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T 1322.24-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24部分 冶金企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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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77-010 H 09 备案号: 56058-2017 DB11 北京市地方 标准 DB11/T 1322.24 2017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部分:冶金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24: Iron steel metallurgy enterprises 2017 - 06 - 29发布 2018 - 01 - 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T 1322.24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评
2、定内容 . 2 3.1 基础管理要求 . 2 3.2 场所环境 . 3 3.3 生产设备设施 . 5 3.4 特种设备 . 8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 9 3.6 用电 15 3.7 消防 16 3.8 危险化学品 17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 1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 . 20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 21 4 评定细则 2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 2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2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4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3、)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57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 82 附录 F(规范性附录) 公共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0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21 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38 附录 I(规范性附录)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52 附录 J(规范性附录)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68 附录 K(规范性附录)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2 附录 L(规范性附录)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
4、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174 DB11/T 1322.242017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 第 1部分:总则 ;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 用要求 ; 第 3部分: 加油站; 第 4部分: 石油库; 第 5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企 业; 第 6部分: 食品制 造企业 ; 第 7部分: 饮料 制造企业 ; 第 8部分: 纺织企 业; 第 9部分: 服装 制造加工企 业; 第 10部分: 木材加工企 业 ; 第 11部分: 家具 制造企 业 ; 第 12部分: 纸制品制造企业 ; 第 13部分: 机械 制造企 业 ; 第 14部分: 汽车 制造
5、企 业 ; 第 15部分: 仓储企 业 ; 第 16部分: 印刷企 业 ; 第 17部分: 机动 车维修企业 ; 第 18部分: 燃气供应企 业 ; 第 19部分:环 卫从 业 单位; 第 20部分: 科研单位; 第 21部分: 烟草 制品企 业 ; 第 22部分: 日化产品制 造企 业; 第 23部分: 建材企 业 ; 第 24部分: 冶金企 业; 本部分为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的第 24部分 。 本 部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则 起草。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 由北京市 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 局组织实 施。
