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_0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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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行 为,保 护 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休闲健身娱乐、理 发及美容保健、汽车清洗及保养、洗染、洗浴行业经营者在预收费用后分次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必要的行业内预付费经营模式自律约束机制,并对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进行引导、规范。第四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应当在合同订立前充分考虑自身的持续履约能力以及预付
2、费交易可能面临的经济、法律风险。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明示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并提 请 消费者注意。 经营者经特许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的,还应 当明示特许凭证、特 许期限及特 许人联系方式。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在收取预付费用前,根据交易的特点,以书面形式与消费者约定或向消费者告知以下内容:服务地点、服务时间、服务方式、使用权限、价格标准、优惠条件、服 务标准、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数、遗失 补办、退费转让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经营者不得做出语义含混的终身服务承诺。经营者与消费 者约定的合同有效期限应当与预付费用金额、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相适 应。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
3、约定,并保存所有书面凭证以维护自身权益。第七条 经营者对免除或限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 应当在合同订 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相应内容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声明、须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加重消费者 责任或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第八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合同、 协议、登 记表、店堂告示、声明、须知内容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对相应内容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 应当做出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第九条 经营者在收取费用或提供服务后,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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