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905-5-2005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r saws《手持型电动工具的安全-第2部:圆盘锯的个别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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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25.140.20 C4492-514905-5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4 年 7 月 12 日 年月日 (共 24 頁 )手持型電動工具的安全 第 2 部 : 圓盤鋸的個別規定 Safety of hand-held motor-operated electric tools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ircular saws 目錄 節次 頁次 1.適用範圍. 3 2.引用標準. 3 3.用語釋義. 3 4.一般
2、規定. 3 5.一般試驗條件 3 6.空白. 3 7.分類. 4 8.標示與說明. 4 9.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7 10.啟動 7 11.輸入功率與電流. 7 12.發熱 7 13.洩漏電流. 7 14.耐濕性 7 15.絕緣耐電壓. 7 16.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7 17.耐久性 7 18.異常操作. 7 19.機械性危險. 7 20.機械強度11 21.構造.11 22.內部配線11 23.零組件.11 24.電源之連接與外部可撓性電源線11 25.連接外部導線之端子.11 26.接地規定11 27.螺釘與連接點 12 28.沿面距離、空間距離及絕緣總厚度. 12 2 CNS 1
3、4905-5, C 4492-5 29.耐熱、耐燃與耐電痕 12 30.防銹 12 31.放射性、毒性及類似傷害. 12 附錄 21 附錄K 電池式工具及電池匣. 21 附錄L 具主連線或非隔離電源之電池工具及電池匣. 21 附錄AA 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追加規定. 21 附錄BB 不具備鋸尾刀之電鋸之下護罩之追加規定 24 圖 101 附外部擺動護罩之圓盤鋸 .13 圖 102 附內部擺動護罩之圓盤鋸 .13 圖 103 附拖曳護罩之圓盤鋸 13 圖 104 直進式圓盤鋸 13 圖 105 測試探針 a 14 圖 106 下護罩鋸刃及 /或鋸尾刀開孔與上護罩開孔 14 圖 107 握持表面至鋸
4、刃切割區之距離 15 圖 108 觀測孔之高度限制 (見第 19.101.2.1 節 )16 圖 109 上護罩之側面至導引板之距離 17 圖 110 測試探針 b 17 圖 111 前切割邊緣區之可及性 18 圖 112 下護罩之鋸刃露出角度 18 圖 113 導引板之基本尺寸 .19 圖 114 凸緣特性 .20 附錄 AA 圖 101 鋸尾刀穩定性測試 23 附錄 AA 圖 102 鋸尾刀調整 23 3 CNS 14905-5, C 4492-5 1. 適用範圍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追加: 本標準適用於所有型 式的圓盤鋸 (以下稱為電鋸 )。本標準不適用於使用研磨輪
5、的電鋸。 2. 引用標準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3. 用語釋義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追加用語釋義: 3.101 圓盤鋸 (circular saw) 以廻轉齒狀的鋸刃用於切割各種材料的工具。 3.102 切割邊緣區 (cutting edge zone) 鋸刃半徑的 20%之外圍區域。 3.103 導引板 (guide plate) 置於被切割的材料上用以導引電鋸的部分 (見圖 113)。 3.104 下護罩 (lower guard) 在閉合或休止的位置上,通常被置於導引板下方之可移動的鋸刃 覆蓋裝置。 3.105 上護罩 (upper guard) 置於導引板上方之固定及
