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12-2005 Fundamental aspects of safety standards for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医电设备之安全标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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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11.040.01 T502014912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3 月 25 日 年月日 (共 44 頁 )醫電設備之安全標準規範 Fundamental aspects of safety standards for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 第一章 一般規定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指明為制訂醫電設備安全性標準的基本考量。 備考:本標準採用 ISO/IEC Guide 51Guidelines for the inclu
2、sion of safety aspects in standards的建議,並涵蓋應用醫電設備時所發生之獨特或重要的事件。 本標準主要提供下列人員或機構使用: 制訂設計、安裝及使用醫電設備標準的相關人員; 負責制訂醫電設備標準之衛生管理單位、檢驗機構及其他組織; 醫電設備之製造商; 包含醫電設備系統的組裝人員; 本標準亦有助於下列人員: 醫電設備之使用者或操作者; 醫院的管理者; 需要採購醫電設備之非技術性人員; 教育人員及學生; 負責建構患者照顧設施、負責採購或保養醫電設備之醫院及臨床工程師; 2. 概念 下列的資料並不打算加入新的用語釋意,而是對本標準所使用之用語及概念作一般性探討。特定
3、名稱已定義在國際性的文獻,這些定義 只是重覆其相關之討論而已。 2.1 基本的安全措施( Basic Safety) 基本的安全措施是當醫電設備於正常的使用下或其他合理可預期的情況下,提供保護避免直接對身體的危害(如機械強度、漏電及火災的安全措施)。 *ISO/IEC Guide 51: 1990, 加入安全規範於標準中之準則。 2.2 有效性( Effectiveness) 醫電設備之有效性是指其執行指定功能的能力(如心臟電擊器傳遞能量的準確度)。 IEC60050(191): 1990,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Vocabulary- Chapter
4、191: Dependability and quality of service中此項的定義如下: 有效性(性能):設備符合設定的定量特性之功能性要求的能力。 2.3 功效( Efficacy) 醫電設備之功效是在輔助診斷或治療時達到預期結果的能力(如心臟電擊器的 2 CNS 14912, T 5020 除顫能力)。 2.4 必要性能( Essential Performance) 此概念比起基本的安全措施較少為人所了解。許多醫電設備對於生命保障或正確診斷而言相當重要。醫電設備無法正確運轉可能產生難以接受的風險,因而此設備可能不安全。例如大多數的人認為無法放電的心臟電擊器是不安全的,同理若因
5、醫電設備故障導致不正確的診斷會造成錯誤的治療。 對於醫電設備而言,安全的措施與性能標準的界限往往並不清楚,因此有必要性能觀念的形成。 一般而言必要性能之規定將限制或建立關鍵性參數,如心電圖的頻率響應與心臟電擊器的輸出能量,然而在某些情形下必要性能最好在公開的規定中說明。 2.5 必要規定( Essential requirements) 醫電設備的安全措施、功效與有效性無法完整地區分,因為成功的診斷與治療甚至患者的生命,可能由於設備因以下的情況而產生危險: (a) 設備本身有危險性; (b) 未達製造商指明之性能; (c) 不正確地使用。 因此,本標準對於必要規定的認定是結合基本的安全措施 (
