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4677-3-2002 Sound system equipment Part 3 Amplifiers《声音系统设备-第3部:扩大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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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聲音系統設備第3部:擴大機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總號 類號 ICS 33.160.10 14677-3 C7269-3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91 年 9 月 23 日 年月日(共 43 頁) Sound system equipment Part3:Amplifiers 1.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專業和室內使用聲音系統之擴大機。 2. 目的 本標準目的乃針對擴大機建議相關特性規格制定及相關量測方法。 一般建議使用看起來和定義直接相關之量測方法,但不排除其他可得到等效結果之量測方法。 以下將以規定之額定
2、條件和標準測試條件當作規格和量測條件。 3. 條件 3.1 規格和量測條件 3.1.1 一般條件 本標準應結合 : CNS 14677-1聲音系統設備第 1 部:概述 CNS 14677-2聲音系統設備第 2 部:術語之解說和計算方法 3.2 額定條件和標準測試條件 3.2.1 概述 為了方便規定擴大機量測設定,分別在額定條件和標準測試條件標題之條件下定義一套標準。 在 CNS 14677-2 已完整解釋術語“額定”一詞。 以下額定條件將用於本標準: 額定電源供應電壓 額定源阻抗 額定信號源 e.m.f. 額定負載阻抗 額定總諧波失真,或額定 (限度失真 )輸出電壓或功率 額定機械和氣候條件
3、2 CNS 14677-3 , C 7269-3 備考 1.總諧波失真和 (限度失真 )輸出電壓或功率是相依,因為一般擴大機產品在額定輸出電壓或功率的總諧波失真應小於額定總諧波失真,所以兩者不能同時當作額定條件。 2.假如電源供應頻率是臨界值,表示其亦為一額定條件。 為了得到正確量測條件,上面所提的額定值應由製造商的規格中得到,這些值是不由量測得到,但他們是其他特性量測的基礎。 本標準其他的特性量測方法和在製造者需要或允許 (參考第 31 節 )之設備特性規格“額定值”敘述,包含 : 額定電壓增益 額定限度失真之輸出電壓或功率 (當沒有被採用為額定條件時 ) 額定信號雜音比 額定等效信號源 e
4、.m.f. 3.2.2 額定條件 一擴大機可看作一對輸入端子和一對輸出端子的四端子網路,其滿足下述條件時,將可在額定條件下工作: a)擴大機連接至額定之電源供應。 b)信號源 e.m.f.串聯額定源阻抗連接至輸入端。 c)輸出端子接上額定負載阻抗。 d)未使用之端子依規定終接。 e)調整信號源 e.m.f.到等於接近額定源頻率的正弦波電壓,除非另有特殊反對理由,否則此頻率應依 CNS 14677-1 第 3 節“頻率量測”所規定標準參考頻率 1000Hz。 此一理由可能是標準參考頻率落在擴大機有效頻率範圍之外或靠近期限度值。 f)若有音量控制則設定在輸出端出現額定限度失真輸出電壓的位置。 g)
5、若有音調控制則設定規定頻率響應,一般為平坦的頻率響應位置。 h)若有平衡控制則設定在中間。 i)符合 CNS 14677-1 的額定機械性和氣候條件。 若在額定條件下操作過長的時間,則額定限度失真輸出電壓超過額定溫度限度輸出功率擴大機會過熱,對於這些擴大機,維持額定條件時間不可超過擴大機之容忍度。 3.2.3 標準測試條件 這些是將擴大機置於額定條件下 (參考第 3.2.2 節 )然後將信號源 e.m.f.降低至額定信號源 e.m.f.的 -10dB 之位準。 備考:除非有特別反對理由,否則信號頻率為 1000Hz。 (參考第 3.2.2 節,項目 e) )。 3.2.4 電源供應的影響 當指
