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962-2015 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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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040.40 Z 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9622015 纺织染整 工业大气 污染物排 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dyeing and finishing of textile industry 2015 - 03 - 31 发布 2015 - 04 - 01 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DB33/ 9622015 I 目 次 前言 . II 1 适用 范围 . 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 1 3 术语 和定 义 . 1 4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 . 3 5 大气 污染 物监 测
2、要 求 . 5 6 实施 与监 督 . 6 附录 A (规范 性附 录) 金属滤 筒吸 收和 红外 分光 光度法 测定 油烟 的采 样及 分析方 法 . 7 DB33/ 9622015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 、 浙 江省 大气 污染 防治条 例 等 法律 和法 规 , 加强浙 江省 纺织 染整 工业 大气污 染物 的排 放控 制 , 促进行 业生 产工 艺和 污染 治理技 术的 进步 , 防治污 染, 保障人 体健 康, 改善 环境质 量, 结合 浙江 省纺 织染整 工业 实际 情况和特殊 性,制 定本 标准 。
3、 本标准 规定 了纺 织染 整企 业或生 产设 施大 气污 染物 排放限 值、 监测 和监 控要 求。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 纺织染整 企业 或生 产设 施工 艺废气 排放 控制 按本 标准 的规定 执行 , 不再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 准(GB 16297)中的相 关规定;工艺废气中 恶臭 污染物的排放,除本 标准 中已确 定限 值的 指标 项目 外, 其 余指 标项 目仍 按照 恶臭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 (GB 14554) 的要 求执 行。 纺织染 整企 业或 生产 设施 锅炉和 污水 处理 站大 气污 染物的 排放 按照 相关 标准 的要求 执行 。 环境影 响评价 文
4、件要 求严 于本 标准 时, 按照批 复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执 行。 本 标准 颁布 后, 国家 出 台相应 行业 污染 物排 放标 准涉及 本标 准未 做规 定的 污染物 项目 和排 放限 值 严 于本标 准时 ,这 些污 染物 项目执 行国 家标 准要 求。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环境 保护 厅提出 并归 口。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 : 浙 江省环 境保 护科 学设 计研 究院 , 浙 江省 环境 监测 中 心, 柯桥 区环 境保 护监 测站。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环境 保护 厅解释 。 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 DB33/ 9622015 1 纺 织染整 工业大气 污染物 排放标
5、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纺 织染 整企 业或生 产设 施的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限值 、 监 测和 监控 要求, 以及 标准 实 施 与 监督等 相关 规定 。 本标准 适用 于现 有纺 织染 整企业 或生 产设 施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管理 。 本标准 适用 于对 纺织 染整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建设 项目 的环境 影响 评价 、 环境保 护设施 设计 、 竣工环境 保护验 收及 其投 产后 的大 气污染 物排 放管 理。 本标准 适用 于法 律允 许的 污染物 排放 行为 。 新 设立 污 染源的 选址 和特 殊保 护区 域内现 有污 染源 的 管 理,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6、 国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 影响 评价法 、 浙 江省大气污 染防治 条例 等 法律 、法 规、规 章的 相关 规定 执行 。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14675 空 气质量 恶臭的 测定 三 点比 较式 臭袋法 GB/T 15432 环 境空气 总悬浮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量法 GB/T 15516 空 气质量 甲醛的 测定 乙酰
7、丙 酮分 光光度 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Z/T 160.62 工作 场所 空气有 毒物 质测 定 酰胺 类化合 物 HJ/T 33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中甲醇 的测 定 气相 色谱 法 HJ/T 34 固定 污染 源排 气 中氯乙 烯的 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75 固定 污染 源烟 气 排放连 续监 测技 术规 范( 试行) 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系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 热脱 附- 气相色
8、谱 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附管 采样- 热脱附/ 气相色 谱- 质谱法 HJ 683 环境 空气 醛、酮类化 合物 的测 定 高效 液相色 谱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 热脱 附/ 气相 色谱- 质谱法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 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28 号)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 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 3.1 纺织染 整 dyeing and finishing for textile DB33/ 9622
