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一建水利水电实务考试重点(第二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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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420010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第一节 建设项目类型及建设阶段划分一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程 序 :( 一 ) 项 目 建 议 书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施 工 准 备 初 步 设 计 建 设 实 施 生 产 准 备 竣 工 验 收 后 评 价 。( 二 ) 前 期 工 作 : 建 议 书 、 可 研 、 初 步 设 计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编 制 ) 。( 三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分 类 :按 功 能 : 公 益 性 、 准 公 益 性 、 经 营 性 ;按 社 会 影 响 : 中 央 项 目 、 地 方 项 目 ;按 规
2、 模 投 资 : 大 中 型 、 小 型( 四 )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 分 级 管 理 、 目 标 管 理 。分 级 管 理 : 水 利 部 流 域 机 构 和 地 方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项 目 法 人1项 目 建 议 书 阶 段 ( 解 决 必 要 性 问 题 )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工 程 咨 询 或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2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阶 段 ( 解 决 技 术 、 经 济 、 环 境 、 社 会 可 行 性 问 题 )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工 程 咨 询 或 设 计 单 位 承
3、 担 。如 在 主 要 内 容 上 有 重 要 变 动 , 应 经 过 原 批 准 机 关 ( 发 改 委 ) 复 审 同 意 。( 新 增 ) 申 报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 必 须 同 时 提 出 :项 目 法 人 组 建 方 案 及 运 行 机 制 ; 资 金 筹 措 方 案 ; 资 金 结 构 及 回 收 资 金 的 办 法 。3初 步 设 计 阶 段 :委 托 有 相 应 资 格 的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 工 程 规 模 、 工 程 标 准 、 设 计 方 案 、 工 程 量 的 改 变 :静 态 总 投 资 可 研 估 算 投 资 15%, 重 新 编 制 可 研 报
4、 告 并 按 原 程 序 报 批 ;静 态 总 投 资 可 研 估 算 投 资 15%, 对 工 程 变 化 内 容 和 增 加 投 资 提 出 专 题 分 析 报 告 。4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 包 括 招 标 设 计 ( 为 施 工 招 标 和 设 备 材 料 招 标 而 进 行 的 设 计 工 作 ) 。5生 产 准 备 阶 段 :组 织 准 备 、 招 收 和 培 训 人 员 、 技 术 准 备 、 物 资 准 备 、 福 利 设 施 准 备 。6竣 工 验 收 阶 段 :竣 工 验 收 是 建 设 完 成 的 标 志 , 是 考 核 建 设 成 果 、 检 验 设 计 和 工
5、程 质 量 的 重 要 步 骤 。7后 评 价 阶 段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1-2 年 运 行 后 ) :主 要 内 容 : 过 程 评 价 、 经 济 评 价 、 社 会 影 响 及 移 民 安 置 评 价 、 环 境 影 响及 水 土 保 持 评 价 、 目 标 及 可 持 续 性 评 价 、 综 合 评 价 。三 个 层 次 : 项 目 法 人 自 我 评 价 、 项 目 行 业 评 价 、 主 管 部 门 评 价 。第二节 施工准备阶段工作内容一 、 施 工 准 备 阶 段 主 要 工 作 有 :1开 展 征 地 拆 迁 , 实 施 四 通 一 平 ; ( 通 水 、
6、通 电 、 通 信 、 通 路 、 平 整 场 地 )2实 施 临 时 建 筑 工 程 ;3实 施 经 批 准 的 应 急 工 程 、 试 验 工 程 等 专 项 工 程 ;4组 织 招 标 设 计 、 咨 询 、 设 备 和 物 资 采 购 服 务 ;5组 织 监 理 招 标 ;6组 织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的 准 备 工 作 ( 研 究 并 确 定 标 段 划 分 、 选 择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公 告 ) 。二 、 ( 变 化 ) 开 展 施 工 准 备 具 备 的 条 件 ( 水 建 管 2017177 号 ) :1项 目 可 行