6、定一擴大機的特性時,必須假設額定的電源供應電壓。然而,若製造商聲明電源供應器電壓誤差超過 10%,則指定特性也必須對這些誤差的上下限加以說明 (參考第 9 節 )。 3 CNS 14677-3 , C 7269-3 若在製造商所說明的誤差內之電源供應頻率變動對指定特性有任何明顯的影響,則那些特性也必須對聲明的頻率誤差之上下限加以說明。 若在製造商說明的極限內之交流電源供應諧波和直流電源供應漣波對指定特性有任何明顯的影響,則那些特性也必須對諧波或漣波之聲明的誤差的上限加以說明。 3.3 其他條件 若提供擴大機適用於額定或標準測試條件外情形的補充資料,例如在不同頻率或在不同控制方法,則狀況必須在報
7、告中完全定義。若可能,這些條件需依此標準相關章節中之建議加以選擇。 補充之量測程序可從對標準狀況給定的量測程序來推導。若必須特別小心處理,則這些必須和所涉及量測程序一起指明。 4. 操作的分類 A 類 在此類中,每個提供負載電流的主動裝置的電流在每個信號周期間皆大於零,包括所有一直達到 (含 )由額定輸出功率或電壓和額定負載阻抗所決定之負載電流值。 B 類 在此類中,每個提供負載電流的主動裝置其負載電流的每個恰好半之電流周期的皆為零。 備考:在一般使用中, B 類被延伸適用至略微超過半周期的情況。 AB 類 在此類中,至少一個提供負載電流的主動裝置其負載電流的每個周期之某些部份為零,對某些範圍
8、的負載電流值,其不超過額定的輸出功率或電壓和額定負載阻抗所定義的值。 備考:在夠低的信號位準,一個 AB 類擴大機通常操作在 A 類。 D 類 在此類中,在每個提供負載的主動裝置中的電流由一載波信號從零轉換至最大值,其調變可傳送有用的信號。 備考:其他分類操作已被商業化,但這些分類的正式定義沒有被提出作為標準化之用。 4 CNS 14677-3 , C 7269-3 第一章 概述 5. 額定源阻抗 假如製造商沒有說明,依第 17.1 節之額定源阻抗,在 CNS_(IEC60268-15)規定之合適阻抗應被採用為額定源阻抗。 6. 可交換元件 對型式量測,可交換元件應符合這些元件的平均特性規格。
9、 對特定試樣之量測,擴大機所附之可交換元件應加以使用。 7. 自動控制 擴大機可包括諸如限制器、壓縮器、擴展器和電子聲音逐弱器電路的自動控制。 擴大機的這些電路的某些特性,不是決定於通過本身的信號,就是用外界的控制信號。 當要量測擴大機的特性,應關閉自動控制電路,除非是要量測自動控制電路的特性。 8. 特殊的操作指令 製造商應針對擴大機從冷機或操作中短暫中斷提出特殊操作程序,可在操作下的性能開關運用或其他代表正常或不正常的操作條件之實際發生的注意事項。 這些規定程序應被遵循,且任何與操作相關之資訊在測試及其準備程序中皆要被納入考慮。 9. 電源供應 擴大機量測應連接額定電源供應,量測期間要小心
10、保持電源供應電壓在額定值。 應增加所稱電源電壓容許差,電源供應頻率和交流電源供應諧波或直流電源供應紋波之上限和下限的量測 (參考第 3.2.4 節 )。 警告:電源供應電壓容許差不可超過製造商所規定。 10. 音量控制的位置 若一特性只在一音量控制的位置量測,除非在待測特性中原先就規定音量控制在最大或最小位置,否則控制必須在對應於額定條件的位置 (參考第 3.2.2 節 )。 若特性將對幾組音量控制量測,則對額定狀況的位置必須被包括在內,其它的幾組優選值為最大值,和相對於額定狀況設定的 -3dB, -6dB, -10dB, -20dB 和 -40dB。 若可能,屬於非正在量測之聲道的音量控制必
11、須調至最小位置,除非另有說明。 11. 系列量測 若做一系列的量測,擴大機在量測的間隔期間中應維持在標準測試條件下較適宜。 若擴大機必須在量測之間的間隔期間停止操作一段短暫時間,則必須調查任何有關製造商說明的程序以恢復操作,且若這些程序存在,必須被遵循。 若擴大機必須在量測之間的間隔期間停止操作一段長時間,則進一步的量測必須在依第 12 節前處理之後再開始。 12. 量測前處理 5 CNS 14677-3 , C 7269-3 在開始對一擴大機做量測前,必須在近似標準的測試條件下操作 1 小時的時間,或如製造商所規定。 在操作擴大機之前,製造商有關起動操作的指示必須被研讀。 而後如第 3.2.
