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DR EU2017 745 欧盟医疗器械新法规 中文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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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 盟 官 方 公 报 中文 版 立法 L117 第 60 卷 2017 年 5 月 5 日 内容 I 立法法案 法规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17 年 4 月 5 日签发的关于医疗器械第 2017/745 号法规,修订了第2001/83/EC 号指令 , 第 178/2002 号( EU)法规和第 1223/2009 号( EU)法规,并废除了理事会 第 90/385/EEC 号和第 93/42/EEC 号 指 令( 1) 1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17 年 4 月 5 日签发的关于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第 2017/746 号( EU)法 规 并 废 除 了 第 98/79/EC 号
2、 指 令 和 理事会 第 2010/227/EU 号决议 1 7 6 _ ( 1) EEA 相关性文本。 以浅色字体打印标题的法案均为涉及农业日常管理的法案,一般在有限期内有效。 所有其他法案的标题均以粗体打印,并以星号开头。 5.5.2017 EN 欧盟官方公报 L117/1I (立法法案) 法规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17 年 4 月 5 日签发的 关于医疗器械第 2017/745 号法规, 修订了 第 2001/83/EC 号指令 , 第 178/2002 号 ( EU)法规和 第 1223/2009 号 ( EU) 法规 ,并 废除 了 理事会 第 90/385/EEC 号 和
3、第 93/42/EEC 号 指令 ( EEA 相关性文本) 欧洲议会和欧盟 委员会 , 考虑到 “ 欧盟运作条约 ” ,特别是其中第 114 条和第 168( 4)( c)条规定, 并考虑到欧盟委员会提案, 于立法草案转交各国议会后, 考虑到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之意见 ( 1) , 在咨询地区委员之后, 根据一般立法程序运作 ( 2), 鉴于: (1) 理事会第 90/385/EEC 号指令 ( 3) 和 理事会第 93/42/EEC 号指令 ( 4) 构成有关医疗器械(不包括体外诊断医疗器械)的欧盟监管框架。 但 需要对该指令进行大幅修订,以便建立稳健、透明、可预测和可持续的医疗器械监管框架
4、,以 确保高水平的安全和健康 ,同时为创新提供支持。 (2) 本法规旨在确保区域内医疗器械市场的平稳运作,在为患者和使用者提供高水平健康保护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活跃于本行业的中小型企业利益。同时, 本 法规为医疗器械的质量及安全性制定了较高标准,以满足器械产品常见安全问题的管控。这两个目标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并且在达成过程中没有主次顺序。 关于欧盟运作条约( TFEU)第 114 条,本法规融合了上市销售以及将医疗器械及其 附件 投入欧盟市场的规则,这些规则可能受益于货物自由流通原则。针对 TFEU 第168(4)(c)条,本法规通过确保临床研究的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健性,来保障这些器
5、械的质量及安全,并保障参与临床研究受试者的安全。 _ ( 1) 2013 年 2 月 14 日意见( OJ C 133, 9.5.2013, p. 52)。 ( 2) 2014 年 4 月 2 日 的 欧洲议会 立场(尚未在官方公告内公布)以及 2017 年 3 月 7 日首次审阅时 理事会 的立场(尚未在官方公告内公布) 。 ( 3) 1990 年 6 月 20 日 签发的 关于成员国有关可植入医疗器械法律的 理事会 第 90/38/EEC 号指令( OJ L 331, 7.12.1998, p.1)。 ( 4) 1993 年 6 月 14 日 签发的 关于医疗器械的 理事会 第 93/42
6、 EEC 号指令( OJ L 169, 12.7.1993, p. 1)。 ( 3) 本法规并不寻求协调有关 医疗 器械投入使用后,在市场上进一步供应之规则,例如二手销售。 ( 4) 应大大加强现有监管方法的关键要素 , 例 如公告机构监管、符合性 评估流程 、临床研究和临床评价,警戒和市场监管, 同时引入确保医疗器械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之规定 , 以改善健康和安全性 。 ( 5) 如有可能,应当考虑到为医疗器械制定的 国际 指导准则,特别是全球协调工作队及其后续行动即 “ 国际医疗器械监管机构论坛( IMDRF) ” ,以便推动世界范围内利于提高安全 防护 标准以及促进贸易之相关法规的全球化进程
