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出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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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矿权出让合同立合同人:出让人:_国土资源厅(局)(名称、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受让人:(名称、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帐号、电子信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定规定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立约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出让探矿权的基本情况1出让人向受让人出让的探矿权名称
2、为:_,位于_,矿区范围由_个拐点圈定,拐点坐标为_(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区域面积为_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_。2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探矿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不包括埋藏物、文物、矿产资源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3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为受让人于_年_月_日以_(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申请在先)的方式取得。4本合同出让探矿权的出让期限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如本合同约定探矿权出让起止日期与出让人向受让人颁发的勘查许可证上记载的探矿权出让期限(有效期)的起止日期不一致的,以勘查许可证的记载为准,但出让年限保持不变。第二条 出让价款
3、及支付方式1本次探矿权出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_元(大写:人民币_元)。该出让价款不包括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登记费等其他未载明的费用。出让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银行名称:_;帐号:_;单位:_。出让人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让人,由于出让人未及时通知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受让人均不承担违约责任。2受让人按以下第_种方式向出让人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受让人在参与探矿权招拍挂时已支付的保证金可在付款时抵作出让价款。(1)由受让人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日内,一次性全部缴清。(2)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期向出让人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在_年_月_日前支付人民币¥_元(
4、大写:人民币_元);在_年_月_日前支付人民币¥_元(大写:人民币_元);3分期支付探矿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探矿权出让价款时,应自第一期款项约定付款日的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利息按日计算(日利率=年利率除以365),4受让人除应向出让人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探矿权出让价款外,还应向出让人支付第一个勘探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人民币_元。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一)出让人的权利和义务1出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受让人办理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梢。2出让人有权对受让人的勘查工作、环境保护及其他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进行监督管理。3出
5、让人应当对受让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及财务报表等予以保密。4出让人保护受让人依法取得的探矿权。在特殊情况下,如根据公共利益或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需要提前收回探矿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给予受让人相应的补偿。探矿权被提前收回的,本合同解除。5出让人保留对本合同探矿权的规划调整权,受让人应按调整后规划执行。如受让人因规划调整后不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二)受让人的权利和义务1受让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深勘查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勘查施工工作,严格按照勘查实施方案进行施工。有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勘查许可证规定
6、的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采矿。2受让人应当在_年_月_日之前开始勘查作业,并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向勘查区域所在的县国土资源局报告开工情况。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开工申请,但延期开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视为受让人无偿放弃探矿权。3除按经批准的探矿工程施工获得矿产品外,受让人不得擅自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采矿活动;不得将探矿权出租、承包给他人进行采矿;不得损害、破坏自然生态环境或设施。因劫查活动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勘查实施方案发生重大改变的,受让人应当停止作业,向出让人申请对方案的改变组织审查,经批
7、准后方可继续作业。4对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受让人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形响评价报告,采用科学的勘查方法,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最大限度地保护当地生态及地质环境。5受让人在勘查作业过程中,涉及使用土地、林木、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环境保护、道路、“三废”存放及处理等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发生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6受让人在探矿过程中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地质灾害隐患或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做好勘查区域安全隐患整改及地质环境治理工作。7受让人在勘查作业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现象以及文
8、物古迹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对现场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出让人。8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勘查单位的,受让人应当按规定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受让人未另行签订勘查合同并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出让人有权暂扣或者委托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勘查许可证。9受让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等税费的义务。10受让人依法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及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深的采矿权。11普查阶段的勘查实施方案不得设计和实施坑探等井巷工程,详查及其以上勘查阶段确需使用井巷工程的,应当编制井巷工程设计,并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批准手续;勘查作业完毕时
9、,受让人应及时封堵、回填勘查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12受让人应依法向出让人提交年度报告。出让人及勘查区块所在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探矿权年检或者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的,受让人应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13受让人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第四条 受让人应当承担的可能风险受让人应当承担下列可能存在的风险:1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未找到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2在勘查许可证划定的勘查区块和有效期限内,探明的矿产资汀未能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3国家产业政策或者矿产资源规划调
10、整的影响;4标的瑕疵的影响;5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对特定探矿手段、选矿方法的限制;6不可抗力的影响。第五条 探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梢1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全部支付或首次支付出让价款和第一个勘查年度的探矿使用费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探矿权出让价款、第一个勘查年度的探矿权使用费的支付凭证、勘查实施方案、营业执照等,向出让人申请办理探矿权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2出让人应当在受理探矿权登记或延续登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探矿权登记或延续,颁发或换发勘查许可证。3分期支付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出让人向其颁发有效期与每次付款期限一致的勘查许可证。受让人未按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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