6、參見第 2.1節 )及必要性能 (參見第 2.4 節 ) 。 2.6 使用的適切度( Fitness for use ) 使用的適切度取決於某些不會影響到必要性能的功能。適切度可能包含效率或可靠度,及揭露足夠資訊供消費者評定設備為預定應用設計的合適性。 2.7 危害( Hazard) 危害通常指風險或危險的來源。在本標準中危害通常是用來形容對人或物有潛在傷害的情況 (例如:可能造成傷害的環境、情況、程序、物體或材料 )。 2.8 品質保證( Quality assurance ) 品質保證 (QA)包含優良製造程序 (GMP)和品管 (QC)。 CNS 12680品質管理系統 -基本原理與詞彙
7、對品質保證的定義如下:品質管理的一部分著重於提供會滿足品質要求之信心。 CNS 12680 對品管 (Quality control)的定義為:品質管理的一部分,著重於滿足品質要求。 2.9 風險( Risk) 醫電設備直接的風險是因設計不當、設備故障或誤用導致患者、操作者、設備及環境的傷害,間接的風險則為不當的設備操作所造成患者的不良影響 (例如生命維持系統的故障及誤診 )。 ISO/IEC Guide 51 對風險的定義為:危害造成危險的可能發生率與傷害的嚴重程度。 2.10 風險等級( Risk level) 風險等級是風險的定量量測 (參見表 1 及表 2)。 3 CNS 14912,
8、 T 5020 2.11 安全 (Safety) 安全通常係指免於危險或風險。絕對 的安全係指能完全免除可能導致傷害的情況與環境。 預期醫電設備的使用有絕對的安全是 不切實際的。本標準中的安全泛指免於無法接受的風險。 CNS 14509醫電設備電性安全第一部分:一般安全規定中的安全是指當醫電設備因不當設計或使用或設 備故障,導致患者、操作者、設備及環境等直接傷害有關的基本安全。 不過本標準中的安全也用於有關 因設備故障或設備不如預期之功能,因而對患者有不良影響之較廣泛間接風險。 ISO/IEC Guide 51 對安全的定義為:免於無法接受之傷害的風險 (亦參見 Guide 51 之備考 )。
9、 2.12 整體安全等級( Safety integrity level) 整體安全等級係指零組件或系統會達 到預期的功能,或在故障時確保會以安全方式工作的措施。 整體性與危害性的故障有關,並考慮 到非泛變性的觀點如設計之誤差與泛變性的觀點如零組件故障。 2.13 嚴重性等級( Severity level) 嚴重性等級係指危害事件可能造成後 果的定性評估。醫電設備的區分通常不需多於下列四級: 災難的( catastrophic),可能導致多重死亡或嚴重傷害。 危險的 (critical),可能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 邊際的 (marginal),可能導致傷害。 可忽略的 (negligible
10、),很小或沒有導致傷害的可能。 2.14 使用者 /操作者 (user/operator) CNS14509 對設備的負責人與正常運作下實際操作者之間的差別定義如下: 使用者:有使用與維護醫電設備職責的人員 (第 2.12.13 節 )。 操作者:操作醫電設備的人員 (第 2.12.17 節 )。 第二章 安全與標準 3. 危害 3.1 危害的起因 使用醫電設備可能會因下列事件而發生危害: (a) 設備無法達到其預定之功能(如呼吸器 故障無法使患者呼吸,呼吸監測器故障無法發出警報)。 (b) 功能異常(如注射幫浦注入過多的藥物 ,新生兒保溫箱溫度過高,生理參數的不正確量測)。 (c) 正常運作
11、下能量的傳遞,如: 4 CNS 14912, T 5020 心臟電擊器或高頻率手術設備的漏 電或工作電流經由非預期的路徑流經患者或操作者; 患者或操作者身體上非預定部位在輻射下之曝露; 患者或操作者在超音波能量或加速粒子下之曝露; 使患者過冷或過熱; (d) 設備之故障,如: 火災、觸電、爆炸及移出之零組件; 由於設備故障、外洩或過度曝露以致產生過度的游離或非游離輻射; 可觸及表面溫度過高導致燙傷; (e) 醫電設備附近的可燃性材料引燃導致火災或爆炸; (f) 正常或故障情況下的機械性故障; (g) 醫電設備的不正確安裝,如: 等級 I 醫電設備之不當接地; 危險的表面、彎角或邊緣; 不穩固;
