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 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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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40 Z 60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 7652018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iomass Molded Fuel Boiler 2018-01-30 发布 2018-02-01 实施 天 津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 7652018 I 目 次 前 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 5 监测要求 3 6 实施与监督 5 附录 A(规范性
2、附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电化学传感器法 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吸附管法测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 . 8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 14 DB12/ 7652018 II 前 言 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 天津市 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性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执行国家及天津市相关
3、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天津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并 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大学、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冠益、宋光武、程占军、颜蓓蓓、关亚楠、何超、台凌宇、赵立欣、姚宗 路、霍丽丽。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于 2018年 01月批准。 本标准 自 2018 年 02 月 01 日 起实施。 本标准为 首次发布。 DB12/ 7652018 1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监测 要求 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4、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单台出力 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 各种容量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 直接燃用 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的锅炉,参照本标准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5、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
6、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 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DB12/ 7652018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生物质成型燃料 bio
7、mass molded fuel 以草本 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和一定尺寸的燃料产品。 3.2 锅炉 boiler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注: 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 1t/h蒸发量。 3.3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烟气在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 “标态 ”。 注: 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 3.4 氧 含量 O2 content 燃 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 的自由
8、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5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 /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 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6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从烟囱(或锅炉 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 新建 锅炉 new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8 在用锅炉 in-use 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DB12/ 7652018 3 4
9、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重点区域 内 禁止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重点区域范围包括: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其他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重点区域。 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锅炉 不得掺烧高污染燃料且 应使用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袋式除尘器。 4.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 2018 年 11 月 1 日起,在用锅炉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 1 生物质成型燃料 锅炉大气污染 物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 限值 颗粒物( mg/m3) 20 二氧化硫( mg/m3) 30 氮氧化物( mg/m3)
10、150 一氧化碳( mg/m3) 200 汞及其化合物( mg/m3) 0.05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 注:本标准中氮氧化物质量浓度以二氧化氮计, 1 mol/mol氮氧化物相当于 2.05 mg/m3质量浓度, 1 mol/mol二氧化硫相当于 2.86 mg/m3质量浓度。 4.3 烟囱高度规定 4.3.1 锅炉烟囱高度应符合 GB 13271的规定。每个新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 最低 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 2规定执行。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 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以上
11、。 表 2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0.7 0.7 1.4 1.4 2.8 2.8 7 7 14 14 t/h 1 1 2 2 4 4 10 10 20 20 烟囱最低 允许高度 m 20 25 30 35 40 45 4.3.2 不同时段建 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 5 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DB12/ 7652018 4 5.1.1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