6、/或可移動的鋸刃蓋板。 3.106 鋸尾刀 (riving knife) 配置在電鋸鋸刃之平面上,用於防止工作件在鋸刃的後部閉合之 金屬部分。 3.107 附外部擺動護罩之電鋸 (saw with outer pendulum guard) 具有下護罩在上護罩外側擺動之電鋸 (見圖 101)。 3.108 附內部擺動護罩之電鋸 (saw with inner pendulum guard) 具有下護罩在上護罩內側擺動之電鋸 (見圖 102)。 3.109 附拖曳護罩之電鋸 (saw with tow guard) 具有下護罩沿著上護罩滑動之電鋸 (見圖 103)。 3.110 反撥 (kick
7、back) 使失控的電鋸因鋸刃受挾鉗、卡住或不成一線而從工作件中舉起脫離的突發反應。 3.111 直進式電鋸 (plunge type saw) 僅具有一個上護罩,於不使用時鋸刃會縮回上護罩內之電鋸 (見圖 104)。 4. 一般規定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5. 一般試驗條件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6. 空白 4 CNS 14905-5, C 4492-5 7. 分類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8. 標示與說明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8.1 追加: 電鋸應標示下列各項: 以凸出或凹下或任何其他清晰且不易拭 除的方法,在工具上用箭頭指示轉動方向; 輸出心軸的額定無載轉速; 建議的鋸
8、刃之直徑。 8.12.2(a) 追加: (101) 不使用任何研磨輪之說明 (102) 具備鋸尾刀的電鋸應包括下列說明: 說明確保鋸尾刀調整到在鋸尾刀與鋸刃邊緣的距離不超過5mm,且鋸刃的邊緣不超過鋸尾刀之最低邊緣 5mm。 8.12.2 (b) 追加: (101) 鋸刃的更換程序之說明 追加子節: 8.12.101 應提供下列的附加安全說明。此說明如為英文則應逐字地依下列順序 (如適用者 )提供,任何其他語言亦同。此部分可與一般安全說明分別付印。所有引號之外的說明是提供手冊之設計者的參考資訊,不需付印。 8.12.101.1 所有電鋸的安全說明 危險: (a) 雙手避開切割區和鋸刃,將您的第
9、二 隻手握住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若雙手握住電鋸則不能用鋸刃切割。 備考: 對具有鋸刃直徑在 140mm 以下的圓盤鋸,將您的第二隻手握住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此句可省略。 (b) 勿伸出肢體到工作件的下方。護罩 不能保護使用者免受工作件下方的鋸刃之傷害。 (c) 調整切割深度至工作件的厚度。工 作件下方看得見的鋸齒應小於整齒。 (d) 絕不用手握住或將腿跨過正在切割中 的工作件。確實將工作件置於穩固的桌台上。合宜地支撐工 作件使身體的暴露、鋸刃的固結或失控減至最小是相當重要的。 (e) 當進行操作切割工具可能接觸隱藏的 配線或其自己的電源線時,握持電動工具的絕緣握持面。接 觸帶電配線亦將使電動
10、工具之暴露的金屬零件帶電和使操作者遭受電擊。 (f) 劈開 (木材 )時要使用劈開柵欄或筆直 的邊緣導桿。這可改 5 CNS 14905-5, C 4492-5 善切割的準確度和減少鋸刃卡住的機會。 (g) 要使用正確尺度和軸孔形狀 (菱形對圓形 )的鋸刃。鋸刃若不能與電鋸上裝設的硬體匹配,將使轉動偏離軸心導致失控。 (h) 絕不使用損壞或不正確的鋸刃墊圈或 螺栓。鋸刃墊圈和螺栓是為電鋸之最佳功能和操作安全而特別設計的。 8.12.101.2 所有電鋸更進一步的安全說明 反撥的原因及其操作者預防的方法: 反撥是使失控的電鋸因鋸刃受挾鉗、卡 住或不成一線而從工作件中舉起並脫離朝向工作者的一種突發
