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180-201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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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 220.40; 13.100 R 09 中华人民11: -、道B和国国家标准GB 18180-2010 代替GB17422-1998 ,GB 18180-200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safety operation of gas carrier 2011-01-14发布数E马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菇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1-07-01实施发布GB 18180-2010 目次前言.1 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装卸货作业信息交流. 2 5 一般安全要求.3 6 装卸货作业要求.
2、4 7 其他作业要求.5 8 水上过驳作业附加要求.6 9 应急要求.7 附录A(资料性附录)船/岸安全检查表.8 附录B(资料性附录)碰垫配备表附录c(资料性附录)船/船安全检查表.12 GB 18180-2010 =目前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代替GB17422-1998(液化气体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准则和GB18180-2000(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本标准与GB17422-1998和GB18180-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一一将液化气体船舶在码头作业和在水上过驳作业的共性要求整合在一起(见第5章); 一一考虑到对液化天然气船舶作业的适用,以在码头作业为主体,水上过驳作
3、业有特殊规定的作为附加要求提出(见第8章)。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和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运输部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毛和平、魏伟坚、陈泽生、连俊鸿、江玉国、劳春浩。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17422一1998;-一-GB1818。一2000I GB 18180-2010 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液化气体船舶安全作业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液化气体船舶和参与作业或管理的单位及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
4、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IMO IGC(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1983)CCS(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5)CCS(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2007)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液化气体Iiquefied g副温度在37.8.C时,蒸气绝对压力超过0.28MPa被液化的气体和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
5、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第十九章所列明的其他货品。3.2 液化气体船舶gas carrier 用于散装运输液化气体的船舶。3.3 货物作业cargo operations 涉及货物液体或蒸气的操作,包括装卸、再液化、蒸气排放等。3.4 危险区域hazardous area 装卸、储存液化气体及可能产生和易积聚危险气体的场所。3.5 绝缘法兰insulating flange 防止管道间、软管或装卸臂间有电流通路的装有绝缘衬片、衬套和垫圈的专用法兰。3.6 屏壁间处所interbarrier space 货物围护系统主、次屏壁之间的处所,不论是全部或局部地被绝缘材料或其他材料填充。3. 7 热工作业h
6、ot work 可产生火焰或能把可燃气体点燃的高温作业,包括电焊、气焊、烧割、喷灯、喷沙等作业。1 GB 18180-2010 3.8 除气g田freeing通人足够的新鲜空气,使任何易燃的、有毒的或惰性气体的含量降低到特定目的所要求的标准。3.9 3.10 3. 11 3.12 3. 13 3.14 情化inerting 将惰性气体通入液货舱以防止舱内形成可燃性混合物的过程。净化purging 引入合适的货物蒸气置换液货舱内现有的气体环境的过程。过驳作业ship to ship transfer operation 将液化气体货物从一艘船舶输送到另一艘船舶所进行的一系列操作。过驳作业区tra
7、nsfer area 进行过驳作业的水域。卸载船discharging ship 在过驳作业期间将液化气体货物输送到另一艘船舶的船舶。受载船receiving ship 在过驳作业期间从另一艘船舶接受液化气体货物的船舶。3.15 装卸总管manifold 船舶上与外部装卸软管或装卸臂连接的管段。4 装卸货作业信息交流4. 1 船舶靠泊前双方应交流以下主要信息:a) 泊位水深和水质密度zb) 抵港时船舶吃水;c) 在装卸货期间和完毕时刻所预计的最大吃水zd) 船长要求码头拖轮协助的通知;e) 提供系泊设施的详细资料;f) 是否有影响装卸作业的修理工作;g) 船体、舱室、阀门或管道等部分是否存在影
8、响装卸或造成污染的渗漏情况;h) 船舶采取的阴极保护措施;i) 软管和装卸臂的数量、尺寸和所需管子接头的规格、位移极限;j) 装卸总管具体位置,包括气相、液相管;k) 装有缆绳张力监视系统的,双方应确定连接方式。4.2 装卸货前双方应交流以下信息:a) 货物名称、成分及组成、密度或比重及货物的物理、化学特性;b) 装卸货作业计划、装卸货顺序以及货物配载图示;2 GB 18180-2010 c) 货物蒸气是否回流,货物蒸气处理方法或要求;d) 货物对货舱环境的特殊要求;e) 船舶可接受的最大装卸货速率、压力和温度以及装卸货作业开始时货舱的蒸气压力和温度;f) 装卸作业通信联系的语言、频道及应急停
