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916-2008 Fuel system apparatuses and their inspection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automobiles《液化石油气汽车燃气系统之安装及检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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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7 3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23.020.20;75.200 D1067 12916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1 10 月 24 日 97 3 月 28 日 (共 16 頁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 之安裝及檢驗 Fuel system apparatuses and their inspection for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automobiles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之安裝及檢驗。 2. 用語釋義 2.1 本標準所稱燃氣系統,包含液化石 油氣容
2、器、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及壓力洩放閥、液面計、關閉閥(或緊急遮 斷閥)、超量灌裝防止裝置、管路、燃料控制閥、過濾器、接頭、氣化器、壓 力調整器,噴氣嘴或混合器及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等。(參考圖 1) 圖 1 液化石油氣燃氣系統 氣化器 備考: 自液化石油氣容器流出之液態液化石油氣經過裝於引擎室內之過濾器濾出雜質後,再流至燃料控制閥及氣化器與壓力調整器。經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減壓之液化石油氣成為氣態,經過混合器而輸入汽缸。 2.2 一般液化石油氣汽車:指具有行李廂 之液化石油氣汽車,其液化石油氣容器應採固定式安裝者。 2.3 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指不屬於第 2.2 節規定之液化石油氣汽車,其液化
3、石油氣容器得為裝卸式而可拆下充氣者。 備考:適用於安裝液化石油氣之車 種,應符合公路法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相低壓軟管混合器 真空軟管冷卻水 引擎 冷卻水 加氣接頭燃料控制閥灌裝閥 取出閥定壓管 過濾器點火開關電瓶 液化石油氣容器 噴氣嘴 (或混 合器) 2 CNS 12916, D 1067 關規定。 3.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之構造 3.1 液化石油氣容器 3.1.1 液化石油氣之容器應以高壓氣體熔接用鋼板構成,該容器在溫度 48 時之灌裝壓力應在 1765 kPa 以上,容器本體之試片其抗拉強度應在 402 MPa 以上容器製成後,並應施以 2942 kPa 以上之耐壓試驗,不得有異常現
4、象。 3.1.2 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裝設有灌裝閥 、取出閥、壓力洩放閥、液面計、緊急遮斷閥及超量灌裝防止裝置。 3.1.3 液化石油氣容器內之虹吸管之安 裝應牢固,俾免因灌裝及汽車行駛時而受損。壓力洩放閥之虹吸管,其開口應設於容器內之氣態部位。 3.1.4 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 (l) 全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該式係由上、下護具兩部分構成。液化石油氣容器係先固定於下護具使成一體,再以螺栓固定於汽車行李廂。在下護具之下方並應裝設有洩氣孔,俾全護具內如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時,得由該洩氣孔排出車身外。 圖 2 全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圖例) (2) 半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半護式者僅將裝接附件部分以護