11、反應; 當鋸刃受鋸口挾鉗時,鋸刃停轉且電動 機反應驅使單元快速彈向操作者; 若鋸刃歪扭或不成直線切割時,鋸刃後 端的鋸齒會刺進木板的上表面而引起鋸刃從鋸口彈向操作者。 反撥是電鋸誤用及 /或不正確的操作程序或條件所導致,採取如下所示之適當的預防措施得以避免之。 (a) 保持用雙手穩固握住電鋸之把手,並 將手臂置於阻擋反撥力之適當位置上。將身體立於鋸刃之任一 側,但不與鋸刃在同一直線上。反撥可能引起電鋸向後跳動 ,但若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反撥力可由操作者所控制。 備考: 對具有鋸刃直徑在 140mm 以下的圓盤鋸,用雙手幾個字可省略。 (b) 當鋸刃卡住或不論任何原因而中斷切 割時,釋放板機並保
12、持電鋸在材料中不動直到鋸刃完全停止, 當鋸刃轉動時或可能發生反撥時,絕不從工作中企圖移動電鋸 或向後拉電鋸。檢查和採行矯正措施以消除鋸刃卡住之原因。 (c) 在工作件中重新啟動電鋸時,鋸刃對 準鋸口中心並檢查鋸齒是否脫離材料。若電鋸鋸刃遭卡住, 再重新啟動可能從工作件中振搖或反撥。 (d) 支撐大平板以使鋸刃卡住或反撥的風 險減至最小。大平板由於自身的重量而下垂,支撐物必須置 於平板兩側接近切割線和平板邊緣之下方。 (e) 請勿使用鈍的或損壞的鋸刃。不銳 利的或不適當地配置鋸刃會產生窄鋸口因而引起過大的磨擦、鋸刃卡住及反撥。 (f) 鋸刃深度和斜角調整連鎖桿在切割前 必須確實鎖緊。當在切割時如
13、果鋸刃之調整桿移位,可能造成卡住和反撥。 (g) 當對既存的牆壁或 其他未知的區域進行直進式切割 (plunge cut)時要特別注意。突出的鋸刃可能切割物體而引起反撥。 8.12.101.3 圖 101、圖 102 和圖 103 所示之電鋸的安全說明 6 CNS 14905-5, C 4492-5 (a) 每次使用前先檢查下護罩是否已閉合 。若下護罩不能自由移動且立即閉合,則不可操作電鋸。絕不 將下護罩夾住或綁住於打開的位置上。若電鋸意外地墜落, 下護罩可能彎曲。以縮回把手舉起下護罩並確定其可自由移動 且不會碰觸鋸刃或任何其他部分 (指所有的切割角度和深度 )。 (b) 檢查下護罩彈簧的動作
14、。如果護罩和 彈簧不能正確地動作則必須在使用前修妥。下護罩動作遲鈍 的原因可能由於零件損壞、膠狀物黏著或產生之碎片卡住。 (c) 僅於直進式切割 (plunge cuts)和複式切割 (compound cuts)等特殊的切割時,應手動縮回下護罩。藉由伸縮把手舉起下護罩,且於鋸刃進入材料時下護罩必須釋放 。對於所有的其他電鋸,下護罩應自動地動作。 (d) 隨時注意在電鋸放下置於工作台或地 面前,先將下護罩蓋住鋸刃。一個未受保護且滑降的鋸刃將 造成電鋸向後移動,並切割在其路徑上的任何物件。應注意開 關釋放後到鋸刃停止所需的時間。 8.12.101.4 圖 104 所示之電鋸的安全說明 (a) 每
15、次使用前先檢查護罩是否已閉合。 若護罩不能自由移動且立即封閉鋸刃,則不可操作電鋸。絕不 夾住或綁住護罩而使鋸刃暴露。若電鋸意外墜落,護罩可能 彎曲。檢查並確定護罩可自由移動且不會碰觸鋸刃或任何其他部分 (指所有的切割角度和深度 )。 (b) 檢查護罩彈簧之狀態和動作。如果護 罩和彈簧不能適當的動作則在使用前必須修妥。護罩動作遲 鈍的原因可能由於零件損壞、膠狀物黏著或產生之碎片卡住。 (c) 當鋸刃斜角設定值不在 90時,在進 行直進式切割時應確保電鋸的導引板不能移位。鋸刃向側邊 移位將造成卡住並可能反撥。 (d) 隨時注意在電鋸放下置於工作台或地 面前,先將護罩蓋住鋸刃。一個未受保護且滑降的鋸
16、刃將造 成電鋸向後移動,並切割在其路徑上的任何物件。應注意開關 釋放後到鋸刃停止所需的時間。 8.12.101.5 對具備鋸尾刀之所有電鋸的附加安全說明 (a) 依所使用之鋸刃,選用適當的鋸尾刀。對所使用 之鋸尾刀,應較鋸刃的本體厚,但較鋸刃的齒組薄。 (b) 依使用手冊所述調整鋸尾刀。選錯 間隔、位置和排列線可能使鋸尾刀無法有效防止反撥。 (c) 除直進式切割時,均須使用鋸尾刀 。在直進式切割後鋸尾 7 CNS 14905-5, C 4492-5 刀須更換。在直進式切割時,鋸尾刀會引起干擾,及 產生反撥。 (d) 所使用之鋸尾刀必須囓合工作件。 當進行橫切時,鋸尾刀無法有效防止反撥。 (e)
