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2514-2007 Method of fire resistance test for structural parts of building《建筑物构造部分耐火试验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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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月 96 8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號 ICS 13.340.30 A33051251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78 5 月 19 日 96 8 月 9 日 (共 27 頁 )建築物構造部分耐火試驗法 Method of fire resistance test for structural parts of building 1. 適用範圍:本標準規定建築物之牆壁 (承重牆及非承重牆 )、柱、梁、樓板 (有或無天花板 )、屋頂 (有或無天花板 )等構造部分之耐火試驗方法。 備考 1. 本耐火試驗法,係將第 3 節所規定之試體
2、,以第 4 節所規定之試驗裝置,配合第 5 節所規定之試驗條件,進行第 6 節所規定之試驗步驟,其結果若符合第 9 節所規定之性能基準即判定為合格。 2. 試體尺度採用 A 尺度者,除依本節備考 1 之各項規定外,另須加做第 7 節所規定之噴水試驗或第 8 節所規定之衝擊試驗中任擇一項試驗,且須試驗合格。 3. 本標準不適用於整牆採用防火固定窗作為防火區劃之耐火試驗方法。 (整牆採用防火固定窗作為防火區劃之耐火試驗,另依 CNS 14815建築用防火固定窗耐火試驗法辦理。 ) 4. 本標準採國際單位制 (SI), 內之單位及數值僅供參考。 2. 用語釋義 (1) 測試構造 (test cons
3、truction):試體連同支撐構造之完整組件。 (2) 支撐構造 (supporting construction):試體進行試驗時,承接試體周圍或端部之構造,例如試驗防火門時,承接防火門周圍之牆壁即為支撐構造。 (3) 束制 (restraint):利用試體之支撐、周邊或端部之設計條件,限制由於熱或機械作用引起試體之膨脹或扭曲。 (4) 中性壓力面 (neutral pressure plane):加熱爐內外氣壓相等所在之水平高度。 (5) 阻熱性 (fire insulation):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力。 (6)
4、遮焰性 (fire integrity):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當其一面受火時,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焰及熱氣穿透或非加熱面出現火焰之能力。 (7) 承重能力 (loadbearing capacity):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承重構造支撐其試驗載重而未超過變形量、變形速率規定值所能承受之載重。 備考: 一般鋼筋混凝土、鋼骨等承重構造之耐火性能得測定其在無載重條件下之鋼材強度破壞溫度。 3. 試體 3.1 試體所用之材料及構成,應與實體一 致,並應依實際使用情況之安裝方法製作試體。 3.2 試體材料之尺度、組成及比重,應符合原生產條件及標準。 2 CNS 12514, A 3305 3
5、.3 試體數量原則上試體尺度為 L 者 1 個、試體尺度為 A 者 2 個,分別進行各項相關試驗。若有下列情況,則應酌情增加數量。 (1) 牆壁之兩側均要求耐火,且構造為不對稱者,應分別對兩側進行試驗。 (2) 任一構造部分在實際使用中,若端部或周邊束制條件不同,則應分別對不同束制條件進行試驗。 3.4 試體之形狀及尺度,應與實體相同。 但試體尺度與實體相同而有試驗困難者,其形狀及加熱尺度依表 1 之規定進行。 表 1 形狀及加熱尺度 單位: cm 加熱尺度 試體種類 形狀 L A 斷面 牆壁 矩形牆體 高度 300、寬度 300以上 樓板及屋頂 矩形構造體 長度 400、寬度 300以上 (