7、,特别是关于唯一器械标识、通用 安全与性能要求、技术文件、分类标准、符合性评估流程和临床证据等方面的规定。 ( 6) 出于历史原因,第 90/385/EEC 号指令所涵盖的有源植入式医疗器械以及第 93/42/EEC 号指令所涵盖的其他医疗器械通过另外两个单独的法律进行管控。为简化起见,经过若干次修订的两项指令均应替换为适用于除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外所有医疗器械的单一立法法案。 (7) 本法规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相关产品 的 欧盟协调立法明确区分 开 ,(如体外诊断医疗器械、医药产品、 美容产品 和食品)。因此,应对欧洲议 会 和 委员会 第 178/2002 号法规 ( 1) 进行 修订 , 将医
8、疗器械排除在其范围之外。 (8) 成员国有责任逐案例确认,各产品是否属于本法规范围。为确保所有成员国的相关判断力一致,特别是在灰区临界情况下,在咨询医疗器械协调小组( MDCG)后,应允许 委员会 主动或经成员国适时且有根据地请求,逐案决定某一具体产品、类别或产品组是否属于本法规适用范围。在审议涉及药品、人体组织和细胞、生物灭活产品或食品之临界案例所辖产品之监管状况时, 委员会 应确保欧洲药品管理局、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和欧洲食品安全局的适当咨询水平。 (9)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医疗器械和 美容产品 难以区分,因此欧盟 议会和理事会 第 1223/2009 号法规 ( 2) 中也应加入对 某一 产品
9、法L117/2 EN 欧盟官方公报 5.5.2017规状况 的 欧盟范围统一决议。 ( 10) 药械组合类产品将按照本法规或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2001/83/EC 号 指令( 3) 进行管理。 在 涉及该药械组合产品 的监管 活动 中,在 上市前评估 咨询 及 信息交换期间 , 两 项 立法法案应 确保适当的相互关联。对于药械组合产品,应当在该医疗产品上市许可背景下,充分评估 其 是否符合本法规中规定的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因此,应修订第 2001/83/EC 号指令。 _ ( 1)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02 年 1 月 28 日签发的第 178/2002 号( EC)法规规定了食品
10、法的一般原则和要求,设立了欧洲食品安全局并制定了食品安全方面的程序( OJ L 31, 1.2.2002, p.1)。 ( 2)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09 年 11 月 30 日签发的关于 美容产品 的第 1223/2009 号( EC)法规( OJ L 342, 22.12.2009, p.59)。 ( 3)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01 年 11 月 6 日签发的关于人类药用产品社区规则的第 2001/83/EC 号指令( OJ L 311,28.11.2001, p.67)。 5.5.2017 EN 欧盟官方公报 L117/3( 11) 对于 非活性或处理为非活性的人类来源组织或
11、细胞衍 生物制造的特定产品 , 欧盟立法特别是欧盟 议会和理事会 第 1394/2007 号法规 ( 1) 和第 2004/23/EC 号指令 ( 2) 并不完善。此类 产品 应 属于 本法规 管辖 范围,但前提是其应符合医疗器械的定义或 受 本法规管辖。 ( 12)本法规应涵盖 制造商 声称仅具有美容目的或另一种非医疗目的,但在功能和风险特征方面类似于医疗器械的特定产品组。为能使 制造商 证明此类产品的符合性,委员会应至少在应用风险管理时采用通用技术规范,并在必要时对安全性进行临床评价。这些通用技术规范应针对无医疗目的产品组制定 , 且 不得 用于具有医疗目的之类似器械的 符合性评估 。具有
12、医疗和非医疗预期目的之器械应当同时满足具有和不具有预期医疗目的之器械 相关 要求。 ( 13) 由于 第 90/385/EEC 和 93/42/EEC 号指令 和 本法规中 明确 排除含有人类或动物来源活组织或细胞的产品,应当 澄清的是, 含有或构成自 其他来源活体生物物质或活体组织以实现或支持这些产品预期目的 之 产品也不在本法规管辖范围内。 ( 14)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2002/98/EC 号指令 ( 3) 设定的 要求应当继续适用。 ( 15) 适用于器械的纳米材料风险和益处 目前 存在科学不确定性。为确保高水平的健康保护、货物自由流通和 制造商 的法律确定性,基于 委员会 第