5、具保護,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本體用固定架裝進車箱以螺栓鎖緊。半護式者,除了保護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附件外,裝接附件部分如有液化石油氣洩漏時,應能由浪型塑膠排氣導管導至通氣孔將其安全排出車身之外,但為防止浪型塑膠導管因破損而無法將洩漏之氣體導至車外,應以纖維材料補強該導管或予以適當防護以防止疏失造成破損。本節所述為防止浪型塑膠導管破損,應以纖維材料補強或防護等措施係適用於第 2.3節中之特殊液化石油氣汽車(容器置放於開放空間者除外)。 浮子式液面 計加氣接頭 保護板 保護套皮管夾灌裝閥液態用取出閥氣態用取出閥下箱架排氣口橫樑 3 CNS 12916, D 1067 圖 3 半護式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圖
6、例) 3.2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及液化石油氣壓力洩放閥 3.2.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灌裝壓力在 1765 kPa 以上者,容器上之閥及壓力洩放閥,其耐壓強度應在 2942 kPa 以上。 3.2.2 在灌裝閥上應裝有一超量灌裝防止裝置,其相關規格應符合 CNS 13181 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零組件檢驗法總則 之超量灌裝防止裝置相關規定。 3.2.3 灌裝閥之灌氣口應裝設有液化石油氣汽車用加氣接頭。 3.2.4 壓力洩放閥應安裝於液化石油容器內之氣態部分。 3.2.5 液化石油氣容器如裝置於密閉廂 內者,其壓力洩放閥上應附裝有橡皮管類之導管設施,使排出之液化石油 氣能排出車身外。如液化石油
7、氣容器非裝置於密閉廂內者,其壓力洩放閥上應裝有保護設施。 3.2.6 壓力洩放閥之排氣口應避開受熱 影響之位置,如排氣管、消音器及觸媒轉換器等。 3.2.7 壓力洩放閥前如另有裝設控制閥 者,則所使用控制閥之構造不得減低壓力洩放閥之排氣性能,而該壓力洩放閥應於開啟狀態下能拆下把手者。 3.2.8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及壓力洩 放閥上應有適當的保護裝置,使受到衝擊時仍能保護完整。 3.2.9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應裝有液態 灌裝閥與液態取出閥,前者與氣態部分連接,後者與液態部連接。閥之材質為銅合金或同等強度以上材料製成。灌裝閥上裝有壓力洩放閥,以使液化石油氣容器內之壓力超過 2452 196 kPa
8、以上時能自動降低壓力。取出閥上裝有緊急遮斷閥,控制定量液化石油氣如有超量流出則自動關閉。 CNS 13181 1液化石油氣汽車燃氣系統容器附件檢驗法第 2 種型式之灌裝閥之把手應漆以灰色或綠色,取出閥之把手應漆以紅色以資識別,第 1 種型式之容器附件則無顏色之限制。 3.3 液面計之裝置 3.3.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灌裝壓力在 1765 kPa 以上者,容器上之液面計,其耐壓強度應在 2942 kPa 以上。 3.3.2 滑動電阻式液面計之滑動電阻部分,應以適當之絕緣材料予以密封。 取出閥(備有恢 復原裝置) 浮子式液面計洩放閥灌裝閥半護式取出管出口(至汽缸) 氣孔灌裝口 壓力洩放閥 半護式護
9、具 取出閥( 緊急遮斷 閥及原裝置) 4 CNS 12916, D 1067 3.3.3 液面計之標示刻度,係以該容器 內液化石油氣的體積與容器的容積之百分比表示之。在 80%或 85%處明顯之刻劃指示。 3.3.4 液面計所指示之量刻度誤差應在 5%以下。但滑動電阻式液面計所指示之量刻度誤差,除在 80 5%處範圍內應在 5%以下外,其餘部分得在 10%以下。 3.4 超量灌裝防止裝置 為防止液化石油氣之灌裝超過規定 80 5%之最大量,應於液化石油氣容器內裝置超量灌裝防止裝置,該裝置並以管路與壓力洩放閥、灌裝閥連接。 3.5 緊急遮斷閥 緊急遮斷閥應裝置於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液態取出閥上,但安
