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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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理解:,对行政诉讼的定位:,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二、行政诉讼的性质,对行政诉讼的不同角度认识,1、从
2、行政主体的视角考察:,行政诉讼: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审查政府的行为,行政诉讼法54条:,(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监督,行政诉讼法65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2、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考察:,行政诉讼:行政法律救济制度,行政诉讼法第1条:,
3、3、从国家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考察:,行政诉讼:国家诉讼法律制度之一,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三、行政诉讼法,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总称),主体,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法律渊源:,行政诉讼法,宪法23条、41条,民事诉讼法65、71、72、73条,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
4、处罚条例39条; 传染病防治法36条; 矿产资源法46条,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规章中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行政诉讼法5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参照”:,并非简单的参考并依照,而是在参考、审理以后决定是否应该照着办。,对正确合法的规章,应当承认其效力,加以适用;,对不合法的规章,可以不承认其效力,有权拒绝适用。,
5、可见,从总体上而言,行政规章对法院不具有绝对的约束力。,(有关规范行政诉讼活动的)司法解释,1999年11月24日最高法院审委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0年10月29日最高检察院发布最高检察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64条的暂行规定,1993年6月16日最高法院关于对行政侵权赔偿案件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复函,1995年9月18日最高法院关于受理行政赔偿案件是否收取诉讼费用的答复,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二、行政诉讼的性质,三、行政诉讼法概念,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四、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
6、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行为;,基本准则、原理,(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条),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是:人民法院(整体);不是法官个人,“独立”:就特定案件,上级法院不能要求下级法院按照自己的意见审判,“独立审判” 与 “接受监督”并不矛盾,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条),要求:,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在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作出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裁判。,3、合议原则(6条),合议庭的组成人数:3人以上的单数;,第一审程序:一般由审判员或者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程
7、序: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4、回避原则(6条),回避人员的适用范围:,审判人员(含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原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5、公开审判原则(6条),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同为国家机关,如果不公开审理,法院往往难于抵制行政机关或其他方面施加的影响和压力,使案件难以得到公正地处理。,7、两审终审原则(6条),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结束,法院裁判发生法律效力。,8、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7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没有高低之分,也没有领导与服从
8、关系,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得享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平等”:并不是指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完全对等和相同。,9、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8条),各民族公民的宪法权利(4条),少数民族聚居地/多民族共同居住地: 法院审理案件、发布法律文书应当使用 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法院有义务为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10、辩论原则(9条),只有当事人才享有辩论权,辩论的内容:包括实体方面的争议问题;也包括程序方面的争议问题,辩论方式:言辞、书面,辩论是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凡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和质证,
9、11、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原则(10条),监督权非常有限,对法院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审判监督程序),不享有起诉权:,不能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对政府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一)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二)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法5条:,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该原则是:,关于法院评价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限度、方法的根本规则。,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与政府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理解:,1、诉讼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法院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不否认: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程度的合法性鉴
10、别权。,行政诉讼法53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参照”:,是以审查为前提的,但这不是完整的司法审查权,因为法院并没有受理权和裁判权。,意味着:法院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实质意义上的审查权,2、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原则上是合法性审查而不是合理性审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如果确认了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违法,而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不妥当行为,原则上不应当进行干预。,例外情
11、形:,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54条),(不合理、不适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政治、经济和其他性质的效果所作出的评价。,不进行合理性审查的主要原因:,为使行政机关能对大量(错综复杂的)具体事件作出适当处理,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享有自由裁量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法律术语,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可以从不同视角作出不同的理解:,1、从法院的视角考察:,“受案范围”决定:法院可以审
12、查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界定:司法审查权,2、从行政相对人的视角分析:,“受案范围”意味着:,相对人可以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哪些情况下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户的司法保护,界定: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3、从被告行政机关的视角考察:,“受案范围”意味着:行政主体的哪些行为会受到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
13、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断行政主体的某种行为是不是属于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要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可见,也就是说,先要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是,那么,说明至少符合“受案范围”的重要条件;如果不是,那么,根本就不属于“受案范围”。,那么,何谓“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该法律用语高度抽象,而司法实践中又必须予以理解解释,才可以办理案件,所以,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要拿出准确的定义、明确其含义的呼声。,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条:,“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
14、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认为:该定义缺乏科学性,将那些本应受行政诉讼法调整的行政侵权行为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围绕这一定义,理论界进行过激烈的争论。,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行政行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即以一个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基于行使行政职权的直接需要而作出的不以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
15、; 行政决定,作出决定前的调查、搜集资料、撰拟文书;交通事故鉴定行为;对扣押物品的保管;行使职权时采取殴打、刑讯逼供的行为,法律效果,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仅限于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这一点与国家赔偿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相脱节,产生矛盾。,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3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
16、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国家赔偿法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三)、(四)、(五)项和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失,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第34条 人民法院对赔偿请求人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赔偿义务机关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意味着:法院对“行政事实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司法审查),办案一本全 行政诉讼案件P
17、198,但不仅国外的审判实践中把许多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双方行为纳入公法诉讼范围,而且,我国行政侵权行为中也有不少双方行为。这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根据上述定义,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作为行为。这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受案范围的具体列举规定相矛盾。,根据上述定义,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单方行为。,因此,为了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目的:(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最高法院于1999年作出了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做到:放弃以具体标准界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做法,第1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
18、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那么,这里所提出的“行政行为”是什么?如何定义?,一般认为:是指: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与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以及相应的不作为。,该定义提出了行政行为的三要素: 主体要素;内容要素;效果要素,根据该定义,行政行为不仅包括单方行为,还包括双方行为;不仅包括法律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不仅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而且,还为行政行为的外延的不断扩展提供了相当大的空间。,由此可见,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意味着关于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转化为“行政行为”标准,而“行政行为
19、”所包括的内涵和外延是相当丰富的。,实际上除了特殊的行政主体的行为外,将所有外部的行政侵权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范围。,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
20、主权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复议法6条(一),6条(二),6条(五),6条(八),6条(九),6条(十),6条(七),(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立法意图:防止上述7类案件列举不足而作出的补充,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行政案件全部归入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人认为:,行政诉讼法仅仅保护公民等的人身权、财产权。,据此,,而不保护:
21、社会权利 和 政治权利,劳动权;受教育权;获得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11条2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立法意图:为了使行政诉讼的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得以继续扩大到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方面,使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能受到更广泛的保护。,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
22、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1998.8.21),教育法第42条,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一)总体划定(概括规定),(二)直接列举(概括列举),(三)间接列举,(四)排除列举,第2条,第11条1款,第11条2款,第12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
23、裁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刑事司法行为,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
24、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终局行政裁决行为,何谓“国家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行为种类:,国防行为,对外宣战、宣布战争状态、设立军事禁区等,外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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