17、 如果鋸尾刀彎曲,請勿操作電鋸。 甚至於輕微的阻礙亦能減緩護罩的閉合速率。 9. 對觸及帶電零件之防護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0. 啟動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1. 輸入功率與電流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2. 發熱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3. 洩漏電流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4. 耐濕性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5. 絕緣耐電壓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6. 變壓器及相關電路之過載保護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7. 耐久性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8. 異常操作 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9. 機械性危險 除以下外,適用第 1 部之本節: 19.1 取代: 電鋸之防
18、護應在允許使用的條件下,將意外觸及旋轉的 鋸刃的風險降至最低。防護系統在無工具的協助下應不能移除。 對於電鋸通常使用四種防護系統,如圖 101、圖 102、圖 103 和圖 104 所示。防護系統能夠設計在電鋸鋸刃的左側或右側 。這些防護系統應符合第 19.101節和第 19.102 節的要求。此類防護系統的每一型式可設計為具備或不具備鋸尾刀 (圖內之第 6 項 )。 如果防護系統設計為具備鋸尾刀,則此防護系統應符合附錄 AA 的附加要求。 如果防護系統設計為不具備鋸尾刀,則此防護系統應符合附錄 BB 的附加要求。 若達到機械安全需求程度的其他方法 為同等效果且確實符合規定,則允許其 8 CN
19、S 14905-5, C 4492-5 他方法。 以檢驗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追加子節: 19.101 導引板上方之防護 19.101.1 導引板上方之鋸刃應以上護罩防護。 19.101.2 除非以下另有規定,位於 導引板上方的防護系統之開口,應設計成當以圖 105 之測試探針 a插入任何角落和其擋板所允許的深度,應不能觸及任何適用的鋸刃之切割邊緣區。 19.101.2.1 在上護罩的電動機側,鋸刃前端鄰近切割邊緣區,允許有開孔以觀測切割線。此觀測孔須符合第 19.101.2 節規定 (如圖 106 說明 ),或須受到距離 (proximity)及高度之限制。 距離限制 從輔助把手表面上的指定量
20、測點 (defined measuring point)至任何適用鋸刃的切割邊緣區之直線距離最少為 120mm(如圖 107所示 )。若無輔助把手,其距離須從電動機外殼量起。 將導引板設定在最大切割深度及 90,實施下列量測,以檢核是否符合要求。 依以下程序建立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上的量測點: (a) 在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上建立離鋸刃最近點 (A)及最遠點(B)。對電動機外殼而言,離鋸刃的最近點 (A)係假設位於離鋸刃最遠處的主把手之平面上。在點 (A)及點 (B)的等距離間但離點 (A)不超過 45mm 處,畫下鋸刃平行之面與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面的垂直交叉線 (若適用時 )。 (b) 在
21、輔助把手或電動機外殼上建立離導引板平面最近點 (C)及最遠點 (D)。在點 (C)及點 (D)的等距離間,畫下導引板平行之面與輔助把手面或電動機外殼面的水平交叉線 (若適用時 )。 (c) 以上垂直線及水平線的交叉點即為指定量測點。 高度限制 如圖 108a 所示,導引板上方之觀測孔之高度 (H)限於視線和上護罩外表面的交叉處,視線係指一般操作員頭部位置至切割木材之鋸刃的尖端。 最大允許高度 H(單位 mm)公式為 S205848UH+= 其中, U:由切割邊緣區至觀測孔頂端之上護罩外表面,垂直量測至電鋸鋸刃平面之最大距離 (單位 mm)(見圖108b)。 S: 由電鋸鋸刃平面至開關把手平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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