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T 229-2006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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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J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厅229-21)6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T倪恤i1吨削E.tionsfor microwave disinfectioo ceotralized位四钮晤时e玛归.eeri鸣。,0medical wte (00仕ial)2006-02-08发布060828000007 2)6-03-15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RJ/ T 229 - 2006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H:. 口2006年第7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理技术的应用,现批准医疗废物化学消
2、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n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町/T228-2伽)二、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町/T229-2伽)以上标准为指导性标准,自2(脱年3月15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附w.sepa. gov. cn)查询。特此公告。26年2月8日1 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目次4 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HJ/ T 229 - 2006 5 医疗废物微疲消毒处理厂总体设计.46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7 医疗废物微
3、波消毒处理系统.8 配套工程9 环境保护与安全卫生mm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管理要求.11 工程施工及验收.12 12 运行管理.111 HJ/ T 229 - 2006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应用行为、工程建设以及设施运行管理,防止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IV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中心。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脱年2月8日批准。本标准自2伽年3月15日起实施。本标准由国家环
4、境保护总局解释。本标准为首次发布。HJ/T 229-216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试行)1 总则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其他国家有关医疗废物领域的法规,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实现医疗废物无害化、减量化的处理目标,规范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实际应用,指导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标准。1.2 本标准适用于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集中处理医疗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以及微披消毒处理厂建设后的运行管理。1.3 微波消毒处理技术适用范围1.3.
5、1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病理性废物(人体器官和传染性的动物尸体等除外)。1.3.2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技术不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1.3.3 不能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处理的医疗废物,必须采用其他方法进行管理和处置,禁止将没有消毒的医疗废物混人生活垃圾或其他废物中进行填埋。1.4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规模的确定和详细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服务区域医疗废物的产生量和成分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医疗废物收运体系特点、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1.5 医疗废物微波
6、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宜近、远期结合,统筹规划,以近期为主。建设规模、布局和选址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进行综合比选后确定。1.6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1.7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合理确定配套工程项目,提高运行管理水平,降低运行成本。1.8 采用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工程的建设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实施的标准要求。1.9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由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
7、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许可证后方可运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物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9217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即/T229-2006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发1998J089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医疗废物专用
