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28-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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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ie P GB 50028 - 2006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2006-07 -12 发布2006 -11-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GB 50028-2制隔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6年11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刷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Code
2、 for design of city gas engineering GB 50028一2006*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北京西郊百万庄)新华书店经销北京密云红光制版公司制版北京市兴顺印刷厂印刷9号开本:850 X 1168毫米1/32 印张:12% 字数:340千字2006年10月第一版2006年10月第一次印刷印数:1-30000册定价:60.元统一书号:15112. 14399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 z 第45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镇燃
3、气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28-2006,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 (1)、3.2.2、3.2. 3、4.2.11 (3)、4.2.12、4.2. 13、4.3.2、4.3.15、4.3.23、4.3.26、4.3.27(8、10、11、12)、4.4.13、4.4.17、4.4.18 (4)、4.5.13、5.1.4、5.3.4、5.3.6(7)、5.4.2(1、3)、5.11. 8、5.12.5、5.12.17、5.14.1、5.14.2、5.14.3、5.14.4、6.1.6、6.3.1、6.3.2、6.3. 3、6.3.8、6
4、.3.11 (2、4)、6.3.13、6.3. 15 (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 5 (2、3、4)、6.5.7 (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 6 )、6.6.3、6.6.10(2、5、7)、6.7.1、7.1.2、7.2.2、7.2.4、7.2.5、7.2.9、7.2.16、7.2.21、7.4.1 (1)、7.4.3、7.5.1、7.5.3、7.5.4、7.6.1、7.6.4、7.6.8、8.2.2、8.2.9、8.2.11、8
5、.3.7、8.3.8、8.3.9、8.3.10、8.3.12、8.3.14、8.3.15、8.3.19(1、2、4、6)、8.3.26、8.4.3、8.4.4、8.4.6、8.4.10、8.4. 12、8.4.15、8.4.20、8.5.2、8.5.3、8.5.4、8.6.4、8.7.4、8.8.1、8.8.3、8.8.4、8.8.5、8.8.11( 1、2、3)、8.8.12、8.9.1、8.10.2、8.10.4、8.10. 8、3 8. 11. 1、8.11.3、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
6、、10.2. 7 (3)、10. 2. 14 (1)、10.2.21(2、3、4)、10.2.23、10.2.24、10. 2. 26、10.3.2(2)、10.4.2、10.4.4(4)、10.5.3(1、3、5 )、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 (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93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7月12日前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0至2001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
7、标2001J87号)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93进行了修订。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国城镇燃气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和规范执行十年来的经验,吸收了国际上发达国家的先进规范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0章和6个附录,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用气量和燃气质量、制气、净化、燃气输配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液化石油气供应、液化天然气供应和燃气的应用等。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第2章术
8、语,将原规范中名词解释改为术语,并作了补充与完善。2.第3章用气量和燃气质量中,取消了居民生活和商业用户用气量指标;增加了采暖用气量的计算原则。补充了天然气的质量要求、液化石油气与空气的混合气质量安全指标和燃气加臭的标准。3.第4、5章制气和净化中,增加了两段煤气(水煤气)发生炉制气、轻油制气、流化床水煤气、天然气改制、一氧化碳变换和煤气脱水,并对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及爆炸危险分类等级等条文进行了修订。4.第6章燃气输配系统中,提高了城镇燃气管道压力至4.0MPa,吸收了美、英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成果,增加了高5 压燃气管道敷设、管道结构设计和新型管材,补充了地上燃气管道敷设,门站、储配站设计和调
9、压站设置形式、管道水力计算等。5.增加第7章压缩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配站、瓶组供气站及配套设施要求。6.第8章液化石油气供应,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和混气站、气化站、瓶组气化站及瓶装供应站等补充了有关内容。7.增加第9章液化天然气供应,主要包括气化站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站内总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及配套设施等要求。8.第10章燃气的应用中,增加了新型管材,燃气管道和燃气用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地上密闭房间内的敷设,室内燃气管道的暗设以及燃气的安全监控设施等要求。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10、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对本规范需要修改和补充,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函寄: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国家标准管理组(地址:天津市气象台路,邮政编码:30007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6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上海燃气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沈阳市城市煤气设计研究院成都市煤气公司苏州科技学院国际铜业协会(中国)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北京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长春市燃气热力设计研究院珠