6、1) 長度 240、寬度 180以上 厚度與實體一致 柱 (2) 高度 300以上 高度 240以上 梁 (2) 與實體一致長度 400以上 長度 240以上 斷面與實體一致 註 (1) 以寬度邊支承且不含梁及天花板之試體,其寬度得小於 300 cm,惟不得小於200 cm。 (2) 鋼構造之柱梁試體,得採一系列之斷面形狀,求得其耐火性能範圍與適 用條件。 3.5 試體之耐火被覆材等之固著間隔,應採實際施工規範中最大者。 3.6 在建築物實際施工中,若有接縫等其 他防火弱點時,應將該弱點置於試體中央部位。同一試體上,不得有不同之接縫方式,應依每種接縫方式進行 一次試驗。 3.7 屋頂襯底板上覆
7、蓋材料若有多種規格時,應採用質量最大者為試體。 3.8 浪板屋頂之斷面尺度若有多種規格時,應採用浪深最小而浪距最大者為試體。 3.9 屋頂防水用材料,原則上採用有機質量最多者為試體。 3.10 試體之形狀及尺度若無法依第 3.4 節之規定時,為使試驗能進行所做之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對試體性能有增加之情形,報告並應對修改部分詳細說明。 試體修改或變更形狀及尺度時,不應變更試體之材料、構成、耐火被覆材等固著間隔、間柱、墊條材等間隔。 3.11 養護與乾燥 3.11.1 試體試驗時之溫度與溼度應與正常實際使用狀態相接近。 3.11.2 試體應經乾燥達到氣乾狀態。 氣乾狀態係指構成材料之含水率如木材為
8、15%以下,石膏等含有結晶水材料在 40 達到恆重時,為 2%以下,其他材料則為 5%以下。但試體置於室內其含水率達到一定之平衡狀態者,則不在此限。 3.11.3 試體放置在通風良好之室內,經過一定乾燥期間,即可達到氣乾狀態,如 3 CNS 12514, A 3305 混凝土、水泥砂漿粉刷等濕式工法施工者需二個月以上,乾式工法施工者需一個月以上。但以適當方法確認達到第 3.11.2 節含水率者,得縮短其乾燥時間。 3.11.4 使用人工加速乾燥方法,應注意不得改變構材性質或試體之含水率分布而影響防火性能。高溫乾燥溫度須低於試體構材變質之臨界溫度。 4. 試驗裝置 4.1 加熱爐 4.1.1 加
9、熱爐須能使第 5 節所規定之加熱溫度與時間變化大致均勻施予整個試驗面。 4.1.2 加熱爐依不同建築構造部分之試 驗需要,施予不同加熱試驗面;牆壁試驗須對垂直試體由單面加熱,柱試 驗須對垂直試體由四周同時加熱,樓板及屋頂試驗須對水平試體由下方加 熱,梁試驗須對水平試體除上面以外,由其他 3 面加熱。 4.1.3 加熱爐之熱源須為使用天然瓦斯、液化瓦斯、重油或其他適 當燃料之火焰,所產生之熱氣應能直接充分均勻達到試體試驗面全部。 4.1.4 加熱爐內襯材 (linings)須由密度低於 1000 kg/m3耐火材料構成,其厚度須 50 mm 以上,且須佔爐體內部曝火面 70%以上面積。 4.1.
10、5 加熱爐開口尺度應滿足試體最小尺度、升溫條件、壓力條件 及便利於安裝、試驗觀察之要求。 4.2 加載設備 4.2.1 加載設備須能對試體施予適當程 度之載重。載重得採液壓式、機械式或載重物加壓。 4.2.2 配合試驗構造,加載設備須能模擬均布載重、集中載重、 中心或偏心載重。 4.2.3 在加載試驗過程中,加載設備須維持試驗載重為設定值 5%以內。 4.2.4 施加載重之設備性能須能配合與量測試體之最大變形量及變形速率。 4.2.5 加載設備不得顯著影響試體之熱 傳遞,且不得妨礙非加熱面熱電偶絕緣墊片之使用,亦不得干擾表面溫度、變形之測定及妨礙觀察。 4.2.6 加載設備與水平試體表面之接觸
11、總面積不得超過水平試體表面積之 10%。 4.2.7 對載重變化應使用載重計 (load cell)等或以某點液壓加以監測。 4.3 試體框架 4.3.1 特定之框架或其他方式設計用來重現試體應有之邊界條件及支撐條件。 4.3.2 非承重牆或分間牆試體框架之剛性應能提供一邊或多邊邊界束制作用。 4.3.3 承重牆之試體垂直邊界不施予束制。 4.3.4 梁或樓板之試體採簡單支撐或對其邊界加以束制。 4.3.5 試體框架應具有耐熱性之構造,並能將試體或測試構造保持在規定位置。 4.4 溫度量測裝置 4.4.1 爐內溫度量測熱電偶 加熱試驗中測定爐內加熱溫度所用之熱電偶 (以下簡稱爐內熱電偶 )應以