12、展自行监测。 5.1.2 锅炉使用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 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5.1.4 1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 7MW 及以上热水锅炉,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应符合 HJ/T 75 和 HJ/T 76 的规定。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国家及
13、天津市有关规定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 列的方法标准。 表 3 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项目 方法标 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14、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一氧化碳 附录 A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电化学传感器法 / 5 汞及其化合物 附录 B 吸附管法测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 / 附录 C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 6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5.2 大气污染物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 的排放浓度应按公式( 1)折算为基准 氧 含量排放浓度。燃烧设备的基
15、准 氧 含量按表 4的规定执行。 DB12/ 7652018 5 表 4 基准 氧 含量 锅炉类型 基准 氧 含量( O2) /%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 9 )O(21 )O(21 22 CC (1) 式中: C折算后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mg/m3); C实测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mg/m3); (O2)基准 氧 含量, %; (O2)实测氧 含 量, %。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6.2 锅炉 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
16、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DB12/ 7652018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电化学传感器法 A.1 原理 电化学传感器法利用电化学反应机理,一氧化碳气体与电解液发生电化学反应,产生电势差,该电势差与一氧化碳气体浓度成正 比,通过测定电势差来确定一氧化碳气体浓度。 A.2 仪器和试剂 A.2.1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一般一氧化碳测定仪的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 量程: 0500ppm; 分辨率: 1ppm; 精度: 5%; A.2.2 手动抽气及软管,样品
17、抽气泵可用于进入密闭空间之前的抽气测试,连接此泵到可燃性及有毒气体测定器上。 A.2.3 校准适配器,标准气体校准所需最低流量,以确定使用适当调节器最低流速表。 A.2.4 其余配套设备及试剂。 A.3 分析步骤 A.3.1 启动和调零:仪器启动和稳定后,在无害清洁空气中归零校正 。 A.3.2 校准 混合校准法。用零浓度气体和标准气体对检测仪进行校准。 校准后的标准曲线储存于仪器之中,实际样品测定时,仪器将待测气体浓度产生的电信号同标准浓度的电信号进行比较,计算得到准确的气体浓度值。 A.3.3 现场测定。 A.4 结果计算 A.4.1 直读式测定仪。直接读出一氧化碳浓度。 A.4.2 非直
18、读式。记录分析时的大气压力,换算成标准状态下的气体浓度。 A.4.3 当一氧化碳体积浓度 ppm,可按公式 (A.1)换算成标准状态下 的 质量浓度 mg/m3。 21 28cc B (A.1) 式中: C1 标准状态下 的 质量浓度, mg/m3; C2 标准状态下 的 体积浓度 , ppm; B 标准状态下的气体摩尔体积 , 22.41; 28 一氧化碳分子量 A.5 精密度和准确度 经八个实验室分析一氧化碳气体浓度为 16.3ppm、 32.7ppm 的统一样品 得到方法的精密度和准确 度数据见表 A.1。 DB12/ 7652018 7 表 A.1 精密度和准确度 统一样品配制浓度 (
19、 ppm) 16.3 32.7 测定总均值 ( ppm) 16.2 32.6 重复性标准 偏差 ( ppm) 1.0 1.1 重复性相对标准偏差 ( %) 6.4 3.4 重复性 ( ppm) 2.9 3.1 再现性标准偏差 ( ppm) 1.0 1.1 再现性相对标准偏差 ( %) 6.4 3.4 再现性 ( ppm) 2.9 3.1 相对误差 ( %) -0.542.90 -0.271.54 实际样品加标回收率( %) 91.2 94.7 A.6 干扰和排除 H2S 和 CO 会在电极上氧化 , 因此 , CO 气体测定易受 H2S 干扰 , 应尽量避免使用同一个传感器测定 , 减少相互间
20、的干扰。 此外 , 电化学反应受温度 变化影响较大 , 检测仪需内附感温元件来补偿温度变化造成的影响。 DB12/ 7652018 8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吸附管法测定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污染源中气态总汞方法 B.1 适用范围 B.1.1 是对安装在锅炉的气态汞 CEMS 以及吸附剂捕获监测系统进行相对精度试验审查 (RATAs)时使用的一种标准方法,也适合于上述锅炉汞排放量的测试。 B.1.2 此方法仅设计用于颗粒物相对较低的条件(例如,在所有污染控制装置之后采样)。 B.2 方法原理 采用活性炭作为吸附介质,用于采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的气态汞。活性炭吸附介质安装在固定污染源 采样装置前端
21、,吸附废气中的汞。采样装置可对固定污染源废气的体积进行准确衡量,以获得采集的废气样品体积数。 B.3 干扰和消除 采样过程中,高尘烟道内的颗粒物可能导致采样管堵塞而影响采样工作正常进行,采样点应该设置在烟气净化装置后端,颗粒物含量较少的点位。或者采取防尘罩,以较小流量,较长时间的抽取,以获得足够量的待测污染物。 B.4 安全防护 B.4.1 现场危害。在现场应用这些步骤技术要求之前,应考虑试验现场的潜在危害:加强与现场岗位的协调对了解相关条件和适用的安全方针至关重要。由于取样系统一些部分温度较 高,因此在操作本设备时要求穿戴适当的手套、长袖防护服并且应小心操作。 B.4.2 实验室安全。为了使
22、化学品接触风险降到最小,以及在实验室中正确进行废物处理,应制定相关方针。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验室制定的化学卫生计划穿戴适当的实验室服装。 B.4.3 试剂毒性致癌性。必须考虑使用的所有试剂的毒性和致癌性。根据所选择的采样和分析技术,此测定可能包括有害物质、危险操作和设备,因此本方法不解决与实施本方法所涉及的所有安全问题。使用者应负责制定适宜的安全和健康操作规程,并且在执行之前确定适用的规范性限制条件。任何化学品 均应视为潜在健康危害物,因此应尽量减少这些化合物的暴露。化学工作者应参考所使用的每种化学品的材料安全数据表 (MSDS)。 B.4.4 废物处理。处理本方法产生的任何废物时,必须根据详细描
23、述并跟踪各种废水以及相关处理步骤的有害物质管理计划。 B.5 试剂和材料 能够有效捕集气态汞的活性炭或改性活性炭吸附管,吸附管应耐高温,不易破碎,尺寸一致,与采样探头接合一致以保证密封效果。吸附剂应有较强的捕集效率,非常低的汞空白。每支吸附管应有唯一的编号,以便用于样品溯源及查验为便于跟踪。 B.6 仪器和设备 B.6.1 采样探头组件。每个探头组件应无泄漏地连接到吸附管上。每个吸附管必须安装在探头入口处或探头内,以便气样直接进入捕获器内。每个探头 /吸附剂捕获组件必须加热到足以防止吸附剂捕获中液体凝结的温度。为了防止凝结,只有当烟道温度太低时才要求辅助加热。使用经校正的热电偶监测烟道温度。可
24、以使用能够运行成对吸附剂捕获的单一探头。假如为了保证代表性汞的监测而将各个吸附管安放在一起,可选择使用单个探头 /吸附剂捕获器组合装置。 B.6.2 除湿装置。在气流进入干燥气流测量仪器之前,应使用除湿装置或系统从气流中除去水蒸汽。 B.6.3 真空泵。使用能够在系统流量范围内运行的密封真空泵。 DB12/ 7652018 9 B.6.4 气体流量计。为了测定干燥条件下样品总体积(单位:标准立方米),应使用气体流量计(例如干式气表、热质量流量计、或者其它适当的测量装置)。流量计应足够精确,测定的样品总体积误差应在 2%之内,而且流量计必须在采样装置组所运行的样品整个流量范围内按所选择的流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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