11、海市煤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亚大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华创天元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日丰企业有限公司北京中油翔科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志清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料有限公司华北石油钢管厂沈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天津新科成套仪表有限公司乐泰(中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金石坚李颜强徐良冯长海王昌道高勇陈云玉顾军沈余生孙欣华李建勋邵山曹开朗玉启李献嘉贾秋明刘松林应援农沈仲棠曹永根杨永慧吴珊樊金光周也路刘正郑海燕田大栓张琳王广柱韩建平徐静刘军吴国奇李绍海王华牛铭昌张力平边树奎苏国荣陈志清缪德伟王晓香孟光孙建勋沈伟康7 目次1 总则-2 术语23 用气量和燃气质量.8 3
12、.1 用气量.8 3. 2 燃气质量.8 4 制气.114.1 一般规定. 11 4.2 煤的干馆制气. 11 4.3 煤的气化制气. . 16 4.4 重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224.5 轻油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24 4.6 液化石油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裂解制气.26 4. 7 天然气低压间歇循环催化改制制气. 28 4.8 调峰.29 5 净化305.1 般规定. 30 5.2 煤气的冷凝冷却. . 31 5.3 煤气排送. 31 5.4 焦泊雾的脱除. . 33 5.5 硫酸吸收法氨的脱除. . . 33 5.6 水洗涤法氨的脱除.35 5.7 煤气最终冷却. 35 5.8 粗
13、苯的吸收. . . . 36 5.9 茶的最终脱除. 37 5. 10 湿法脱硫. . . . 37 5.11 常压氧化铁法脱硫. . 39 9 5.12 一氧化碳的变换. 40 5.13 煤气脱水.415. 14 放散和液封.42 6 燃气输配系统.43 6.1 -般规定. 43 6.2 1燃气管道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44 6.3 压力不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46 6. 4 压力大于1.6MPa的室外燃气管道.53 6.5 门站和储配站.61 6.6 调压站与调压装置.70 6.7 钢质燃气管道和储罐的防腐.78 6.8 监控及数据采集.79 7 压缩天然气供应.81 7.1 -般
14、规定. . 81 7.2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817.3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 . 87 7.4 压缩夭然气瓶组供气站.89 7.5 管道及附件.90 7.6 建筑物和生产辅助设施._.91 8 液化石油气供应. 93 8.1 -般规定. 93 8. 2 液态、液化石油气运输.938.3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97 8.4 气化站和混气站. 107 8.5 瓶组气化站.113 8.6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115 8. 7 用户. . 117 8.8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和检测仪表. . 117 8.9 建、构筑物的防火、防爆和抗震 . 120 8. 10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 . 121
15、8.11 电气. . . . . . . 123 10 8. 12 通信和绿化.124 9 液化天然气供应.1259.1 一般规定.125 9.2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 125 9.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129 9. 4 管道及附件、储罐、容器、气化器、气体加热器和检测仪表.130 9.5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器材.133 9.6 土建和生产辅助设施.134 10 燃气的应用.136 10.1 一般规定. 136 10.2 室内燃气管道.13610.3 燃气计量. 147 10.4 居民生活用气.148 10.5 商业用气. 150 10.6 工业企业生产用气.152 10.7 燃烧烟气的排
16、除.154 10.8 燃气的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157 附录A制气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 159 附录B煤气净化车间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等级.162 附录C燃气管道摩擦阻力计算.164 附录D燃气输配系统生产区域用电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167 附录E液化石油气站用电场所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 172 附录F居民生活用燃具的同时工作系数K. 177 本规范用词说明.178 条文说明.179 11 1总则1. 0.1 为使城镇燃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向城市、乡镇或居民点
17、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作燃料用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注:1 本规范不适用于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2 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企业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质量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但自建供生产工艺用且燃气质量符合本规范要求的燃气工程设计,可按本规范执行。工业企业内部自供燃气给居民使用时,供居民使用的燃气质量和工程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3 本规范不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装置设计。1. o. 3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
18、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O. 4 城镇燃气工程规划设计应遵循我国的能源政策,根据城镇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城镇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1. O. 5 城镇燃气工程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1 2术语2.0.1 城镇燃气city gas 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本规范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2. O. 2 人工煤气rnanufactured gas 以固体、液体或气体(包括煤、重油、轻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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