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回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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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款回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未收款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 5 日以前回收者,自即日起至月底止,列为“未收款” 。第二条 未收款的处理1当月货款未能于次月 5 日以前回收者,财务部应于每月 10日以前将其明细列交营业部核之。2前项情形,该辖区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期限内,监督所属解决。第三条 催收款未收货款又未能于前项期限内回收者,即转列为“催收款” 。第四条 催收款的处理l未收款未能依上列(未收款的处理第二款)解决,以至转为催收款者,该经理级主管应于未收款转为催收款后 5 日内将其未能回收的原因及对策,以书面形式提交副总经理,转呈总经理核定。2货款列为催收款后,副总经理应于 30 日内监督所属解决。第
2、五条 准呆账经销店有下列所述的情形者,其货款列为“准呆账” 。1经销店已宣告倒闭或虽未正式宣告倒闭,但其征候已渐明显者。2经销店因他案受法院查封,货款已无清偿的可能性。3支付货款的票据一再退票,而无令人可相信的理由者,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4催收款迄今未能解决,并已停止出货一个月以上者。5其他货款的回收明显有重大困难的情形,经签准依法处理者。第六条 准呆账的检查准呆账移送法律部后,由法律部移请董事会定期召集营业、企划、财务等单位,召开检查会,检查案件的前因后果,作为前车之鉴,并评述有关人员是否失职。第七条 准呆账的处理1准呆账的处理乃以营业单位为主办,至于所配合的法律程序,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研究处理。2移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的时机:准呆账第一、二两款的情形,应于知悉后,即日遣送法律部配合处理。第三、四款的情形,营业单位应依(催收款的处理)规定先行处理解决。处理后未能有结果,认为有依法处理的必要者,再签移法律部依法处理。3正式采取法律途径以前的和解,由法律部会同营业部前往处理。4法律程序的进行,由法律部另以专案签准办理,并随时转给营业单位,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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