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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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59.080.99 W 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8383-2007 代替GB18383-2001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General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products with filling materials 2007-01-23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茂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7-05-01实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絮用纤维制晶通用技术要求GB 18383-20的非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复兴门外三里河北街16号邮政编码,100045网址电话,6852394668517548 中国标准出版社秦皇岛印
2、刷厂印刷各地新华书店经销 开本880X 1230 1/16 印张O.75 字数18千字2007年5月第一版2007年5月第一次印刷祷书号,155066 1-29356 定价14.00元如有印装差错由本社发行中心调换版权专有侵权必究举报电话:(010)68533533GB 18383-2007 前言本标准4.1、4.2、第5章、第6章和第7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本标准代替GB18383-2001(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本标准仅对絮用纤维制品的最基本的通用性能提出了要求,具体产品要求按相应标准执行。本标准与GB18383-200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a) 将GB18383-. 200
3、1中适用范围修改为: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本版的第1章;2001版的第1章); b) 增加并调整了部分引用标准(本版的第2章); c) 修改了有关絮用纤维、絮用纤维制品、杂质的定义(本版的3.1、3.2、3.8;2001版的3.1、3.2、3.3); d) 增加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和医用纤维性废弃物的术语和定义(本版的3.3、3.4、3.5、3.6、3.7) ; e) 修改了原料要求,对未被污染的纤维下脚、一类棉短绒在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使用未予禁止(本版的4.1.2;2001版的4.1.1、4.1. 3、4.1.的zf) 增加
4、了对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下脚及其再加工纤维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铺垫物的原料的规定(本版的4.1. 3) ; g) 删除了对絮用棉纤维的品级要求和对絮用纤维的非强制性感官要求(2001版的4.1.2、4.2); h) 增加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中不得检出物质和纤维含量的允差的要求(本版的4.1.4、4.1.7); i) 调整了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的短纤维界限、含量限定和适用范围(本版的4.1. 5; 2001版的4.1. 2) ; j) 调整了含杂质率和卫生要求的适用范围(本版的4.1. 6、4.2;2001版的4.3、4.5); k) 增加了异昧的种类说明(
5、本版的4.2.的;D 增加了强制性感官要求项目的检验方法、理化指标检验的制样方法、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成分含量试验方法、异味检验方法(本版的5.1、5.2. 1、5.2. 4及附录C、5.3.4);m) 修改了絮用纤维的短纤维含量试验方法、含杂质率试验方法(本版的5.2. 2及附录A、5.2. 3 及附录B;2001版的6.4、6.2) ; n) 修改了絮用纤维和絮用纤维制品抽样的规则本版的6.1.1、6.1.2 ;2001版的5.2.2);0) 增加了对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复验的规定本版的6.2、6.3) ; p) 增加了对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明示原料性质的要求和对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标
6、注耐久性警示语的要求(本版的7.2、7.3)。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归口和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纤维检验局、辽宁省纤维检验局、江苏省纤维检验所、湖南省纤维检验局、广东省广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山东省纤维检验局、新兴职业装备生产技术研究所(原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军需生产技术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安全产品所、湖北省纤维检验周、浙江省纤维检验所、河北省纤维检验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葛嘉文、高晋、秦言华、钱声宏、苏光荣、孙长林、李新武、魏成立、关晓援、祁同星。本标准于2001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I
7、GB 18383-2007 絮用纤维制品通用技术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絮用纤维制品的定义、要求、检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贮存与运输。本标准适用于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GB/T 2910 1977) GB/T 2911 1976) GB 5296.4 GB/T 5705 GB/T 6499 GB/T 8170 GB 15979 GB 18401 FZ/T 01057 消毒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T 5705中确立3. 1 絮用纤维fiUing and 用于填充、铺垫的天然纤维、3.2 絮用纤维制品p
8、roducts with filling 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997 , eqv 180 1833: 以絮用纤维作为填充物、铺垫物的制品。可分为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和非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3. 3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晶domestic products with fiIling materials 日常生活中与人体密切接触的絮用纤维制品。主要包括:服装鞋帽、寝具、软体家具、玩具等絮用纤维制品。3.4 奸维下脚fibre waste 纤维或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掉落的、排除的、剥离的单纤维或束状纤维。1 GB 18383-2007 3.5 纤维制晶下脚textiIe waste 纤维制品生产加工过
9、程中产生的纤维下脚以外的线头及织物、絮片、垫毡等的边脚碎料。3.6 再加工纤维rag f10ck 纤维制品或纤维制品下脚经开松等方式再加工而形成的纤维。3. 7 医用纤维性废弃物textile waste derived from hospital 医疗卫生机构掏汰或废弃的各类纤维制品,主要包括:脱脂棉、脱脂纱布等医用敷料,医患人员的衣物、絮用纤维制品及其他纤维制品。3.8 杂质foreign matter 混入絮用纤维中的非絮用纤维物质的统称。4 要求4. 1 原料要求4. 1. 1 下列物质不得直接或间接作为加工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的医用纤维性废弃物;b) 使用过的殡葬用纤维制品;c) 来
10、自传染病疫区无法证明未被污染的纤维制品;d) 国家禁止进口的废旧纤维制品;e) 其他被严重污染或有毒有害的物质。4. 1. 2 除4.1. 1以外,下列物质也不得作为加工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料:a) 被污染的纤维下脚;b) 废旧纤维制品或其再加工纤维;c) 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特合4.1. 3规定的除外); d) GB/T 5705中规定的二、三类棉短绒;巳)经脱色漂白处理的纤维下脚、纤维制品下脚、再加工纤维;f) 未洗净的动物纤维;g) 发霉变质的絮用纤维。4. 1. 3 未被市染的纤维制品下脚或其再加工纤维,经过高温成型(热熔)和消毒工艺处理后,可作为符合国家规定的软体家具等产品
11、的铺垫物原料。4. 1. 4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不得检出金属物或尖锐物等有危害性的杂质,如针、铁丝、木棍等;不得检出昆虫、鸟类、啃齿动物等的排植物或其他不卫生物质;不得检出明显的粉尘。4. 1. 5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长度13mm及以下的短纤维含量不得超过25%;棉与化纤棍合的絮用纤维短纤维含量指标不得超过实测泪合纤维中棉的净干含量的25%;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是木棉、羽绒羽毛、絮片、垫毡等,不考核短纤维含量。4. 1. 6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棉纤维的含杂质率应不大于1.4%,其他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的含杂质率应不大于2.0%。4. 1. 7
12、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中的絮用纤维(用于软体家具铺垫物的絮片、垫毡除外)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纤维谁合制成时,各组分絮用纤维的实际含量比标注含量的减少不得高于10%(绝对百分比);当絮用纤维的标注含量低于30%时,其实际含量不得少于标注含量的70%(纤维含量按净干含量计)。4.2 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卫生要求4.2. 1 不得检出绿服杆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和榕血性链球菌等致病菌。4.2.2 不得对皮肤和蒙古膜产生不良剌激和过敏反应。GB 18383-2007 4.2.3 肉眼观察不得检出蚤、蝉、臭虫等可能传播疾病与危害健康的节足动物和蜡脚卵夹。4.2.4 不得有异味。注:异味指霉昧、汽油昧、煤油昧、柴油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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