7、 性 研 究 报 告 已 批 准 ;2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等 已 批 准 ;3年 度 投 资 计 划 已 下 达 或 建 设 资 金 已 落 实 。第三节 施工实施阶段工作内容一 、 项 目 法 人 或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开 工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开 工 情 况 书 面 报 告 报 项 目 主管 单 位 和 上 一 级 主 管 单 位 备 案 。1主 体 工 程 开 工 , 必 须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参 建 单 位 、 资 金 、 材 料 设 备 、 施 工 准 备 及 征 地 移 民 方 面 ) :( 1) 项 目 法 人 或 建
8、设 单 位 已 经 设 立 ;( 2) 初 步 设 计 已 经 批 准 , 施 工 详 图 设 计 满 足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 3) 建 设 资 金 已 经 落 实 ;( 4) 主 体 工 程 施 工 单 位 和 监 理 单 位 已 经 确 定 , 并 分 别 订 立 合 同 ;( 5)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单 位 已 经 确 定 , 并 办 理 了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手 续 ;( 6) 主 要 设 备 和 材 料 已 经 落 实 来 源 ;( 7) 施 工 准 备 和 征 地 移 民 等 工 作 满 足 主 体 工 程 开 工 需 要 。2施 工 详 图 : 经
9、监 理 单 位 审 核 后 交 施 工 单 位 施 工 。设 计 单 位 对 不 涉 及 重 大 设 计 原 则 问 题 的 合 理 意 见 应 当 采 纳 并 修 改 设 计 。若 有 分 歧 意 见 , 由 项 目 法 人 决 定 。如 涉 及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问 题 , 应 当 由 原 初 步 设 计 批 准 部 门 ( 水 行 政 部 门 ) 审 定 。3建 立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要 求 : “ 政 府 监 督 、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 社 会 监 理 、 企 业 保 证 ” 。项 目 法 人 ( 建 设 单 位 ) 、 监 理 、 设 计 、 施 工 等 单 位
10、的 负 责 人 , 负 领 导 责 任 ;各 单 位 在 工 程 现 场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各 单 位 工 程 技 术 负 责 人 负 技 术 责 任 , 具 体 工 作 人 员 为 直 接 责 任 人 。4 设 计 变 更 ( 水 规 计 201293 号 ) ( 对 质 量 、 安 全 、 工 期 、 投 资 、 效 益 的 影 响 )1) 设 计 变 更 : 初 步 设 计 批 准 之 日 竣 工 验 收 交 付 使 用 之 日 ,对 已 批 准 的 初 步 设 计 所 进 行 的 修 改 活 动 。应 委 托 原 勘 察 、 设 计 单 位 进 行
11、, 经 原 书 面 同 意 也 可 委 托 有 资 质 的 。2)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工 程 规 模 、 建 筑 物 等 级 及 设 计 标 准 ;总 体 布 局 、 工 程 布 置 及 主 要 建 筑 物 ;机 电 及 金 属 结 构 ; ( 大 型 、 主 要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 主 要 料 场 场 地 的 变 化 ; 水 利 枢 纽 工 程 的 施 工 导 流 方 式 、导 流 建 筑 物 方 案 的 变 化 ; 主 要 建 筑 物 施 工 方 案 和 工 程 总 进 度 的 变 化 ) 。一 般 设 计 变 更 : 次 要 、 附 属 、 一 般 机 电 、 非 骨
12、干 、 中 小 型 泵 站3) 涉 及 开 发 任 务 变 化 、 工 程 规 模 、 设 计 标 准 、 总 体 布 局 等 方 面 较 大 变 化 的设 计 变 更 , 应 征 得 原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批 复 部 门 的 同 意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编 制 的 设 计 深 度 : 满 足 初 步 设 计 阶 段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设 计 变 更 审 批 : 采 取 分 级 管 理 制 度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 项 目 法 人 按 原 报 审 程 序 、 报 原 初 步 设 计 审 批 部 门 审 批 。 一 般设 计 变 更 : 项 目 法