6、 本 部分 起草单位 : 北京市 劳动保 护科 学研究 所、首钢 总公 司、中钢集团武汉 安全环 保研究院有限 公 司。 本 部分 主要 起草 人: 叶凯、万成略、张晓峰、 刘红军 、 闫志勇 、邵志永 、叶 洪义、 谢昱姝 、张蓓。DB11/T 1322.242017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4部分:冶金企业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 了冶金企 业( 以下简称“ 企业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和评定细则。 本部分 适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分与评定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 本文件的 应用 是必不可少 的。 凡是注 日 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7、 本文件 。 凡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 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 GB 3883.1 手持式 、可移式 电动 工具 和园林 工具 的安全 第1部分: 通用要求 GB 4053.2 固定 式钢 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 部分 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 式钢 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 部分 工业防护 栏杆 及钢 平台 GB 4387 工业 企业 厂内 铁路 、 道路运输 安全规 程 GB 4674 磨削 机械 安全规程 GB/T 5972 起重 机 钢 丝绳 保养 、维 护、 检验 和报废 GB 6222 工业 企业 煤气 安全规程 GB 8958 缺
8、氧 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10235 弧焊 电源 防 触 电装置 GB/T 11651 个体 防护 装备 选 用规范 GB 12710 焦化安全规 程 GB 15578 电阻焊 机的安全要求 GB 16543 高炉喷吹 烟煤系统防 爆安全规 程 GB 16912 深度 冷冻法 生产 氧 气及 相关 气体 安全技术规程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 气站 设计 规范 GB 50034 建筑 照明 设计 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 防雷 设计 规范 GB 50414 铁冶金企 业设 计防火 规范 AQ 2001 炼钢 安全规 程 AQ 2002 炼铁 安
9、全规 程 AQ 2003 轧钢 安全规 程 AQ 2023 耐火 材料 生产安全规程 AQ 2024 铁合 金安全规 程 AQ 2025 烧结球 团安全规程 TSG 21 固 定式 压力 容器 安全技术 监察 规程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42017 2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 通用要求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通用要求 通 用要求 应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 。 3.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应按照 不低于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0、20%的 比例配 备注 册 安全工 程师从 事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且 不应 少 于1人 。 3.1.3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培训和报废 3.1.3.1 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放 应填写 并保 存记 录; 劳动防护用品经 过一 次发放或二次发放后 最终 应由 使用人 签字 ,并保 存各次发放记 录。 3.1.3.2 在产品 说明书 、产品标 志规定的 出厂 使用 年限 内制定 各 工种 各类 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后 的使用 期限, 及时发放 、更换或 报废。 3.1.3.3 防尘口 罩或 防毒 口罩 ,应 根据现 场作业环境 情况 ,定 期 更换 。 3.1.3.4 不应用 发放货币或 其他物质来替代发