8、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环发23J188号)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3J206号)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环发214J16号)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3J287号)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消毒技术规范(卫法监发22J282号)3 术语3.1 医疗废物medicalwaste 是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也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理。具体分类名录依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机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9、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3.2 包装袋package是指用于盛装除损伤性废物之外的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并符合一定防渗和撕裂强度性能要求的软质口袋。3.3 周转箱(桶)transportation伽业是指盛装经密封包装的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用于医疗废物运输车运输医疗废物,使经包装的医疗废物不直接和车辆厢体接触或直接暴露于外环境,或在发生包装袋破损时起到防止废物污染车厢和外环境的作用。3.4 利器盒sharpscontainer 是指具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强度、颜色、标识、尺寸,满足医疗废物中锐利器盛装要求的专用硬质密封容器。3.5 暂时贮存阳npor.町store是
10、指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将运达的医疗废物存放于本单位内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内的过程。3.6 处理位-eatment是指通过改变医疗废物的生物特性和组成从而达到消除其潜在的传染危害性的过程,包括各类方法、技术和工艺。3.7 处置disp倒e是指按照规定的技术措施和要求,对经处理后的医疗废物进行安全无害和减量处理的过程。3.8 消毒disiId配tion是指利用物理或者化学的方法杀灭或清除传播媒介上的病源微生物,达到无害化的目的。2 HJ/T 229 2006 3.9 微波消毒microwavedisinf配tion是指利用微波杀灭病游、微生物,达到元害化处理目的。3.10 7肖毒效率effic
11、iencyof disinfection 是指在消毒处理过程中,以百分数表示的细菌数量减少的值。3.11 消毒温度disI配tiontempera伽e是指消毒室达到消毒曰的所需的稳定温度。3.12 杀灭对数值缸它atmentefficiency 是指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数量的对数值。3.13 作用时间disI配由tg曲时是指在医疗废物及其污染物品在消毒所需的稳定温度下停留的时间。3.14 抽样测试阻mple阳创吨是指根据特殊设计对一种或几种技术样本进行的随机抽样测试,目的是证明样本符合相应标准要求。3.15 残液r四idualIiquor 是指消毒过程中形成的消毒冷凝液
12、及医疗废物中渗出的液体。3.16 生物指示押biological indicar 是指将适当的载体染以一定量的特定微生物,用以评价消毒效果的制品。3.17 正常使用条件normalcondition 是指根据厂家对设备运行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使用条件。3.18 标准状态stan由rdstate 是指温度在oC,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4 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4.1 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实际重量统计与核定。4.2 医疗废物产生量的计算及预测( 1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病床
13、的医疗废物产生量(kg/d)=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率kg/(床.d) x床位数(床)x床位使用率(%)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及预测可按以下方法计算: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d)=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率(kg/人次)x门诊人数(人次/d)元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计算和预测:3 HJ/ T 229 - 2006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I月)=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率(kgI人次)x医务人员数(人如月)(2)其他产生游、医疗废物的产生量根据各地情况合理估算。5 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处理厂总体设计5.1 建设规模5. 1.1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服
14、务区域内适宜微波处理的医疗废物产生量、成分特点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建设规模宜为10t/d以下,并应考虑处理能力的冗余。5.1.2 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尽可能满足全年接收并妥善处理服务区域产生的适宜微波处理的医疗废物。5.2 项目构成5.2.1 微波消毒处理厂建设项目由微波消毒处理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5.2.2 微波消毒处理厂主体工程与设备主要包括:( 1 )受料及供料系统:包括医疗废物受料计量、卸料、暂时贮存、输送等设施。(2)微波消毒处理系统:包括医疗废物微波进料单元、破碎单元、微波消毒处理单元、出料单元、自动化控制单元、废气处理单元和废水处
15、理单元等。5.2.3 配套工程主要包括:总图运输、厂外路、供配电、给排水、消防、通讯、热力、暖通空调、机械维修、监测化验、计量、器具清洗、消毒等,也包括场外配套设施,如场外路、水、电等。5.2.4 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办公用房、食堂、浴室、值班宿舍等设施。5.3 厂址选择5.3.1 厂址选择应符合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及当地城乡总体发展规划,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的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环境保护等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5.3.2 微波消毒处理厂不宜选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水师、保护区等附近建设,应设置相应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的确定
16、应根据厂址条件、处理技术工艺等,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确定。5.3.3 厂址选择还应符合以下条件:(1)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和气象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沙、采矿陷落区。不宜选在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区等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2)选址应综合考虑交通、运输距离、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等因素,应进行公众调查。(3)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厂区应达到百年遇的防洪要求。(4)厂址选择应同时考虑残渣的处理以及与当地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距离。(5)厂