9、015 2 对纺织 材料 进行 以染 色、 印花、 整理 为主 的处 理工 艺过程 , 包 括预 处理 ( 不 含洗毛 、 麻 脱胶、 煮茧 和化纤 等纺 织用 原料 的生 产工艺 )、 染色 、印 花和 后整理 。纺 织染 整俗 称印 染。 3.2 后整理 finishing 染色和 印花 后, 通过物 理的、 化学 的或 者物 理- 化学 加工改 进织 物外 观与 内在 质量 、 改 善织 物手 感、 稳定形 态、 提高服 用性 能或赋予 织物 某种 特殊 功能 , 如拉绒 、 磨毛 、 防缩 、 防皱、 阻燃 、 抗静 电、 防水、 防紫外 线等 功能 的加 工过 程。 3.3 涂层整
10、理 coating finish 将合成 树脂 或其 他物 质涂 布于织 物表 面上 形成 的紧 贴织物 的薄 膜层 的加 工方 法。 3.4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 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己通 过审 批的 纺织 染整 企业或 生产 设施 。 3.5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 环境影响 评价 文件 通过 审批 的新建 、 改建和 扩建 的纺 织染整 生产 设施 建设项 目。 3.6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 emission concentration of air pollutant
11、s 温度 273K 、压力 101.3kPa 状态下 , 排气 筒干 燥排 气 中大气 污染 物任 何 1 小时 浓度平 均值 , 单位 为 mg/m 3 。 3.7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 或主 体建 筑构 造)所 在的 地平 面至 排气 筒出口 的高 度, 单位 为m 。 3.8 无组织 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 染物 不经 过排 气筒 或烟囱 的无 规则 排放 。 3.9 无组织 排放 监控 点浓 度限 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DB33/ 9
12、622015 3 温度273K、压力101.3kPa 状态下 , 监控 点 (根 据HJ/T 55 确定) 的大气 污染 物浓度在 任何1小时的 平 均值不 得超 过的 值, 单位 为mg/m 3 。 3.10 挥发性 有机 物(VOCs )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常压下 沸点 低于250 , 或 者能够 以气 态分 子的 形态 排放到 空气 中的 所有 有机 化合物 (不 包括 甲烷 ) 。 3.11 染整油 烟 heat-setting machine fume 染整 ( 包括 热定 型、 涂层 等生产 工艺 ) 过 程中 挥发 的硅油 、 助 剂、 染料
13、及其 分解产 物混 合而 形 成 的 油性物 质。 4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4.1.1 自 2015 年 9 月 1 日 起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止 , 现有企业执 行表 1 规定的 现有 企业大 气污 染物 排 放限值 ; 自 2016 年 9 月 1 日起,现有 企业 执行 表 1 规定的 新建 企业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限值 。 4.1.2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 新建企业 执行 表 1 规定 的新 建企业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4.1.3 根据环 境保 护工 作的 要求 , 在国土 开发 密度 较高 , 环
14、境承载 能力 开始 减弱 , 或大气环 境容 量小 、 生态环 境脆 弱, 容易发生 严重大 气环 境污 染问 题而 需要严 格控 制大 气污 染物 排放的 地区 , 应严格控制污 染物的 排放 。 在上述 地区 的企业 应执 行表 1 中的特 别排放 限值 。 执行特 别排 放限值 的时 间和 地域范围由 省级环 境保 护行 政主 管部 门或设 区市 人民 政府 规定 。 表1 大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单位:mg/m 3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1 颗粒物 所有企业 20 15 1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2 染整油烟
15、30 15 10 3 VOCs 60(120 ) 340(80 ) 30(60 ) 4 臭气浓度 1500 300 200 5 甲醛 4.0 2.0 1.0 6 苯 2.0 1.0 1.0 7 苯系物 210(40 ) 5 (20) 2 (10) 8 氯乙烯 涂层整理企业 或生产设施 10 5 2.0 车间或生产设 施排气筒 9 二甲基甲酰胺 40 20 10 10 甲醇 60 40 20 注1 :臭气浓度为无量纲。 DB33/ 9622015 4 表 1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 (续 )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 控位置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特别排放限值 注2
16、:苯系物是指除 苯以外的 其他单环 芳烃中的甲 苯、二甲 苯、苯乙 烯等合计, 若企业涉 及其他苯 系物原辅料 应进 行监测并计算在内。 注3 :括号内排放限值适用于涂层整理企业或生产设施。 4.1.4 生产设 施应 采取 合理 的措 施, 不 得稀 释排 放。 在国 家 未规定 生产 设施 单位 产品 基准排 气量 之前 , 以实测 浓度 作为 判定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是否 达标 的依 据。 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2.1 纺织染 整企 业在 烧毛 、涂 层、干 燥、 定型 、烘 干、 拉绒、 磨毛 等过 程应 加强 废气收 集, 减少 废 气无组 织排 放。 4.2.2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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