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22-2010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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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50 Z 64 备案号: 27289-201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122 2010 代替 DB 11/ 122 2006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 量方法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in-use gasoline vehicles under steady-state loaded mode 2010 - 02 - 04发布 2010 - 06 - 01实施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DB11/ 1222010 I 目 次 前言 .
2、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试验项目 . 3 5 排放限值及要求 . 3 6 判定方法 . 3 7 测量方法 . 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试验规程 8 附件 AA(资料性附件) 试验数据记录要求 15 附件 AB(规范性附件) 排放测量结果的修正 17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试验软件要求 . 19 附件 BA(资料性附件) 稳态加载排放试验检测报告格式 2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 . 25 附件 CA(规范性附件) 试验设备标定检查方法 36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试验设备日常标定要求 . 43 DB11/ 1222010 I
3、I 前 言 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 定,制定 本标 准。 本 标 准除 限值和 装用 以天然气为 燃料的 点燃 式发 动机车 辆的 碳氢化合物 排放限值为 非强 制性要 求外均 为强 制性要求 。 本标准 规定的 汽油 车稳态加载试验的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和测量方法, 适用 于在 用 汽油 车的排气污 染物检测 。本 标准依 据 GB 182852005 点燃 式 发动机汽 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 法及简易工况 法)制 订 , 同时参考美 国 EPA-AA-RSPD-IM-96-2(1996年 )技 术指南 和美国
4、加 州 BAR97( 2002 年版)法规中加 速模拟工况 (ASM)的相关技 术内容 , 并补充了相应 的排放限值 。 本标准是对 DB11/ 122 2006的修 订。本 标准自实施之 日 起代替 DB11/ 122 2006。 本标准与 DB11/ 1222006相比主 要变化如下: 增 加了适 用于达到 GB 18352.3 2005中类 限值车辆 的在 用车排放限值 ; 增 加了 试验设备要求和 相应 的检查方法 。 本 标 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草。 本标准由 北京市环境 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 北京市人民 政府于 2010年 1月 12日 批准。
5、 本标 准由 北京市环境 保护局负责组织 实施。 本 标 准起草 单位 :北京 汽车 研究所有 限公司 。 本 标 准主 要起草 人: 李颖林、肖亚平、赵阳 。 DB11/ 1222010 1 在用汽油车稳态加载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在 用车稳态加载试验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 判定方法和测量方法 。 本 标 准适 用 于装 用 以汽油 、液化 石油气 (LPG)和天然气(NG )为燃 料的点燃 式发 动机, 最 大设 计车 速 等 于或 大于 50 km/h的 M类 和 N类在 用车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用 是 必不可少 的。 凡是
6、 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适 用于本 文 件。凡 是不注 日期 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 18285 2005 点燃式 发 动机 汽车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双怠速法及 简易工况 法) GB 18352.32005 轻型汽 车污染 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 、 阶段 ) GB/T 150892001 机动车 辆 及挂 车分 类 DB11/ 238 车用汽油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稳态加载试验 steady-state loaded test 由 排放控制装 置外观 检查 、
7、BASM 工况试验 、怠速工况 试验 、检测和OBD检查 组成的北京市 在用车 排放检测方法 ;其 中BASM 工况是指 BASM5024工况 和BASM2540 工况。 3.2 在用车 in-use vehicle 已经登 记注册 并取得号牌 的汽车 。 3.3 最大总质量( GVM) gross vehicle mass 汽 车制 造厂 提出 的技 术上允许的 最大质量 。 3.4 轻型车 light-duty vehicle 最大总 质量 不超过 3 500 kg的 M1、 M2和N 1类汽 车。 3.5 重型车 heavy-duty vehicle DB11/ 1222010 2 最