12、3 節中所給定者將擴大機置於標準測試條件下,因內部熱的關係,輸出電壓可能因而隨時間變化。除非過度,這個效應在前處理期間可被忽略,當前處理期間結束,如所要求擴大機必須在額定條件下或標準測試條件下。 13. 可變消耗設備 當聲音系統設備包含一或多個操作在 AB 類或 B 類模式的功率擴大機,且其中輸出級的直流電源供應器是以串聯控制元件的方法做電子式穩定,或是不做穩定處理時,其被視為可變消耗設備。 備考 1.若直流電源是以分路控制元件來穩定化時,功率消耗經常,但非總是,實質上固定。然而,儀器在某些方面的行為有如可變消耗設備,而特別是第19.4 節內容仍可應用。 2.只對安全測試的目的,在 CNS 1
13、4408影音及其類似電子產品安全規定中給定一不同的定義。 無論如何,某些問題可能發生,如交流聲和額定輸出功率限度失真量測,和一些附加量測對評估設備性能是有用的 (參考第 18.3.1 節備考和第 24.3 節第 3 項 )。 本標準所述各種量測大體上可無任何特殊問題地適合所有可變消耗設備。 14. 標示 標示端點和控制建議在 CNS 14677-1 第 5 節 :“標示和標示符號” 標示關於: 在 CNS 14408 個人安全和防止火勢蔓延。 一旦發生有錯誤連接的安全性。 根據 CNS_(IEC60417) 關於正常操作的指示。 標示不只在防止不正確的操作亦在提供完整的操作指導,因此標示必須考
14、慮其合適意義和包含說明書的使用指示以避免產生危險或錯誤的操作,所以標示應儘可能明白和清楚明瞭。 當沒有工具無法觸及裝備端子相互連接的設定,應在製造商的安裝指導書清楚定義,該指導書應設定為提供給熟練技術人員閱讀。 關於“無法觸及”和“工具”,可參考 CNS 14408。 15. 操作環境 量測,尤其是包括溫度量測,必須實施於擴大機和實際使用相同的安裝情況,製造商必須規定安裝的限制及特殊的通風需求,以作為額定條件的一部份 (參考第3.2 節 )必須也參考 CNS 14408 或其他適當的安全標準。 6 CNS 14677-3 , C 7269-3 第二章 指定特性及相關量測方法 16. 電源供應器
15、 16.1 基本電源供應器特性 16.1.1 指定特性 對於連接到電源供應器的每一對端子,及電源供應器每一電壓選擇位置,製造商必須指定下列特性: a)電源供應器的型式 (直流或交流 )。 b)額定電源供應電壓 (額定條件,參考第 3.2 節 )。 c)電源供應頻率或頻率範圍 (額定條件,參考第 3.2 節 )。 d)額定條件下功率供應,以瓦特表示。 e)標準測試條件下功率供應,以瓦特表示。 f)可變消耗裝備 (參考第 13 節 ),包括額定負載阻抗的規定負載阻抗下,從電源供應器供應的功率可以輸出電壓函數或零至額定值功率表示。此特性是針對電池操作設備的特別值,可用圖形表示。 備考:若上述 d)、
16、 e)或 f)供應之視在功率遠大於真值功率,則視在功率須另外說明。 16.1.2 量測方法 1)擴大機置於額定條件下。 2)利用瓦特計量測電源供應器供應功率之瓦特值。 i)以額定信號源 e.m.f.,參考第 17.3 節。 ii)以依據標準測試條件之信號源 e.m.f.。 iii)依據各輸出電壓值或零至額定功率值之第 13 節的可變消耗裝置。 16.2 電源供應器電壓變化容許差 16.2.1 指定特性 對於製造商規定的電源供應電壓變化之容忍度,須在下列限制之內 : a)在正常操作條件下,不可超過工作電壓上限;此特別適用於半導體裝置及電解電容器等零組件。 b)使用於擴大機內真空管之熱電壓不可超過
17、其容忍度。 c)當擴大機工作在標準測試條件下,任何元件不可超過其最大允許溫度 除非把電源供應器的電壓當作一額外的時間週期。 d)不是輸出也不是增益造成其額外的變動。 e)對於其額定值信號交流聲比下降不可超過 3dB。 一般擴大機設計之電源供應器之電源不可超過 10%,如此的變動一般擴大機不須特殊設計。 擴大機電源供應的設計可用電池或由小型變壓器;其可能因改變負載,電池溫度或電池在其壽命或放電造成的電壓漸降,而造成的較大電源供應器電壓變化。 7 CNS 14677-3 , C 7269-3 若製造商說明擴大機可容許電源供應器電壓的變動誤差不超過 10%,則符合要件 a), b), c)被認為是在
18、一般擴大機設計的範圍內。必須檢查是否符合要件 d)和 e)。 若製造商說明擴大機可容許電源供應器電壓的變動誤差超過 +10%,製造商的手冊必須說明任何補償這些變動之方法的細節,且若可能的話這些方法的正確作業必須被檢查。必須檢查是否符合要件 a)至 e)。 16.2.2 量測方法 a)溫度 1)將擴大機置於標準測試條件下。若已給定一額定的溫度限制的輸出功率,信號源 e.m.f.必須被調節使得可以獲得輸出功率的這個值。 2)電源供應器電壓被調節至製造商說明的上限且信號源 e.m.f.再次調節以回復輸出功率至第 1)項指定的值。 3)擴大機能夠連續在這些條件下工作至少四小時而沒有任何零組件超過最大可
