度 (H)、磁通量密度 (B)、功率密度 (S)以及肢體電流 (IL)。基於感應和其他間接效果之物理量包括接觸電流 (IC)以及脈衝場中之比吸收能 (SA)。在任何特定之曝露情況下,這些物理量之量測值或者計算值可與相應 的參考位準比較。符合參考位準則可保證符合相關之基本限制。如果量測值或者 計算值超過參考位準,此並不意味著已超出基本限制。但當超過參考
4、位準時,則 必須檢驗這些物理量之數值是否已經超過基本限制,並決定是否有必要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2.3 吸收 (absorption):在無線電波傳播之過程中,無線電波由於能量消耗而引起之衰減,即無線電波之能量轉變爲另一種形式,例如:熱能。 2.4 非熱影響 (athermal effect):電磁場對人體産生之任何與熱無關之影響。 2.5 血腦障 (blood-brain barrier):一個用來解釋爲什麽許多經血液傳輸之物質能夠很容易地進入其他組織卻不能進入大腦之概念。此一屏障發揮之作用彷彿是佈滿大腦脈管系統之連續隔膜。這些大腦毛細血管內層細胞構成了組織物質從脈管系統進入大腦之連續屏障。
5、2.6 電導 (conductance):電阻之倒數,以西門 (S)表示。 2.7 導電率 (electrical conductivity):為一純量或向量,當其與電場強度相乘後得到傳導電流強度,其為電阻係數之倒數,以西門米 (S/m)表示。 2 CNS 14959, C 6428 2.8 連續波 (continuous wave):為一在穩態條件下連續振動相同之波。 2.9 電流密度 (current density):為一向量,其特定表面之積分等於流過此表面之電流,線性導體之平均強度等於電流除以導 體之橫截面面積,以安培平方米(A/m2)表示。 2.10 滲透深度 (depth of p
6、enetration):對於入射到良導體之邊界的平面波電磁場,波之滲透深度為波之場強度下降到 1/e 時之深度,或者為最初數值的 37%。 2.11 介質常數 (dielectric constant):參照 permittivity。 2.12 射頻劑量測定 (dosimetry):經由計算衡量或確定曝露於電磁場之人或動物的內部電場強度或感應電流、比吸收能或比吸收率分佈。 2.13 電場強度 (electric field strength):電場中某一點上對靜態單位正電荷之力,以伏特米 (V/m)表示。 2.14 電磁能量 (electromagnetic energy):儲存在電磁場中之
7、能量,以焦耳 (J)表示。 2.15 超低頻 (extremely low frequency, ELF):低於 300Hz 之頻率。 2.16 EMF:係電場、磁場和電磁場 (electric, magnetic, and electromagnetic fields)之縮寫。 2.17 遠場 (far field):距離輻射天線超過電磁場波長之區域,在 遠場中,場之量 (E和 H) 與傳播方向是相互垂直的,場型 (field pattern)之形狀不受與源頭之距離的影響。 2.18 頻率 (frequency):一秒鐘內電磁波完成之正弦週期數量,通常以赫茲 (Hz)表示。 2.19 波阻抗
8、 (wave impedance):代表某一點橫向電場與代表該點橫向磁場之複數 (向量 )間的比率,以歐姆 ( )表示。 2.20 磁場強度 (magnetic field strength):為一軸向量 (axial vector ),其與磁通密度結合在一起確定了空間中任何點之磁場,以安培米 (A/m)表示。 2.21 磁通密度 (magnetic flux density):為一向量場量,産生作用於單個或多個移動電荷之力量,以特士拉 (T)表示。 2.22 導磁係數 (magnetic permeability):為一純量或向量,將其與磁場強度相乘即可得到磁通密度,以亨利米 (H/m)表示