11、放 劳动防护用品 。 3.1.3.5 应当对 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 经常性的 维护 、保 养, 确保 防护用品 有效 。 3.1.3.6 企业采购 、发放 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具有 安全生产许 可证 、产品 合格证 和安全 鉴定 证。 3.1.3.7 绝缘靴 、绝缘 手套 等需周 期性检 测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按期检 测, 并明确 管理人 , 编制 台账 , 保 存 检测记 录。 3.1.3.8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 ,应 对劳动 者进 行培训 ,教会 其正确 佩戴 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在 使用 过程中应 培训 其产品的 维护和保 养, 确保 防护用品 有效。 3.1.3.9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12、 到期 后, 企 业应组织 对员 工手 中到 期 的劳动防护用品 进行 回收, 并建 立台 账。 3.1.3.10 对于接 触过毒物或相关 化学 物 品的劳动防护用品 ,应 根据 国家 相关 要求 进行 集中专 业 处 理 , 以避免 对环境 造成 危害 。 3.1.4 检修项目 3.1.4.1 主体设备 大、中修 项目 的立项和 实施 应经 过企 业主 要负责 人审查批 准。 3.1.4.2 制定检 修项目 总体 计划 时应 同 时列 出危险性 较大 的作业项目 ,并有 安全 注意 事项;应建 立涉 及相关 专业的安全 组织 网络 和 责任 体系, 制定 并落 实安全技术 措施 。 3.1.
13、4.3 检修项目涉 及高 处作业 、动 火 作业 、大 件吊 装或 抬吊 作业 、封 道作业 、抽堵盲板、有限 空间 作业等 , 应提 前制 订专项 施工方案 , 落 实安全预防 措施, 并按 危险作业 审批 规定办 理审批 手续。 涉及停 送 电作业的 应办 理停送 电手 续 后才能 从事 检修 作业 。 3.1.4.4 检修前 应对 作业人员 进行安全教育 。安全 教育 内容 主要包括 : a) 检修作业 应遵守 的有 关检 修安全规 章制 度; b) 检修作业 项目 、任务 、检 修方案 和检 修安全 措施 ; c) 检修作业 现场和 检修 过程 中可能 存在或 出现 的不 安全 因 素
14、及 对策 ; DB11/T 1322.242017 3 d) 检修作业 过程 中个体 防护用 具 和用品的 正确 佩戴 和使用。 3.1.4.5 企业应 做好 检修 前各 项准 备工作的安全 确认 及联 系确 认 工作 。 3.1.4.6 企业应 向检 修单位 进行安全 交底 。未 经企 业的 书面同意,检 修单位 不应 进入 机器或在 设备 上 工 作 ,不 应任意拆卸 设备 或操作设备 。 3.1.4.7 检修竣 工验 收前 ,检 修单位应进 行现 场检 查。工具、材料 不应 被遗漏 在现 场和 机械 设备内 。 企 业 应对检 修前 封堵 的盲板 和 切断 的管 线进 行检 查处 理 。
15、 3.1.4.8 检修竣 工, 生产和 检修 双方 要 执行 交接 验收 手续 ,并由双方负责 人签字确 认合格。 3.1.5 变更项目 3.1.5.1 企业发 生建 筑布 局、 道路 、疏散 通道 等环境的 变更 ,建筑物 和场 地用 途的 变更 , 动力 设备设 施更新 或功能 的变 更, 消防设施的 变更 等, 应进 行评 估 、审批 和验 收。 3.1.5.2 评估的内容 是变 更涉 及的安全风 险及 需采 取的 措施 , 应 包括 人 、 物 、 环境和管理的各 种措 施 , 以及需 增加 或改 动的 各类 安全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 消防设施等。 评估 应得出 明确 的变 更安
16、全评 估意 见,并保 存记 录。 3.1.5.3 涉及锅 炉、 压力 容器 等特种设备的设备设施 变更 ,应 重新 进行特种设备 登记 。 3.1.5.4 变更后 增加 或改 动的安全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 、消防设施等 应经 过验 收,验 收 发现 的问题 应及时 解决 , 直至 安全设施 、 职业病防护设施 、 消防设施等 达到 设计 要求 方可 投 入使用 ; 验 收 应有安全 管理部 门和 变更现 场部 门或 安全设施使用部 门专 业人员参 加, 并保 存验 收记 录。 3.1.6 劳务派遣人员 3.1.6.1 劳务派遣 人员 三级安全 教育 的内容和学 时应 与本企 业员工 相同 。
