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814-2013 煤矿在用避难硐室安全检测检验 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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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 41/ 8142013 煤矿在用避难硐室 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2013 - 09 - 05 发布 2013 - 11 - 05 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41/ 8142013 I 目 次 前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 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检测检验 基本要求 2 5 检验项目 及要求 2 6 检测检验方法 6 7 检验结果 的判定 . 12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体感温度对照表 . 13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检测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要求表 . 14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避难硐室综合防护性能试验 . 15 参考
2、文献 18 DB41/ 8142013 III 前 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士栋、刘红新、李胜杰、王建东、刘进钱、袁栋梁、崔建霞。 本标准于2013年09月05日首次发布。 DB41/ 8142013 1 煤矿在用避难硐室安全检测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煤矿在用避难硐室检测检验方面的术语和定义、检测检验基本要求、检验项目及要求、检测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的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煤矿在用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定
3、期和不定期检测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26 一般压力表 GB 5099 钢质无缝气瓶 GB 8982 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 TSG R000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避难硐室 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 3.2 永久避难硐室 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的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盘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 5 年。
4、 3.3 临时避难硐室 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的避难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 5 年。 3.4 防护密闭门 既能抵挡一定强度的冲击波,又能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 3.5 密闭门 能够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门。 3.6 过渡室 DB41/ 8142013 2 避难硐室室门至生存室之间的过渡空间。 3.7 生存室 避难硐室密闭门之内,紧急避险情况下人员的主要生存空间。 3.8 设备室 主要用于放置设备、材料、物品等的空间。 3.9 额定防护时间 避难硐室在规定作功条件下,不依靠外界支持,保证额定避险人员维持生命所能持续的时间。 3.10 避难硐室有效容
5、积 避难硐室内除去设备、材料占用空间外所剩余的供避险人员生存的净空间。 3.11 气密性 避难硐室内部与外界环境气体隔绝的程度。 3.12 体感温度 综合考虑空气温度、湿度等因素影响后,人体实际感受到的温度。 4 检测检验基本要求 4.1 检验条件 4.1.1 避难硐室应按规定建设施工、配套齐全、功能完善、经验收合格并能够正常使用。 4.1.2 避难硐室的配套部件,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应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4.1.3 避难硐室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和检验条件。 4.2 检验类别 4.2.1 常规检验:指定期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4