8、大 总质量 超过 3 500 kg的M和N 类汽 车。 3.6 基准质量 (RM) reference mass 汽 车的 “整 备质量 ”加 上100 kg 。 3.7 气体污染物 gaseous pollutants 排气中 一氧化碳( CO) 、 碳氢化合物( HC)和氮氧化物( NOX)。其中碳氢化合物以 正己烷当量 表 示,氮氧 化物 仅指 一氧 化氮 ( NO)。 3.8 车载诊断( OBD)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排放控制用车载 诊断 (OBD )系统 。它应 具有识别可能存在 故障的 区域的 功能 ,并以 故障代 码的方 式 将该信息 储存
9、在电 控单 元存储器 内。 3.9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ive air coefficient 燃 烧 1 kg燃 料的 实际空 气量 与 理论 上所 需空 气量 之质量比。 3.10 M和 N类汽车 vehicle of category M and N 按 GB/T 15089 2001规定 : M类指 至少有 四个 车轮 并且用 于 载客 的机动车 辆,N 类指 至少有 四个 车轮 并且用 于 载货 的机动车 辆。 其 中 : M1类车指 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 座位 数不超过 九座 的载客 汽车 ; M2类车指 包括 驾驶员座 位 在内座 位数 超过 九座 ,且 最大设
10、计总 质量 不超过 5 000 kg的载客汽 车 ; N1类车指 最大设 计总 质量不超过 3 500 kg的载 货汽车 。 3.11 第一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1st 包括驾驶员座 位在内 ,座 位数不超过 六座 ,且 最大 总质量 不超过 2 500 kg的 M1类汽 车。 3.12 第二类车 vehicle of category 2nd 本 标 准适 用范围 内除 第一 类车以外 的其 他所有轻型 汽车。 3.13 怠速工况 idle speed mode 发动机 无负 载运转状 态, 即离合 器处 于接 合位置、 变速器处 于空档 位置 (对于自动 变速 器的
11、车应处 于 “ 停车 ”或“ P”档 位 ); 采 用化油器供 油系统的车,阻风门应 处于 全开位置 ;油 门踏板处 于完全松 开 位置 。 DB11/ 1222010 3 4 试验项目 4.1 试验项目 见表 1。 4.2 装用化油 器( 含化油 器改 造)发 动机的车 辆需进行 排放控制 装置 外观 检查 、BASM5024 、 BASM2540 和怠速工况 试验 。 4.3 装用电 控燃油 喷射 发动机的车辆 需进行 排放控制 装置 外 观检查 、 BASM5024、 BASM2540工况 试验和 检测, 以及 OBD系统 检查(如适 用) 。 表 1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项目 试验类型
12、车辆类型 装用化油器(含化油器改造)发动机的车辆 装用电控燃油喷射发动机的车辆 排放控制装置外观检查 BASM5024和 BASM2540工况 检测 aOBD系统检查 怠速工况 进行 进行 不进行 不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进行 b不进行 a 为推荐性要求。 b 满足 GB 18352.3 2005要求, 且 装 有 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此 项检查。 5 排放限值及要求 5.1 轻型车 轻型车的排放限值及要求 按如下 规定 执行 : 1999年 1月 1日 以前 登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第 一类 车和 2000年 1月 1日 以前 登记注册 并取得 号牌的 第二 类车 执行 表 2中的
13、 I类限值。 但经过 排放控制改 造且领 取绿色 环保 标志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I类限值 ; 1999年 1月 1日 至 2005年 12月 30日期 间登 记注册 并 取得号牌 的第 一类 车和 2000年 1月 1 日 至 2005年 12月 30日期间 登 记注册 并取得号牌 的第二类 车执行表 2中的 III类 限值 ; 2005年 12月 31日至 2008年 2月 29日期 间登 记注册 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类 限 值; 2008年 3月 1日以 后登 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类 限值 。 5.2 重型车 重型车的排放限值及要求
14、按如下 规定 执行 : 2000年 1月 1日以 前登 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类限值 ; 2000年 1月 1日至 2004年 8月 31日期 间登 记注册 并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I类限值 。 但 装 用闭 环电 控发 动机和 三效催 化器 并领 取绿色 环保 标 志的车 辆执行表 2中的 III类限值 ; 2004年 9月 1日以 后登 记 注册并 取得号牌 的车 辆执行 表 2中的 III类限值 。 6 判定方法 6.1 排放控制 装置外观检查 DB11/ 1222010 4 如 果检查结果 与登 记信息 相符 , 则 判定 该车辆 排放控制装
15、 置外 观检查 合格, 继续进行 下述 试验; 否 则 直接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 。 6.2 BASM5024工况试验 若同时 满足 a)和 b)项要求, 则判定 该车 辆通过 BASM5024工况 检测 ; 若 不满足b)项要求, 则 直接 判定 该车辆 排放检测 不合 格; 否则, 需继续进行 BASM2540工况 试验 。 a) 三 项污染 物的试验结果 均低 于 或等 于表 2中的 相应 限值; b) 排放试验前 或试验 过程中, OBD故障 指示 灯应工 作正常 且 保持熄灭状 态, 对车辆 OBD系统故障 码 的 读取 ,未 发现 与排放控制装 置相关 的故障码 。
