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639-2009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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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120.99 F 75 备案号:252892009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DB11/ 6392009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 收贮准则 Acceptance and storage criteria of radioactive waste and spent radioactive source from application of nuclear technologies 2009-05-27发布 2009-12-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11/ 639 200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2、术语和定义 1 4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分类 2 5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基本要求 3 6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理、整备要求 3 7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包装要求 4 8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运输要求 5 9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接收要求 5 10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要求 5 11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清洁解控与转移要求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废物(源)包的编号、标志和标牌规定 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废物包收贮报告单 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废源包收贮报告单 9 参考文献 11 DB11/ 639 2009 II 前 言 本标准的第5.3.1条、第 6.1条、
3、第7.1条、第11 章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C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辐射 安全技术 中心、中核 清原 环境技术 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郭明强 、 韩国胜 、 马文娟 、 浦永宁 、宋福祥 、 杨瑞红 、范 选林 、李慧萍 、 王璟 本标准是首次发布。 DB11/ 639 2009 1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废放射源收贮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分类、处理
4、、整备、 包装、接收、运输、贮 存 、清洁解控和转移等环 节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核技术 利 用放射性废物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以及城市放射 性废物库管 理单位对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 理。 本标准不适 用于核设 施运行及其退役过程中产生 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 而成为本标准的 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 用 于 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 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11806
5、 放射性物质 安全运输规程 GB 14569.11993 低、中水平 放射性废物固化体 性能 要求 水泥固化体 EJ 1042 低 、中水平 放射性固体 废物包装 容 器 -钢桶 EJ 11862005 放射性废物体 和废物包的 特 性鉴 定 EJ/T 1190 废镭源整备 方法 DB11/ 413 放射性物 品公路运输 风险等 级和安全 防范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于本标准。 3.1 放射性废物 radioactive waste 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被放射性物质所污染 ,其活度或活度浓度大于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并且 所引起的照 射未被排除 的废弃 物(不管其 物理形态如何 )
6、。 3.2 废放射源 spent radioactive source 由于放射性 衰变的结果 ,不再使 用的放射源,或 者因 其他原因而 废弃的放射源。 3.3 密封源 sealed source 密封在包壳内或与某种材料紧密结合 的放射性物质。 在规定的使用条件和正常磨损下,这种 包壳或结合材料能足 以保持源的 密封性。 3.4 废物包 waste package 放射性废物整备后的产品,包括废物 体和容器,也包 括可能存在的吸收材料和衬里,以便符 合搬运、运输、贮存和(或)处置的要求。本标准中 装废放射源的产品称废源包,包括废放射源 和容器。 3.5 DB11/ 639 2009 2 废