6、.2.2 特殊检验:指不定期检验,有 4.2.2.14.2.2.4 情况之一时进行,并可替代常规检验。 4.2.2.1 新建、经过大修及改造的避难硐室在交付使用前。 4.2.2.2 事故后严重损坏、经过修复的避难硐室在投入使用前。 4.2.2.3 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可能使避难硐室支护强度、刚度、稳定性受到损坏的避难硐室。 4.2.2.4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时。 4.3 检验程序 常规检验和特殊检验应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 5 检验项目及要求 5.1 基本要求 DB41/ 8142013 3 5.1.1 避难硐室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
7、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顶板和墙体的颜色宜为浅色。硐室地面高于硐室出口巷道地板不小于 0.2 m。 5.1.2 避难硐室外部标识在煤矿井下照明条件下应醒目,宜采用黄色或红色。同时,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荧光条码、安全标志标识、安全使用须知、扳手起动符号、外部指示灯等。 5.1.3 接入避难硐室的矿井压风、供水、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和供电系统的各种管线在接入硐室前应采取保护措施。 5.1.4 避难硐室的内部设备、设施应具有防腐蚀、防啃咬等性能。 5.1.5 避难硐室的主要配套设备、关键部件应有合格证、MA 标志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说明书和产品永久性安全使用须知等。接入监测监控系统的
8、本质安全型设备或部件,必须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规定的型号选择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5.1.6 永久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2,临时避难硐室的备用系数不低于 1.1。 5.2 密闭门 5.2.1 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两道门结构,两道门之间为过渡室。 5.2.2 外侧第一道门采用向外开启的防护密闭门。 5.2.3 第二道门采用能够阻挡有毒有害气体侵入的密闭门。 5.2.4 防护密闭门的抗爆炸冲击能力不低于 0.3 MPa,密封可靠、开闭灵活。 5.2.5 防护密闭门上设观察窗,观察窗的强度应不低于门的强度。 5.2.6 防护密闭门、密
9、闭门门墙周边应掏槽,深度不小于 0.2 m,墙体应用强度不低于 C30 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煤)体接实,保证足够的气密性。 5.2.7 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门墙上应设单向排水管(阀)和单向排气管(阀),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至少有 1 趟单向排气管(阀)能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大流量排风的需要,排气管出口应采取抗冲击波措施,如加装向下的弯头。 5.3 过渡室 5.3.1 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应不小于 3.0 m2。 5.3.2 过渡室内应有空气幕,空气幕应覆盖整个防护密闭门,出气速度应不低于 10 m/s。 5.3.3 过渡室内应有压风喷淋装置,流量应不小于 2500 L/min
10、,出口压力应不低于 0.3 MPa,每组运行时间应不低于 5 min。 5.3.4 同时采用矿井压风自救系统和自备高压空气瓶供风的应有可靠的供风转换装置。 5.4 生存室 5.4.1 生存室的宽度不得小于 2.0 m。 5.4.2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净高不低于 2.0 m,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净高不低于 1.85 m。 5.4.3 永久避难硐室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每人 1.0 m2,临时避难硐室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每人 0.5 m2。 5.4.4 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内设置不少于趟单向排气管和趟单向排水管,排水管和排气管应加装手动阀门。临时避难硐室门墙设单向排气管。 5.5 氧气和空气供给系统 5.5
