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334-2011(2015)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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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320 A91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334 2011 代替 DB33/T 334-2001 安全技术防范 (系统 )工程检验规范 Insp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gineering (system) of security and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2011 - 06 - 27 发布 2012 - 01 - 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 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334 2011 I 目 次 前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检验
2、规则 2 4.1 检验原则 2 4.2 检验类别 2 4.3 抽样原则 2 4.4 检验流程 2 4.5 判定准则 3 4.6 检测报告 3 5 入侵报警系统 3 5.1 控制功能 3 5.2 报警功能 4 5.3 防拆及故障报警 4 5.4 报警线路 5 5.5 报警声级 5 5.6 报警联动 5 5.7 报警反应速度 6 5.8 探测灵敏度 7 5.9 探测范围 7 5.10 其他功能 . 7 6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8 6.1 控制功能 8 6.2 图像监视 8 6.3 记录存储 . 10 6.4 视频报警 . 10 6.5 系统管理 . 11 6.6 其他功能 . 11 7 电子巡查系统
3、 . 11 7.1 系统功能 . 11 7.2 信息采集 . 11 7.3 识读响应 . 12 7.4 信息记录 . 12 7.5 管理功能 . 12 DB33/T 334 2011 II 7.6 其他功能 12 8 出入口控制系统 13 8.1 系统功能 13 8.2 目标识读 13 8.3 执行机构 13 8.4 报警功能 13 8.5 信息记录 14 8.6 管理功能 14 8.7 其他功能 14 9 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14 9.1 挡车器基本功能 14 9.2 识读功能 14 9.3 管理功能 15 9.4 其他功能 15 10 楼 寓对讲电控系统 . 15 10.1 基本功能 .
4、 15 10.2 音频性能 . 16 10.3 视频性能 . 18 10.4 报警功能 . 18 10.5 开锁控制时间 . 18 10.6 闭门器关门 . 18 10.7 门扇关门噪声 . 19 10.8 其他功能 . 19 11 安全管理系统 . 19 11.1 系统操作 . 19 11.2 电子地图 . 19 11.3 系统联动 . 19 11.4 用户管理 . 19 11.5 设备管理 . 19 11.6 应用软件 . 20 11.7 其他功能 . 20 12 数字传输网络 . 20 12.1 综合布线系统 . 20 12.2 网络传输性能 . 20 12.3 网络管理功能 . 20
5、13 监控中心 . 20 13.1 环境 . 20 13.2 电源与接地 . 21 13.3 防雷设施 . 22 13.4 电磁兼容 . 22 DB33/T 334 2011 III 13.5 系统显示 22 14 工程工艺性和施工质量 23 14.1 工程工艺 23 14.2 线缆(管线)安装 24 14.3 监控中心安装 24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工程检测项目表 . 25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视频监控主观评价方法 . 29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分析统计法 . 31 DB33/T 334 2011 IV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6、DB33/T 334-2001安全防范系统。与 DB33/T 334-200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将原名称修改为“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检验规范”; 增加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第 4 章“检验类别”等内容(见第 3 章、第 4 章); 修改了原文件第 4 章“ 试验方法”,并在第 5 章至第 14 章及附录 B、附录 C 中进行了展开与细化(见第 5 章至第 14 章及附录 B、附录 C, 2001 版的第 4 章); 修改了原文件第 5 章,部分内容调整为本文件第 4 章“检验规则”的内容,其他抽样要求等部分内容在附录 A 表格中予以规定(见第
7、4 章、附录 A, 2001 版的第 5 章) 删除了原文件中第 3 章“要求”的内容(见 2001 版的第 3 章)。 本标准由浙江省公安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公安科技科研所、浙江省安全技术质量检验中心、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浙江工大盈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乐中、徐力、焦庆春、高福友、徐慧、詹德佑、谢俊、李雪峰、刘桂芝、周俊勇、汪海燕。 本部分代替了 DB33/T 334-2001。 DB33/T 334-2001为第一次发布。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DB3
8、3/T 334 2011 1 标准名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工程及各子系统的检验方法、检验类别、检验规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综合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工程 及入侵报警、视频安防监控、楼宇(可视)对讲电控防盗、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单项子系统工程的竣工检验和验收检测。其他安防系统工程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5700 照明测量方法 GB/T 15532
9、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 21671 基于以太网技术的局域网系统验收测评规范 GB 50312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497-2009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竣工自检 complete self-testing 建设工程项目 安装调试完成后,由项目施工单位对该项目是否符合 设计 要求 和相关标准 进行 的检测和检查。 3.2 验收检测 acceptance check testing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由
