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0024-2014 电子客票航空公司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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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35.240.60 V 0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00242014 代替 MH/T 0024-2003电子客票 航空公司部分 Electronic ticket Airline 2014 - 10- 22 发布 2014 - 12 -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00242014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总则 . . 4 5 数据保存 . . 4 6 技术要求 . . 4 7 流程 . . 7 附录 A(规范 性附录) 电子客票数据元词汇 . 19 附录
2、 B(规范性附录) 电子客票信息结构表航空公司信息表 . 69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请求机场控制、状态变更、非请求的机场控制、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表 98 MH/T 00242014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 0024-2003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 分,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原标准中电子杂费凭证相关的规范和数据元词汇,仅保留了涉及与电子客票相关的部分; 删除了不再适用的涉及纸质客票的部分描述;删除了仅适用于美国航空运输协会(ATA)相关的描述; 针对我国国内客票使用情况,在描述乘机联时增加了相关
3、表述; 修订了与电子客票相关的术语目录; 修订了原标准中若干不准确的内容,如 7.4.1.1 中的票联状态,原为“O”,现修订为“N”; 修订了“机场控制”中距离预订航班离港日期的时间; 针对不准确、有歧义的表述进行了调整。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事科教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宇清、王丽坤、黄恺、涂卫平。 本标准代替MH/T 0024-2003。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MH/T 0024-2003。 MHMH/T 00242014 1 电子客
4、票 航空公司部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航空公司相关的民用航空电子客票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与航空公司相关的民用航空电子客票的设计、使用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ATA决议722 过渡性自动打印客票(Transition al automated ticket(TAT)) MH/T 0033 电子客票 中性票(Electronic Tic ket Neutral) IATA决议722h 电子客票地面处理(El
5、ect ronic Ticket Groun d Handling) IATA决议722a 备用过渡性自动打印客票(Off premise t ransitional automated ticket(OPTAT)) IATA决议722c 自动客票或登机牌版本2( Automated ticket/boarding pass version 2 (ATB2)) IATA决议736 非自愿包机乘客服务计划行程变更(Involuntary change of routing of char ter passengers to scheduled service) IATA决议735d 非自愿承运人
6、、行程、舱位或运价类型变更(Involuntary change of carrier, routing, class or type of fare) IATA推荐性惯例1720a:20 11 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 (Standard thirteen-digit numbering system for traffic documents)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开账承运人 billing carrier 与运营承运人不是同一承运人时,授权向出票承运人填开账单的航空公司。 3.2 票联数据 coupon data 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包括航空公司代码
7、、航班号、舱位、航班日期、出发地和到达地机场或城市代码、航班离港时间、订座标识和订座状况代码。分为以下5种: 当前票联数据。每张票联当前的航段数据; 已办理乘机手续票联数据。旅客已乘机后的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MH/T 00242014 2 销售票联数据。票联原始销售时的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已值机票联数据。已办理乘机手续后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已起飞票联数据。已起飞后每张票联的航段数据。 3.3 数据元 data elements 旅客和机场的数据交换标准(PADIS )信息的组成单元,包括下列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显示信息; 紧急锁定信息; 历史记录显示信息; 重新指定机场控制信息; 请
8、求机场控制信息; 订座变更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3.4 电子客票乘机联 ET flight coupon 记录每个出发地和到达地之间的行程,包括承运人、航班、舱位或经停点的变更信息的电子客票票联。 3.5 电子杂费凭证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EMD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依照可适用的杂费收费价目表所出的电子记录。 3.6 独立电子杂费凭证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stand-alone EMD-S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无关联的、为剩余的价值或杂项费用收费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凭证。 3.