16、注 : b)仅 适 用 于 满足GB 18352.3 2005排放标准,且带有 OBD系统 的车辆。 6.3 BASM2540工况试验 若同时满足第6.2条a) 和 b)项要求, 则判定 该 车辆 通过 BASM2540工况检测 ; 若其 中 任意 一条 不能 满 足,则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不 合格 。 6.4 怠速工况试验 若两项污染物 的试验结果 均低于 或等于 表2中的 相应 限值, 则判定 该车辆 通过 怠速工况 检测 ;若 其 中至少有一 种污染 物的试验结果 高于 表2 中的 相应 限值,则 判定 该车 辆未通 过怠速工况 检测 。 6.5 装用化 油器 发动机 (含化 油器
17、改造 )的 车辆 试验 结果的判定 BASM5024或 BASM2540工况 和怠速工况 的试验结果 均为 通 过时 , 才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合格 ; 若 其中 任意一 种工况 的试验结果为 不 通过 ,都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不合 格。 6.6 装用电 控燃 油喷射 发动机的 车 辆试验 结果的 判定 通 过 BASM5024或 BASM2540工况检测, 便可 判定 该车 辆排放检测 合格 ; 否 则 ,判定该 车辆 排放检测 不 合格。 6.7 试验结果 判定 流程 试验结果判定 流程 见图 1。 7 测量方法 试验规程 见附录 A,试验软件要求 见附录 B,试验设备要求见
18、附录 C和附录D 。 DB11/ 1222010 5 表 2 在用车稳态加载试验排放限值及要求 类别 最大总质量(GVM) kg 车 辆 基 准 质量(RM) kg BASM5024 BASM2540 怠 速 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10 6 GVM 3500 RM 1250 1.5 290 2350 1.6 280 2300 4.5 900 1250 RM 1700 2.0 190 2300 2.1 180 2250 1700 RM 1.8 170 2350 1.9 165 2300 3500
19、 GVM 全 部 2.5 230 2400 2.4 225 2350 4.5 1200 GVM 3500 RM 1250 1.1 125 1200 1.0 120 1100 1.0 200 1250 RM 1700 1.0 120 1150 0.9 110 1100 1700 RM 0.9 105 1100 0.9 100 1050 3500 GVM 全 部 1.3 140 1350 1.2 130 1250 1.5 250 GVM 3500 RM 1250 0.7 95 850 制 造厂规定 的范围 (或 10.03) 以 内 0.6 90 800 制 造厂规定 的范围 (或 10.03)
20、以 内 1250 RM 1700 0.6 90 800 0.5 85 750 1700 RM 0.5 75 700 0.4 70 690 3500 GVM 全 部 0.7 110 1100 0.6 105 1000 GVM 3500 RM 1305 0.50 67 600 不能发现与排放 控制装置相关的 故障码 0.42 63 560 不能发现与排放 控制装置相关的 故障码 1305 RM 1760 0.42 63 560 0.35 60 530 1760 RM 0.35 53 490 0.28 50 480 GVM 3500 RM 1305 0.35 47 420 0.30 44 390 1
21、305 RM 1760 0.30 44 390 0.25 42 370 1760 RM 0.25 37 340 0.20 35 330 DB11/ 1222010 6 表 2(续 ) 类 别 最 大 总 质量(GVM) kg 车 辆 基 准 质量(RM) kg BASM5024 BASM2540 怠 速 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c10 6NO 10 6OBD b aCO % HC 10 6a 为 推荐性要求。 b 满足 GB 18352.3-2005排放要求,且装有 OBD系统的车辆进行此项检查。 c 对于装用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点燃式发动机车辆,该项
22、目为推荐性要求。 DB11/ 1222010 7 图 1 排放试验 结果的 判定 流程 DB11/ 1222010 8 附 录 A (规范性 附录 ) 试验规 程 A.1 前言 本附录 描述 了本 标准 第4 章 规定的稳态加载试验的试验规程 。 A.2 试验准备 A.2.1 试验车 辆 A.2.1.1 试验前 应记录的与 试验车 辆及试验 负荷设 定有关的各 项 参数: 车 辆 号牌 ; 车 辆类 型; 燃料种 类及 供油 方式 ; 底盘号或整 车编 号( VIN) ; 车 辆 登记日 期( 指初次 登记日期 ); 累计行驶 里程 ; 最大总 质量和 整备质量 ; 厂牌型号 ; 气 缸 数和
23、 发动机排量( 升) ; 变速器 形式 ; 排气管 类型 及数量 ; 三效催 化器 外观号 (仅 适用 于出 租车) ; 驱动形 式; 排放控制 装置 。 其 他需 记录的 参数 见附件 AA。 A.2.1.2 车辆试验前 的检查 和准备 A.2.1.2.1 车 辆在 试验前 应进行 外观 检查与 核查, 只有外 观检查 与 核查 完全 合格的车 辆才 能 进行 稳态 加载试验。对于 排放控制装 置 外观 检查 不满足 A.2.1.2.2条第 a)项要求 或OBD 检查( 如适 用) 不满足 A.2. 1.2.2条第 h)项要求的车辆应 直接 判定排放检测 不 合格,对于 其 他项检查 不 合
24、格 或 核查 与 记录 不符 的车 辆应不允许 进行 试验 。 A.2.1.2.2 车 辆 试验前 应符 合如下 要求 : a) 车 辆 排放控制 装置 应齐 备完 好 ; b) 车 辆 机 械 状 况应 良好 ,车 上仪表 工作 正常, 无影响安 全 或引 起试验 偏差 的机 械故障 ; c) 车 辆 排气 系统不 应有 任何泄漏; d) 车 辆 的 发 动机 、变速 器和 冷却系统等 应无 明显 的液 体渗漏 ; e) 轮 胎压力 应在 正常范围, 轮胎干燥 、清洁 ; DB11/ 1222010 9 f) 试验前 应关 闭空 调、 暖风 等附属 装备, 并中 断车 辆上可能 影响 试验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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