12、CNS 5534熱電偶規定具有 0.75 級性能以上及直徑 1.0 1.6 mm 之 K 型 4 CNS 12514, A 3305 熱電偶線製成,且該熱電偶線應包封於直徑 3 5 mm 耐熱不銹鋼鞘管中,其熱接點須在鞘管頂端處但與鞘管絕緣,又該鞘管應置於內徑約 1 cm 及前端開放之石英、耐熱鋼材或陶瓷絕緣管中 (porcelain insulating tube),其前端熱接點須突出絕緣管 25 mm 以上,如圖 1 所示。 圖 1 爐內溫度量測用熱電偶 爐內熱電偶數量 (n)在牆壁試驗爐須設置 9 個以上,樓板試驗爐須設置 8 個以上,屋頂試驗爐須設置 6 個以上,柱試驗爐須設置 12
13、個以上,梁試驗爐須設置 8 個以上,測點位置並須均勻分布於有效試驗面上,且每一熱電偶熱接點須設置於距離試驗表面約 10 cm 之位置,如圖 2 所示。 熱電偶之位置應避免與加熱爐燃燒器火焰接觸,且須與爐壁保持 45 cm 距離。熱電偶之支承方式須確保試驗中熱電偶之熱接點不會墜落或位移。 每次試驗前爐內熱電偶須經檢視 並查核其量測功能,若有任何損傷,劣化或不正常功能,應立即更換。在 試驗開始之際,若熱電偶僅其中一支損壞失敗,得照常進行試驗,但超過 1 支失敗者,應立即更換,以確保至少 n-1支熱電偶之功能正常。 備考: 為減低加熱 爐本身構造因素,燃料種類對爐內溫度、熱量分布之影響並使爐內 溫度
14、量測能同時對於熱輻射與熱對流之效應較為靈敏,以使溫度控制較精確,爐內溫度 量測裝置得採用平板測溫計 (plate thermometer),此裝置之構成、形狀、尺度等規格參見附錄所示。 石英、耐熱鋼材或陶瓷絕緣管 直徑 3 5 mm 耐熱不銹鋼鞘管 (內含 1.0 1.6 mmK 型熱電偶線 ) 25 mm熱絕緣材 熱接點 (接近於不銹鋼鞘管頂端 ) 5 CNS 12514, A 3305 圖 2 爐內溫度量測熱電偶與試體加熱面之位置 4.4.2 非加熱面溫度量測熱電偶 試體非加熱面溫度應以如圖 3 所示圓片熱電偶 (disc thermocouple)量測。為求良好之熱接觸,採用 CNS 5
15、534 所規定具有 0.75 級性能以上及直徑 0.65 mm 之 K 型熱電偶線,將其熱接點銀銲在以 CNS 11073銅及銅合金板、捲片規定之韌煉銅 (C1100 p)製成之直徑為 12 mm、厚度為 0.2 mm 之圓形銅片圓心。每一熱電偶圓形銅片須以長寬均為 30 mm、厚度 (2 0.5)mm 之不燃性無機絕緣板製墊片覆蓋,該絕緣板 材料密度須為 (900 100)kg/m3。絕緣墊片須塗布適當之 耐熱接著劑以黏貼至試體表面,但圓形銅片兩面 (銅片與試體表面或墊片中間 )須無任何接著劑。 10 cm試體(爐內側 ) 6 CNS 12514, A 3305 圖 3 非加熱面熱電偶及絕緣
16、墊片 單位: mm (a) 銅圓片量測接點 (b)銅圓片及絕緣墊片 K 型熱電偶線 (直徑 0.65) 銅圓片 (0.2 厚 ) 直徑 12 墊片 (厚 2 0.5) 熱電偶線通過上方墊片切縫 30 30 對角線切縫(替選用 ) 7 CNS 12514, A 3305 4.4.3 移動式熱電偶 試驗中當試體弱點部分或非加熱 表面發生變色、焦黑、裂隙、孔穴等可能產生溫度較高之部分,得使用移動式熱電偶 (roving thermocouple)接觸測定非加熱表面溫度。移動式熱電偶之測定接點須以 CNS 5534 所規定具有 0.75級性能以上及直徑 1.0 mm 之 K 型熱電偶線銀銲在 CNS
17、11073 所規定韌煉銅製成之厚度 0.5 mm,直徑 12 mm 銅片。該熱電偶線應放入直徑 8 mm 雙孔陶瓷絕緣管,外部再以直徑 13 mm 耐熱鋼管保護,如圖 4.所示。 圖 4 移動式熱電偶 4.4.4 試體內部溫度量測熱電偶 (以下簡稱內部熱電偶 )若需測定試體某特定部位之內部溫度,應在不影響試體耐火性能情形下將具有 CNS 5534 所規定 0.75級性能以上及直徑 0.65 mm 之 K 型熱電偶線之熱接點埋入,以適當方式固定於試體內部或連接在量測對象物之適當位置 (如點銲在鋼材斷面 )。熱電偶補償導線之溫度應不高於熱接點之溫度,補償導線之前面 50 mm 以上應保持在等溫區
18、(isothermal plane)。 4.5 爐內氣壓量測裝置 須使用 “T“型測壓管或桿狀測壓管,如圖 5 所示,測定點位置須至少 2 個以上,分別設置於加熱爐體或試體支撐構 造上、下之適當位置,以隨時驗證爐內之上下壓力差。測壓管開口須伸入爐內 ,且不得受到火焰及排氣之直接影響。各測定點至少以其中一個供監控回饋之用,其測定壓力時間間隔不得超過 1 分鐘,測壓管應以管線連接至適當之氣壓計 ( 量測壓力差範圍 25 30 Pa2.5 3 kgf/m2,精度 1 Pa0.1 kgf/m2)。採用 “T“型測壓管者,應保持 “T“型頭部呈水平方向,如圖 6 所示。連接至氣壓計之垂直管路部分應保持在
