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____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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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_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参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市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实现行政管理职能,依法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通知等文件。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计划、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清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原则 规范性文
2、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其上位法、国家政策、本级或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合理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公共道德,有利于改革开放,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用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效能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简化行政程序,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适用下列名称: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的称“决定” ;对某些重要问题提出原则性见解和处理办法的称“意见” ;对特定范围内的事务制订的管理措施称“规定” ;为贯彻某一法律、法规或对某项
3、行政工作的措施、办法、步骤作出规定的称“办法” ;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而作出相应具体规定的称“细则” ;对某项工作的操作制度作程序性规定的称“规则”或“规程” ;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依据法、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机关、解释机关、废止文件、施行日期,并对各项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作出明确规定。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除内容较复杂者外,一般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下列规范:(一)剥夺、限制公民基本权利或超出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二)剥夺、限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
4、其他组织法定权能或者违法赋予权能的;(三)违反 WTO 基本原则的市场管理措施;(四)行政处罚、行政审批;(五)制定机关无权设定的收费、集资、摊派等项目和标准;(六)制定机关无权设定的其它规范。第三章 计划和起草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拟提请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下同)制定规范性文件并要求列入年度计划的,应在每年 2 月底前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编制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规范性文件年度计
5、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进行调整的,对拟增减的项目经制定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制定机关批准。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提出立项申请的部门负责起草,或由制定机关决定组织专班起草。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不同职能部门的,可以由这些部门共同起草,也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法制机构组织相关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起草单位应与之充分协商。协商中的不同意见
6、应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中说明。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权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管理相对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人大和政协机关的意见。征求意见或听证情况应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中说明。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听证会按下列要求进行:(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在举行听证会 7 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对其合理部分应积极采纳;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中,应
7、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第四章 审查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审查内容为:(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及有关政策规定;(二)所规定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机关的职责权限;(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章的规定;(四)各项规范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五)形式、结构、文字表述等是否科学、准确、规范;(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后经其主要行政负责人签署;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共同起草的各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后经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共同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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