7、物处理 waste treatment 为安全和(或)经济目的而改变废物 特性的操作,其 三个基本目标是:减容、去除放射性核 素和改变组 份。 3.6 废物整备 waste conditioning 为 形 成适于搬运(装卸)、运输、贮 存和(或)处置 的废物包而进行的操作。整备可以包括 将废物转变 为固体形态 、 封 装在 容 器 内, 还 包 括必 要时进行外包装。 3.7 水泥固化 cement solidification 把放射性废物 掺 合在水泥基料 中形成固化体的一 种技术。 3.8 废物固化体 solidified waste form 用水泥、沥青、塑料或玻璃等固化基质 把液
8、体、泥浆 、焚烧灰或离子交换树脂等废物固结成 的均匀废物 体。 3.9 固定 immobilization 通过固化、埋置或封装等手段,把废物转化为在搬运、运输、贮存和处置时,放射性核素迁 移或弥散可能 性 小 的废物体。 3.10 废物容器 waste container 满足搬运、运输、贮存和最终处置所 使用的装载废物 体的各种容器,也是防止外界入侵的一 种屏障。 3.11 保安 security 防 止擅自接 触或损坏 放射源以及 防 止 放射源丢失 、被 盗或被擅自 转移的措 施。 3.12 清洁解控水平 clearance level 审管部门规定的,以活度浓度和(或 )总活度表示的
9、 值,当辐射源的活度浓度和(或)总活 度等于或低 于该值时 ,可以不 再受审管 部门的监 管。 3.13 废物处置 waste disposal 将废物放置到经批准的适当设施内,不 打算再回取。处 置也包括经过审管部门批准的将流出 物直接排入 环境中弥散 。 3.14 废物转移 waste transfer 未达到清洁解控水平 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转出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相关 活 动 。 4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分类 4.1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4.1.1 按核素半衰 期分类如 下: a)所含核素半 衰 期 小于或等于 60天的放射性废物 ; b) 所 含 核 素半 衰 期 大于 60天 且小
10、于或等于 5年 (包 括钴-60)的放射性废物 ; c) 所 含 核 素半 衰 期 大于 5年 的放射性废物 ; 对于含有两 种或两种 以上放射性 核 素 的废物,应按半 衰期最长的放射性核 素进行分类。 DB11/ 639 2009 3 4.1.2 按放射性废物的处理 方法分类 如下: a)可焚烧处理废物 b)可固化处理废物 1)废液; 2)粉末状或 颗粒状废物 ; 3) 湿 废物。 c)可压实处理 固体废物 d) 其 他 需 特殊 处理废物 1) 植 株 、 动物 尸 体 及其 排 泄 物; 2) 带病原体 的废物; 3)含易挥发 、易燃、 易爆等不 稳定物质的 固体 废物 ; 4)含酸、
11、碱 等腐蚀性物质的固体 废物; 5)其他废物。 4.2 废放射源的分类 4.2.1 按废放射源的射线种 类分类如 下: a)、 放射源; b) 其他放射源。 4.2.2 按废放射源的 活度(A )和核素半 衰 期 (T1/2)分类,见 表 1: 表1 废放射源按活度和核 素半衰期 分类表 *半衰期 活度 Bq 废放射源类 别 T1/2 100天 A410 9第 5类 410 9 A410 10第 4类 4 10 10 A 4 10 11第 3类 A 4 10 11第 2类 100天T 1/2 5年 (包括钴-60 ) A410 8第 5类 410 8 A410 9第 4类 410 9 A410
12、 10第 3类 4 10 10 A 4 10 11第 2类 A 4 10 11第 1类 T1/2 5年 A 4 10 8第 4类 410 8 A410 9第 3类 410 9 A410 10第 2类 A 4 10 10第 1类 *注 :本分类 仅应用于 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放射源的收贮。 5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 基本要求 5.1 放射性废物的 基 本 要求 5.1.1 送贮放射性废物应为 固体废物,其 游 离液 体体积百 分 率不大于 1%,不 应 含 病 原 体 、 易挥 发 、 易燃、易爆 等不稳定物质,不 应含酸、 碱等腐蚀 性物质 等 。 DB11/ 639 2009 4 5.1
13、.2 放射性废物的 活度浓度 不 应 超过 4 10 6 Bq/kg。 5.2 废放射源的 基本要求 5.2.1 送贮的废放射源应为 密封源。 5.2.2 单个废放射源的活度 不应大于 410 12 Bq。 5.3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处理的 基本要求 5.3.1 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应按 6.1条 要求进行处理、整备。 5.3.2 送贮的废放射源应按 6.2条要求 进 行处理、整备。 5.3.3 送贮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应按 7条 要求进行包装。 6 送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处理、整备 要求 6.1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整备要求 6.1.1 可焚烧处理废物 可焚烧的放射性废物 可先做焚烧 处
14、理, 将残渣水泥固化 处理和整备。 6.1.2 可固化处理废物 对于易发生污染扩散的放射性废物, 如放射性废液、 粉末状或颗粒状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 性湿废物( 泥浆、废 树脂等) 可采用水泥固化技术 固化 处理。水泥固化体 质量应符合 GB 14569.1 1993 第 4章的要求。 6.1.3 可压实处理固体废物 劳保用品、 塑料等可 压实固体 废物可经 压实处理 后再 装入废物容 器。 6.1.4 其他需特殊 处理废物 6.1.4.1 植株、动物 尸体及其 排泄物等 放射性废物 应 脱 水、 干化 或 灰 化 后水泥固化 处理和整备。 6.1.4.2 带病原体的放射性固体 废物应 先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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