13、2011/696/EU 号建议 ( 4) , 有必要为纳米材料引入一个统一定义,这一定义 应具有必要的灵活性,以使得这一定义适应科学和技术进展以及后续欧盟和国际层面的监管发展。在器械的设计和制造中, 制造商 在使用具有较高或中等体内照射可能的纳米颗粒时 应特别注意,这些器械应接受最为严格的 符合性评估 程序。在法案试行期间对本法规中规定的相关要求的实施以及应用,应考虑 相应 科学委员会的科学意见。 ( 16)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2014/30/EU 号指令 ( 5) 所 论述 的安全 问题 属于 本法规中规定的 器械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的一部分。因此,本法规应被视为与该指令有关的特别法。 (
14、 17)本法规应包括关于发射离子辐射的器械的设计和制造要求,而不影响 寻求其他目标 的 理事会 第 2013/59/Euratom 号指令 ( 6) 的适用 性 。 ( 18)本法规应包括关于旨在防止职业伤害(包括辐射防护)的器械设计、安全与性能特性相关要求。 _ ( 1)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07 年 11 月 13 日签发的关于 前沿疗法医药产品 的第 1394/2007 号( EC)法规和修订了第 2001/83/EC 号指令和第 726/2004 号( EC)法规( OJ L 324,10.12.2007, p. 121)。 ( 2)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04 年 3 月
15、31 日签发的关于制定人体组织和细胞捐赠、采购、检测、处理、保存、储存和分配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第 2004/23/EC 号指令( OJ L 102, 7.4.2004, p. 48)。 ( 3)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03 年 1 月 27 日签发的关于制定了人血和血液成分的收集、测试、处理、储存和分配的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第 2002/98/EC 号指令( OJ L 33, 8.2.2003, p. 30)。 ( 4) 2011 年 10 月 18 日签发的关于纳米材料定义的 委员会 第 2011/696/EU 号建议( OJ L 275,20.10.2011, p. 38)。 ( 5) 20
16、14 年 2 月 26 日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2014/30/EU 号指令关于成员国有关电磁兼容性 (OJ L 96, 29.3.2014. p. 79)。 ( 6) 2013 年 12 月 5 日 签发的 理事会 第 2013/59/Euratom 号指令规定了有关因离子辐射接触所引起的危险防护的基本安全标准,并废除寻求其他目标的第 89/618/Euratom 号指令、第 90/641/Euratom 号指令、第 96/29/Euratom 号指令、第 97/43/Euratom 号指令和第2003/122/Euratom 号指令 (OJ L 3, 17.1.2014, p. 1)。
17、L117/4 EN 欧盟官方公报 5.5.2017( 19) 有必要明确的是 , 当制造商 的软件专用于 医疗器械定义中所述的一种或多种医学目的时,软件本身可视为医疗器械,而用于一般目的 的 软件,即使在医疗保健环境中使用,或用于健康应用之软件, 均 不视为医疗器械。作为器械或 附件 之软件的资格评定不得依赖于这个软件和器械之间的物理位置或互连类型决定。 ( 20) 本法规中, 关于器械本身、器械供应、经济 运营商 、使用者和具体过程、 符合性评估 、临床 研究与 证据、 上市后监管、 警戒和市场监管 、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等定义应当符合欧盟和国际 上本领域的 既定做法,以提高法律确定性。 (2
18、1) 应明确指出,通过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2015/1535 号指令 ( 1) 中所规定的信息服务,向欧盟人员提供的器械以及在商业活动范围内用于为欧盟内人员提供诊断或治疗服务的器械,当在欧盟境内上市或提供服务时,必须符合本法规要求。 ( 22) 为认识到标准化在医疗器械领域中的重要作用,符合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1025/2012 号法规 ( 2) 中规定的协调标准之相关证据,应 是 制造商证明其产品符合 通用 安全与性能要求以及其他法律要求(如 本法规所述 质量和风险管理)的手段。 (23)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98/79/EC 号指令 ( 3) 允许委员会对特定类别体外诊断医疗