13、 人 组 织 审 查 确 认 后 , 并 报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核 备 , 必 要 时报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 设 计 变 更 文 件 批 准 后 由 项 目 法 人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若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能 停 工 , 或 不 继 续 施 工 会 造 成 安 全 或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的 ,由 项 目 法 人 、 监 理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并 签 字 认 可 后 即 可 施 工 , 但 项 目 法 人 应 将情 况 在 5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告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同 时 按 程 序 办 理 变 更 手
14、续 。第四节 建设项目管理专项制度一 、 “ 三 项 ” 制 度 :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招 标 投 标 制 、 建 设 监 理 制 。( 一 ) 项 目 法 人 责 任 制 ( 意 义 ) :1建 立 投 资 约 束 机 制 ; 2 规 范 项 目 法 人 有 关 建 设 行 为 ;3明 确 项 目 法 人 责 、 权 、 利 , 提 高 投 资 效 益 ; 4 保 证 建 设 质 量 和 工 期 。( 二 ) 招 标 投 标 制 :监 理 招 标 具 备 的 条 件 ( 不 宜 分 标 , 不 设 标 底 , 若 分 标 , 50万 元 以 上 ) :1初 步 设 计 已 批
15、准 ; 2监 理 所 需 资 金 已 落 实 ; 3项 目 已 列 入 年 度 计 划 。监 理 评 标 : 服 务 质 量 原 则 。( 评 标 标 准 : 业 绩 、 资 信 、 总 监 素 质 能 力 、 资 源 配 置 、 监 理 大 纲 、 报 价 )设 计 邀 请 招 标 :1技 术 性 、 专 业 性 强 , 潜 在 投 标 人 数 有 限 ; 2 所 需 费 用 比 例 过 大 ;3公 开 招 标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且 均 被 否 决 , 重 新 组 织 招 标 的 。设 计 不 招 标 :1设 计 国 家 安 全 、 机 密 的 ; 2抢 险 救 灾 的 ;3采 用
16、特 定 专 利 或 专 有 技 术 的 ; 4技 术 复 杂 、 专 业 性 强 满 足 条 件 不 足 3家 的 。设 计 费 报 价 不 能 作 为 招 标 的 主 要 条 件 ; 无 标 底 。招 标 人 或 中 标 人 采 用 其 他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方 案 的 :应 征 得 未 中 标 人 书 面 同 意 , 并 支 付 合 理 使 用 费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给 予 补 偿 的 , 应 在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个 工 作 日 内 给 付 。( 三 ) 建 设 监 理 制 :总 投 资 200 万 以 上 的 : 1 关 系 社 会 公
17、 共 利 益 或 公 共 安 全 的 ;2使 用 国 有 资 金 或 国 家 融 资 的 ;3使 用 国 外 政 府 或 国 际 组 织 贷 款 、 援 助 资 金 的 。( 四 ) 代 建 制 ( 应 在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中 提 出 代 建 方 案 ) :代 建 单 位 具 备 的 条 件 :1具 有 独 立 的 事 业 或 者 企 业 法 人 资 格 ;2 具 有 满 足 代 建 项 目 规 模 等 级 要 求 的 设 计 、 咨 询 、 施 工 总 承 包 一 项 或 多 项 资 质 及 相应 业 绩 ;3具 有 与 代 建 管 理 单 位 相 适 应 的 组 织 机 构 、
18、 管 理 能 力 、 专 业 技 术 与 管 理 人 员 。近 3年 发 生 较 大 以 上 质 量 事 故 、 安 全 事 故 或 严 重 违 法 等 单 位 不 得 承 担 代 建 业 务 。代 建 单 位 由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项 目 法 人 在 施 工 准 备 前 选 定 。代 建 单 位 与 项 目 管 理 单 位 签 订 代 建 合 同 , 报 上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代 建 单 位 主 要 职 责 :1组 织 招 投 标 、 合 同 签 订 、 全 过 程 管 理 ;2组 织 分 部 、 单 位 、 合 同 工 程 验 收 ;( 法 人 验 收 )
