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976-2015 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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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20.01 P16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T 9762015 居住出租 房消防安 全基本要 求 Basic requirements for fire protection of rental housing 2015 - 07 - 16 发布 2015 - 08 - 16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DB33/T 9762015 I 目 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语 1 4 总平面 布局 1 5 平面布 置 2 6 建筑耐 火等 级和 安全 疏散 3 7 建筑构 造 3 8 消防设 施 4 9 防火措 施 5 10 消防安 全管
2、理 . 6DB33/T 976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公安 消防 总队提出并 归口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 :浙 江省公 安消 防总 队。 本标准 参与 起草 单位 :浙 江大学 建筑 设计 研究 院有 限公司 、汉 嘉设 计集 团股 份有限 公司 。 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 赵庆 平、周 志忠 、朱 江、 王伶 剑、徐 放蕊 、徐 景、 金辉 、钟惠 芬、 柳斐 、 王健、 陈卫 东、 朱瓒 、邵 云飞、 傅晓 波、 陈旭 伟。 本标准 由浙 江省 公安 消防 总队负 责解 释。DB33/T 9762015 1 居 住出租 房消防安 全基本 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
3、 规定 了居 住出 租房 的总平 面布 局、 平面 布置 、 建筑 耐火 等级 和安 全疏 散、 建 筑构 造、 消 防 设 施、 防 火措 施和 消防 安全 管理等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新建 、 改建、 扩建 和既 有建筑 用于 出租 的房屋或用 房。 本标准 适用 于居 住出 租房 ,不适 用于 旅馆 业客 房、 廉租房 、公 共租 赁房 屋。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少的 。 凡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4、文件。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39 农村 防火 规范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96 住宅 设计 规范 GB 50084 自动 喷水 灭火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116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222 建筑 内部 装修 设计防 火规 范 GB 50368 住宅 建筑 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 及消 火栓系 统技 术规 范 JGJ 36 宿舍 建筑 设计 规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户 以家庭 关系 为主 的公
5、 民居 住一处 共同 生活 的或 单身 居住独 立生 活的 家庭 户。 3.2 居住出 租房 出租后 用作 或者 兼用 作居 住的房 屋或 用房 。 4 总平面 布局 DB33/T 9762015 2 4.1 居住出 租房 所在 建筑 与甲 、乙、 丙类 生产 储存 场所 ,甲、 乙、 丙类 液体 、气 体储罐 (区 )和 可燃 材料堆 场之 间的 防火 间距 应符 合 GB 50016、GB 50039 的规定 。 4.2 既有居 住出 租房 的建 筑之 间或与 其他 耐火 等级 建筑 之间的 防火 间距 应符 合下 列要求 : a) 一、二 级耐火 等级建 筑之 间或与 其他耐 火等级 建
6、筑 之间的 防火间 距不宜 小 于 4m,当 相邻的 两 座一、 二级 耐火 等级 的建 筑, 其 中一 座建 筑的 相邻 外墙为 防火 墙且 较低 一座 建筑屋 顶不 设 置 天 窗、屋 顶承 重构 件及 屋面 板的耐 火极 限不 低 于1.00h 时, 防火 间距 不限 ; b) 一、 二 级耐 火等 级建 筑之 间或与 其他 耐火 等级 建筑 之间, 当建 筑相 邻每 面外 墙上的 门、 窗 、 洞 口面积 之和 不大 于该 外墙 面积 的10% 且不 正对 开设 时,建 筑之 间的 防火 间距 可减少 为2m ; c) 三、四 级耐火 等级建 筑之 间的防 火间距 不宜小 于 6m ,
7、当建 筑相邻 外墙为 不燃 烧体, 每面 墙 上 的门、 窗、 洞口 面积 之和 小于等 于该 外墙 面积 的10% 且不 正对 开设 时, 建筑 之 间的防 火间 距可 减少 为 4m 。 4.3 居住出 租房 密集 区内 的道 路宜考 虑消 防车 的通 行需 要,供 消防 车通 行的 道路 应符合 下列 要求 : a) 宜纵横 相连 、间 距不 宜大 于160m; b) 车道的 净宽 、净 空高 度不 宜小 于4m ; c) 转弯半 径应 满足 消防 车转 弯的要 求; d) 能承受 消防 车的 压力 ; e) 尽头式 车道 满足 配置 车型 回车要 求。 4.4 居住出 租房 密集 区的