17、 3.1.6.2 劳务派遣 人员 应纳 入本企 业员工 管理 体系 进行安全管理, 参加企 业安全生产的 各 项活 动。 3.1.6.3 劳务派遣 人员的 风险 告知 、劳动防护用品的 发放 标准 等 应与 本企 业员 工一 致。 劳 务派遣 企业 应为劳 务派遣 人员 缴纳 工伤 保 险。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防火间 距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2 耐火等级 应符合 GB 50016和 GB 50414的规定 。 3.2.1.3 防爆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1.4 防雷设施 应符合 GB 50057的规定 。 3
18、.2.2 管线、桥架 3.2.2.1 全厂性的 工艺 管线 ,宜 集中 布 置形 成管 线带 ,并 采用 地上 架设 。 3.2.2.2 可燃、有 毒有 害气 体或 液体 管 道不 应穿 过值班室 、控制室 、仪表室 、变 电所 、配电 室、 办公 室和休息室 ,不 宜穿 过与 该管线 无关 的贮槽区 、生产 厂 房等场所 。 3.2.2.3 腐蚀性 介质 的管 道, 应敷 设在管 线带 的下 部。 3.2.2.4 蒸汽管 道与 易燃 物管 道同向 架 设时 ,蒸 汽管 道应 架设 在 上方 。 3.2.2.5 氧气及 可燃气 体、 可燃 液体 管 道支架 应采 用不 燃烧 体,当 沿厂 房的
19、 外墙 或屋顶敷设 时, 该厂 房的耐火 等级 不应 低于 二级 。 3.2.2.6 氧气管 道、燃油 管道 、腐蚀 性 介质 管道 和电 缆、 电线 不 应同 沟敷 设或 穿越 ;动 力 电缆 与可 燃 气 体 、助 燃气 体、燃油 管道不应 同沟敷 设或 穿越 。 DB11/T 1322.242017 4 3.2.2.7 可燃气 体管 道、 可燃 液体 管道不 应穿越 和敷 设于 电缆隧( 廊) 道或 电缆沟 。 3.2.2.8 钢水、 铁水 、液渣 运输 线及 吊 运通 道, 冶炼 炉与 浇注 区 及其 附近 的地 表与 地下,不 应设 置水 管(专 用渗水 管除外 ); 如水管 必须
20、从上 述区域 经过时, 应采 取保 护措 施。 3.2.2.9 跨越厂 区道路 的架 空管 道、 桥架 不应 低 于 4.5 m, 两侧应有限 高标 志及防 撞设施。 3.2.2.10 能源介 质管 道阀门 应便 于操作, 经常 操作的 阀门 或事 故 时需 立即隔 断的 阀门 应设操作平台。 3.2.2.11 氧气,可 燃、有 毒有 害气 体管道 外露 的支 管管 端头 单一阀门隔 断时 应设 置盲板 或 塞堵 。 3.2.2.12 能源介 质的 地沟 应设 集水井 , 并保 持地 沟干 燥。 3.2.2.13 易燃易 爆类 介质 管道 应有 防雷接地 装置, 管道 法兰之 间 应用 导线
21、跨接 。 3.2.3 带式输送 机通 廊、 栈桥 3.2.3.1 通廊两侧均 设人行 道时 ,人行道 的净宽 不应 小于 0.8 m; 一侧 设人行 道时 ,其净宽不 应小 于 1.3 m;相 邻两 条带 式输 送 机之间 的共用人行 道净宽 不应小 于 1.2 m。 3.2.3.2 通廊的 净空 高度不 应低于 2.2 m,运输 热物 料的 通廊净 空 高度不 应低 于 2.6 m。 3.2.3.3 通廊的人行 道坡 度 在 6 12之 间时 ,应 设有 防滑 条 ;超过 12时 应设 踏 步。地 下通 廊和 露天栈 桥应有 防滑 措施 。 3.2.3.4 带式输 送机应 根据需 要设人行过
22、 桥, 人行 过桥之 间距 离 不应 大于 70 m; 地 下 通 廊至 少 设 1个 出地面 的出口。 3.2.3.5 通廊应 设置 通讯 设备 、照 明设施和消防设施 。 3.2.3.6 封闭式 通廊 应根据物 料及 扬尘情况 设除 尘设备 ,且 除尘设备与 胶带 联锁 运转 。 3.2.3.7 栈桥应 设防护 栏杆,栏杆高度应 符合 GB 4053.3的规定。 3.2.4 铁路、 道路 铁路、 道路 应符合 GB 4387的规定 。 3.2.5 操作室 、值班室 3.2.5.1 不应设 在煤 气、 氮气 等有 毒有害 气体 的设备 排灰 、排 水 、泄 压等 区域 。 3.2.5.2 不
23、应设 在氧 气、 氮气、 煤气 等 有毒 有害 气体 管道 或管 道 的法 兰、 阀门 、膨胀 器等上方 或正 下 方 。 3.2.5.3 不应设 在冶 炼炉台下 方。 3.2.5.4 不应设 在液 态金 属( 渣) 吊运邻近区域 。 3.2.5.5 不应正 对冶 炼炉炉 口、 炉门 、出钢 或浇 注方向 ,无 法做到 时, 应有 安全 屏护 或视频 监控 。 3.2.5.6 与易燃 易爆 气体 、液 体管 道的水 平净距 不应 低于 5 m, 特 殊 情况 不能 低 于 3 m; 与 氧 气 管 道 的 水 平 净距 不应 低于 3 m。 3.2.5.7 不宜设 置在 桥式 起重 机吊 物行
24、走 的下 方, 工艺 需要 布置在 厂房 中间 时, 应有 防撞设施 或易 于 识别的 明显 标志 。 3.2.5.8 不应直 接将 可燃 或有 毒介 质导管引 入室 内, 应通 过变送器 将检 测信号 引入 室内 。 3.2.5.9 出口不 应正 对邻近 的铁路 、道路 。 3.2.6 疏散出口 3.2.6.1 建构筑物 的出 入口 设置 应符合 GB 50016的规定 。 3.2.6.2 主控室 (楼 )、主 电室 、电 气 室、 地下 油库、 液压 站、润 滑油站、加 压站 等要害部 位,其 出 入 口 不应 少于 2个, 门应 向外开 。主 电室 、电 气室 等重点 部位 内部的 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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