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财产行为税热点问题解答(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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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财产行为税热点问题解答(一),土地增值税、契税、附征部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分别缴纳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其土地成本应如何计算?,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地下部分不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分别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出让金直接归集到对应的受益对象(地上部分或地下部分),不作为项目的共同土地成本进行分摊。,首先要看土地出让金是直接成本还是共同成本。如果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并明确约定了是针对地上部分缴纳的,这就是直接成本,那么就在地上建筑物进行成本费用分摊
2、,不可以参与地下建筑的成本费用分摊。,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单位成本的确定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文规定,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单位成本的计算方法为: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其中,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 2.增值额的计算方法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应以每月销售的房地产作为清算单位,单独计算增值额,确定适用税率,按月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重点: 1.清算后尾盘销售的,应按月进行申报,就是把当月销售的不动产视为一个清算单位。 2.扣除成本=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当月销售面积 3.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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