11、.1 避难硐室应具有足够的气密性。在 500 Pa 压力下,泄压速率应不大于 350 Pa/h。 5.5.2 避难硐室应具备可靠的空气和氧气供给系统,能满足压缩空气幕、压风喷淋装置、可能的补氮和保持室内气压始终高于外界气压 100 Pa500 Pa 的需要,在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内部环境中氧气含量应在 18.5%23.0%之间。 DB41/ 8142013 4 5.5.3 避难硐室内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系统,接入的矿井压风管路应设减压、消音、过滤装置和控制阀,压风出口压力在 0.1 MPa0.3 MPa 之间,供风能力不低于每人 0.3 m3/min,连续噪声不大于 70 dB。进入避难硐
12、室前 20 m 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如在底板埋管或采用高压软管等) 。 5.5.4 避难硐室应具有氧气供给系统,供氧量不低于每人 0.5 L/min。氧气供给可采用压缩氧、自生氧、钻孔供氧(风)、专用管路供氧(风)等方式。 5.5.4.1 采用压缩氧供氧时: a) 压缩氧氧气浓度应不低于 99.5%,并满足 GB 8982 的规定; b) 氧气瓶应符合 GB 5099 和 TSG R0004 的有关要求;显示压力表应符合 GB/T 1226 的有关规定; c) 应采用将高压氧气先减压至 0.3 MPa 以下后低压汇流的方式,氧气供给管路内的流速应不超过30 m/s。氧气瓶应可靠固定,采用高压
13、软管连接,并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 5.5.4.2 采用自生氧装置供氧时,应经充分的安全评估,保证自生氧装置可靠启动并在避难硐室整个额定防护时间内均衡供氧。 5.5.4.3 采用钻孔供氧(风)、专用管路供氧(风)时,钻孔直径应不小于 200 mm。通过钻孔设置水管和电缆时,水管应有减压装置;钻孔地表出口应有必要的保护装置并储备自带动力的压风机,数量不少于 2 台。对于布置有大直径钻孔、专用管路的永久避难硐室,在无外界供风、供电等支持情况下的额定防护时间不得低于开启钻孔、专用管路等供风、供电系统所需的最大时间。 5.5.5 避难硐室应配备隔绝式氧气自救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
14、45 min,配备量不低于额定人数的 1.2 倍。 5.6 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 5.6.1 避难硐室应具有有效的空气净化与温湿度调节系统,具备有害气体去除功能。处理 CO 2 的能力不低于每人 0.5 L/min;处理 CO 的能力应能保证在 20 min 内将 CO 浓度由 0.04%降到 0.0024%以下,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满足表 1 的规定。 表1 避难硐室内氧气、有害气体浓度及体感温度要求表 项目 O2 CO CO2 CH4 体感温度 指标 18.5%23% 2410-61.0% 1.0% 35 注:体感温度与温度、湿度的换算可由附录A查表得
15、到。 5.6.2 避难硐室应具备促进内部空气循环的措施,满足降温、供氧和有害气体处理的需要。 5.6.3 避难硐室空气净化使用的各种化学药剂应采用真空包装,使用过程中产生粉尘率不大于 3%。药剂失效时宜有明显的颜色指示;需要更换药剂时,应有相关更换方法指示或语音提示。 5.6.4 避难硐室应具备室内温湿度调节功能。 5.6.4.1 避难硐室采用蓄冰降温方式时,应明确工作方式及意外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措施。空调机组应有规定的安全保护,冷却剂管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有防止制冷剂意外泄漏的措施,以保证空调机组的工作安全。 5.6.4.2 避难硐室采用液态 CO 2降温时,气瓶应符合 GB 5099 和 T
16、SG R0004 的有关规定。管路宜采用高压软管,并有防止 CO 2泄漏至生存室的相关措施。 5.6.4.3 避难硐室采用其它类型的温湿度调节系统时,不应增加新的危险、有害因素,并经充分的安全评估和论证,以安全、可靠为前提。 5.7 环境检(监)测系统 5.7.1 避难硐室应具备独立的内外环境参数检(监)测系统,能够在人员避险时,对过渡室内的 O 2、DB41/ 8142013 5 CO,生存室内的 O 2、CH 4、CO 2、CO、温度、湿度和避难硐室外的 O 2、CH 4、CO 2、CO、温度进行检测或监测。采用液态 CO 2降温时,应对液态 CO 2所在硐室内的 CO 2进行检测或监测。
17、 5.7.2 采用便携式仪表对避难硐室外环境参数进行检测时,应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准确,并有有效的安全措施。采用抽取气体方法检测时,检测气体应直接排放到室外。 5.7.3 监测监控系统应对避难硐室内外的 CH 4、CO 等环境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5.8 人员定位系统 避难硐室内应设置人员定位系统,对出、入避难硐室的人员进行实时监测。 5.9 供水施救系统 5.9.1 矿井供水施救系统应接入避难硐室,能在紧急情况下为避险人员提供水或液态营养物质。 5.9.2 接入避难硐室的供水管路应有专用接口和供水阀门,水量和水压满足额定数量人员避险时的需要。 5.9.3 接入避难硐室前 20 m 范围内的供水