9、止作业信号。4.3 过驳作业船与船之间还应交换以下信息:a) 过驳作业地点及作业区域水文气象信息;b) 靠泊方式及两船间预计的最大干舷差;c) 所用碰垫、装卸软管及系泊缆绳的基本情况;d) 双方船长共同商定认可的靠离泊操作计划、装卸货作业计划;的需要告知对方的其他信息。5 一般安全要求5. 1 船舶适运要求5. 1. 1 液化气体船舶应符合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及其修正案或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范及其修改通报的规定,并取得认可的相应证书。5. 1.2 船员和参与货物作业的人员应经过特殊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5.2 码头码头的结构
10、、设施、设备配备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液化气体船舶靠泊和作业的安全要求。5.3 装卸软管货物装卸软管应按规定进行压力试验,保证软管强度符合作业要求。5.4 消防5.4. 1 7肖防设备应按规定配置,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5.4.2 在装卸总管接头附近应接妥两根消防水带,放置便携式灭火器材,并保证随时可用。5.4.3 干粉装置应当备妥并随时可用,干粉软管从架上拉出,干粉枪(炮)对准装卸区域。5.4.4 船岸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船长超过150m的船舶应设有第二通道,如果条件不允许,则应使船舶外舷的一艘救生艇处于随时降落状态,或将外舷梯备妥。5.5 肪静电装卸作业时船岸连接宜采用绝缘方
11、式防止静电,装卸货软管或装卸臂可采用绝缘法兰或其他防止静电方式。5.6 通风5.6.1 电动机舱、货物压缩机室、货泵舱、装有货物装卸设备及其他围蔽处所的通风系统在船舶营运期间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良好状态。5.6.2 人员进入货舱处所、屏壁间处所、留空处所、隔离空舱、内设货物管路的处所以及可能积聚货物蒸气的其他处所之前应进行充分通风,经船长或主管人员允许方可进入。在处所外的明显位置应有进入前须进行通风的警告标识。5.6.3 货物作业期间甲板室或上层建筑的所有门、窗和其他开口应保持关闭;空调系统应停止或改为内部循环。5. 7 气象5.7.1 作业前,船舶应获取码头区域的天气预报。3 GB 18180-
12、2010 5.7.2 作业期间,船舶附近出现雷电天气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装卸货作业。5.7.3 当风浪或潮差可能对装卸软管或装卸臂造成过度应力时,应停止货物作业,必要时应将装卸软管或装卸臂拆开。5.7.4 其他气象条件可能影响作业安全时,应及时停止作业。5.8 照明5.8. 1 夜间作业期间,作业区域、甲板及船岸通道应有良好照明。5.8.2 危险区域内的照明设备应是防爆型的。5.9 通讯5.9. 1 在危险区域内使用的通讯设备应是防爆型。5.9.2 靠泊前和作业期间,船岸应保持良好的通信联络,通信工具发生故障而无法保持联络时,应停止作业。5.9.3 货物作业的值班负责人,应随身携带防
13、爆型手提式对讲机。5. 10 气体探测5. 10. 1 船舶应按规定配置气体探测与报警装置,并定期校验和妥善维护,固定式货物监测报警系统应保持持续工作。5.10.2 进入通风不良处所、长时间未开启过的舱室和可能会缺氧的封闭处所,应事先通风,并经过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进人。进入人员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探测仪,处所外应有专人看护。5.10.3 在货舱处所和屏壁间处所停留期间,应每隔30min检测一次处所内环境气体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5. 11 人员保护5. 11. 1 船舶配备的安全装备、急救设备、防毒面具以及其他的人员保护设备应保存在易于接近并有明显标志的适
14、当处所,妥善保管,以便随时可用。5. 11. 2 在货物作业或可能接触有毒液体或蒸气时,应根据货物性质正确穿着防护服和其他人员保护设备。5. 12 安全警戒5. 12. 1 码头应按规定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置告示牌。5.12.2 作业期间,应防止其他无关船只进入警戒范围,未经许可的船只不准与正在作业的船舶傍靠。5.12.3 外来人员登船应经船方许可,船舶应对人员登离船进行登记。5.12.4 靠泊期间,船舶应在腊娓备妥应急拖缆。6 装卸货作业要求6. 1 装卸作业前,船岸双方应组成检查组,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A)进行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6.2 装卸总管连接处下方应设
15、置承液盘,设有保护船壳板的水喷淋系统应开启使用。6.3 装卸臂或软管与装卸总管连接后应进行试压,确认连接处元泄漏。6.4 作业开始前,应对货物驳运有关的应急关闭系统、监测报警系统和货物装卸控制设备进行测试。6.5 如货物对货舱和管路环境有特殊的要求,应按要求进行干燥、情化或冷却。6.6 装卸货期间应保持观察液货舱温度、压力和液位的变化。6. 7 货物作业应符合货物操作手册的要求。6.8 液货舱装载量应不超过充装极限。除非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在基准温度下液货舱充装极限不得超GB 18180-2010 过舱容的98%。6.9 拆卸管线应先进行扫线或惰化,按照程序要求进行拆管,在接头下方铺垫绝缘垫,防
16、止法兰撞击或螺栓螺帽掉落甲板而产生火花。6.10 装卸货期间禁止加油作业。7 其他作业要求7. 1 修理工作7. 1. 1 装卸货作业期间,危险区域不应进行热工作业,不应进行可能使船舶丧失机动能力的修理工作。7. 1. 2 在港内进行热工作业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报备。7. 1. 3 靠泊期间维修作业,应向码头通报,船岸双方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性质采取安全措施。7. 1. 4 热工作业应确认施工区域和相邻处所内没有可燃气体和其他可燃物质。7.1.5 修理现场应备有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7. 1. 6 船舶在进坞或进厂修理前,应对含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系统和处所进行情化和除气作业,满足施
17、工条件后方可施工。7.2 惰化作业7.2. 1 惰化含有空气的货舱应检查液货舱内的含氧量,惰化后的含氧量应达到拟装货品的要求。7.2.2 惰化含有货物蒸气的货舱应检查液舱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惰化后的可燃气体含量应达到拟进行作业的要求。7.2.3 情化作业前,应注意使货舱合理升温或降温,确保货舱内不会发生水汽凝结。7.2.4 情化过程中应防止货物蒸气回流。7.3 净化作业7.3. 1 两种货物相容,可直接用船上贮存的或岸上供应的货物蒸气净化。7.3.2 两种货物不相容,应先进行情化作业再净化。7.4 船舶预冷控制7.4. 1 当货物系统的温度逐渐从环境温度或接近环境温度向下冷却时,应严格遵守货物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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