9、7 关联电子杂费凭证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associated EMD-A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有关联的、为杂项费用收费和超重行李收费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凭证。 3.8 电子客票 electronic ticket MHMH/T 00242014 3 ET 普通纸质机票的一种电子映像,是传统机票的一种替代品。可以实现客票的无纸化存储,电子化的订票、出票、办理乘机手续、登机、结算等过程。 3.9 最终状态 final status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之一的票联: 换票或重新出票; 已乘机或已使用; 换票或飞行中断舱单; 打印换票; 退票; 作废; 已打印;
10、已关闭。 3.10 中间状态 interim status 具有下列票联状态之一的票联: 机场控制; 已办理乘机手续; 异常情况操作; 已起飞或已登机; 仅退税、费、收费; 暂停使用; 不可用。 3.11 行程单 itinerary 可作为电子客票凭证,且含有本标准和MH/T 0033标准所要求的信息和注意事项的一种文件。 3.12 销售承运人 marketing carrier 其代码被作为运输承运人记录在电子客票乘机联或有价票联上的航空公司的代码。 3.13 信息结构表 message construction matrix 含有构成各种电子客票 PADIS信息的数据元的汇总表格。 3.1
11、4 MH/T 00242014 4 运营承运人 operating carrier 提供实际航空运输及其附带服务的航空公司。 3.15 客票处理航空公司 ticket handler 代表运营承运人提供票务服务的航空公司。其在运营承运人没有票务点的地区使用与运营承运人不同的系统提供票务服务。 3.16 客票 ticket 由承运人或其代表填开的,包括所含的合同条件、注意事项和票联的凭证或电子票据。 3.17 出票承运人 validating carrier 填开航空公司,其航空公司数字代码在凭证号码之前。 4 总则 4.1 电子票务是一种确认客运(电子客票)的销售以及跟踪其使用的方法。 4.2
12、 出票承运人应为电子客票交易的控制与授权的实体。电子客票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负责确保与出票行程中所有销售承运人间存在电子客票协议。在代码共享情况下,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间也应存在电子客票协议。 4.3 对于 GDS 发送的订座变更信息,出票承运人应检验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之间,以及代码共享情况下的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之间的订座变更协议。 4.4 “地面服务”处理会根据不同协议存在差别。具体流程符合 IATA 决议722h 的要求。 4.5 电子客票数据应储存在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中,应包括附录 A 中所定义的以及附录 B 中所列出的数据元。 4.6 承运人应加入联运数据交换中心(IDEC)
13、进行联运电子客票的开账和结算。 4.7 承运人应按照联运承运协议并遵循出票承运人和销售承运人、运营承运人间的电子客票协议,承认和兑现根据本标准所出的电子客票。 5 数据保存 5.1 含有“开放使用”乘机联的所有电子客票数据记录,自出票之日起,应至少在 13 个月内能够被实时访问。 5.2 承运人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 13 个月内,提供含有 “开放使用” 乘机联的电子客票数据记录的实时访问。 5.3 电子客票数据记录应在所有票联状态达到最终状态后,至少 7 天内能够被实时访问。 6 技术要求 MHMH/T 00242014 5 6.1 格式代码 6.1.1 电子客票的格式代码应符合 IAT
14、A 推荐性惯例 1720a:2011 的规定。 6.1.2 电子客票联票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按数字排序。 6.2 传输 每次交易中应至少能够传输和接收32K的数据。 6.3 通信 应采用PADIS信息标准交互传输电子客票数据。 6.4 票联状态标识 票联状态标识见表1。 表1 票联状态标识 序号 标识 票联状态 说 明 1 A 机场控制 (Airport Control) 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在航班离港前已获得电子客票乘机联的控制。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可更新乘机联状态,而客票处理不需依赖发送和接收的连接授权。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更新票联状态,或在航班计划离港前72 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
15、运人,或若在航班计划离港后获得控制应在72 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2 C 已办理乘机手续 (Checked-in) 旅客已亲自或通过电子方式(例如自助办理乘机手续装置)使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知道其已办理值机手续,表明旅客已交运行李和(或)领取登机牌。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更新票联状态,或在航班计划离港前72 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若在航班计划离港后获得控制应在72 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3 E 换票或重新出票 (Exchanged/Reissued) 电子客票乘机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新的支付。 4 F 已乘机或已使用 (Flown/Used) 已完成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的旅
16、行,可进行开账或生成收入报告。此状态只应由获得控制的承运人设置。 5 G 换票或飞行中断舱单 (Exchanged/FIM) 电子客票乘机联已被地面服务人更换为飞行中断舱单。 6 I 异常情况操作 (Irregular Operations) 承运人对“A-机场控制”、“C-已办理乘机手续”或“L-已起飞或已登机”票联状态的控制可超出正常规定的72 h以外,但不应超出自航班计划离港日期起7天。 7 L 已起飞或已登机 (Lifted/Boarded) 旅客已登机。获得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更新票联状态,或在航班计划离港前72 h内将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若在航班计划离港后获得控制应在72 h内将
