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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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农副产品市场食用农副产品流通安全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合同编号:_市场经营管理者(甲方):_食用农副产品经营者(乙方):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乙方进入甲方开办的_市场内从事 _交易活动,保证该类上市商品食用安全等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当核验乙方的经营资格,并建立相应的档案。甲方负责建立熟食、半成品、光禽、调味品、南北干货、水产、蔬菜、水果等产品的索证索票制度。乙方委托甲方建立乙方产品的供货商台帐以及肉类、活
2、鸡、豆制品、粮油等产品的进货台帐,批发市场还应建立销售台账,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二)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状况以及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监督。(三)甲方应建立确保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的市场管理制度,配置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食用农副产品进行检测。零售市场如无相关检测设备的,以符合法定条件的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准。(四)甲方有权向乙方索取产品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查验乙方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按有关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乙方经营的食用农副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进行抽检,及时将抽检结果告知乙方
3、,并在市场公示栏上予以公示。(五)甲方有权阻止乙方销售并销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份的畜禽产品和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食用农副产品;有权处置乙方上市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其他产品。(六)发现乙方已售出的食用农副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甲方应会同乙方及时采取措施告知买受人,积极消除隐患。(七)乙方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难以及时从乙方获得赔偿的,甲方有义务向消费者先行赔偿。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当具备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亮照经营。乙方在交纳守约保证金人民币_元后,方可在甲方指定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经营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接受甲方监督。(二)乙方保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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