17、址附近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6)厂址附近应保障电力供应。5.4 总图设计5.4.1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水、排水、防洪、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5.4.2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应考虑防止发生事故时厂区内被污染的雨水造成土壤、地下水和地表水污染的措施;设计并建设必要设施,收集和贮存厂内因医疗废物溢出、泄漏、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或被污染的雨水;污水贮存设施容量应确保污水排放前能得到处理。4 RJ/T 229-2E 5.4.3 微波消毒
18、处理厂的附属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5.4.4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分为清洁区、半(微)污染区和污染区,划出微波辐射区,厂人流和物流的出、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方便医疗废物运输车的进出。5.4.5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围墙、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5.4.6 总图设计还应满足5.5,5.6、5.7的要求。5.5 总平面布置5.5.1 微波消毒处理广应以微波消毒处理系统为主体进行布置,其他各项设施应按医疗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以确保相关设备联系良好,充分发挥功能,保证设施安全运行。5.5.2 医疗废物物流出人口、接收、贮存和转运
19、设施、周转箱的清洗消毒设施、处理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办公、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分开建设。隔离措施包括墙体隔离和空间隔离。5.5.3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车辆消毒设施宜位于出料单元附近,并应与医疗废物转运工具、生产工具的清洗消毒设施合并建设,以便对卸料后的车辆进行及时消毒,防止有传染性物质扩散。车辆消毒在达到作用时间后应用水清洗,以避免车辆等金属物品被残留的消毒剂腐蚀。5.6厂区道路5.6.1 微波消毒处理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绿化及各种管线的敷设要求。5.6.2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道路需能到达主要构筑物和建筑物。车行道宜布置成环状,以便回车。5.6.3 微波消毒处理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
20、宽度不宜小于6.0m。微波消毒处理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道一般取1.5- 2.0 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 22)的有关规定。5.6.4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人口附近处。5.7绿化5.7.1 微波消毒处理厂的绿化布置,应符合总图设计要求,以节约土地为原则合理安排绿化用地05.7.2 厂区绿化应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选择适宜的植物。6 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6.1 一般规定6. 1.1 医疗废物接收、贮存与输送系统包括:计量设施、卸料设施、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贮存冷库)、厂内转运设施
21、和其他设施。6.1.2 应建设医疗废物接收、贮存、输送及设施清洗消毒设备。禁止采用坑式垃圾池贮存医疗废物。6.1.3 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者应向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获得相应资质后才可进行收集、贮存、运输活动。6.1.4 应用规定的医疗废物标志清晰的标记容器。6.1.5 微波消毒处理厂接收的医疗废物应尽可能当天处理。若处理厂对医疗废物进行贮存,贮存温度;:=5C时,贮存不得超过24h;在5:以下冷藏,不得超过72h。6. 1.6 输送系统不应采用抓斗起重机。6.1.7 应采用专用封闭式冷藏运输车,将盛装医疗废物的塑料箱(桶)按照医疗废物运输的特殊要求运送到微波
22、处理厂。6.2 分类包装和收集6.2.1 医疗废物应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分类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中的要求进行分类和收集,医疗废物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有权拒绝接纳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医疗废物。6.2.2 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与周转箱的标准、技术性能、规格等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5 HJ/ T 229 - 2006 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6.2.3 采用微波消毒处理技术的地区,医疗废物的包装袋除应符合6.2.2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1)包装袋分为黄色和红色两种:黄色袋盛装感染性、病理性废物;红色袋盛装药物类和化学性废物。黄色袋适于微波消毒处理,红色袋禁止微波消毒处理。(2
23、)包装袋上应有医疗废物的中文标识,标识内容应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废物类别、警示标识等。(3)包装袋在正常使用时应能够防止破损,并不与周转箱材质发生化学反应。6.3 接收6.3.1 卸料场地应满足医疗废物运输车顺畅作业的要求。6.3.2 微波消毒处理厂应设置计量系统,计量系统应具备称重、记录、传输、打印与数据处理功能。6.3.3 医疗废物人场前,应经过专门的检测设施检测是否含有放射性废物,放射性废物禁止进入微波处理厂。6.4 贮存与输送6.4.1 医疗废物卸料场地、暂时贮存库、冷藏库等设施的设计、运行、安全防护等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24、。6.4.2 微波消毒处理厂必须设冷库,冷藏库的温度要求3-7t:,冷藏库可与暂时贮存库合并建设,冷藏库未启动制冷设备时,可用作暂时贮存库。6.4.3 医疗废物卸料和贮存设施属感染区,应配备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并按照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GB 15562.2)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6.4.4 贮存设施应合理组织气流分布,尽量使操作人员处于清洁区。6.4.5 贮存设施应采用全封闭、微负压设计,并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或设施。6.4.6 贮存设施地面和墙裙应进行防渗处理,地面应具有良好的排水性能,产生的废水可采用暗沟、管直接排人污水收集消毒处理设施。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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