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S 10033-1-2005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 General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schedules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包装货物性能试验计划之编拟通则-第1部:一般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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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印行年月 94 年 10 月 本標準非經本局同意不得翻印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 總號 類號 ICS 55.180.99 Z6061-110033-1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印行 公布日期 修訂公布日期 82 年 8 月 23 日 94 年 3 月 25 日 (共 6 頁 )包裝貨物性能試驗計畫之編擬通則第 1 部:一般原則 Complete, filled transport packages General rules for the compilation of performance test schedules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 0. 引言 本標準是
2、為執行包裝貨物之性能試驗計畫之組織所制定。 此等試驗計畫。得依包裝貨物所經歷旅程之多樣化編擬之。故本標準可設定為編擬適當試驗計畫之指導方針,而非嚴格之框架、法規或其他管理機構所指定者。 一個特定的試驗計畫,包括試驗方法和相關適用條件,經編擬完成後,得成為國際標準之施行或成為相關當事者間協議之內容,例如包裝設計者、內 容物之製造廠商、運輸管理機構、顧客、法令的規範機構或任何上述之組合。 1.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包裝貨物不論是以陸路、鐵道、海運、空運、內陸水路運輸或此等運輸模式組合之任何流通體系編擬性能試驗計畫之通則。 本標準陳述有關制定試驗計畫所必要之一般原則。 當包裝貨物施用於包裝性能試驗
3、計畫後,評估此等包裝允收標準之各項因素應予納入考量。 本試驗計畫第 2 部分:量化數據,納入全部必要之量化數據以建立試驗條件和試驗計畫的其他量化特性。 本試驗計畫之兩個部分互有關聯,宜互為參照。 2. 用語釋義:本標準用語意義如下。 2.1 性能試驗計畫:為確認包裝貨物於物流作業過程中的性能,所做的單獨實驗室試驗或一連串的試驗計畫。 2.2 單獨試驗計畫:均由同一方法編成的性能試驗計畫;必要時重複以同一或不同條件及姿態編成 (參照本試驗計畫第 2 部分 )。 2.3 組合試驗計畫:一系列之部分 或全部所編成之性能試驗計畫 (參照本試驗計畫第 2 部分 )。 2.4 包裝貨物:係供流通之完整包裝
4、。 2.5 流通體系:經包裝後所發生之有關包裝貨物之裝卸、運輸、保管及交貨至用戶之間,全程活動體系。 3. 流通體系:流通體系係多樣化且甚為複雜,惟不論如何複雜,均可考量為多數之單純要素所組合,其單純要素舉列如下。 3.1 不論包裝貨物從某一地點至另外地點之運輸模式有無改變,運輸都應該考慮包括裝貨及卸貨作業。 3.2 儲存 2 CNS 10033-1, Z 6061-1 4. 危害 4.1 流通中之包裝貨物,會因各種危害因素而產生損傷。 4.2 此等危害因素中有幾項要因,其最重要者為: 4.2.1 流通體系之特性。 4.2.2 包裝之設計,包含形狀、尺度及質量,以及附屬之操作器具 (如把手 )
5、。 5. 試驗 5.1 包裝貨物於實驗室試驗之目的,在於模擬或呈現流通危害之因素。 5.2 實施試驗之必要事項: 5.2.1 了解來自危害因素所引起之應力。 5.2.2 藉由特定之試驗再現這些應力。或者是能產生與實際觀察之相同損傷的能力。 5.3 選擇試驗強度之基準,係依據前述第 4.2 節及第 5.2 節以及下列要因。 5.3.1 從內容物的保護及容納或環境污染考量,所應該給予包裝貨 物之保證等級。 5.3.2 內容物之性質、運輸頻率及托運物之價值。 6. 性能試驗計畫 6.1 性能試驗計畫使用於下列之目的。 6.1.1 機能評估其包裝之性能是否適當。 6.1.2 調查損傷的原因及改善方案。
6、 6.1.3 比較是否包裝 A 較包裝 B 良好。 6.1.4 符合法令、規章或國家標準之確定。 6.2 組合試驗計畫,一般是用於完整流通體系相關之機能評估。 單獨試驗計畫,一般是用於特定的危害相關之機能評估或調查。 任一種計畫均可作為比較用。 亦有由法令、規章或國家標準指定試驗計畫之情形。 備考: 實施組合試驗計畫或單獨試驗計畫時,其試驗計畫全部適用以 1 個以上之包裝貨物進行試驗,或者是每一試驗可分開反覆進行。 6.3 擬定試驗計畫時,除上列要因外並需考慮下列事項。 6.3.1 前處理及試驗所需時間。 6.3.2 相關之其他因素的試驗成本。 6.3.3 試驗所需之包裝貨物的數量。 6.3.
7、4 特定的包裝或類似包裝之以往的經驗。 7. 試驗方法及試驗順序之標準化 7.1 本標準為主之相關試驗方法,於本試驗計畫第 2 部分加以規定。此等試驗方法,可用於制定單獨試驗及組合試驗之試驗計畫。 7.2 制定組合試驗計畫時,以使用第 11 節所規定之程序逐步進行,其所選定之試驗,以下列順序實施為宜。如有例外情況,必須採用不同之順序時,須提出報告。 所建議之順序如下。 7.2.1 試驗之前處理 (1)參照 CNS 13190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試驗之前處理。 7.2.2 堆疊層數參照 ISO 2234。 3 CNS 10033-1, Z 6061-1 7.2.3 衝擊參照 CNS 2544包裝貨
8、物及運輸容器之傾斜衝擊試驗法及 CNS 2999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落下的垂直衝擊試驗法。 7.2.4 氣候上之處置,參照 CNS 14839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灑水試驗法。 7.2.5 振動參照 CNS 12993運輸包裝之振動試驗法。 7.2.6 堆疊層數參照 ISO 2234。 7.2.7 衝擊參照 CNS 2544包裝貨物及運輸容器之傾斜衝擊試驗法及 CNS 2999包裝貨物與單位裝載之落下的垂直衝擊試驗法。 當包裝貨物被運送時,為明瞭 其共振頻率是否為造成損傷的原因,可在試驗順序之第 7.2.2 節堆疊及第 7.2.3 節衝擊之間,實施共振頻率試驗。 但若從已往的經驗可認定非共振頻率
9、所造成時,可將共振頻率試驗予以省略。 其他的試驗,可適宜的插入試驗計畫中。 註 (1) 試驗計畫開始之前處理,不得妨礙個別試驗所要求之前處理條件。 7.3 施於包裝貨物單獨試驗之次數,依其使用目的相關,例如單次運輸,或多次運輸之用。 7.4 測試強度值相對於不同 的運輸方式 (陸路、鐵路、海運及空運 )和儲存如本通則第 2 部分所示。其所表示之基本數值係以一般流通體系相關連並以平均質量與尺度之包裝貨物考量作為基準。 7.5 修正因素亦可適用於條件之基本數值,以考慮第 4.2 節及第 5.3 節所列示各點,這些因素詳述於本通則第 2 部分。 8. 試驗強度之選擇:試驗強度須依流通過程之危害、所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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