12、 (h) 醫電設備的不正確選擇(如以 BF 型或 B 型醫電設備的觸身部分進行心臟內手術); (i) 醫電設備的不正確使用(如使用心臟電擊器時, 能量大小的選擇不正確); (j) 電磁干擾(如心電圖的顯示器會受到附 近高頻手術設備所產生之強烈磁場的干擾,由顯示器釋出之強大磁場對鄰近醫電設備產生干擾); (k) 腐蝕性、毒性或高溫之液體或氣體的釋放,或接觸到生物 不安全性的材料; (l) 使用醫電設備而需拋棄之材料及副產品 (如用於核子醫學之放射性物質的拋棄)。 3.2 與患者有關之危害 下列情況會使醫電設備特有的危害而發生或加重: (a) 患者或操作者無法察覺某些潛在危險的存在,如游離或高頻的
13、輻射; (b) 患者因反應; (c) 若因穿刺或處理造成低皮膚阻抗,導致 在正常情況下患者皮膚阻抗缺乏對電流之保護; (d) 透過低阻抗的連線連接電路至患者,當 設備直接連到患者心臟時相當低的電流就會有危害存在; (e) 因直流電間即使是相當低的電流,也可能導致組織壞死; (f) 支持或替代重要身體功能之設備的不穩定或故障; (g) 同時連接多項醫電設備至患者; (h) 高頻設備及低訊號設備的組合; (i) 者治療空間的環境條件,可能有濕度、 水氣或因空氣、氧氣或氧化氮混合麻醉劑或清潔劑可能有引發火災或爆炸之危害。 3.3 操作者有關的危害 5 CNS 14912, T 5020 醫電設備的操
14、作者可能會因物質、能量及游離或非離子輻射超過一般大眾許可之程度而曝露在危害之下,如: (a) 操作者其工作場所如核子醫學、放射線 醫學及放射治療等可能曝露超過一般大眾所容許的輻射程度; (b) 多數一般用途醫電設備有保護使用者避 免於高於特低電壓的曝露,而許多衛生專業人員曝露在觸電死亡或因高電 壓輸出設備而灼傷的可能之下,如心臟電擊器及高頻手術設備。 然而這些標準仍須限制在可接受的範圍內,其值應在合理可達到的最小值,而有時則須限制在患者所能容許的限制值之下限。 4. 影響安全的因素 醫電設備的安全使用有賴下列的因素,包括: (a) 設備的設計須考量並且採用能避免危害之措施; (b) 設備開始生
15、產前,硬體與軟體的設計需有適切的確效; (c) 在生產的過程中需有優良的製造程序; (d) 特殊的程序需選擇適當設備; (e) 操作者瞭解設備及其應用可藉由訓練、設備的標示或製造商的說明書; (f) 使用適合設備的附件; (g) 連接設備至適當的供應源 (如供應電源、壓縮氣體管線 ); (h) 設備的預防保養; (i) 設備維修時使用指定的零組件。 5. 安全措施 醫電設備的安全常需要製造廠商及使用者建構整合措施,包括: (a) 結合設備設計的安全規定; (b) 額外的安全措施,如安裝的規定、正規的建構、例行的保養與安全測試; (c) 要求使用者在使用某些類型的醫電設備或 某些程序時需知道特別
16、的注意事項之措施。 上述各項都應考量是否需要正式標準以達到整體的安全。 6. 標準的目的 醫電設備安全標準及必要的性能標準之目的是為了增進其使用安全。應藉由發展標準達成此目的,這些標準有助於下列事項: (a) 製造商設計及組裝安全且有效的產品; (b) 製造商、測試實驗室及管制權責機構評鑑是否符合規定; (c) 醫療照顧的專業人員管理有關使用這些產品之風險。 7. 標準的類型 醫電設備之安全與必要性能的產品標準可能為下列一種或多種類別(參見第 19.4 節) 。 7.1 產品標準 這類標準與某一特殊產品或某類產品有關,包括: (a) 適用於產品預定用途之安全規定的安全標準 (如 CNS 145
17、09 系列之醫電設備 6 CNS 14912, T 5020 及其相關附屬和特殊標準 ); (b) 必要性能標準包含下列規定: 確保產品有效性能所需之規定; 提供讓許多由於沒有適合標準作為參考而無法確認,因沒有特殊之實驗設備以評估重要性能的人使用; 經由可再現之符合性測試或設計過程之評估,而可使用完整可測試之工程術語說明之; 備考:就醫電設備而言上述 (a)與 (b)之規定常出現在相同之標準中。 (c) 非必要性能標準包括了 (a)及 (b)所討論範圍以外的項目。這些標準包含能幫助製造商或使用者述明設備使用適切度之性能規定與測試方法。 可能會制訂包含有關測試方法之載 明標準,而與標示或聲稱性能
18、之一致性將會標準化。 7.2 程序標準 一些標準的類型屬於此種類,包含: (a) 品質保證 (QA)標準, (如優良製造規範 (GMP)與品質管制 (QC)為其部分的品質系統,應用在認可規定或重要的特殊程序性能之維持 ); (b) 其他評估程序證明的標準(如可程 式化電子系統、滅菌及人因工程之標準)。 7.3 安裝與環境標準 這些標準包含: (a) 結構與安裝標準 (如 X 射線之屏蔽,電路之配線規定 ); (b) 系統標準 (如修正介面與交互作用的重要規定 ),例如: CNS 14509-1, 醫電設備系統的附屬標準; 醫學影像檔案電腦系統 picture archival computer