17、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8 N 票联通知 (Coupon Notification) 未显示E、F、P、R或X最终状态以及未提供票联控制的票联数据。 9 O 开放使用 (Open For Use) 电子客票的票联可变更为除“T-纸质客票”状态之外的所有票联状态。 MH/T 00242014 6 表1(续) 序号 标识 票联状态 说 明 10 P 已打印 (Printed) 电子客票的乘机联已被承运人由电子记录转为纸质凭证。一旦打印完成,将作为纸质乘机联使用,不能再回到原来的电子状态。 11 R 已退票 (Refunded) 未使用的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款已退还旅客或付款人。 12 S 暂停使用
18、(Suspended) 电子客票乘机联已被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 13 T 纸质客票 (Paper Ticket) 售票交易是以带有凭证号码的纸质的客票出票的。此标识可使承运人在同一数据库中储存且(或)跟踪纸质客票和电子客票的使用。 14 U 不可用 (Unavailable) 出票承运人确认此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此票联仅能被换票。 15 V 作废 (Void) 在出票承运人结算报告期内取消全部电子销售记录。作废仅能在所有票联处于“O开放使用”或“T纸质客票”状态时使用。作废请求仅对原始出票交易、由换票或重新出票交易出的新票有效。 16 X 打印换票 (Print Exchange) 承运人
19、已用新的客票号,在不影响原支付票款和相关规则情况下打印了电子客票。 17 Y 仅退税、费、收费 (Refund Taxes/Fees/ Charges Only)出票承运人确认此票联不能再作为客票使用,可退掉相应的税、费、收费。 18 Z 关闭 (Closed) 出票承运人确认票联不可被使用。 19 0-9 保留字段,仅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6.5 信息 6.5.1 附录 B 中列出了各种电子客票信息所使用的数据元。各数据元定义见附录 A。 6.5.2 每种信息分为请求传输和应答传输两个部分。对每个发出的请求,应自动生成一个应答。 请求传输是对操作或信息的请求。 应答传输表示收到请求、授权请求的
20、操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或拒绝请求。 6.5.3 电子客票信息包括: 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电子客票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元。应答应提供记录所需的所有数据元、相似的旅客列表,或拒绝该请求; 历史记录显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应答应提供按时间顺序的电子客票操作历史所需的数据元,或拒绝请求; 订座变更:当电子客票需变更行程时,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核对出票承运人与所有新的销售承运人之间的协议,以及代码共享情况下与所有新的运营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并核对电子客票票联未处于最终状态。出票承运人收到请求后,酌情考虑是否进行附加核查。应答应确认或拒绝请求。任何承运人均可发出订座变更信
21、息; 状态变更:向承运人请求更新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所需的数据元并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MHMH/T 00242014 7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由出票承运人向销售承运人发出的提供电子客票乘机联机场控制的信息。当存在特殊结算协议时, 该信息也可由运营承运人向开账承运人发出以提供已使用客票或票联的信息,以便开账承运人与出票承运人进行客票或票联的结算。应答应提供电子客票乘机联的“应答说明”; 重新指定机场控制:得到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将机场控制“变更指定”给另一个承运人。应答应确认已完成“变更指定”操作,或拒绝请求; 请求机场控制:由销售
22、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请求票联的控制。应答应提供所需的数据元并确认电子客票乘机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应急锁定:向出票承运人请求设置或清除应急锁定标识; 系统更新:承运人请求 EMD 和电子客票的关联或解除关联。应答应确认或拒绝请求。 7 流程 7.1 通则 7.1.1 应采用 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货币代码。 7.1.2 应采用 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中“税、费、收费 ISO 代码和 IATA 货币代码及机票代码”章节公布的税、费、收费代码。在电子客票税、费、收费数据的传输中,不应再使用税、费、收费代码“XT”。 7.1.3 系统应提供
23、 99 种新的“税、费、收费金额”数据元和符合 PADIS 信息标准的 99 种“税、费、收费金额”的数据元。 7.1.4 应采用 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城市或机场代码。 7.1.5 应采用 IATA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航空公司代码。 7.1.6 除由出票承运人授权的订座更改外,不应更改电子客票乘机联上的订座数据。 7.1.7 乘机联应按顺序承兑。 7.1.8 出票承运人应通知行程中包括出票承运人在内的所有销售承运人:客票已经以电子方式出票。该通知应在电子客票出票、换票或重新出票时发送,并应按照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订座联运信息流程(AIRIMP)规定,以特殊服务请求的电子客票票号项(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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