10、裝有困難時,得裝置於汽車行李廂內距液化石油氣容器或液化石油氣容器護具 400 mm 之範圍內。另在距車體兩側 200 mm 之範圍內仍不宜裝置,除非在該緊急遮斷閥外已另裝有保護裝置,則不在此限。 圖 4 緊急遮斷閥裝置圖(圖例) 3.5.1 於開始作動後之 10 秒鐘內將該閥緊急關閉,關閉後自閥座處之洩漏量,以空氣壓達 392 kPa 時應不超過 20 cc/min 為合格。但該閥如屬新品則其洩漏量應為零。 3.5.2 緊急遮斷閥如係由電力作動者,應採通電時為開之型式。不得使用通電時為關之型式。 3.5.3 緊急遮斷閥應裝有能由駕駛台操作之復原裝置。 3.6 管路、燃料控制閥、過濾器、接頭等組
11、件:應符合下列各項之規定。 3.6.1 高壓部分之管路、燃料控制閥、 過濾器及接頭等之耐壓性能應能耐設計壓力 (1765 kPa 以下者相同 )之 1.5 倍以上之壓力,且應具有設計壓力以上之氣密壓力。 在距車體兩側 200 mm 之範圍內仍不宜裝置緊急遮斷閥,除非在該緊急遮斷閥外已另裝有保護裝置,則不在此限 後部護桿車輛前方 液化石油氣容器 車尾保險桿 5 CNS 12916, D 1067 3.6.2 管路所用之金屬管,應為經退火之鋼管或銅管,且符合 CNS 10161汽車用金屬配管之規定。 3.6.3 端固定之管(耐油性橡膠管除外),在其中間之適當部位應 予彎曲,且每間隔 1 m 以內應
12、予以支撐。 3.6.4 與高壓管路連接之電磁閥及過濾 器等裝具,應具有當管路內之液態液化石油氣產生不正常壓力時,能使該 管路內之液態液化石油氣倒流至液化石油氣容器之構造。 3.6.5 所用之接頭應為金屬製品,並符合 CNS 9984汽車用喇叭口管配件及 CNS 9985汽車用非喇叭口管配件之規定。 3.6.6 高壓部分使用之橡膠管應符合 CNS 9621液化石油氣用橡 膠管及 CNS 12859液化石油氣橡皮管組件規定之高壓橡膠管總成之規定。 3.6.7 低壓部分使用之橡膠管應符合 CNS 9621 及 CNS 12859 規定之低壓橡膠管總成之規定。 3.6.8 液化石油氣汽車管路裝置之參考
13、簡圖如圖 5 所示。 圖 5 液化石油氣汽車管路裝置圖(圖例) 3.6.9 燃料控制閥應能在駕駛座上予以 操作。該閥通常係採用電磁閥,其裝置位置應位於過濾器之後以避免鐵粉 與雜質流入電磁閥內,使該閥不能正常操作。電磁閥主要係由電磁線圈與 滑動閥構成,當電磁線圈通電所產生之磁力大於滑動閥之彈簧力時,閥即 開啟而使液態液化石油氣流向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如未通電該閥即予關 閉切斷液化石油氣之供應。如採用真空式控制閥,則當引擎停止時,亦能停止液化石油氣之供應。 3.6.10 過濾器:該過濾器應能將液態液化石油氣中浮游之微粒鐵粉與其他 50 以上之不溶性雜質過濾去除,其構造應堅固能承受液化石油氣之氣體壓
14、力,液化石油氣管夾具刹 車管液化石油氣管 刹 車管液化石油氣管 刹 車管 過濾器電磁閥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水管 (出口 ) 水管 (入口 ) 液化石油氣皮管 (低壓 ) 液化石油氣管液化石油氣管 夾具接頭灌氣護具 容器 取出閥灌裝閥護板 液化石油氣高壓皮管燃 料 控制閥 灌裝口 6 CNS 12916, D 1067 過濾器中之濾心應能易於拆下清洗。 3.7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 3.7.1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構造對壓力之變化應能完全承受。 3.7.2 當引擎停止運轉氣化器及壓力調 整器應有防止液化石油氣流出該裝置外部之構造。 3.7.3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應有易予排放雜質之構造。 3.7.4
15、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各組件於振動、衝擊時應有防止氣體洩漏之構造。 3.8 混合器:混合器為氣化器及壓力調整 器中氣化之液化石油氣與空氣混合而供給引擎燃氣之一種裝置,為配合引擎之 負載以液化石油氣與空氣予以適當混合之裝置。 3.9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 3.9.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應 能有完全牢固且在行駛中亦能充分耐用之構造。 3.9.2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固定裝置如係 安裝於汽車之車框或類似位置者,應符合下列之規定: (1) 液化石油氣容器應至少有兩處以上固定於支撐架上。 (2) 支撐架之剖面強度至少應為其設計負載之 2.5 倍。其安全係數至少應在1.6 以上。 (3) 支撐架應