19、允許的溫度。 b)輸出和增益的變動 1)擴大機被置於額定的條件下,總諧波失真以第 22.3.2 節中給定的方法量測 2)量測電動勢 ES和輸出電壓 U2。 3)將電源供應器電壓在製造商所指定的範圍中漸漸地改變。對每個所選擇的電源供應器電壓值,信號源 e.m.f.ES被調節以獲得初始的總諧波失真,並量測信號源 e.m.f.SE 和輸出電壓。 備考:在所允許的供應電壓範圍內,SE 和2U經常皆與電源供應器電壓成正比例,其中未提供電壓調整。 c)交流聲 1)信號交流聲比如第 24 節中所指出加以量測。 2)電源供應器電壓在製造商所指定的範圍中漸漸地改變。對每個所選擇的電源供應器電壓值,量測輸出的交流
20、聲電壓並計算信號雜音比。其以額定的輸出電壓對所測得交流聲電壓比的 dB 值表示。 備考:最差的信號交流聲比一般發生於電源供應電壓之上限時。 16.3 電源供應器頻率變動之誤差容許度 16.3.1 指定特性 製造商所指定的電源供應頻率變動之誤差容許度對任何在所說明的限制內的電源供應頻率必須使得 : a)當擴大機被置於標準測試條件下時,不超過任何零組件中的最大可允許溫度至少四小時,除了考慮電源供應頻率外。 b)擴大機的總諧波失真和輸出電壓不受明顯變動的影響 ; c)信號交流聲比相對於額定的值不為降低超過 3dB,符合要件 a) 被認為是在一般擴大機設計內。 備考:零組件溫度的增加可能發生在電源供應
21、頻率範圍的下限,特別是在電源供應器部份。 16.3.2 量測的方法 8 CNS 14677-3 , C 7269-3 a)輸出電壓和總諧波失真的變動 1)擴大機被置於額定的條件下,總諧波失真以第 22.4.2 節中規定的方法加以量測。 2)量測信號源 e.m.f. Es和輸出電壓 U2。 3)電源供應頻率在製造商所指定的範圍內漸漸改變。對每個所選擇的電源供應的值,量測輸出電壓 U2 和總諧波失真。 4)電壓 U2 和總諧波失真必須不受在所指定的電源供應頻率範圍內的明顯變動所影響。 b)交流聲 量測方法在第 16.2.2 節的 c)項中規定,除了改變電源供應頻率而非改變電源供應電壓。 備考:最差
22、信號交流聲比,一般發生於電源供應頻率的下限。 16.4 電源供應諧波和漣波之容許差 16.4.1 指定特性 製造商指定的電源供應諧波的容許差,必須在所說明的容許範圍內使得 : a)因電源供應電壓的峰值對均方根值比中的變化所造成的經整流之電源供應電壓的變動不超過第 16.2 節所指定的可允許電源供應電壓變動所造成的變動 ; b)信號交流聲比相對於額定值降低不超過 3dB。 要件 a)表示交流電源供應諧波的容許差不超過最小容許差,不是正就是負,依第 16.2 節對電源供應電壓所規定。 備考:對直流電源供應漣波,容許差通常不超過依第 16.2 節所指定的正容許差。 16.4.2 量測方法 因為可能發
23、生在電源供應器中的許多假信號,所以不可能 規定一個統一的量測方法適用於所有種類的假信號。 9 CNS 14677-3 , C 7269-3 17. 輸入特性 17.1 額定信號源阻抗 (額定條件,參考第 3.2 節 ) 17.1.1 指定特性 製造商所稱之內阻為擴大機信號輸入端之阻抗 除非另有規定否則假設額定信號源阻抗為純電阻 備考:製造商可根據實際考慮可忍受的信號源阻抗給與範圍 17.2 輸入阻抗 17.2.1 指定特性 在輸入端子間量測之內阻 a)在標準測試條件。 b)在其他信號頻率。 17.2.2 量測方法 可依輸入阻抗模組的量測方法,假如需要更多資訊 (諸如零組件等效電路代表輸入阻抗下
24、之頻率範圍值 ),當任何非所要的非線性上升信號振幅應考慮使用合適電橋或其他技術量測。 17.2.2.1 平衡輸入 1)在標準測試條件下,擴大機使用非接地端 (或機殼信號源 ),如圖 1 所示。 2)以平衡輸入電壓計量測 U1輸入電壓,其輸入阻抗應比擴大機的輸入阻抗高。 3)以校正過的可變電阻器替換擴大機輸入,調整至電壓計再次讀出U1,此可變電阻器的值應等於擴大機在標準參考頻率的輸入阻抗模數。 4)其他信號頻率可被重複量測,優先選用選擇頻率如 CNS 14677-1 所示。 備考 1.假如擴大機輸入阻抗比額定信號源電阻高,難精確設定可變電阻器至電壓表讀取電壓等於 U1,換句話說,其為低靈敏度的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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