18、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具有抗冲击破坏能力。 5.10 通信联络系统 避难硐室应设置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本安电话。 5.11 室内照明及指示系统 5.11.1 避难硐室应配备照明设备,保证额定工况下的照明需要。照明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需要、具备低能耗的特点。 5.11.2 避难硐室内应贮备备用矿灯,数量不少于额定人数的 50%,且永久避难硐室不少于 20 盏,临时避难硐室不少于 10 盏。 5.11.3 避难硐室外应有外部指示灯。指示灯应为本质安全型,并有相应的防护措施。宜采用高穿透性灯源。 5.12 动力保障系统 5.12.1 避难硐室内应具有动力供应系统,具备外部供电和内部后备电源。 5.12.2
19、避难硐室应具备外部电源,在处于备用状态下,利用外部电源对避难硐室内部后备电源充电。外部电源应有完善的安全保护,保证在意外情况下的供电安全及突发紧急情况下外部电源中断时避难硐室内部的供电安全。 5.12.3 避难硐室内部后备电源应满足在外部供电失去时,维持额定工况下的能源需要。后备电源供电可采用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集中电源和容量较大的分散电源应采用矿用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型式,具备自动充电、电量显示、自检和过充、过放等安全保护功能。隔爆型电源应不直接暴露于爆炸性危险环境。 5.12.4 避难硐室外部供电与内部后备电源供电应能自动转换,转换时间应不大于 1 s。 5.12.5
20、 避难硐室内部后备电源用电设备电压不高于 24 V。 5.13 生存保障系统 5.13.1 避难硐室应配备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额定人员生存所需要的食品和饮用水,食品发热量不少于每人每天 5000 kJ,饮用水不少于每人每天 1.5 L。 5.13.2 避难硐室应配备应急救助所需的卫生医疗设备。 5.13.3 避难硐室应配备必要的应急维修所需工具箱、灭火工具等。 DB41/ 8142013 6 5.13.4 避难硐室应配备人体排泄物处理装置。 5.14 建设、维护与管理 5.14.1 避难硐室应设置在避灾路线上,遇险人员、救护队员均容易到达。 5.14.2 避难硐室应布置在稳定的岩(煤)层中,避开地
21、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特殊情况下永久避难硐室确需布置在煤层中时,应有控制瓦斯涌出和防止瓦斯积聚、煤层自燃的措施。 5.14.3 避难硐室远离可能存在岩崩、淹井、火灾、爆炸等危险的区域,如变电站、火药库、燃料存贮设施或停车场等。 5.14.4 避难硐室前后 20 m 范围内巷道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 5.14.5 永久避难硐室应确保在服务期间不受采动影响,临时避难硐室在服务期间受采动影响时,应及时维护。 5.14.6 煤矿企业应定期对避难硐室及配套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查,按产品说明书要求定期更换部件或设备,并记录检查和更换情况。 5.14.7 应保证储存的
22、食品、水、药品等始终处于保质期内,外包装应明确标示保质日期。 5.14.8 每天应对避难硐室进行 1 次巡检,设置巡检牌板,做好巡检记录。煤矿负责人应对避难硐室的日常巡检情况进行检查。 5.14.9 每月对配备的高压气瓶进行 1 次余量检查及系统调试,系统压力低于设计压力的 95%时,应及时更换。每 3 年对高压气瓶进行 1 次强制性检定,每年对压力表进行 1 次强制性检定。 5.14.10 每月应对设备电源进行 1 次检查和测试。 5.14.11 每年对避难硐室进行 1 次系统性的功能测试,包括气密性、电源、供氧、有害气体处理等。 5.14.12 煤矿企业应建立紧急避险系统管理制度,确定专门
23、机构和人员对避难硐室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其始终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5.14.13 避难硐室内应悬挂或张贴简明、易懂的使用说明,指导避险人员正确使用。 6 检测检验方法 6.1 基本要求 6.1.1 检测检验用主要仪器设备应满足附录 B 的要求。 6.1.2 使用法定长度计量器具测量硐室地面与硐室出口巷道地板的高度差。 6.1.3 核查避难硐室关键部件的合格证、MA 标志证书、特种设备检验证书、说明书、使用须知、本质安全型设备或部件关联证明。 6.2 密闭门 6.2.1 外观检查 查看防护密闭门出厂检验或型式试验记录。 6.2.2 单向排水管(阀)、单向排气管(阀) 检测检验步骤如下: a) 检
24、查单向排水管(阀)、单向排气管(阀)结构; b) 检查单向排水管(阀)、单向排气管(阀)出口防护措施; c) 在进行 6.3.3 检验项目时,检验单向排气管(阀)的排气能力。 DB41/ 8142013 7 6.3 过渡室 6.3.1 过渡室净面积测量 使用法定长度计量器具或面积计量器具测量并计算过渡室净面积。 6.3.2 过渡室空气幕出气速度测量 开启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和空气幕开关,检查空气幕覆盖情况;用风速测试仪表测量空气幕出风处风流速度,在不同位置测量 3 次,计算平均值。 6.3.3 单向排气管(阀)和压风喷淋装置试验 试验步骤如下: a) 将流量计连接于压风自救系统总进气管,将压力表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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