16、牢固安裝於車框上。 (4) 以繫緊帶將液化石油氣容器固定於支撐架上者,應以螺栓確實固定,且該繫緊帶之內側應裝設有硬質橡膠。 4. 燃氣系統之安裝 4.1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安裝 4.1.1 為避免液化石油氣容器之碰撞受 損。其安裝位置應擇不易因碰撞受損且不致妨礙該容器上各閥操作之部位。 4.1.2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等附件為 免受衝擊時受損,在安裝時自車輛外側至液化石油氣開關之距離應有 200 mm 以上。如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閥等附件裝有保護裝置者,不在此限。 4.1.3 液化石油氣容器如裝於密閉場所 ,則其安裝位置附近應設有適當洩氣孔。但該洩氣孔應避開車輛排氣管、消音器及觸煤轉換器等受熱度影
17、響之位置。 4.1.4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安裝位置如有 可能受陽光直射,則應加裝適當之遮蓋,但該遮蓋物不得與液化石油氣容器直接接觸。 4.1.5 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固定裝置之 部分,應裝在車輛之長、寬、高度範圍內及最低離地面高度之範圍外,且液化石油氣容器與車輛最後端間應保持 300 mm 以上之距離。惟如保持距離未滿 300 mm 時應依附錄 1 之規定。 4.1.6 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管路應與車輛排氣管、消音器及觸媒轉換器有 100 mm以上之距離,惟該液化石油氣容器與其管路已作妥防熱裝置者可縮短為 40 mm 以上。 7 CNS 12916, D 1067 4.1.7 液化石油氣容器上所有之
18、閥與液面計等應與 輛 排氣管開口端應保持 300 mm以上之距離,並與未被覆之電氣端子及電磁閥應保持 200 mm 以上之距離。 4.2 灌裝用加氣接頭之安裝:灌裝用快速加氣接頭,應裝於容易灌裝之位置。 4.3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安裝 4.3.1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應妥為安裝,不得因振動及衝擊等原因而肇致漏氣。 4.3.2 氣化器及壓力調整器之加熱方式不得直接使用引擎排放之廢氣。 4.4 燃料控制閥及過濾器之安裝 4.4.1 燃料控制閥及過濾器應妥為安裝,不得因振動及衝擊等原因而肇致漏氣。 4.4.2 燃料控制閥之安裝應避免可能會 受熱度及濕氣影響之位置,並應於壓力調整器之減壓部分附近裝置。
19、 4.4.3 過濾器應裝在液化石油氣容器及燃料控制閥間,使能易於拆下清洗之位置。 4.4.4 管路之安裝 (1)管路之彎曲部分應具有該管路外徑 2 倍以上之彎曲半徑。 (2)管路之接頭,其墊圈應採專供液化石油氣用者。 5. 試驗:液化石油氣汽車之燃氣系統試驗應符合下列各項規定 5.1 燃氣系統之安裝試驗:應依第 3.9 節及第 4 節之規定以目視檢查認可。 5.2 管路之氣密試驗:依下列三種中擇一試驗。 5.2.1 使用檢視液試驗:以肥皂液塗於 所有管路接頭上,並全開液化石油氣容器取出閥,不得有氣泡產生。 5.2.2 使用氣體測漏器試驗:將液化石 油氣容器取出閥全開,以測漏器檢查所有管路接頭,
20、不得有漏氣現象。 5.2.3 使用壓力計試驗:將壓力計連接 於管路,並將氮氣自液化石油氣容器上之取出口輸入該系統之管路,俟壓力計之壓力達到工作壓力( 1765 kPa)後停止輸入,然後觀察 1 分鐘,壓力計不應有壓力降低之跡象。 5.3 液化石油氣容儲藏室器之氣密試驗 5.3.1 全護式及 半護式 液化石油 氣容器護具之氣密試驗,應依下列之二種方法擇一為之: (1) 二氧化碳試驗法:將口徑為 4 mm 或 6 mm 之橡皮管接至全護式或半護式護具之任一氣孔,並將其他所有之氣孔予以密閉,然後由該橡皮管輸入二氧化碳氣體迄壓力達 9.8 kPa 之時為止。持續 30 秒鐘後,觀察該護具外二氧化碳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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