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H T 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 航空公司.pdf
《MH T 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 航空公司.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MH T 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1部分 航空公司.pdf(35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 ICS 35.240.60 V 07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0043.12013 电子杂费单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Part 1: Airline 2013 08 26 发布 2013 11 01 实施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MH/T 0043.12013 I 目 次 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缩略语 . . 3 5 数据保存 . . 3 6 技术要求 . . 4 7 流程 . . 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电子杂费单结
2、构矩阵表 航空公司信息 . 15 附录 B(资料 性附录) 票面. . 2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AP TCO 可选服 务产业次级代码 . 29 MH/T 0043.12013 II 前 言 MH/T 0043由三个部分组成: 航空公司; 代理人; 机场。 本部分为MH/T 0043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人教司提出。 本部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部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江红、吕明站、马春芳、刘芳、赵桂红、李锐明、徐涛、
3、王虎、孙少婕。 MHMH/T 0043.12013 1 电子杂费单 第 1 部分:航空公司 1 范围 MH/T 0043的本部分规定了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数据保存、技术要求和流程。 本部分适用于航空公司电子杂费单的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312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MH/T 0024-2003 电子客票、电子杂费凭证-航空公司部分 IATA 决议722f:2011 电子客票-航空公司(Ele ctronic Ticke
4、t-Airline) IATA决议725a 杂费单成员填开及确认的流程(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Issu ance and Honouring Procedures by Members) IATA 决 议 725c:2011 电 子 杂 费 单 航 空 公 司 (Automated Mis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Carrier ) IATA决议725c 电子杂费单航空公司(Automated Mis cellaneous Charges Order(MCO)-Carrier ) IATA 决议726:2011 多
5、功能表格(Multiple Pu rpose Document(MPD) IATA 决议736 自愿变更客票(Volunta ry Charges to Tickets) IATA 决议742e:2011 电子逾重行李票航空公司(Automated Excess Baggage Ticket-Carrier) IATA 推荐性惯例1720a:2011 运输凭证的标准13位编码体系(Standard thirteen-digit numbering system for traffic documents) IATA 决议735d 非自愿变更承运人、航程、座位等级、票价类型的收费 (I nvol
6、untary Charge of Carrier,Routing,Class or Type of Fare)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子杂费单开账承运人 billing carrier 当出票承运人和运营承运人不同时,被授权向出票承运人开帐的承运人。 3.2 MH/T 0043.12013 2 电子杂费单销售承运人 marketing carrier 在代码共享的情况下,销售航空运输及其相关服务的承运人。 3.3 电子杂费单运营承运人 operating carrier 在电子有价(服务)票联上其代号作为航空运输服务提供者而被记录的承运人
7、。 3.4 电子杂费单出票承运人 validating carrier 在票证号码前面出现的航空公司数字代号所指的航空公司。 3.5 电子客票 electronic ticket 由承运人或其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行程单或收据、电子票联、以及适用的登机凭证。 MH/T 0024-2003,3.5 3.6 电子杂费单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根据适用的运价规则为收取杂费而填开的电子记录。 注1:在本文件中电子杂费单分为: 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