19、室溫。 直徑 13 mm 耐熱鋼管 直徑 8 mm 雙孔陶瓷管直徑 1.0 mm K 型熱電偶直徑 12mm,厚 0.5 mm 銅片 6mm3mm 8 CNS 12514, A 3305 圖 5 爐內氣壓量測裝置 (頂端 ) 單位: mm (a)第一型 (“T“型 )測壓管 (b)第二型 (桿狀測壓管 ) 圖 6 “T“型測壓管固定方式 50 內徑 5 外徑 16 直徑 3 圓孔 不銹鋼管 銲封端部 環繞不銹鋼管間隔 400分散之直徑 3 圓孔 爐壁或試體周圍壁體 “T“型測壓管“T“型頭部保持水平方向爐內 連接氣壓計不銹鋼管 (內徑 5 10) 開口 開口 50 9 CNS 12514, A
20、 3305 4.6 變形量測設備 試體之變形可使用機械、光學或電 學技術原理之設備予以量測。量測撓曲等判定性能基準有關之設備應能以每分鐘讀取 1 次之頻率操作,且應預防加熱造成任何可能訊號讀取中斷之情形。 4.7 棉花墊框 為有效評估試體之遮焰完整性,可使用放置於如圖 7 所示鋼絲框架內之棉花墊(cotton pad)。該棉花墊須為新鮮,未染色且鬆軟之純棉花纖維構成,長寬均約為 100 mm,厚度約 20 mm,質量約在 3 4 g。在測試使用前,棉花墊須在 (100 5) 烘箱中連續乾燥 30 分鐘以上,然後移置於乾燥器 (desiccator)內至使用前。 圖 7 棉花墊框 單位: mm
21、4.8 量測元件精確度 以上各項設備應達到以下精確度。 (1) 量測溫度:爐內溫度 15 ,非加熱面及室內溫度 4 ,其他 10 (2) 量測爐內壓力: 2 Pa0.2 kgf/m2 (3) 量測載重:試驗載重之 2.5% (4) 量測軸向壓縮或膨脹: 0.5 mm (5) 量測其他變形: 2 mm 鉸鏈 適當長度之把手 (可續接 ) 框架鋼絲 (直徑 1.5) 支承鋼絲 (直徑 0.5) 100 30 20 100 10 CNS 12514, A 3305 5. 試驗條件 5.1 加熱溫度 加熱試驗時爐內溫度應用第 4.4.1 節熱電偶測定其隨時間經過之變化值,且應依下列函數式所示數值控制加
22、熱。 T=345 log10(8t+1)+20 式中, T =平均爐內溫度 () t =試驗經過時間 (分 ) 依函數式可得標準加熱溫度時間曲線 (以下簡稱標準曲線 ),如圖 8 所示。 試驗溫度時間曲線許可差 (de)如下列數值所規定。但對於含有大量可燃物質、材料之試體,若確認可燃成分突然 著火燃燒以致平均爐內溫度增加異常情形不超過 10 分鐘,得不受此限。 (1) 5t10 de15% (2) 10t30 de=15 0.5(t 10)% (3) 30t60 de=5 0.083(t 30)% (4) 60t de=2.5% 式中, de =AsAsA 100 A =實際試驗平均爐內溫度時
23、間曲線以下面積 ( 分 ) As =標準加熱溫度時間曲線以下面積 ( 分 ) 面積計算方法為,在 (1)之間隔不超過 1 分鐘,在 (2)、 (3)、 (4)之間隔不超過 5分鐘情形下將面積相加合計。 在試驗初期 10 分鐘以後之任何時間,任一爐內溫度熱電偶所測得溫度與標準曲線對應溫度不得大於 100 ,但試體若含有大量可燃材料,其許可差則不得大於 200 。 11 CNS 12514, A 3305 圖 8 標準加熱溫度時間曲線 5.2 爐內壓力 5.2.1 加熱爐內高度方向之氣壓分布大 概呈線性梯度狀態,設定每公尺高度壓力差為 8 8.5 Pa0.8 0.85 kgf/m2。 5.2.2
24、試驗面之平均壓力許可差,在試驗開始初期 5 分鐘須保持在 5 Pa0.5 kgf/m2,在試驗開始至 10 分鐘則須保持在 3 Pa0.3 kgf/m2。 5.2.3 對於垂直構造部分 (不包括柱 )之試驗面之壓力,原則上從試體底端 (假設地板水平高度 )起 50 cm 高度之壓力須為零 (中性壓力面 ),但試體上端壓力應不得大於 20 Pa2 kgf/m2,依此中性壓力面配合整個試體高度予以調整。 5.2.4 對於水平構造部分之試驗面壓力,須在試體底面下方 10 cm 處平面維持 20 Pa2 kgf/m2壓力。 5.3 加載 5.3.1 承重構造部分試體之試驗載重, 應依試體之工作載重,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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