10、法定检测机构依据设计要求要求和相关标准对该工程进行的质量检测。 3.3 周期性测评 periodicity testing 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后,在一定的周期性时间内,由建设单位依据 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按照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的测试与评价。 DB33/T 334 2011 2 3.4 语音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STI) 基于语言信号调制指数在传输过程中的变化而导出的,评价语言可懂度的客观参量。 3.5 扩声系统语言传输指数 speech transmission index of public address (STIPA) 语言传输指数的一种简化形式,用
11、于客观评价扩声系统(包括公共广播系统)的语言传输质量。 4 检验规则 4.1 检验原则 4.1.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检验工作应符合国家法规及 GB 50348、GA 308 等标准的规定。 4.1.2 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中涉及的各子系统主要技术内容。 4.1.3 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 4.1.4 对定量检验 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 应 进行 3 次以上的读值。 4.1.5 根据不同类别的检验要求, 按照本标准 附录 A.1和附录 A.2 表中相关规定的项目内容进行检验。 4.2 检验类别 4.2.1 竣工自检 工程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施工单
12、位应按照合同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自检,自检内容应按附录 A中的 A.1表竣工自检项目表的相关要求进行,必要时可委托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4.2.2 验收检测 4.2.2.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程验收检测前 ,系统应至少试运行 1 个月。 4.2.2.2 验收检测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 4.2.2.3 验收检测内容应按附录 A 中的 A.2 表工程验收检测项目表的要求进行。 4.2.3 周期性测评 4.2.3.1 高风 险等级的安防系统工程应进行周期性测评,每年宜不少于一次。 4.2.3.2 周期性测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可由相关管理部门、技术专家及检测机构参与,必要时可由法定检验机构对
13、相关技术指标进行检测 ,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A 中规定的项目执行。 4.3 抽样原则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竣工自检、验收检测的抽样比例应按本标准附录 A的 要求 执行。 4.4 检验流程 4.4.1 检验前应对工程资料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资料可包括:工程合同、系统正式设计文件(方案)、系统变更文件、设备清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 3C 认证证书、产品合格证书等、系统施工图、平面布防图、网络拓扑图、配 线表、机房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单、系统试运行报告、初验报告及竣工报告等。 DB33/T 334 2011 3 4.4.2 根据工程设备配置清单对各子系统主要设备进行配置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工程合同与
14、设计要求。 4.4.3 实施检测前,应根据工程合同、设计要求与相关标准制定检测实施细则,细则应包括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测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内容。必要时可摄取现场照片、视频图像等资料留存备查。 4.4.4 依据检验实施细则对系统各项功能进行检测,检测完毕后出具书面检测报告。 4.5 判定准则 4.5.1 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 行复检。复检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检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为检验不合格。 4.5.2 若子系统主控项目有一项检验不合格,则判定该子系统检验不合格。 4.6 检测报告 4.6.1 基本信息 检测报告基本
15、信息应包含项目名称、检验类别、委托单位名称及地址、建设(使用)单位名称及地址、施工单位名称及地址、检验日期、检验地点、检验依据、检验项目、项目描述、检验结论等内容。 4.6.2 抽样信息 检测报告应包含系统前端设备的总数量、测试数量、抽样比例、抽样范围及安装位置等内容。 4.6.3 检验内容 检验报告应按各系统进行编制,系统检验内容应包含标准要求、检验项目(测试项目按附录 A要求)、单项检验结果、实测数据等内容。 5 入侵报警系统 5.1 控制功能 5.1.1 主控功能 5.1.1.1 主控设备操作功能检查应按系统操作说明,对主控设备的各项控制、编程等功能进行实际操作,并反复几次。系统提供给操
16、作者的控制及遥控功能、可编程功能、可预置功能、信息传递等功能应准确、可靠、操作自如。 5.1.1.2 对具有分控功能的系统应按权限等级进行操作检查,各分控应服从于主控统一管理。 5.1.2 报警记录 5.1.2.1 开机 5 秒后关机,检查记录结果应具有显示和记录开(关)机时间,并保存有报警、故障、被破坏、设防、撤防、更改时间等历史信息。 5.1.2.2 按第 5.1.1、第 5.2 的要求进行功 能检查后,按本标准 5.2 的要求对报警功能检查,检查记录结果,记录内容应包含报警发生时间、地点、报警信息性质、故障信息性质等信息,信息内容要求准确、明确。 5.1.2.3 对具有管理功能的系统,按
17、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检查,应能自动显示、记录系统的工作状态,并具有多级管理密码。 DB33/T 334 2011 4 5.1.3 自检功能 按系统操作说明操作,复核系统具有的自检或巡检功能,模拟系统中入侵探测器或报警控制设备发生故障、被破坏,查看系统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5.2 报警功能 5.2.1 设防状态 相关报警防区在设防状态下,人为触发探测器,控制设备应在允许的响应时间内立即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5.2.2 撤防状态 相关报警防区在撤防状态下 , 人为触发探测器 , 报警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控制设备不应发出声、光报警 。 5.2.