8、为剩余价值或收取其他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该电子杂费单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不关联; 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 :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状态相关联的,包含杂费费用和逾重行李费用所填开的电子杂费单。 注2:电子客票乘机联与关联的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关联的目的在于确保票联的使用是同步的。 3.7 电子杂费单有价(服务)票联 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value coupon 电子杂费单中可用于换开(指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的情况)或可用于与电子客票乘机联相关联(指关联的电子杂费
9、单的情况)的票联。 3.8 票联数据 coupon data 每个票联上的行程数据,包括航空公司代码、出票原因子代码和始发和(或)目的地城市代码。 注:本文件中票联数据分为: 值机或已登机票联数据:已办理值机或者已登机的票联数据; 已使用票联数据:旅客已使用的票联数据; 已销售票联数据:最初销售的票联数据。 3.9 MHMH/T 0043.12013 3 数据元 data elements PADIS报文的组成元素。 注1: 本文件中数据元为: 请求机场控制信息; 回复机场控制信息; 非请求的机场控制信息; 系统更新信息; 状态变更信息。 注2: PADIS(passenger and air
10、port data interchange standards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 标准)是遵循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决议 783 旅客和机场数据交换新标准信息的文件标准,组成部分有 PADIS EDIFACT 报文标准和 PADIS XML 报文标准。 3.10 出票原因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code 指定电子杂费单用途的代码。 3.11 出票原因子代码 reason for issuance sub code 在出票原因代码的基础上,基于票联级别用于指定更详细出票原因的代码。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T:电子客票(Electron ic Ti
11、cket) EMD:电子杂费单(Electron 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EMD-A: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Associated) EMD-S:不关联的电子杂费单(Electronic Miscellaneous Document Stand-alone) SAC:结算授权代码(Settlement A uthorization Code) RAC:请求机场控制(Request Ai rport Control) SSR ASVC:特殊服务 附加服务代码(Special Servic e Requir
12、ement Additional Service Code) SVC:服务代码(Service Code ) 5 数据保存 5.1 有1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的数据记录应自出票之日起至少在13个月内能被实时访问。 5.2 承运人还应自首次使用之日起,至少在 13 个月内允许对含有 1 张以上开放使用状态价值票联的EMD 的数据记录进行访问。 5.3 EMD 数据记录应能在所有票联使用后至少 7 天内被实时访问。 6 技术要求 MH/T 0043.12013 4 6.1 格式代码 6.1.1 应符合 IATA 推荐性惯例 1720a:2011 的附录 A 中关于 EMD 格式代码的要
13、求。 6.1.2 连续的 EMD 应具有相同的格式代码并且应按数字顺序排列。 6.2 传输 航空公司系统每次交易至少应具备传输和接收32K数据的能力。 6.3 通信 应采用PADIS交互传输EMD数据。以下为票联状态标识: A:机场控制,表明销售或运营承运人在定期航班离港前已获得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控制权。该控制可使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对票联状态显示进行更新,而不用依靠发送或接收一个链接授权来处理旅客。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 h 内将以
14、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C:已值机,表明旅客已向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出示 EMD(只适用于 EMD-A);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 h 内将以往日期乘机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 E:换开或重新出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价值已被用于支付新的交易; F:已使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已被使用,并且可用于开账或结算报告。此状态只能由有控制权的承运人设定; G:换开或航班中断舱单,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已
15、经被机场地面服务部门换开成航班中断舱单。这种情况适用于 EMD-A 中的超重行李; I:非正常运行,拥有控制权的承运人在不正常的情况下应将票联的状态“机场控制 ”、“已值机”或“已托运(已登机)”等控制延长至正常规定的 72 h 以外,但这种延长不应超过自原预定离港时间起 7 天(只适用于 EMD-A); L:已托运(已登机),表明旅客已登机。掌握机场控制的承运人应推进票联状态标识的更新,或在预定航班离港日期(时间)后 72 h 内将当前或未来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或在获得控制之日(之时)后 72 h 内将以往日期 EMD 票联的控制返还给出票承运人(只适用于EMD-A);