8、 消防 车道应 保持 畅通 ,供 消防 车通行 的道 路不 得设 置隔 离桩、 栏杆 等障 碍设 施和影 响消 防车 通行 的障 碍物。 5 平面布 置 5.1 居住出 租房 不应 设在 地下 室、半 地下 室。 5.2 居住出 租房 与生 产、 储存 、经营 易燃 易爆 危险 品的 场所不应 设 置在 同一 建筑 物内。 5.3 居住出 租房 与生 产、 储存 、经营 其他 物品 的场 所设 置在同 一建 筑物 内时 ,居 住部分 与非 居住 部分 应进行 防火 分隔 ,并 应分 别设置 独立 的楼 梯等 疏散 设施; 防火 分隔 措施 应采用耐火 极限 不低 于 2h 且不 开设门 、窗
9、、洞 口的 隔墙 和耐火 极限 不低 于1h 的楼板。 5.4 居住出 租房 除厨 房外 , 不 得使用 明火 , 不 应使 用、 存放瓶 装液 化石 油气 , 甲 、 乙类 气体 和甲、 乙、 丙类液 体等化学 危险 品。 5.5 设置在 居住 出租 房内 使用 明火的 厨房 宜符 合下 列要 求: a) 靠外墙 设置 ; b) 与建筑 内的 其他 部位 采用 不燃烧 体隔 墙和 密闭 门、 窗分隔 ; c) 顶棚和 屋面 采用 不燃 或难 燃材料 。 5.6 居住出 租房 内燃 气灶 具的 设置应 符合 下列 要求 : a) 燃气灶 具宜 安装 在有 自然 通风和 天然 采光 的厨 房内
10、; b) 放置燃 气灶 具的 灶台 采用 不燃材 料或 加防 火隔 热板 ; c) 燃气灶 具的灶 面边缘 和烤 箱的侧 壁距木 质家具 的净 距离不 应小于 0.5m ,或 采 取有效 的防火 隔 热措施 ; d) 无自然 通风 的厨 房, 应选 用带自 动熄 灭保 护装 置的 燃气灶 具, 并应 设置 可燃 气体探 测报 警 器 和 机械通 风设 施; e) 燃气灶 具与燃 气管道 的连 接胶管 应采用 耐油 燃气专 用胶管 ,长度 不应 大于 2m ,安装 应牢 固, 中间不 应有 接头 ,且 应定 期更换 。 DB33/T 9762015 3 5.7 电动自 行车 宜集 中放 置, 放
11、置区 域与 疏散 通道 之间 的隔墙 应采 用不 燃材 料, 不得在 疏散 通道 、安 全出口 处充 电。 配电 线路 和电器 装置 应满 足用 电安 全要求 。 6 建筑耐 火等 级和 安全 疏散 6.1 出租房 的每 个居 室人 均使 用面积 不得 少 于 4 m 2 , 每个 房间居 住的 人数 不得 超过2 人 (有 法定 赡养 、 抚养、 扶养 义务 关系 的除 外)。 6.2 建筑耐 火等 级为 一、 二级 时,居 住出 租房 应设 置 在7 层及 以下 ,每 层应 至少 设置2 部不 同方 向的 疏散楼 梯。 当符 合下 列条 件时, 可设 置一 部疏 散楼 梯: a) 设置 在
12、 5 层及以 下的 居住 出租房 , 任1 户的户 门至 安全出 口的 距离 不大 于 10m 、 每层建 筑面 积 不超 过 200 , 且每 层人 数不超 过30 人,其 中 4 层及以上 总人 数不 超过 30 人; b) 设置在 既有 建筑 的6 层、7 层的居 住出 租房 , 有 多个 单元且 单元 之间 的楼 梯通 过屋顶 连通 , 任 1 户的 户门 至安 全出 口的 距离不 大于 10m 、 任一单 元每层建 筑面 积不 超过 200 , 其 中 4 层及 上总人 数不 超过 30 人。 6.3 建筑耐 火等 级为 三级 时, 居住出 租房 应设 置 在5 层及以下 ,每 层应
13、 至少 设置2 部不 同方 向的 疏散 楼梯。 当 任 1 户的户 门至 安全出 口的 距离 小于 10m 、 每层建 筑面 积不 超过 200 且每 层居 住人 数不 超过 20 人,其 中 4 层及 以上 总人数不 超过 15 人时 ,可 设置 1 部疏散 楼梯 。 6.4 建筑耐 火等 级为 四级 时, 居住出 租房 应设 置 在2 层及以下 ,每 层应 至少 设置2 部不 同方 向的 疏散 楼梯。 当每 层居 住人 数不 超过10 人时, 可设 置 1 部 疏散楼 梯。 6.5 当居住 出租 房有 多个 单元 时,单 元与 单元 之间 应设 有防火 墙, 单元 之间 的楼 梯宜通 过屋
14、 顶连 通。 6.6 通过长度大 于 10m 的 内走 道连接 各户 的居 住出 租房 ,其疏 散楼 梯应 采用 封闭 楼梯间 。 6.7 居住出 租房 的公 共疏 散走 道和疏 散楼 梯净 宽度 不宜 小于1.1m , 疏散楼 梯宜 通至屋顶 平台 ; 公共 走 道和疏 散楼 梯应 设置 消防 应急照 明, 长度 超 过20m 的室内 疏散 走道 应设 置灯 光疏散 指示 标志 ; 建筑内长 度超 过 20m 的疏 散走 道应 设置排 烟设 施。 6.8 居室内 任一 点至 居室 门的 疏散距 离不 应大 于15m , 居室 门至 户门 的疏 散走 道净 宽度不 宜小 于1.0m。 6.9
15、3 层及3 层 以上 的居 住出 租房疏 散楼 梯不 得采 用木 楼梯或 者未 经防 火保 护的 室内金 属梯 。 6.10 疏散楼 梯间 应符 合下 列规 定: a) 楼梯间 应能 天然 采光 和自 然通风 , 并宜 靠外 墙设 置。 当靠外 墙设 置时 , 楼梯间及合 用前 室的 窗 口与两 侧门 、窗 、洞 口最 近边缘 之间 的水 平距 离不 应小 于1.0m; b) 既有的 仅在 建筑 中部 设置 一部开 敞式 疏散 楼梯 的居 住出租 房, 应采用耐 火极 限不低 于 2h 的不 燃烧体 隔墙 将楼 梯与 房间 分隔, 隔墙 上开 设的 门应 为密闭 不燃 烧体 门; c) 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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