19、 systems (PACS)之標準; 醫學資訊匯流排 medical information bus (MIB)之標準。 (c) 建構標準,在開始使用前可藉由設計評 估或正確安裝之檢查與設備調整而增進安全; (d) 限制設備對環境可能的影響 或外部對設備影響之標準, (如電磁相容性相關之標準 )。 7.4 使用標準 這些標準包括: (a) 例行使用中測試標準,設備 或安裝之磨損可能危及安全 (如心臟電擊器與高頻手術設備之例行使用中測試標準 ); (b) 恆定性與校正標準:安全有賴於確認的設備功能與準確性; (c) 解說指引:提供有關特定類型設備及程序之危害的資訊和適當的安全建議; (d) 使
20、用者指引:提供關於使用產品標準之安全分級系統的資訊。 8. 可接受的風險程度 ISO/IEC Guide 51 說明安全是免於風險與產品、處理或服務(包含效用、適當性與 7 CNS 14912, T 5020 成本)等其他需求間的平衡。若安全的定義是免於任何風險,則醫電設備的使用就沒有絕對的安全;其應用只有相對的安全或相對的不安全。社會上可接受的安全或風險程度會受到社會改變的影響。 很少有事情是完全沒有風險的絕對安全。在考量進一步降低風險的花費及經由使用產品、處理或服務的利益下,實際上應盡可能降低風險。 社會 (包含醫電設備的使用者、患者、製造商、管理機構與一般大眾 )可能會要求或甚至期望醫電
21、設備是完全安全、按規定運作及產生適當的效果,然而在制訂適當的產品標準時,須考量當使用產品失效時造成不良影響之風險與花費之間的平衡。一個挽救了一千個人生命而只傷害了一個人的醫療儀器可能比一個挽 救了一百個人生命而沒有傷害任何人的醫療儀器更佳。上述考量是在傷害患者與挽救生命失敗間的差異 (這並不容易評估 )。 醫電設備產品標準的功能之一是界定在預期的使用下或甚至誤用設 備時可接受的風險程度。因此,產品安全的設計與評估有賴下列四點: (a) 確認需考量的危害; (b) 評估危害產生的風險; (c) 建立安全等級的規定及得到一致的可接受風險等級; (d) 指明安全規定以排除或儘可能將危害降至最低及達到
22、可接受的風險等級。 依情況而定,這些事項可由相同或不同的人在同一或不同時間執行。 這些事項在發展產品標準時實行,然而產品的設計者或評估者也需要執行進一步的評估以確保產品不會引發標準涵蓋之外的額外危害。 (c) 點亦牽涉廣泛的政治與社會層面。 因此產品標準應指明規定與測試,使得相關機構可使用這些測試以評估已完成的產品或產品設計與製造程序。若製造商可證實可達成相同程度之安全時,亦可採用不同於標準指定之方案。圖一是確認風險、建立可接受風險等級與發展安全與必要性能規定的流程圖。 8 CNS 14912, T 5020 圖 1 風險管理之流程圖 9. 建立安全與必要性能規定 9.1 危害的確認 在建立安
23、全與必要性能規定之前,須確認有關特殊類型設備的危害。 醫電設備的定組件可能會引發或導致種種危害(參見第 3.1 節)。 CNS 14509亦依種類列舉一系列的危害,應可作為各個特殊類型設備風險分析的基礎。 特殊標準的基本功用是列出某類型設備特有的和需避免或儘量降低之危害,因此在 CNS 14509 有更精確地指出一般的危害。 例如, CNS 14509 中的第 51 節指出防範危害性輸出的需求,然而一般標準只規範一般規定,而某設備可能有許多重要的輸出特性,例如注射幫浦的輸出是指溶液輸送的速率,而任何下列特定輸出特性可能會導致危害: (a) 正常操作下有關平均速率設定之錯誤; (b) 正常操作下
24、瞬時速率之變化; (c) 不論在有警報或無警報的故障情況下,輸送總量之錯誤。 一般使用新技術 (如使用可程式控制的電子系統 )雖然可能會引起額外的故障原因而導致相同的危害,但是不會影響某類型設備的危險範圍。對新技術的適當危險的確認 嚴重性等級 建立風險規定 設計的選擇與發展 設計選擇的分析 審查 監控與評估 完成 決定 危險分析 風險控制 9 CNS 14912, T 5020 規定通常著重於必要性能而非預防危害(如火災與觸電)之基本安全保護。 9.2 嚴重性等級 特殊標準的另一個功用是評估各個確認的危害以決定其嚴重性等級。 即使無法精確的定義可接受的風險,有系統地表列危害並註明其嚴重性等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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