9、。 備考:對於等向性介質,導磁係數係一純量;對於非等向性介質,則為一張量。 2.23 微波 (microwave):波長足夠短,因而可以將波導 和相關共振腔 (cavity)技術應用在波的發射和接收之電磁放射物。 備考:此一術語用來表示頻率範圍在 300 MHz 至 300 GHz 間之電磁場。 2.24 近場 (near field):距離輻射天線短於磁場波長之區域。 備考: 磁場強度 (乘以空間之阻抗 )與電場強度不相同,而且在離天線小於波長十分之一之距離中,如果與該距離相比較天線顯得 很小時,則電場強度和磁場強度與距離之平方或立方呈反比關係。 2.25 非游離輻射 (non-ionizi
10、ng radiation, NIR):包括不具有在物質中産生游離所需能量之電磁波頻譜的所有電磁場,此類放射之特點為每個光子之能量低於 12 eV、波長短於 100 nm、且頻率低於 31015Hz。 3 CNS 14959, C 6428 2.26 職業曝露 (occupational exposure):個人在從事工作之過程 中所受到的所有電場、磁場和電磁場 (EMF)曝露。 2.27 電容率 (permittivity):定義等向性 介質對帶電體産生之引力或斥力作用的常數,以法拉米 (F/m)表示,相對電容率係一種物 質或介質的電容率除以真空的電容率。 2.28 平面波 (plane wa
11、ve):為一電磁波,在此種電磁波中,電場和磁場向量位於與波之傳播方向相垂直之平面,且磁場強度 (乘以空間之阻抗 )和電場強度相同。 2.29 功率強度 (power density):在無線電波傳播中,經過垂直於波傳播方向單位面積之能量,以瓦特平方米 (W/m2)表示。 2.30 坡印亭向量 (poynting vector):為一向量, 其在任何表面之通量代表穿過此表面的瞬間電磁能量,亦稱爲功率密度。 2.31 公衆曝露 (public exposure):一般民眾所受的全部電場、磁場和電磁場曝露,不包括在工作中和醫療過程中受到之曝露。 2.32 射頻 (radiofrequency, RF
12、):適用於電信之電磁曝露的任何頻率。 備考:在本標準中,射頻係指 300 Hz 至 300 GHz 之頻率。 2.33 諧振 (resonance):隨波之頻率接近或等於介質之自然 頻率所發生的振幅變化。全身對電磁波之吸收為其之最高值,即頻率大約爲 114/L 時之諧振, L 為個體以米 (m)爲單位之高度。 2.34 均方根 (root mean square, r.m.s.):某些電的影響係與週期函數 (經一段期間 )平方之均方根成比例關係。此一數值被 稱爲有效或均方根數值,因爲其係經由先將函數平方,確定得到平方值之均值,然後取均值之平方根而得到。 2.35 比吸收能 (specific
13、absorption, SA):每個生物組織質量單位吸收之能量,以焦耳千克 (J /kg)表示,比吸收能為比吸收率之時間積分。 2.36 比吸收率 (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身體組織吸收能量之速度,以瓦千克 (W/kg)來表示。 SAR 為一廣泛應用於高於 100 kHz 之頻率中的劑量測定指標。 2.37 波長 (wavelength):週期波傳播方向上,擺動相位相同之兩個連續點間之距離。 3. EMF 曝露一般說明 3.1 職業和公衆曝露限制 曝露於電磁場環境下之職業人士,包括瞭解相關條件、經過培訓瞭解相關風險並採取了恰當之預防措施之成年人。相較之下,
14、一般民眾包括所有年齡層及不同健康狀況之個體,同時還可能包括特殊敏感人群或個人。在許多情況下,一般民眾對電磁場曝露毫不知情。此外, 一般民眾不可能採取預防措施以減少或避免曝露。出於這些考慮,公衆曝露限制應該比職業曝露限制更爲嚴格。 3.2 基本限制和參考位準 有關曝露影響之限制係以確定的健康效 應爲基礎,稱之爲基本限制。根據頻率,用以說明電磁場曝露基本限制之物理量爲電流密度、 SAR 及功率密度。為防止各種不利於健康之影響不能超越這些基本限制。 曝露參考位準係用於與物理量量測值進行比對,若符合這些規定之參考位準, 4 CNS 14959, C 6428 則可確保符合基本限制。如果量測值比參考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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