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 116-19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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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年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关于发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国家计划委员会年月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计综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公安局消防
2、总队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和核工业部国营二六二厂等五个单位共同编制的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设计和应用的实践经验吸取了这方面行之有效的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开展了必要的试验验证工作并征求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生产使用和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会审定稿本规范共分八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选择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系统供电布线等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
3、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研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三段六号供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年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第三节火灾事故广播第四节接地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第五章设备的选择第一节火灾探测器第二节火灾报警控制器和火灾警报装置第六章火灾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一节火灾探测器的设置数量和布局第二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设置第七章系统供电第八章布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屋内布线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由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确定探测器的安装间距的极
4、限曲线附录三不同房间高度下梁高对探测器设置的影响附录四按梁间区域面积确定一只探测器能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个数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合理设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早发现和通报火灾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范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方便使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
5、划分第条报警区域应按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防火分区或同楼层的几个防火分区组成第条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从主要出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第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非重点保护建筑可将数个房间划为一个探测区域一相邻房间不超过五个总面积不超过并在每个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二相邻房间不超过十个总面积不超过在每个房间门口均能看清其内部并在门口设有灯光显示装置第条下列场所应分别单独划分探测区域一敞开或封闭楼梯间二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三走道坡道管道井电缆隧道四建筑物闷顶夹层第三章系统设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
6、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第二节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选用下列三种基本形式一区域报警系统二集中报警系统三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第条区域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一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区域报警控制器不应超过三台二当用一台区域报警控制器警戒数个楼层时应在每层各楼梯口明显部位装设识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正面操
7、作距离不应小于四区域报警控制器宜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或场所第条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中应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二台以上区域报警控制器二集中报警控制器需从后面检修时其后面板距墙不应小于当其一侧靠墙安装时另一侧距墙不应小于三集中报警控制器的正面操作距离当设备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距墙不应小于四集中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专用房间或消防值班室内五区域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的有关要求第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系统中应至少设置一台集中报警控制器和必要的消防控制设备二设在消防控制室以外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将火灾报警信
8、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三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条和第条的有关要求第三节火灾事故广播第条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事故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事故广播第条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其数量应能保证从本楼层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步行距离不超过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二工业建筑内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第条火灾事故广播与广播音响系统合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灾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将火灾疏散层的扬声器和广播音响扩音机强制转入火灾事故广播状态二床头控制柜内设置的扬声器应
9、有火灾事故广播功能三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火灾事故广播扩音机的工作状态并能用话筒播音第条火灾事故广播应设备用扩音机其容量不应小于火灾事故广播扬声器容量较大的三层扬声器容量的总和第四节接地第条消防控制室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作接地电阻值应小于二采用联合接地时接地电阻值应小于第条当采用联合接地时应用专用接地干线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专用接地干线应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第条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设备的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软线其线芯截面积不应小于第四章消防控制室第一节一般规定第条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条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
10、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标志第条消防控制室内应有显示被保护建筑的重点部位疏散通道及消防设备所在位置的平面图或模拟图等第条消防控制室的送回风管在其穿墙处应设防火阀第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与其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道穿过第条消防控制设备根据需要可由下列部分或全部控制装置组成一集中报警控制器二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四泡沫干粉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五卤代烷二氧化碳等管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六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控制装置七通风空调防烟排烟设备及电动防火阀的控制装置八电梯的控制装置九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控制装置十消防通讯设备等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应在控制盘上显示其动作信号第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
11、列要求一盘前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二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控制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三盘后维修距离不应小于四控制盘的排列长度大于时控制盘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的通道第二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功能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对室内消火栓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二显示启泵按钮启动的位置三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系统的启停二显示报警阀闸阀及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状态三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对泡沫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系统的启停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第条消防控制设备对有管网的卤代烷二氧化碳等
12、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一控制系统的紧急启动和切断装置二由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设备应具有可调的延时装置三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四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五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窗停止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第条火灾报警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一停止有关部位的风机关闭防火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二启动有关部位的防烟排烟风机包括正压送风机和排烟阀并接收其反馈信号第条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设备对联动控制对象应有下列功能一关闭有关部位的防火门防火卷帘并接收其反馈信号二发出控制信号强制电梯全部停于首层并接收其反馈信号三接通火灾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灯四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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