18、3 恢复受警 按系统操作说明操作使相关报警防区恢复受警,人为触发相应的入侵探测器,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探测器的入侵探测与报警功能应正常。 5.2.4 紧急报警 在任何状态下触动紧急报警装置,在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报警发生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息应无丢失。紧急报警应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能自锁。 5.2.5 延时报警 在有延时功能需要的警戒区域内进行试验。在警戒状态,启动外出延迟,同时计测外出延迟时间。在延迟预定值内,警戒区内任何活动目标均不能产生报警;达到预定值后,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 5.2.6 多路同时报警 在设防状态,同时触
19、发 2路以上紧急报警开关或入侵探测器,检查报警信号是否根据报警优先等级依次记录,主控设备应有声、光报警;在撤防状态,同时触发 2路以上紧急报警开关,主控设备应立即发出声、光报警。 5.2.7 多级报警 在多级报警控制系统中,根据系统设计要求模拟各类报警,报警控制器应向上一级报警控制设备发出报警信息,检查各级报警控制设备与记录应显示出报警源地址与报警类型,并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5.3 防拆及故障报警 5.3.1 故障报警 5.3.1.1 在任何撤/ 布防状态下,对有线传输系统中的报警信号传输线路进行开路、短路及并接其他负载模拟操作时,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显示报警信
20、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DB33/T 334 2011 5 5.3.1.2 在任何撤/ 布防状态下,对有线传输系统中的探测器和防盗报警控制器主要电源模拟切断,防盗报警控制设备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5.3.1.3 在任何撤/ 布防状态下,对使用市话网传输报警信号系统中的传输电 话线模拟切断,应发出声、光报警,应显示线路故障信息,该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5.3.1.4 在利用数据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模拟发生网络传输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 30 秒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 5.3.2 探测器防拆报警 在任何撤 /布防状态下
21、,打开探测器外壳或触发探测器防拆触点,在控制设备上应显示出探测器地址,并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5.3.3 控制器防拆报警 在任何撤 /布防状态下,打开控制器外壳或触发控制器防拆触点,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 5.4 报警线路 5.4.1 检查备用的报警线路功能 是否正常,对特别重要场所,模拟主线路故障,系统应能自动转换到有线或无线的备用方式实现报警。 5.4.2 利用市话网电话线传输报警信息的系统,在线路上模拟挂接使用通信设备,例如电话机、传真机等,然后触发报警探测器,在主叫方式下应具有报警优先功能,应有被叫禁用措施。 5.5 报警声级 用
22、声级计在距离音响发声器件 1 m的正前方测量。安装于室内的发声器报警声级应 80 dB(A),安装于室 外的发声器报警声级应 100 dB(A)。 5.6 报警联动 5.6.1 一般要求 模拟发生 报警时,与其相关的视频安防监控子系统、出入口控制子系统及灯光照明设备等应能按照系统设计要求正确联动,并有效记录联动信息。 5.6.2 声音复核 5.6.2.1 用声级计测量并记录装有声音复核装置的区域的环境背景噪声,应 45 dB(A)。 5.6.2.2 在设计防护范围内,人为触发报警并模拟现场人的说话、走动、橇、凿等声音,报警系统应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联动开启声音复核子系统。 5.6.2.3
23、监控中心应能清晰分辨现场模拟声音,录音设备应能同时录制现场声音,声音回放效果应清晰可辩。 5.6.3 图像复核 5.6.3.1 在设计防护范围内,人为触发报警,报警系统应在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联动开启图像复核系统,将现场图像传输到监控中心,同时进行图像的显示和记录。 DB33/T 334 2011 6 5.6.3.2 人体 参考目标在探测器设计探测范围边界上,以 0.75 m s、 3m s 的速度,选择最短距离通过探测区和联动摄像机视场,触发报警及报警联动系统。目视检查在响应指定显示器上所显示图像及联动录像机所录制的图像,应能显示、记录人体参考目标。 5.6.3.3 当系统装有联动照明装置
24、时,照明设备应与图像复核装置联动启动,用照度计测量并记录现场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7 报警反应速度 5.7.1 紧急报警 反应时间 人为触发紧急报警按钮,以触发时为起点,以监控中心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为终点,使用秒表测其间隔时间应符合要求。 5.7.2 入侵探测器反应时间 人为触发入侵探测器报警,触发方式按本标准5.8 的要求进行,以探测器报警指示灯亮为起点,监控中心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为终点,使用秒表测其间隔时间应符合要求。 5.7.3 故障报警反应时间 人为模拟外部连线短路或断路,以短路或断路时为起点,以监控中心控制设备发出声、光报警为终点,使用秒表测其间隔时间应符合要求。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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