16、N:票联通知,表明票联数据未显示最终状态以及未获得票联的控制权; O:开放使用,表明 EMD 有价(服务)票联适合所有票联状态更新; R:退票,表明未使用的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款已返还或支付给了旅客或付款人; S:挂起,表明出票承运人限制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使用; U:不可用,表明出票承运人禁止使用已出票的票号; V:作废,表明出票承运人在其报告期内取消全部 EMD 销售交易记录。作废只能在所有票联处于“O”(开放使用)状态时使用,一个作废请求只对一个原始售票交易有效; Y:只退税、费或其他费用,表明出票承运人决定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不再使用; Z:关闭,表明出票承运人
17、限制(停止)EMD 的使用; 0-9:由航空公司内部使用。 注1:以上各类状态中 E、F、R、V、Z 为最终状态,当票联具有下列状态标识之一的情况为最终状态: 换开或重新出票; MHMH/T 0043.12013 5 已登机或已使用; 退票; 作废; 关闭。 注2: 除 E、F、R、V、Z 以外的票联状态为中间状态。 6.4 报文 6.4.1 附录 A 的结构矩阵表中列出了 EMD 所要求的数据元。 6.4.2 每条报文由两部分组成,包括请求和自动生成应答。请求报文为操作或信息请求。应答报文为收到请求报文,授权操作,提供所需信息,或拒绝请求。 6.4.3 EMD 报文分为: 显示:向出票承运人
18、请求提取为显示完整的 EMD 记录所必需的数据元,包括票联的状态标识。应答应提供显示完整记录所需的数据元,显示相似的记录单或拒绝该请求。EMD 票面参见附录B; 状态变更:向承运人发出更新 EMD 有价(服务)票联状态标识的请求。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请求机场控制:销售承运人或运营承运人向出票承运人发出请求提供 EMD 有价(服务)票联控制权的信息。应答应提供合适的数据元并确认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状态标识的变更,或拒绝请求; 系统更新:EMD 出票承运人向 ET 出票承运人发出将 EMD 与 ET 关联或解除关联的
19、信息。应答应提供关于被关联 EMD 的应答说明或拒绝请求。 7 流程 7.1 通则 7.1.1 EMD 应遵循 IATA 决议 725a 的价值限制。 7.1.2 EMD 所使用的相关代码应遵循 IATA 航空公司代码目录公布的 ISO 货币代码、税、特种费、费用代码、城市或机场代码和航空公司代码。 7.1.3 除非系统更新,数据元不应被更改。 7.1.4 根据 EMD 双边协议,所有承运人在需要时均可向出票承运人请求显示 EMD 或取得 EMD 控制权。 7.1.5 如果需要将 EMD-A 变更成 EMD-S,或相反,则 EMD 需要重新填开。 7.1.6 每个 EMD 填开时只能有一个出票
20、原因代码。 7.1.7 出票承运人应该通知所有参与双边协议的运营承运人已经填开了 EMD。这项通知应在 EMD 被填开或换开时发送给运营承运人,发送可以采用 SSR ASVC 报文的形式或者是采用 AIRIMP 中定义的包含EMD 票号的辅助服务元素 SVC 报文的形式。 7.1.8 除特别指定外,出票承运人应是 EMD 交易的控制与授权实体。在 EMD 出票前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其他所有承运人之间签有 EMD 双边协议。对于 EMD-A,出票承运人应确保与 ET 出票承运人之间签有EMD 双边协议。当代码共享时,出票承运人与运营承运人之间也应签有 ET 双边协议和 EMD 双边协议。 7.1.
21、9 出票承运人应储存 EMD 交易的资料档案。出票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 EMD 数据。承运人的数据库应储存 MH/T 0024-2003 附录 A 术语表中所定义的和本标准附录 A 结构矩阵表中显示的数据元。应采用 PADIS 传输 EMD 数据元。 7.1.10 EMD-S 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MH/T 0043.12013 6 7.1.11 EMD 的票联在填开时应按顺序使用,中间不应出现无效票联。 7.1.12 EMD-A 的技术要求如下: 个 EMD-A 记录只能与一个 ET 记录相关联,一个 ET 记录可能会和多个 EMD 记录相关联,关联的服务应与相应的票联对应起来; 在将一
22、个 ET 乘机联和一个 EMD-A 有价(服务)票联关联以前,EMD-A 的出票承运人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法解除这个 EMD 有价(服务)票联与其他 ET 的所有关联; 在将 EMD-A 记录的票联状态更新为关闭、换开、重新出票、退票、挂起或作废之前,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法解除这个 EMD 记录与其他 ET 的关联; 如果 EMD-A 有票联未被使用,则在发送改变 ET 状态为已使用的状态变更报文之前,应通过系统更新的方式解除 EMD-A 与 ET 的关联; 当相同的 ET 乘机联需要多个 EMD 票联时,应该填开一个独立的 EMD-A。 7.2 出票 7.2.1 EMD 7.2.1.1 EMD
23、应包括: EMD 有价(服务)票联; 电子或纸质审核联和代理联(可选); 符合 7.2.1.5 要求的电子或纸质旅客收费凭证; 纸质费用报表(可选)。 7.2.1.2 国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 2 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2 张有价(服务)票联。国际 EMD 有价(服务)票联的票联号应在 1 至 4 的范围内,并应按照顺序使用和出票,每本凭证最多只应含有 4 张有价(服务)票联。 7.2.1.3 EMD 记录包含的数据元详见本标准附录 A 中的结构矩阵表。 7.2.1.4 生成的审核联或费用报表应包含 IATA 决议 725c:2011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MH 0043.1 2013 电子 杂费 部分 航空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