19、器械采用 通用 技术规范。在没有协调标准或协调标准不充分的地区,委员会应有权制定 通用 规范,以 提供一种手段来 符合 本法规规定之 通用安全与性能要求,以及临床研究和临床 评估及 /或 上市后跟踪 等要求。 ( 24) 在咨询相关利益相关者并考虑欧洲和国际标准后,应制定通用规范( “ CS” )。 ( 25) 适用于器械的规则应酌情与 “ 产品营销新立法框架 ” 保持一致,其中包括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765/2008 号法规 ( 4) , 和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768/2008/EC 号 决议( 5) 。 ( 26) 针对 进入欧盟市场 的 产品 , 欧洲 委员会 第 765/20
20、08 号法规规定的 欧盟市场监管和控制规则 , 同样 适用于本法规所涵盖的器械,但 这不妨碍成员国自行选择 主管机构 来执行这些任务。 ( 27) 根据 “ 产品营销新立法框架 ” ,在不影响本法规不同部分规定的具体义务的情况下,明确规定不同 经济运营商 (包括进口商和 经销商 )的一般义务, 加强对 本法规 要求的理解,从而提高相关运营商的 法规 符合性 。 _ ( 1)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12年 10月 25日签发的有关欧洲标准化的第 1025/2012号指令 ,修订了欧洲 理事会 第 89/686/EEC和 93/15/EEC号指令以及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94/9/EC、
21、 94/25/EC、 95/16/EC、 97/23/EC、 98/34/EC、 2004/22/EC、 2007/23/EC、 2009/23/EC 和2009/105/EC 号指令,并废除了欧洲 理事会 第 87/95/EEC 号决议和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1673/2006/EC 号决议( OJ L 316, 14.11.2012, p. 12)。 ( 2)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12年 10月 25日签发的有关欧洲标准化的第 1025/2012号指令 ,修订了欧洲 理事会 第 89/686/EEC和 93/15/EEC号指令以及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94/9/EC、 94
22、/25/EC、 95/16/EC、 97/23/EC、 98/34/EC、 2004/22/EC、 2007/23/EC、 2009/23/EC 和2009/105/EC 号指令,并废除了欧洲 理事会 第 87/95/EEC 号决议和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第 1673/2006/EC 号决议( OJ L 316, 14.11.2012, p. 12)。 ( 3)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15 年 9 月 9 日签发的关于 在 信息服务 技术标准和法规领域提供信息的流程 的第 2015/1535 号指令 ( OJ L 241, 17.9.2015, p.1)。 ( 4)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23、于 2008 年 7 月 9 日签发的关于与产品营销有关的认证和市场监管的要求 的第 765/2008 号法规,废除了 第 339/93号法规 (OJ L 218, 13.8.2008,p. 30). ( 5) 欧洲 议会和理事会 于 2008 年 7 月 9 日 签发的关于产品营销通用框架的第 768/2008/EC 号决议, 并废除 理事会 第 93/465/EEC 号 决议( OJ L 218, 13.8.2008, p. 82)。 ( 28) 就本法规而言 , 经销商 的活动应视为包括 获取 、持有和供应器械。 ( 29) 制造商 的一些义务,例如临床评价或警戒报告,仅为第 90/38
24、5/EC 和 93/42/EEC 号指令的附录中列出 之 内容,这些应纳入本法规颁布条款中,以便于应用。 ( 30) 卫生机构 应可内部(而不是在工业规模上)制造、修改和使用器械,从而解决目标患 者群体的具体需求,这些需求往往无法通过市场上适当性能水平的等效医疗器械来满足。在这种情况下,适当的做法是在本法规中规定特定条款 的豁免, 这就是关于仅在卫生机构(含医院以及支持卫生保健系统和 /或解决患者需求但可能不会直接治疗或照顾患者之实验室和公共卫生机构等)内部制造和使用器械的 豁免条例 ,这样本法规就可以适当方式予以满足。应注意,卫生机构的概念不包括主要追求健康利益或健康生活方式的机构,例如健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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