19、3组 织 做 好 阶 段 、 专 项 、 竣 工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 ( 政 府 验 收 准 备 工 作 )4编 报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 竣 工 验 收 后 及 时 办 理 资 产 移 交 、 竣 工 财 务 决 算 审 批 手 续 。( 五 ) 政 府 和 社 会 资 本 合 作 ( PPP制 ) :中 方 控 股 : 综 合 水 利 枢 纽 、 大 城 市 供 排 水 管 网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与 投 资 经 营 主 体 签 订 合 同 。自 项 目 取 得 第 一 笔 收 入 开 始 , 第 1-3年 免 征 企 业 所 得
20、 税 , 4-6年 减 半 征 收 。第五节 病险水工建筑物除险加固工程的建设要求一 、 1 安 全 鉴 定 : 首 次 安 全 鉴 定 竣 工 验 收 后 5年 , 水 闸 隔 10年 , 大 坝 隔 6到 10 年 。2安 全 类 别 :一 类 闸 ( 达 到 设 计 ) ;二 类 闸 ( 基 本 达 到 设 计 , 大 修 后 正 常 运 行 ) ;三 类 闸 ( 达 不 到 设 计 , 经 除 险 加 固 后 ) ;四 类 闸 ( 无 法 达 到 设 计 , 报 废 重 建 ) 。一 类 坝 ( 工 作 状 态 正 常 , 能 按 设 计 正 常 运 行 ) ;二 类 坝 ( 工 作
21、状 态 基 本 正 常 、 一 定 控 制 运 用 条 件 下 能 安 全 运 行 ) ;三 类 坝 ( 不 能 按 设 计 正 常 运 行 ) 。3鉴 定 程 序( 水 工 建 筑 物 ) : 安 全 评 价 安 全 评 价 成 果 审 查 安 全 鉴 定 报 告 书 审 定 。4验 收 前 蓄 水 安 全 鉴 定 ( 项 目 法 人 组 织 实 施 ) :鉴 定 单 位 ( 新 增 ) : 项 目 法 人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鉴 定 经 验 和 能 力 的 单 位 承 担 , 签 订合 同 , 报 工 程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核 备 ; 鉴 定 单 位 成 立 专 家 组 , 并
22、将 专 家 组 成 员 情 况 报工 程 验 收 主 持 单 位 和 相 应 的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部 门 核 备 。鉴 定 范 围 : 挡 水 建 筑 物 、 泄 水 建 筑 物 、 引 水 建 筑 物 进 水 口 工 程 、涉 及 蓄 水 安 全 的 库 岸 、 边 坡 有 关 工 程 。鉴 定 任 务 :1)对 与 蓄 水 安 全 有 关 的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制 造 与 安 装 质 量 进 行 检 查 ;2)对 影 响 工 程 安 全 的 因 素 进 行 评 价 ;3)提 出 蓄 水 安 全 鉴 定 意 见 ;4)明 确 是 否 具 备 蓄 水 验 收 条
23、件 。鉴 定 重 点 : 检 查 设 计 、 施 工 、 设 备 制 造 与 安 装 是 否 存 在 蓄 水 安 全 因 素 等 。鉴 定 程 序 ( 蓄 水 ) :工 作 大 纲 编 制 自 检 报 告 编 写 现 场 鉴 定 与 鉴 定 报 告 编 写 鉴 定 报 告 审 定 。第六节 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决算与审计的内容(变动)一 、 1 稽 查 定 义 :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建 设 项 目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的 活 动 。2稽 查 原 则 : 坚 持 监 督 检 查 与 指 导 帮 助 并 重 , 遵 循 依 法 监 督 、 严 格 规 范 、
24、 客 观 公 正 、 廉 洁 高 效3稽 查 对 象 :水 利 部 : 指 导 全 国 , 对 重 大 水 利 工 程 项 目 、 有 中 央 投 资 的 其 他 水 利 建 设 项 目 ;流 域 机 构 : 所 管 辖 ; 省 级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本 行 政 区 域 。4稽 查 机 构 : 稽 查 组 (特 派 员 或 组 长 、 稽 查 专 家 、 特 派 员 助 理 )5稽 查 专 家 :前 期 与 设 计 、 建 设 管 理 、 计 划 管 理 、 财 务 管 理 、 工 程 质 量 与 安 全等 相 关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特 派 员 负 总 责 , 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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